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患精神疾病,女子8次起诉离婚终获支持,被判付近20万元
“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湖北黄石的陈女士曾在4年内7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因是丈夫胡大东(化名)患精神疾病严重影响夫妻生活,但因其主动撤诉、法院驳回等原因未果。2021年6月29日,她第8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22日,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2022年2月18日,记者从案件相关人员处获悉,三个多月前,黄冈市蕲春县法院对该离婚纠纷案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法院同时判陈女士需支付胡大东房屋装修款、生活费、医疗费、经济帮助款等款项,共计19.9万元。
案件相关人员称,据其所知,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有律师接受采访时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在本案中,法院应该是考虑到男方存在精神疾病的情况,给予了照顾。不过这也符合婚姻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需要照顾弱势的一方。法院对双方整体的财产分割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丈夫患精神疾病
女子7次诉讼离婚
判决书显示,黄冈市蕲春县法院在2021年10月22日作出以下判决:一、准许原告陈女士与被告胡大东离婚;二、由陈女士返还胡大东房屋装修款91657.9元;三、由陈女士支付胡大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医疗费30000元;四、由陈女士支付胡大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公积金分割款27462.86元;五、由陈女士给予胡大东经济帮助款50000元。
对于第五项“经济帮助款”,法院在判决中解释,胡大东患精神疾病,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常年需服药治疗,亦需家人长期照料,属生活困难,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上述二至五项款项合计199120.76元,限原告陈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据此前报道,2015年1月,陈女士与胡大东举办婚宴,2016年9月20日正式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一年,胡大东被确诊为心境障碍伴精神病症状、偏执型精神病。陈女士称,在此之后,她因不堪丈夫胡大东的猜忌、家暴、监听跟踪而起诉离婚。
多份民事裁定书、判决书显示,2017年2月至2020年12月,陈女士先后7次就离婚纠纷诉至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黄冈市蕲春县法院、黄冈中院等法院。其中2次因原告要补充证据等原因撤诉;1次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起诉;1次中止诉讼;最后3次,2次一审均驳回了离婚请求,1次二审维持驳回离婚请求的判决。
此前,陈女士称,胡大东的疾病经过多次治疗,仍未治愈,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感情难以为继的根本原因。而胡大东一方称,胡大东是在与原告结婚后才患有精神病,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此前告诉记者,该案中,精神病人扶养问题或为“破局”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比如提出离婚的一方是否为精神病患者承担医药费、是否申请低保等,做出妥善的安排后,才能够行使自己离婚的自由。”张荆同时称,也不能无限扩张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否则,会因过度保护被扶养一方的利益,而限制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
法院判女方支付男方近20万元
律师解析
根据判决书,陈女士需赔付胡大东房屋装修款、生活费、医疗费、公积金分割款、经济帮助款等款项,共计19.9万元。
判决书提到,案涉房产系原告陈女士于2014年7月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陈女士个人名下。同年装修由被告胡大东操办,装修款共计91657.90元,此时原被告未登记结婚。2017年10月,陈女士将该房屋出售他人。
那么,女方为什么要赔偿男方近20万元的款项?2月18日,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告诉记者,他认为,本案中,法院对原被告双方整体的财产分割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对于房租装修款,张荆解释,司法实践中,在双方之间并不是婚姻关系时,这项装修款有可能被认定是赠与也有可能被认定是借款。具体到本案中,判决没有说明出资性质。但从阐述的理由来看,更符合是男方为女方房屋的装修出资,类似于共同投资。实践中具体返还的时候,需要考虑,对于该装修款男方是否受益,装修是否已实际消耗,发生价值贬损。若装修材料贬值,则按余额返还。本案中,房屋已出售,从生活经验上看房屋增值贬值与市场价值有关,与装修关系不大。能看出,法院的判决是对男方进行了经济上的适度倾斜。
对于生活费、医疗费,张荆认为,这一项款项通常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经济能力,另外一方没有收入来源,没有挣钱能力的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会产生日常生活开销以及治疗疾病的基本支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同时,依据民法典婚姻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以,对这部分的支出,女方有共同分担的义务。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法院也解释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胡大东于2017年2月离开陈女士后,至今在薪春县横车镇界岭村老家居住。在此期间的生活、 医疗费用,陈女士均未承担。胡大东要求陈女士支付该期间的扶养费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张荆称,此外,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予以分割的。
关于5万元的经济帮助,张荆称,该款项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有房的一方对无房的一方进行的住房补贴。本案中,虽然女方已将房屋出售,但在经济能力方面显然优于男方,同时考虑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有精神疾病的客观事实,在分割财产时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分配,由女方对男方进行适度经济帮助。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在本案中,法院应该是考虑到男方存在精神疾病的情况,给予了照顾。不过这也符合婚姻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需要照顾弱势的一方。
转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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