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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法院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进行实质性审查

烟语法明 2024-03-31

人民法院案例库:泰州市某船厂诉朱某某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2023-10-2-207-001 / 民事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鄂民终41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审查权。当事人依法享有鉴定启动的申请权,但当事人申请鉴定并不必然启动鉴定程序。对专业性问题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是否作为证据予以采信等,均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仍需要法官根据其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审理的需要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法院通过对现有证据的综合分析能够对涉案关键事实予以查明,则当事人申请的司法鉴定在案件中属非必要。
2.司法鉴定的局限性。因受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鉴定方法等客观因素和司法鉴定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鉴定意见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差异性和不确定性。为防止鉴定程序的随意性,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进一步明确鉴定的范围。

相关观点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2012年修订版)》
关于鉴定程序的启动,原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这一规定没有涉及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内容,使不少人误认为鉴定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证据的行为。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也容易导致人民法院不保持独立和中立,随意干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有的人民法院因此对应当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不予鉴定,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导致部分案件裁判不公。
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鉴定程序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也是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的,这也是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客观要求。因此,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内容,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同时也就人民法院主动委托鉴定作了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鉴定,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鉴定的内容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另一方当事人虽然不同意,法院一般也应当启动鉴定程序。
来源:杜万华主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
司法鉴定成本较高,在案件审理中宜慎重启动。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申请鉴定事项的专门性、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明存在关联性进行审查,对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没必要进行鉴定或者申请鉴定缺乏正当理由的,不应当准许。
此外,对专门性问题是否能够通过鉴定得以解决、现有技术条件能否鉴定等问题也应进行研究,对鉴定时机不成熟、不现实的,应暂缓委托或寻求合理的替代方式,必要时由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明确对该专门性问题的调查方法。
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比较单一、集中的情形,可以引导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通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解决。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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