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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几天就要法考了,你会遇到这些奇葩案例吗?(附解答)
总结奇葩案例的几点共性:
杀人基本都杀错;
尸体总是能复活;
投毒都爱用白糖;
盗窃现金却变抢;
男性爱穿花衣裳;
欲行不轨是伪娘;
抢劫老是遇熟人;
阴差阳错很经常;
轮滑送给前男友;
非死即残必有伤;
伙同犯罪风险大;
同伙都是低智商。
——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
问:女友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有因果关系吗?
“奇葩”二:怎么杀都杀不死!
问: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中止犯?
“奇葩”三:嚣张的流氓!
——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问:甲构成抢夺罪既遂?未遂?中止?
“奇葩”四:家都没啦,东西算谁的?
问:甲构成盗窃罪?侵占罪?
“奇葩”五:老赖太嚣张!看我怎么治你!
——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侯,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
问: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
“奇葩”六:贪污?盗窃?傻傻分不清楚!
问: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盗窃罪?诈骗罪?
“奇葩”七:“入伙”容易“退伙”难
——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
问: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中止?未遂?既遂?
“奇葩”八:感情没了,关系还在!
问:丈夫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奇葩”九:“我和你妈你先救谁”
——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
问: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奇葩”十:NO ZUO NO DIE!
问:甲构成故意杀人的中止?未遂?既遂?
“奇葩”十一:神灵附体,意念杀人?
——陈某与赵某两人系邻居,两人经常因宅基地发生冲突。一日两家又因宅基地问题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陈某因此吃了亏,于是起意谋杀赵某。当晚,陈某在屋内点燃几根敬神用的香,跪在地上诅咒画圈后,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赵某的名字的纸符烧毁。次日,赵某死亡,死因系心脏病。
问:陈某是否构成犯罪?
“奇葩”十二:极度(zhong)口味!
问:对于甲的犯罪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侮辱尸体罪未遂B.侮辱尸体罪既遂C.强奸罪未遂D.强奸罪既遂
“奇葩”十三:到底是谁绑架了谁?
——有一丑女始终嫁不出去,希望被拐卖,一天夜晚终于梦想成真被人绑架,天亮后绑匪嫌她丑,将其送回原处,此女坚决不下车,绑匪咬牙跺脚把车钥匙扔给丑女说:走,车不要了!
问:1.绑匪构成绑架罪还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犯罪中止,既遂,还是未遂?2.绑匪把车钥匙扔给丑女行为是否构成赠与?3.丑女能否合法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4.若绑匪抛弃车辆而去,丑女能否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车辆所有权?5.若丑女说:你不娶我,我就要你的车,绑匪迫于压力,将车交给丑女,丑女是否构成犯罪,是属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又或其他?
案例解析
“奇葩”一:没有因果关系
“奇葩”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可知,认定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是“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结束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犯罪目的的,属于犯罪未遂。本案中,甲欲杀乙,掐住乙的脖子致“乙深度昏迷”(以为乙已经死亡)达“30分钟”,意表明犯罪过程已告一段落,因误以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而归于未遂,按未遂论。“30分钟”之后的刀刺、送医院抢救行为疑似与答案(结论)无关。
“奇葩”三:抢夺罪(既遂)
【答案解析】本题是比较简单的,行为人后来虽然因为认识错误而把项链又还回来了,但在此之前,其抢夺罪已经既遂了――他夺得项链后已经跑出去50米了!犯罪既遂后当然不能转化为未遂、中止等其他形态。这种行为当然也不构成抢劫罪,因为其并不是因为实施抢夺后要逃跑或者窝藏赃物等而打了该妇女两耳光的。
“奇葩”四:构成盗窃罪
【答案解析】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侵占;二是侵占脱离占有物。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普通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此外,本来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的遗忘物而非法占为已有的,或者本来是遗忘物,而行为人以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已有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性。在本案中,乙的房屋虽然垮塌,但其中的财产并不属于遗忘物,乙也并没有对其脱离占有。另一方面,甲作为乙的邻居,很清楚当时的情形,不可能将其垮塌房屋内的财产误认为遗忘物,因此,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另外,抢夺罪的成立要求甲实施了“公然夺取”的行为,本案显然不满足这一条件。
“奇葩”五:故意伤害罪
【答案解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法条竞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故意伤害罪的转化犯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如下:从广义上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也属于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范畴。但是,刑法基于其侵犯客体的特殊性,将其单独罪名化,并在罪状中设置不同的具体构成要件。从行为手段来看,前者并无特别限制,而后者仅限于暴力、威胁方法;从犯罪主体看,前者属于特殊主体,仅限于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后者则属于一般主体。对于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应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来处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在本案中,甲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因此应以故意重伤罪论处;依照《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并未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故不构成本罪。
“奇葩”六:贪污罪
[解析] 很多考生认为,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是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甲显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财物,因此应该认定为盗窃的手段。但是对于侵吞形式的贪污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基于职务占有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因此,国有公司的出纳,即使并未使用所保管的保险柜钥匙与密码,而是利用作案工具打开保险柜后取走现金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而不是认定为盗窃罪。认定贪污罪的成立,不能仅看行为方式,重要的是是否监守自盗,使用钥匙、密码,还是自行撬开,并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注意:如果这个保险柜不归该出纳保管,他并没有钥匙与密码,仅仅是由于工作上的便利,知道里面有钱而用铁棍撬开取钱的,该出纳仍构成盗窃罪。
[陷阱点拨] 本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罪利用的是“权力”而非“一般的便利”。
“奇葩”七: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
[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的观点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部分共犯人退出共同犯罪,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不成立犯罪中止。
“奇葩”八:构成不作为犯罪
[解析]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不履行造成危害后果的,即可认定为不作为。至于其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作为义务,不影响不作为犯的认定。从认识错误的角度看,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
“奇葩”九: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答案解析】不作为犯罪的本质是具有法定作为义务而不作为,具有法定作为义务的人被称为保证人。保证人包括两种:(1)创设了危险的人,(2)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人。判定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作为的义务,法律规定对近亲属包括母亲在内有救助义务,如果近亲属包括母亲遇到了危险,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而不去救助,可成立不作为犯罪。
“奇葩”十: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解析】中止行为应具有有效性,也就是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但若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的确采取了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在本案中,乙突然跳车逃走、拒绝救治才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构成犯罪中止。
“奇葩”十一:陈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解析】因为赵某的死记亡与陈某的诅咒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奇葩”十二:A
【答案解析】考察知识点:对象认识错误解析:甲误把活人当作尸体侮辱,且两种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属于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于甲的认识错误,应该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故定性为侮辱尸体罪。又因为被奸尸体死而复生,成为对象不能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即遂,故选A
“奇葩”十三
【答案解析】一、刑法上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它属于一种行为犯,绑匪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但他将该女送回的行为可作为量刑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二、这种行为不构成赠与,赠与必须要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三、该女子能否合法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因为我认为绑匪咬牙跺脚把车钥匙扔给该女子,不要车辆应该属于一种抛弃行为,该车辆成为抛弃物,关于抛弃物如何处理,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抛弃物不同于遗失物,遗失物如何处理法律已有规定),所以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四、虽然法律上有先占这种法律制度,比如:国际法上就明确先占是合法的,但我国民法上以及才实施时间不长的《物权法》都没有这种制度的明确规定,所以该女子能否通过先占取得车辆所有权,我也无法作出答复。五、该女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应该构成民法上的胁迫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作的民事行为无效。
转自:独角兽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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