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规则》),并通报了修订的相关情况。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委万春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可以同监察机关协商沟通调取有关录音录像。万春介绍,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衔接作了原则规定。《规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经充分征求国家监委意见,从四个方面作了细化规定,确保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程序无缝衔接,提高反腐败工作合力。首先,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及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依据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可以同监察机关协商沟通调取有关录音录像;庭审调查证据合法性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其次,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由于监察管辖是按照管理权限,而刑事诉讼管辖是按照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因此实践中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异地起诉、审判的情况较为常见。为了使这些案件能够顺利起诉,《规则》明确,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20日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再次,细化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区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另外,《规则》还细化派员介入调查、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的规定,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目的是加强人民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案件证据体系,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规则》还明确补充调查提纲制作要求、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等。
[王松苗] 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王松苗] 今天的发布会共有三项议程:一是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二是通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的相关情况;三是回答记者提问。[王松苗]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缐杰。[王松苗]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全文已经作为新闻发布会材料(二)印发给大家,请大家结合接下来童建明副检察长发布的内容深入理解、准确采用。 接下来进行第二项议程,请童建明副检察长通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的相关情况。[童建明]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我向各位通报《规则》的有关情况。[童建明] 修订后的《规则》共17章684条,相比2012年《规则》减少了24条。减少的条文主要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范围限缩,对侦查部分条文作了适当精简。对2012年《规则》中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已经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有明确规定的,作了删减。此外,对一些互相关联的条文作了整合。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童建明] 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童建明]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童建明] 为防止办案拖延,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童建明] 二是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包括:简化接待律师的程序,让辩护律师“少跑路”。对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要求听取意见的,2012年《规则》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后转交有关办案部门,《规则》修改为直接由办案部门进行审查或者安排听取意见。[童建明] 缩短办理期限,让办案人员“抢时间”,让辩护律师及当事人“少等待”。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期限由“三日以内”缩短至“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一方收集证据的许可决定期限由“七日以内”缩短至“五日以内”。[童建明] 便利诉讼,减轻诉讼参与人经济负担。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为其节约诉讼成本;对证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童建明] 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承诺,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要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让百姓在信访中感受“检察温度”。[童建明] 三是坚持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规则》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明确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办理、分别起诉;不宜分案处理的,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快速办理等特殊保护措施;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一次为原则,防止造成二次伤害。[童建明] (二)明确检察环节办案程序,做好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童建明] 一是完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办理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了调整。《规则》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范围、管辖机关、线索管理、调查核实等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依法惩治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相关犯罪,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童建明] 二是做好适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退回补充调查等仅作出原则规定。《规则》对这些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等。完善了监检衔接的具体程序,有利于形成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合力。[童建明] 三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则》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在通则中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在第十章“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增加“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一节,集中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涉及认罪认罚从宽的内容,包括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等内容。在第十一章“出席法庭”专设一节“速裁程序”,明确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程序如何简化等内容。这些规定对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减少社会对抗、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童建明] 四是完善检察环节缺席审判诉讼程序。为强化境外追逃的法律手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规则》明确了对缺席审判案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人民检察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证据的义务和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程序等,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办案程序衔接设定了“接口”。[童建明] (三)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童建明] 一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为贯彻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规则》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对检察官适度放权,减少需要由检察长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保留60项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和6项应当由检委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办案机制、提升办案质量,《规则》还对检察长、业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体现了对检察官放权与监督管理的有机统一。