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冤案发生的女律师,尽管言语过激但不应受到停业处罚
文中讲到,大年除夕前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福州市司法局相继作出行业处分、行政处罚文书,因邹丽惠律师在宁化县法院审理的王维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有“怼”法官、“怼”自己当事人的表现,被以“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由,要分别给予“中止律师协会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和“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年逾花甲六十有三的邹律师感慨万千。
关于此事件,法萌君一直是关注的,从王维交通肇事案的审理经过,到法院对邹律师进行投诉,再到律师行业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拟作出行业处分、行政处罚。详细情况可见本号发布的《当庭怼法官“你不就是乱用庭审指挥权”、怼自己当事人“你个猪脑袋”的律师,究竟为哪般?》、《律师当庭怼法官“乱用庭审指挥权”、怼自己当事人“你个猪脑袋”的案件有结果了——检察院撤诉》、《律师怼法官斥当事人的代价:案件检察院撤诉了,自己也被罚款被投诉了》、《法院投诉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律协拟给予中止会员权利,请听听律师的陈述意见》(点击以上文字可查看内容)这几篇文章。
根据网传的《福州市律师协会纪律处分听证会听证笔录》,调查组认定的邹律师违规之处为:在法院庭审中有一次鼓掌行为;在庭审过程中存在诱导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是指让被告人重新组织发言内容吧?)、不服从法庭指挥(是指怼法官被告人没有举证义务吧?)、辱骂被告人(是指说被告“猪脑袋”吧?),达到了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需要进行行业处分、违法处罚的程度。
说实话,法萌君对邹律师的表现是不赞同的,尤其是当庭怼法官“你就是乱用指挥权”、斥被告人“猪脑袋”,毕竟,法官是庭审的指挥者,有意见可以庭后表达甚至投诉,当庭对法官进行评判攻击是不对的;被告人是自己的委托人,在庭审直播中律师对其进行人格否定,也是不当的。对此,邹律师在其随后的文章中,也承认自己存在言语的过激表现,法庭鼓掌在法官制止之后,再没鼓掌,称被告人“猪脑袋”已获其谅解。
但是,基于以上的行为表现,是否就达到了需要给予律师执业中止六个月的处罚程度呢?
《人民法院报》曾经刊文《尊重律师执业权利是司法公正的需要》。其中提到,律师执业中言辞激烈,表现出情绪化倾向,并不必然等同于行为违法,也不说明挑错意见必然错误,不应随意压制。如果司法者认为律师有情绪化倾向就可以利用司法权加以压制,那么律师执业权利就会失去保障,司法权也会失去律师权利的监督,不但不利于在办案件的正确处理,而且司法权力任性和滥用的概率必然增加。
很贴切以上两篇文章所担忧的问题,正是邹律师的激烈,甚至过激的庭审争取,王维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当地的交警部门撤销了此前两次作出的王维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第三次作出的王维与死者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检察院随后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撤回对王维的起诉,法院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可以说,邹律师以一己之力阻止了当地司法机关一起刑事冤案错案的发生。这一成绩,难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都视而不见吗?有人会说,这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结果,跟律师没有关系。凭心而论,没有律师的据理力争,甚至过激的寸步不让,即使是这个案件的公检法办案人员,你们会相信这个案件会数次变更事故认定书、更改检察院的有罪指控?
就在我们正在经历的这场前所未有的节日突袭中,人们已经开始反思为何当时不能包容听到和认真对待那些带有“错误理解”的不同声音,而不是一味的打压和消除。如果当初引起重视,何来如今如此的“前所未有”?给别人开了一扇窗,实际上,最终就是给自己开了一扇窗。这样的经验教训还不够多吗?
律师庭审中过激的行为和言词,貌似侵犯了法官的权威、法庭的威严,但如果没有这些言行,会引起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重视,进而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你信吗?这难道不正是彰显了律师的价值所在,体现出司法、行政对于律师过激言行进行包容的精神所在吗?
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威、司法的威严,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管理权,本质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法律服务业者贯彻法律的公平正义。尽管有过激言行的邹律师,经过自己的一番努力,甚至甘冒违纪违规的风险,不是正是为了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法律的公平正义?对她进行作出停业处罚,难道不是背离了法律赋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管理权限的本意?
这个社会需要不同的声音,与不同声音可以避免的灾难性后果相比,难道不值得容忍不同声音为了放大点音量而不得不采取的过激表现吗?处罚邹律师这样敢于异议的律师,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协会,你们做得真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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