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退休法检从律可避免其司法勾兑?看看这个案例...
车某,2015年3月退休,退休前职务为某中级法院技术处副主任科员。一起涉黑犯罪案件,被吉林省辽源市中院二审宣判维持之后,涉黑案的亲属张某一面委托律师到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正常进行再审申诉,一面希望通过关系运作获得再审照顾。通过介绍,联系到了别人传说具有关系、肯收钱办事的时任沈阳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车某。该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系车某2017年12月13日注册登记,2018年7月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车某变更为另一人。
车某自称认识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可以帮张某打通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申诉环节,使张某亲戚的案件得以改判,但对方必须支付50万元的运作费用。于是,张某便跟刘某(正式警察)等人签订了150万元的刑事案件申诉风险代理合同。张某按约定付款后,车某就从刘某处获得了50万元的活动经费,之后,又通过刘某额外要了张某5万元。
这个案例说明两点问题
二是,禁绝司法勾兑的关键,还是司法人员要能抵御诱惑。以上的案情只是概括,真实的判决书载明的车某的供述里,其称自己是做了不少工作的,其中不仅是请托了省高院的法官,而且动用了自己不少北京的关系,虽然没有被法院予以认定。
由于受社会风气和个人利益的影响,案件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具有既相信法律司法,又企图通过关系获得额外非法诉讼利益的心理。对应到具体活动中,在利益的驱动下,会有各种“能人”投当事人“金主”所需,或真或假的号称自己具有影响操控司法过程的能力。如何打消当事人的这种心理,压缩司法掮客的生存空间,还是要靠司法人员不受诱惑的一身正气。
以上的案例说明,由于司法人员的不给机会,司法掮客才暴露了原型,当事人才发现自己上当,最终导致了刑事案发。可以说,如果司法人员不可收买的话,根本不可能有司法掮客的空间,久而久之,当事人也便不会有什么通过司法诉讼获得法外利益的想法。
司法掮客,与律师身份本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就像不能因为司法案例中律师作为司法案件行贿人居多,但也不能由此取消整个律师行业一样,因为有部分退休法检人员从事了司法勾兑活动,就禁止所有的法检退休人员不能从事律师职业,也是不符合情理道理的,当然,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以上具体案件说明,即使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司法勾兑,跟其是否具有律师身份,也是没有必然联系的。甚至有法律人士表示,没有了律师身份,退休人员要想从事司法勾兑的话,更可以放开手脚。一刀切的禁止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只会限制那些正直人员合法执业,甚至将他们推向了变通乃至违法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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