[童建明] 二是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捕诉一体是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责任的客观需要,对于优化检察资源配置、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规则》适应捕诉一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案机制。在通则中明确对同一刑事案件的捕和诉由一名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到底,把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压得更实”。将2012年《规则》分设两章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合并为一章,在“一般规定”中整合了两个“审查”环节的共性要求,如全面审查原则,讯问、询问的要求,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诉讼权利告知,提前介入侦查,调取、审查录音录像等,既强调两次审查在审查方式和要求上的共性,又突出了两次审查在诉讼环节和审查标准上的不同。[童建明] 三是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监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完善诉讼监督的相关规定是《规则》修订的重要内容。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梳理各项监督手段、方式、程序等共性特征予以集中规定,包括诉讼监督的方式、开展调查核实的方法措施、对纠正意见的督促落实等,明确了针对不同情形的监督手段,以提升监督实效。完善对立案、侦查、审判活动、判决裁定、死刑复核等的监督程序。如明确对于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情形进行监督的方式,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久拖不立”问题;调整完善侦查活动监督针对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完善审查死刑复核案件的方式等。新增“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将这一内容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一章中独立出来,设专章加以规定,并增加了派驻与巡回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及对于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回头看”等规定,以更好地发挥巡回检察的持久威慑力。[童建明] 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将以落实修订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抓手,进一步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升检察履职能力,向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不断迈进。
[王松苗] 接下来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法制日报] 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权利,是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 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规则》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有哪些新规定?[缐杰] 律师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力量,发挥着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律师与检察官在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上具有同向性,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功能作用上具有互补性。检察机关始终牢固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重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14年,最高检在各政法单位中率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两高三部”又联合制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次《规则》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缐杰] 第一,简化接待律师程序。对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要求检察官听取意见的,直接由办案部门进行审查或者安排听取意见,不再通过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转办,辩护律师不必辗转同多个部门打交道。[缐杰] 第二,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和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规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这些重大的程序性事项,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删除了部分特殊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许可的规定。要求为律师阅卷提供专门的场所或者电子卷宗阅卷终端设备,律师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明确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作出决定,不调取或者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缐杰] 第三,重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对辩护律师发表意见的,都应当听取。辩护律师多次发表意见的,均应当如实记录。辩护律师对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提出报案、控告、举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审查。[缐杰] 第四,为值班律师履职提供便利。《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值班律师发表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不采纳其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缐杰] 第五,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受阻的救济。《规则》规定,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认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中国纪检监察报] 《规则》在完善监察机关调查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衔接方面作了哪些规定?[万春] 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衔接作了原则规定。《规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经充分征求国家监委意见,从四个方面作了细化规定,确保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程序无缝衔接,提高反腐败工作合力。[万春] 第一,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及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依据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可以同监察机关协商沟通调取有关录音录像;庭审调查证据合法性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万春] 第二,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由于监察管辖是按照管理权限,而刑事诉讼管辖是按照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因此实践中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异地起诉、审判的情况较为常见。为了使这些案件能够顺利起诉,《规则》明确,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20日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万春] 第三,细化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区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一是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二是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万春] 第四,细化派员介入调查、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的规定。《规则》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目的是加强人民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案件证据体系,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此外,《规则》还明确补充调查提纲制作要求、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等。[南方周末] 修订后的《规则》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合并为一章,体现捕诉一体机制,有哪些实质性意义?该机制有哪些优势?[缐杰] 捕诉一体是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自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全面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将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完善了案件审查方式和办理机制,强化了捕诉工作衔接,秉持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贯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要求,重视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引导侦查取证,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缐杰] 关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优势。