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决不服网上发帖举报法官“虚假诉讼枉法裁判”被控寻衅滋事罪,你怎么看?
今天4月22日,“红星新闻”报道(文章链接为:《企业家实名举报法官被控寻衅滋事罪,检方回应》)一案。
报道称,江苏省南通市男子张卫国,其经营的源景公司与江苏宝泽公司的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诉讼过程中,败诉后因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该案一审审判长、南通市通州区法官俞某琴“枉法裁判”,遂于2020年7月28日在本地一网络论坛发帖,实名举报俞某琴。
张卫国发布实名举报网帖的次日,通州法院网络发言人在该网帖下留言:“经核实,本院在一审过程中,在程序和实体上严格依法办案……源景公司若有其他举报诉求,请通过正当途径向上级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发帖之后的一个多月,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张卫国被警方刑事拘留。警方认为,张卫国系败诉后,试图通过发帖引发公众和相关部门重视,进而达到“案件改判”的目的。随后,张卫国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
庭审中,公诉人表示,张卫国发布相关网帖、并以“人在做天在看,会有报应的,南通所有的黑法官们”等内容进行跟帖评论,这些内容是对法官队伍的恶意抹黑,是肆意宣泄情绪的诋毁,完全超越了正常维权的范围。“法官是特殊的群体,承担着定纷止争的重要职责,工作量大,接触的矛盾纠纷复杂。民事诉讼总有胜负,如果当事人一拿到不满意的判决,就采用如本案这般捏造事实、借用网络暴力来凌霸法官名誉,攻击审判机关,那么法官名誉如何维护?司法秩序如何维护?网络公共秩序如何维护?”
张卫国及其辩护人则认为,张卫国在网络上所发布的信息并非属于编造虚假信息,“通州区法院及法官俞某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违法违规问题。对此,公诉机关指控张卫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前提并不存在。”
4月20日,张卫国寻衅滋事一案在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鉴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未当庭宣判。
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悱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5条第2款对寻衅滋事罪条文中的罪状予以变动,将刑法条文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变动解释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将刑法条文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变动解释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而寻衅滋事罪一般针对的是单位、不特定的多人或者公共事件。
针对具体案件承办法官的公开发文举报,即使文章存在不实成分及严重指控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是涉嫌构成诽谤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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