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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及时纠正办案机关人员违法“监听”律师会见—担当



及时纠正“监视监听”


阜新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从发现“监视监听”律师会见的违法行为,到现场提出纠正意见、向有关领导汇报、与有关机关沟通、作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再到与当事律师进行沟通交流、征询意见并协调解决律师提出的当事人刑拘时间“误差”等,仅仅用了一天半的时间

驻所检察官用高质量、高效率、高境界的执法办案工作,及时消除了可能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现实隐患,赢得了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和当事律师的充分理解和一致赞誉。


阜新市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的检察官李桂杰、温宇在看守所会见区巡查时,发现一名律师在会见在押人员时,有办案单位人员在旁用执法记录仪监视监听,检察人员和看守所民警进入会见室询问情况,并当即对该办案人员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但该办案人员以按照领导指令例行公事为由未立即纠正。
随后,该名重庆律师向驻所检察室提交了“对违法监视监听其会见在押人员行为予以监督纠正”的手写书面申述材料,并提交了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上办案民警签字具名表明在场一同会见的书面证据材料,还提出了所会见在押人员的羁押日期存在6天“误差”等问题。

调取监控视频


检察官受理律师的申诉材料后,根据该违法行为的敏感度和律师知名度等因素,敏锐的意识到务必及时处理好该案的重要性和潜在的舆情风险性。经调查取证后向主管检察长白淼请示汇报,并立即与有关领导及时沟通交流处置意见,制作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限期纠正、削除影响并反馈整改意见。

同时针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刑拘“误差”等情况,又制作了关于调取犯罪嫌疑人羁押材料的函等法律文书。



经认真审查核实,该名犯罪嫌疑人曾被临时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从而造成在拘留时间上出现6天“误差”的情况,对此检察人员立即与办案单位及律师进行了沟通,并向律师详细反馈了对其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处理结果等,诚挚的征求了对检察工作和有关办案单位的意见建议。该案快速、成功的查办,取得了非常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以上转自:阜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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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起诉状吵翻了,其中的情形是否属于“律师会见被监听”?


前段时间,一份检察机关起诉某律师涉嫌伪造证据罪的《起诉书》在网上热传,其中载明的审查事实大意为:某律师在担任一涉嫌强奸罪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期间,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借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之机,有唆使后者向办案机关虚假陈述的行为。
《起诉书》也列出,之所以案发,是因为律师会见期间,在隔壁提讯室提讯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民警在走廊里休息时听到了律师唆使行为的经过,进而进门当面指责律师并“表示会向有关部门反映”。


根据该《起诉状》载明的内容,即使这位律师指使“虚假供述”的情况属实,但民警采取“监听”的方式取得证据,是否应该因取得方式“违法”而不应作为定案证据采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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