首先,捕诉一体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实质是以证据为核心。捕诉一体有利于检察官按照庭审指控所需的证据标准来引导侦查取证,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对提升办案质效具有深远意义。[缐杰] 其次,实行捕诉一体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的需要。权责明晰是司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实行捕诉一体后,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使办案责任更加清晰明确,做到权责一致。[缐杰] 再次,实行捕诉一体是提高诉讼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需要。随着反贪机构和人员转隶以及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检察官人数大幅精简,案件数量却呈逐年升高的趋势。2019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或者决定逮捕685912件995804人,同比分别上升5.2%、3.3%;提起公诉1151640件1629054人,同比分别上升7.1%、7.8%。以最低的司法成本投入实现法治产品的最大化产出是检察机关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重要着力点。捕诉一体减少了检察官重复翻阅案卷和制作审查报告的时间,从而大大缩短办案周期,而且因持续关注同一案件,对案情的认识更加细致、深入,既有利于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也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缐杰] 最后,实行捕诉一体是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检察官能力素质的需要。捕诉一体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按照案件类型设置刑事检察业务机构和办案组织,培养专家型检察官,提升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实践证明,捕诉一体对于提高批捕和起诉的案件质量、充分发挥引导侦查作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缐杰] 需要说明的是,实行捕诉一体,并非将逮捕和起诉的功能和条件混为一体。逮捕是保障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后处理,因此其法定的证明标准低于起诉。不能因为实行捕诉一体就用起诉的标准来批捕,或者构罪即捕、捕了即诉。《规则》虽然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合并为一章,但是分专节规定了逮捕和起诉的条件与程序,以保证逮捕和起诉各自功能的发挥。[人民公安报] 据了解,今年以来,最高检特别强调要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请问这次《规则》修订是否体现了上述要求?[万春]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至11月,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共退回补充侦查428956件次,同比下降2.2%。其中,一次退回补充侦查305781件次,同比下降3.7%;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23175件次,同比上升1.7%。从司法实践看,一个案件经历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经历的诉讼环节增多、办案时间拉长,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负面感受也随之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变差。最高检在地方调研时发现,有的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率较高;有的案件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效果仍不理想;有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制作得较为粗糙,侦查机关难以操作。[万春] 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严格审查退查的必要性,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提升退查的实效性和取证的精准度。对此,《规则》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机关。退查提纲制作的精细化、实质化,目的是便于侦查机关“照方抓药”,及时补充收集指控犯罪所必需的证据,使案件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后能够顺利诉出去,避免不必要的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因证据不足而放纵犯罪分子。如果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都把工作做到极致,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对监狱等场所开展巡回检察实践效果如何?在《规则》中是否有体现?[缐杰] 对监狱等场所开展巡回检察是最高检党组部署的重要工作,是监管执法监督工作方式的创新。以往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的监督方式,是以派驻检察为主。派驻检察具有贴近性、便捷性、经常性等特点,方便在押服刑人员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发现监督线索,但也存在派驻检察人员容易与监督对象形成熟人关系,“因熟生懒”“因熟生腐”,从而出现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借鉴党内巡视工作的成功经验,检察机关在改进派驻检察的同时,探索开展巡回检察,发挥巡回检察人员不固定、时间不固定,机动灵活的优势,哪里反映强烈就到哪里巡回,哪里问题突出就到哪里监督,与派驻检察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和实效性。[缐杰] 2018年5月28日,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在全国部分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2018年10月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缐杰] 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例如,2018年底,辽宁省检察院针对凌源第三监狱罪犯脱逃事故暴露出的凌源地区监狱在监管安全防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对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开展了一次交叉巡回检察。对检察中发现的监狱在安全设施等方面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监狱对检察机关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缐杰] 《规则》对上述规定和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予以吸收,对巡回检察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回头看”,明确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巡回检察督导落实整改要求。防止违法行为反弹,推动问题真正彻底解决,用“督到底”的精神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 修订后的《规则》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如何做到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和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童建明]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进行制度设计之初就十分重视对被害人意见的尊重和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辨诉交易”和“认罪协商”制度有着根本不同,这也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大特色和优势。[童建明] 被害人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从宽处罚、如何从宽处罚有权提出意见,而且被害人是否获得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是否谅解,还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和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童建明] 《规则》主要从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严格履行审查职责两个方面,努力做到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和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童建明] 在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强化三项权利保障:一是知情权,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二是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应当就案件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以及从宽处理建议等事项听取被害人方的意见。三是获得法律帮助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童建明] 在严格履行审查职责方面,重点审查三个“有没有”:就是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有没有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有没有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这三个“有没有”是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童建明] 对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司法救助手续。通过这样一些措施切实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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