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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子真大:一边裁判当事人案件,一边投资当事人高息放贷,案件裁判岂会公正

烟语法明 2022-12-05

:案件审理期间郑某甲等人提出不认识林某某,实际借款人是聂某某而非林某某,并说明有证据证明已支付部分高利息给聂某某。被告人缪建林不履行审查职责,对郑某某等人的异议不予理会,要求郑某甲等人在事前已拟好的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上签字。


:明知李某甲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只写“全权代理”而没有特别授权、李某甲无权代理担保人进行调解,但不提出异议,故意对李某甲借款存在砍头息和已经支付部分本金及利息的答辩不予调查、不予采纳,仅要求双方自行协商。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缪建林,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03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院审判员、一级法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单元**室,现住三元区**路**号**幢**室。因严重职务违法,于2020年11月27日被三明市三元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7日经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缪建林受贿罪一案由三明市三元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缪建林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因指定管辖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缪建林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由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建林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对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进行并案审理,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缪建林在担任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林业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高息放贷的方式,多次非法收受聂某某(已判决)、叶某某等人贿赂款人民币41.58万元(人民币,下同),并为他人在案件审判及执行过程中提供帮助。

1.2010年4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缪建林先后7次以月息5%-6%的利率借款198万元给聂某某,扣除月息2%之后,收受聂某某贿赂款26.18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①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缪建林以月息5%的利率借款8万元给聂某某,至2012年10月10日,收受聂某某贿赂款5.28万元。
②2011年4月14日,被告人缪建林以月利息5%的利率借款20万元给聂某某,至2012年10月10日,收受聂某某贿赂款10.8万元。
③2012年1月9日,被告人缪建林以月利息5%的利率借款60万元给聂某某,至2012年2月8日,收受聂某某贿赂款1.8万元。
④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缪建林以月利息5%的利率借款30万元给聂某某,至2012年11月29日,收受聂某某贿赂款0.9万元。
⑤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缪建林以月利息5%的利率借款20万元给聂某某,至2013年1月5日,收受聂某某贿赂款0.6万元。
⑥2013年4月,被告人缪建林以月利息6%的利率借款20万元给聂某某,至2014年7月30日,收受聂某某贿赂款5.6万元。
⑦2013年9月,被告人缪建林以月利息5%的利率借款40万元给聂某某,至2013年10月14日,收受聂某某贿赂款1.2万元。

2.2011年11月11日,在叶某某无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被告人缪建林以月利息7%的利率借款20万元给叶某某,至2013年2月,收受叶某某贿赂款1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聂某某、叶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缪建林的供述与辩解。

二、民事枉法裁判罪

被告人缪建林在担任三元区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期间,2010年起投资参与被告人聂某某、林某某等人(已起诉)的非法民间高利借贷活动获取利益,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1.2012年4月,被告人缪建林在审理聂某某以林某某名义向起诉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72万元民间借贷纠纷案时,诉讼期间,被告人缪建林明知李某甲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只写“全权代理”而没有特别授权、李某甲无权代理担保人进行调解,但不提出异议,故意对李某甲借款存在砍头息和已经支付部分本金及利息的答辩不予调查、不予采纳,仅要求双方自行协商。在李某甲、聂某某达成协议后,被告人缪建林当即出具(2012)元民初字第8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某甲等人于2012年7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林某某借款本息385万元,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支付472万元。

2.2012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缪建林在审理聂某某以林某某名义起诉郑某甲、郑某乙和唐某某及三明市****公司等人连带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38.4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期间郑某甲等人提出不认识林某某,实际借款人是聂某某而非林某某,并说明有证据证明已支付部分高利息给聂某某。被告人缪建林不履行审查职责,对郑某某等人的异议不予理会,要求郑某甲等人在事前已拟好的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上签字。被告人缪建林即出具(2012)元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郑某甲应于201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林某某本金60万元、利息38.4万元合计98.4万元,郑某甲、唐某乙及三明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1月27日,三明市三元区监察委员会委托三元法院院长通知被告人缪建林到院长办公室进行核实有关问题,被告人缪建林随后被三明市三元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三明市监委留置点。2020年12月27日,被告人缪建林妻子蒋某某向三明市三元区监察委员会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3.9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及接受调查情况说明、三元区人民法院(2012)年度元民初字第886、1777号民事诉讼卷宗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缪建林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建林利用担任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林业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上的便利,充当聂某某、聂报强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保护伞,为聂某某、叶某某等人谋取利益,以高息借贷的方式收受聂某某、叶某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1.5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缪建林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缪建林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慧霖
检察官助理:林昭辰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缪建林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
2.随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十八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款项暂扣三明市三元区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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