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清理整治“僵尸车”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清理整治“僵尸车”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委),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交通与建设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为切实消除“僵尸车”隐患,省公安厅、省住建厅联合制定了《清理整治“僵尸车”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请于今年12月底前上报所属厅(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省公安厅联系人及方式:刘洋,0591-87099619,12995127@qq.com。
省住建厅联系人及方式:王开发(城管执法方面),0591-87546843,fjzjtcgc@sina.com;陈涯(物业管理方面),0591-87609203,fgc2018@yeah.net。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清理整治“僵尸车”工作意见
“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资源,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损害城市文明形象,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密切关注,要求全面清理、依法处置。为切实消除“僵尸车”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的常态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宣传引导、深入排查、依法处置、源头治理等措施,全面集中清理整顿“僵尸车”,实现“及时发现—认真核查—建档备案—规范处置”的全流程管理,努力消除“僵尸车”隐患,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对象,广泛宣传。以长时间占用公共道路及其两侧、停车场、住宅小区、绿化带等区域停放,长期无人维护和使用,存在外观残旧破损、灰尘遍布、轮胎干瘪、号牌缺失等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机动车(俗称“僵尸车”)为对象,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在开展集中清理整顿活动前,应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整治对象、整治措施、自行处置期限、举报电话等,鼓励引导“僵尸车”所有人自行处置。依托各类媒体及宣传阵地,通过组织媒体记者跟踪报道等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宣传“僵尸车”危害,释明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僵尸车”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和处置原则,机动车报废回收政策规定和申请办理流程等,积极争取群众理解支持,提高群众知晓度、参与度。
(二)全面排查,认真核查。以背街小巷、断头路、城乡结合部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修理厂等周边道路为重点,开展“僵尸车”集中排查活动。充分发动街道(乡镇)工作人员、社区管理人员、停车场业主、志愿者等参与排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对排查出的“僵尸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逐车查询比对车辆信息,切实掌握车辆基本情况,统一登记建档留存;逐车联系机动车所有人,限期自行处置,必要时制发整改通知书;积极协助辖区社区管理人员查询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并及时反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网格化巡查,发现疑似“僵尸车”,将相关信息及时抄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依法清理,合理疏导。清理整顿“僵尸车”应始终坚持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排查确定“僵尸车”时,要通过拍照、监控录像等方式,固定车辆长期停放证据;扣押、扣留、拖移“僵尸车”时,要全程录音录像,依法依规处置;拍卖、拆除、报废“僵尸车”时,要严格把握法定条件和流程,履行好法律手续。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适用“人车分离”方式分析处理“僵尸车”交通违法记录,不得以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设置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障碍;积极探索简化机动车报废程序、提高报废车辆残值收益等新举措、新办法;尝试将“僵尸车”所有人与公民诚信体系挂钩,最大限度引导群众自行处置,从源头治理上减少“僵尸车”现象。
三、处置原则
(一)对排查的“僵尸车”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分类处置:
1.车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2.车辆停放在道路(收费停车场所除外)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到指定场所;其中车辆涉嫌交通违法依法应当扣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扣留。
3.车辆停放在物业管理区域且无第1项涉案嫌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规定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4.车辆停放在道路上收费停车场所,或者在道路和物业管理区域之外场所,且无第1项涉案嫌疑的,由场所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经营人按照约定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二)对被扣押、扣留、拖移的“僵尸车”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1.被扣押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被扣留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处理。
3.被拖移车辆,无法查明车辆所有人且无涉案嫌疑的,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公安、城市管理、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认真研究部署,在各县(市、区)城区组织开展一次有声势的集中清理整顿。积极向属地党委政府报告,借力文明城市创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等工作平台,提请在经费和停车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处置原则、部门分工等,推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公安、住建(房管)、城管、财政、法院等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积极稳妥推进。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僵尸车”的复杂性,既要积极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又要注重维护机动车所有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梳理处置“僵尸车”法律法规依据,审慎处置暂时无法与机动车所有人取得联系的车辆,制定完善处置争议处理机制、预案等。组织开展集中学习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熟悉工作流程和处置方法,坚决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负面舆论炒作。
(三)推动长效管理。加强产生“僵尸车”源头问题研究,总结经验做法,固化工作成果,形成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僵尸车”治理工作,定期滚动排查,长期保持高压严管态势。积极推动地方立法,以法律规范形式明确“僵尸车”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处置方法及“僵尸车”所有人法律责任,为“僵尸车”长效常态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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