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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司法首例:地下车库收益权判归业主所有!



▲小区地下车库

 

据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70岁的朱申详先生介绍,从2013年开发商准备出售地下车库的车位到现在,该小区经历了不少风波,但是,在业委会的带领下,通过团结并依靠业主,小区成功解决了地下车库使用权的归属问题,率先在抚州实现了地下车库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对此,朱主任表示,只要业主齐心,业委会给力,按程序办,其他小区也能做到。
 
关于人防车位收益权归谁的问题?,有的小区是业委会按程序办理,也有的小区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看看这个小区是如何维权的。
 
2015年,江苏无锡金马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Jlls)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物业公司违规收取196万元的人防车位收益款。
 
经过了三年维权,二次审判。2018年6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维持了梁溪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
 
这也意味着金马国际花园小区,近4年的人防收益共计196万余元,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地下人防车位收益权应当归全体业主

梁溪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3月作出判决,认为小区人防工程的建筑成本已分摊到地面商品房购房款中,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随着商品房的销售、业主购房的完成,实际已转化为金马国际花园全体业主承担,所以地下人防车位收益权应当归全体业主。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法官陆锡平:“当时开发商建造的成本,人防车位的建造成本,是纳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里面。所以开发商仅仅凭这个依据,就说没有纳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来主张人防车位改造的车位收益,法院认为依据不足。”
 
随后开发公司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作为无锡以及江苏首例对人防车位收益权进行判定的案例,该案对于其他小区来说有着借鉴意义。



法院判决:地下车库管理权归业主委员会


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与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地下车库管理权归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地下车库管理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与长沙好邻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9年1月21日。在好邻居物业进驻之前,由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该公司撤出后,联鑫公司单独管理东成大厦负一楼停车场。2018年5月30日,东成大厦业委会及好邻居公司向长沙市住建委发出《关于对长沙市东成大厦负一楼停车场统一进行物业管理的请示》,2018年7月3日,长沙市芙蓉区城乡建设局回复,明确东成大厦负一楼停车场应由一个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2018年7月14日,业委会向联鑫公司发函,要求其交出负一楼停车场的管理权。另查明,负一楼车库电线电缆乱拉乱接,杂乱无章,好邻居公司于2018年两次向联鑫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及时整改。后东成大厦业委会向法院起诉。


一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认为,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东成大厦业委会已备案,是有权代表东成大厦全体业主的法定机构,其与好邻居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本案涉案的建筑物物业管理现状是负一楼由联鑫公司管理,其余部分由好邻居公司管理,而好邻居公司是与东成大厦业委会签订物业合同的公司,遂判决:联鑫公司退出对东成大厦负一楼的管理,并向业委会交付负一楼停车管理的全部资料文件档案和钥匙。

被告方联鑫公司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享有委托物业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权利。东成大厦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好邻居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东成大厦负一楼停车场应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东成大厦负一楼除车库外,还有共有分摊面积,联鑫公司目前对负一楼的使用、管理行为承担了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能,影响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对负一楼安全设施的维护。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联鑫公司应在合理范围内对车库行使权利。


法官说法
近年来,“停车难”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业主和物业之间、业主之间的多重矛盾。对于小区内的车位、车库的分配和使用,《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本案中,联鑫公司在本案诉讼发生前管理的负一楼除了车库外还包含了业主共同共有的公共区域部分,将负一楼的管理权交给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可以方便业主生活,缓解小区“停车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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