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律所被法院罚款8万:为了多收8000元律师费,律所与原告合谋坑被告

烟语法明 2022-12-05

为了多收8000元律师费,律所与原告合谋坑被告。为要回这笔虚构的律师费,律所还向法院起诉原告。最终,法官明察秋毫,双方各被罚8万和5万!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某律所律师代理某信息技术公司在崇川法院起诉的买卖合同案件。在起诉状、代理合同、庭审中,代理律师及原告公司均陈述实际支付律师费18000元,并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及两笔分别为10000元、8000元银行流水予以佐证,最终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由被告承担律师费18000元,被告也及时履行了这笔费用。
眼看已经案结事了,谁知今年3月,崇川法院又受理了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该律所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剩余律师费8000元。
明明有全额支付律师费的银行流水,为何还会有律师费纠纷?
承办法官经过审理发现,在之前的调解案件中双方并没有就律师费完全达成合意,信息技术公司仅同意向律所先行支付10000元律师费。剩余8000元在律所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后,公司再向律所支付,以此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来掩盖律师费实际收取的情况,并将超额的律师费用转嫁给原案被告负担。
处理结果

该律所及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隐瞒律师费收取的真实情况,将超额的律师费用转嫁给被告方负担,试图通过司法裁判谋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严重妨碍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
尤其是律师明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本应懂法守法,却故意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亦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崇川法院判决驳回了律所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律所罚款8万元,对公司罚款5万元。
司法处罚作出后,两被处罚人均向南通中院申请复议。
近日,南通中院驳回了复议申请,维持了原决定。
法官提醒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
诚信是个人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挑战法律底线,无视司法权威。
近年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现象多发频发且屡禁不止,不仅严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也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崇川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民事诉讼秩序,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来源:崇川法院

  往期文章:贵阳一律师起诉律协:律协的处分决定是否可以起诉,各地法院判法不一


  往期文章:坑爹女网红高调炫富翻车,用警用直升机拍视频,26岁身家数十亿?沈阳市公安局回应...


  往期文章:法庭外的律师被按撤诉处理:法院,还是应推崇法律学术精研氛围,不能只求结案!


  往期文章:如果最高法院案例、司法解释的规定得到贯彻落实,何至如今要谨防“烂尾楼盘停供风险扩散”?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