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语如斯
曾经,一篇《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蹿红法律圈,成了网红语言。其实,这不就是上个世纪那个“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辩论吗?只是与过去生硬的哲学辩论不同,作者按照新媒体套路,假以感情,插以故事,煽得大家认同感爆棚。表达不同,效果就不同。罗胖子讲过这种现象——同一个事实,可以讲出无穷多个版本的故事。比方说,有一个女性打破各种封建伦理的枷锁,追求自己的爱情,最后被封建礼教残酷地杀害。这是一个正面的故事吧?另外一个故事是,有一个淫妇勾结奸夫,残害自己的亲夫,最后被小叔子复仇斩杀。这是一个负面的故事吧?在这个故事中,如果武松是法官,不言而喻,潘金莲该死,该开膛破肚。如果“女权大V”咪蒙是法官,潘金莲是反抗封建社会包办婚姻的侠女,罪不致死。我们经常说真理越辩越明,但很多历史事件和舆论战,不是越辩越明,而是各自讲各自的故事,看谁的故事有吸引力、传播力、感召力,最后都成了故事战。
即便在法律圈,你看看有多少个“他们说……他们又说……”这样的论战,比如——他们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他们又说“不能就案办案,孤立办案”。他们说“严格依法办事”,他们又说“要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他们说“少杀慎杀,宽眼相济”,他们又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他们说“不能让舆论干扰司法”,他们又说:“要考虑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他们说要“有法必依”,他们又说要“枪口抬高一厘米”。法官陷入了你给他讲法律,他跟你讲政治,你跟他讲政治,他跟你讲效果,你给他讲效果,他跟你讲弱势,你给他讲弱势,他又反过来跟你讲法律的逻辑泥潭。对于该文,我虽然还没有“连标点符号都不认同”,但起码举的几个例子,我都不敢苟同。比如作者讲到一个人和大哥一起到饭店吃饭,争着结账,急眼了,大哥直接把他的钱给撕了,这家伙就把大哥给杀了。作者认为判决书中对于叙事用“琐事”不妥。把钱撕了,就是不给面子,这事儿大了去。当然,法律对于事实的表述应当尽量遵从客观,之前判决书中曾有把临时起意发生的强奸表述为“临时性强奸”,把轮奸表述为“轮流发生性关系”,都一度引起了舆论的调侃与嘲讽。但在本处,我觉得表达为“琐事”并没有什么不妥,说白了不就是——多大点事儿,至于吗?面子,就是一个人的自尊心,自尊心可大可小,“辱母案”对于于欢自尊心的伤害,到了一般人都不能接受的程度,构成了法律上的从轻情节。但如果认为所有“不给面子”,就不是琐事,那就有点扯了。面子、自尊就是本人的主观感受,离婚案件中也经常有“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感情不和”这样的表述。如果你一定要说:他整天对我不理不睬,这怎么是家庭琐事?他经常把那个带豁的碗给我用,这怎么是家庭琐事?这是对我的不尊重,让我很没面子!这样的人还少吗?甚至那个杀害自己妈妈的小孩子,认为“我又没有杀别人,我杀的是自己的妈妈”也是理。对同一件事情,道理,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判断。法律人之所以专业,就是这种判断,是依照法律作出的。还有你讲的那个:一个大学生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外卖工作,就因为骑摩托车使用假证,被起诉,可以想见这个年轻人的未来,以及他们家庭所承受的终身的压力。
靠,难道他不应该有点压力吗?如果这样的行为不处罚,外卖小哥就不可能有人办真证了,他的人生可能多挣了一些钱,但别人的人生,说不定就会被他哪天一脚油门给结束了。法萌君语: “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貌似充满了人文情怀,但作为司法官员、法律人,要知道,你只是对他人曾经做过的事,或将要做出的事,进行法律评判,而他人选择做的事,选择的人生道路,你又能负多大的责任?法律人,做好对法律负责就好,至于别人的人生,还是少些个人英雄主义,交由法律公正评判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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