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禁止退休法检从律可避免其司法勾兑?看看这个案例...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在很多人,包括很多法律人看来,禁止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行业,就可以防止他们充当司法掮客,甚至还有自媒体更进一步,提出了应该禁止包括辞职在内的法检人员从事律师。对于持有上述观点的,迎合者甚多,还有律师公开发文称,离职法检人员从事律师,就是冲着司法勾兑去的。

事实上,能否充当司法掮客,真的跟职业没有多少关系。翻开公开的司法贪腐案例看看,离职法检人员在行贿人员中,仅是占有很少的比例。行贿人员可以是认识司法人员的任何人,甚至是只是有一面之识的案件当事人。

至于禁止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就可以避免其中有心从事司法勾兑者充当司法掮客的观点,有人提出,推行该政策的后果可能会适得其反,因为,是否从事司法勾兑,跟律师职业本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离职法检官本就不可以在原单位任职辖区内律师执业,是否利用旧有的司法资源,又跟律师执业有什么关系?

相反的是,禁止了退休法检官从事正当的律师执业,少了一部分律师收入机会的他们中的部分人员,真的有心从事司法勾兑谋取收益的话,少了律师执业法规纪律的顾忌,是不是更有动机和动力,从事司法勾兑?不信,看看以下这篇裁判文书网最新公开的刑事案例:

车某,2015年3月退休,退休前职务为某中级法院技术处副主任科员。一起涉黑犯罪案件,被吉林省辽源市中院二审宣判维持之后,涉黑案的亲属张某一面委托律师到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正常进行再审申诉,一面希望通过关系运作获得再审照顾。通过介绍,联系到了别人传说具有关系、肯收钱办事的时任沈阳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车某。该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系车某2017年12月13日注册登记,2018年7月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车某变更为另一人。


车某自称认识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可以帮张某打通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申诉环节,使张某亲戚的案件得以改判,但对方必须支付50万元的运作费用。于是,张某便跟刘某(正式警察)等人签订了150万元的刑事案件申诉风险代理合同。张某按约定付款后,车某就从刘某处获得了50万元的活动经费,之后,又通过刘某额外要了张某5万元。


再审期间,车某并未获得实质帮助左右案件申诉工作,涉黑案件未获得改判。张某遂要求刘某、车某返还费用,刘某退款100万元,但车某拒绝返款。张某报警,2020年2月8日,车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抓获。

车某供述,其接了案子以后,也找了省高院的朋友帮忙,而且支付了各种费用,自己还多次往返北京协调关系,可都没有发挥作用,其并不直接认识什么最高院的领导。

2022年1月13日,车某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一审认定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20万元,责令退赔张某55万元。

这个案例说明两点问题


一是,如果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司法勾兑的话,根本不需要律师身份。在这个案例中,车某先是以自己名义登记注册了法律咨询公司,后直接变更取消了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照样可以四处招揽司法勾兑业务。具体案件的经办中,张某具有自己的委托律师,车某根本不需要所谓的律师身份,只需要幕后运作即可。车某甚至不需要跟张某直接发生经济往来,而是通过中间人刘某获取报酬。

如此看来,所谓的禁止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就可以防止他们利用律师身份从事司法勾兑,根本不现实。是否觊觎非法利益从事司法勾兑,选择权在个人,即便有些人利用了律师身份,但具体的发生推进“业务”,跟律师身份本没有、也不需要多大的关系。真实案例说明,以禁止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方式,治理其中部分人员从事司法勾兑的想法和实践,根本形不成逻辑关系,只能造成其中真正有志于提供正常法律服务的,少了一份正当收入机会。

二是,禁绝司法勾兑的关键,还是司法人员要能抵御诱惑。以上的案情只是概括,真实的判决书载明的车某的供述里,其称自己是做了不少工作的,其中不仅是请托了省高院的法官,而且动用了自己不少北京的关系,虽然没有被法院予以认定。


由于受社会风气和个人利益的影响,案件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具有既相信法律司法,又企图通过关系获得额外非法诉讼利益的心理。对应到具体活动中,在利益的驱动下,会有各种“能人”投当事人“金主”所需,或真或假的号称自己具有影响操控司法过程的能力。如何打消当事人的这种心理,压缩司法掮客的生存空间,还是要靠司法人员不受诱惑的一身正气。


以上的案例说明,由于司法人员的不给机会,司法掮客才暴露了原型,当事人才发现自己上当,最终导致了刑事案发。可以说,如果司法人员不可收买的话,根本不可能有司法掮客的空间,久而久之,当事人也便不会有什么通过司法诉讼获得法外利益的想法。


司法掮客,与律师身份本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就像不能因为司法案例中律师作为司法案件行贿人居多,但也不能由此取消整个律师行业一样,因为有部分退休法检人员从事了司法勾兑活动,就禁止所有的法检退休人员不能从事律师职业,也是不符合情理道理的,当然,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以上具体案件说明,即使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司法勾兑,跟其是否具有律师身份,也是没有必然联系的。甚至有法律人士表示,没有了律师身份,退休人员要想从事司法勾兑的话,更可以放开手脚。一刀切的禁止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只会限制那些正直人员合法执业,甚至将他们推向了变通乃至违法的境地。


  往期文章:法院到律所开设“诉讼服务中心”,对当事人是否形成心理暗示?对其他律所是否公平?


  往期文章:月上班28天倒欠公司3千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0元...法院裁判劳动争议应慎用“诚实信用”原则


  往期文章:清华博士考协警,让我想起了二十多年前某领导的话...


  往期文章:一年法律服务费1元、0元,一份律师函6.2元、7元,碾压之下如何保证律师的独立性?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