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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中,不是所有“用力”的辩护都对被告人有利

烟语法明 2023-12-2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律检小北 Author 律检小北


诉讼一定是一种多层次的思维对抗,包含事物真实的还原,证据的取证与采信,也包含制度的理解和看得见的技术层面的诉讼技巧。
而更复杂之处在于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也不会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所以在诉讼技巧层面看似同样的案件采取的诉讼技巧可能完全相反。
这需要在有案件数量为前提下相关制度有深刻认识,和对所涉案件全局的把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领域已经实践了很长一段实践,客观而言取得不错的效果。
就控辩而言,双方站位的不同决定了在实践中可能的诉讼技巧就不同。就辩方而言,其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定是合法的范围内“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就像很多辩护人常说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也正因如此,对辩方而言可以弱化一些问题、有张有弛,只要结果是最有利于委托人就是成功的辩护,这也为认罪认罚技巧选择提供了渠道。
只是以往实践中也看到很有趣的现象。有些辩护人可以深刻的把握认罪认罚制度和推演出不同的结果,最终选择一个最优选项;有的则是看上去用力很猛,尽力在为委托人争取利益,实际效果可能不利于被告人,反倒加重了被告人的处罚。
根据以往经历,简单总结一些常见问题的方向错误:
控方提出的量刑意见不是反悔后的量刑底线。实践中遇到过一种辩护思维,认为虽然对事实有异议,但仍要在检方签署认罪认罚。然后在审理阶段再反悔,并以检方提出的量刑为基础与法庭讨价还价,常见语句是“检方才提这么多,你们法庭能判多少”。认为这样可以两头占好处,如果法庭采纳自己意见最好,即使不采纳也不会比之前检方意见多。只是实际上,司法官是最厌恶这种言而无信的行为,看似在努力为被告人争取利益,实际是利用用错了方向,也让被告人失去了从宽的机会。
忽略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的关系。之前办理过一起案件,被告人制造假冒洗发水出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法庭上辩护人强调部分产品是被告人从他人处购买后销售以此认为可以减轻被告人责任,于是就发生很有趣一幕,如果按照辩护人的观点被告人除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需要数罪并罚。还有常遇到的是利用职务身份窃取单位财物的行为,以职务侵占起诉,有辩护人极力否认具有职务行为,只是如依据辩护观点就构成盗窃,处罚更重。而基于此的思维再否认之前认罪认罚,丧失的不仅是从宽。
在起点量刑的认罪认罚,谨慎反悔。认罪认罚对被告人最大的吸引是从宽,如果是量刑意见已经是在法定档次内的最低,那么除非有很大理由推翻原认定事实,否则反悔后不会有更好结果,反而可能差一些。
曾经有一案子,被告人是从犯,认罪认罚中给予的量刑意见是减轻处罚降档后的三年可缓刑,该案主犯对犯罪金额有异议,而且即使按照异议内容削减金额也不会将从犯刑期降低到三年以下。此时辩护人的意见有些匪夷所思,要求被告人一起反悔之前认罪认罚。
此时最好的选项是坚持之前认罪认罚意见,因为无论如何削减金额也不可能量刑三年以下,而签署的就已经是最优选项;如果法庭采纳主犯的意见,削减金额,从犯又可以顺便搭顺风车,两种可能都是优选结果。
把握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合理选择认罪认罚。如果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成员,明确知道其他被告人提出异议,那么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据否定指控事实,认罪认罚是不错选项。理由同上。
把握认罪认罚与自首的关系。量刑规范中自首的量刑幅度是较大的,在有认罪认罚的量刑一般都会考虑进去。如果签署认罪认罚后再对事实反悔,可能影响的不仅是认罪认罚层面的从宽。
合理使用独立辩护权。在认罪认罚中辩护人拥有独立辩护权是一般认识,因此在签署认罪认罚后,认为部分实施仍可以争取,可以由辩护人提出异议,被告人坚持认罪认罚,哪怕被告人法庭上不说话其效果都优于签署后反悔。
辩护辩的不仅是法律知识,还有对制度的把握和对事物的逻辑判断,这需要不机械拘泥于书面文字的习惯,也需要有大量案件经历后的深刻认识,还有以委托人为利益核心的清醒目标。
否则看上去行为热闹,结果却是,越努力,越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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