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引注手册》(2019年)发布
本引注手册由下列单位共同制定并使用
—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推荐—
《中国法学》《中外法学》《中国法律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东方法学》 《比较法研究》《北大法律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行政法学研究》《交大法学》《财经法学》《法学》《法学家》 《法学研究》《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清华法学》法律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中国知网
规范的引注是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我国法学研究人员众多,出版兴旺。但长期以来,引注体例既不完善也不统一。现有的几个推荐性标准比较简略,对许多问题没有说法,相互之间也不一致;法学刊物和出版社基本上各搞一套,以至于作者投稿,换一家单位就改一种引注体例。引注体例虽然不是学术研究中的大事,却耗费了作者和编者太多的精力。
有感于此,多家法学期刊、法律出版社和法律数据库联合制定了这份引注手册。
起草小组曾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过两次会议,并在今年举行的法学期刊研究会年会上做了报告。联合制定、相约使用一份引注手册的设想得到了热烈的响应。编写组广泛吸取各方意见,最终形成目前的手册。
与现有的引注体例相比,这份手册具有明显优点。
第一,内容详实。手册对什么地方该引、什么文献该引、引用格式如何,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对于常见文献包括法律文件、司法案例、网络文章的引用,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英、法、德、日四种主要外文文献的引用,也有相当篇幅的规定。
第二,考虑周全。引注格式的具体问题,有的本来就是见仁见智,这也导致各行其是。编写组本着遵守法律、遵循惯例、尊重作者和编者的方针,能够统一的尽量予以统一,同时也考虑作者和出版单位的不同需要,使其具有包容性和延展性。
第三,查阅方便。手册正文以条为基本顺序,辅以节、项,前有示例、目录,后有起草说明。手册装帧考究,尽量方便读者阅览。可以说,这是迄今为止中文法学领域一个比较完善的引注体例。为此,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予以大力推荐。
我们希望,这份手册能够给法学论文和书籍的写作者、出版者带来便利。欢迎更多的法学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出版机构采用这份体例。也希望这份手册能够不断修改完善,成为中国法学引注的标准蓝皮书。
张新宝
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
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
2019年10月25日
示例
一、引注的一般规范
(一)引注的基本要求
(二)引注的一般格式
(三)与引注有关的论文部件
二、中文引注体例
(一)引用纸质出版文献
(二)引用网络、电视和音像制品
(三)引用未发表文献
(四)引用法律文件
(五)引用司法案例(六)引用统计数据
三、外文引注体例
(一)英文引注体例
(二)法文引注体例
(三)德文引注体例
(四)日文引注体例
附:《法学引注手册》起草说明
目录
一、制作引注手册的目标
(一)统一引注体例是首要目标
(二)引注体例应当力求细致
(三)引注体例应当合用
二、引注手册的起草过程
(一)统一引注体例的路径设想
(二)引注手册的起草过程
三、引注手册的基本内容
(一)引注手册的主要方面
(二)学术引用的伦理原则
(三)引注体例的编排方式
四、起草引注手册的方针
(一)遵守法律
(二)遵循惯例
(三)尊重作者、编者和读者
五、引注信息的编排原则
(一)必要信息
(二)文字简省
(三)表述自然
(四)便利输入
六、几个事项的特别说明
(一)载
(二)版
(三)纸质出版文献的页码
(四)法律条文序数是否用阿码
(五)英文引注体例
(六)本引注体例的名称
一、制作引注手册的目标
统一、细致、合用的引注体例是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也有助于该学科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学界在学术引注体例上做了很多探索,但离上述目标还有距离。
(一)统一引注体例是首要目标
目前法学著作的引注体例可以用五花八门来形容。不但高校学报和多数法学刊物的引注体例截然不同,在法学刊物和法学图书之间也存在许多差异。有学者比较了23家刊物的引注体例,发现“没有两家是完全相同的”2。细小的差异不必说了,许多大的方面也没有统一。例如,引用文章有的用书名号,有的用引号;文章的出处,要不要写个“载”字;书籍的出版信息要不要写月份、要不要加个“版”字;引用文章什么情况应当注明页码,以及页码怎么写。
缺乏规范、统一的体例,耗费了作者和编者大量的时间。作者无所适从,常常被迫改来改去。投一家刊物,就换一个体例;发论文时是一种体例,出书时又换一种体例。因为作者改得不到位,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的编辑们不得不再一一改过,大量精力浪费在这种琐细繁重的事务中。如能确立一个规范、统一的引注体例,应当是作者、编者和读者三方便利的大好事。57
(二)引注体例应当力求细致
目前多数引注体例,包括几个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内容都比较简略。简略的好处是容易“求同存异”,但它确实遮蔽了分歧,不能应对形形色色的问题。例如,引用学术文献时,作者怎么标注、页码如何标注?引用规范性文件和司法案例,又如何标注?引用外文,原则上“从该种文献的惯例”,但到底是什么样的惯例?引用互联网文献,是写上传日期还是访问日期?一些新出现的问题,更没有明确。引用连续出版物上的文章,要不要加“载”字、要不要写明主编和出版社?外文中的华人作者,是名在姓前还是姓在名前?这么多的具体情况,寥寥两三页纸是无法完全解答的。
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引注体例,篇幅都相当可观。例如,美国法学期刊界流行的《引注蓝皮书》(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从最初的26页发展到今天的560页。因为不满Bluebook引注标准过于复杂而自创一套的《芝加哥大学法学引注手册》(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Manual of Legal Citation,又称Maroonbook),从最初的15页迅速扩展到今天的86页。英国法律界通用的牛津手册(Oxford Standard for Citation of Legal Authorities, 简称OSCOLA),到2012年第4版时也达到了61页。在中文学术圈,罗伟教授起草的《法律文献引证注释规范》也已达到一本书的规模。
可见,引注体例要为作者和编者起到有用指引,必须抛弃“宜粗不宜细”的思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力求具体周详。
(三)引注体例应当合用
引注体例的许多具体问题是见仁见智、利弊互见的。但根本上讲,一个好的引注体例必须适应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实际需要。
首先,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研究的显著特点是引注文献数量普遍较多,又经常涉及法律文件和法律案例。因为引注文献多,把引注内容一一排列在文章后面(即“文后注”),阅读时翻前倒后,很不方便。又因为涉及法律文件和法律案例,在一些学科流行的文后列举参考文献、正文括注作者和页码的格式,在法学写作中造成又是文后注、又是页下注,极不方便。由于这些特点,法学引注独具一格是自然的事情。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都形成了自己的引注体例。
其次,法学研究的国别色彩向来鲜明。国外的引用体例未必适合中文著作,无法简单移植;即使拿它引用英文文献,对绝大多数中国作者和编者仍然太过复杂。以美国法学刊物流行的Bluebook为例,在一个时期,Bluebook要求文章名加引号,这套用于中文文献就不纯正;新版的Bluebook改变了规则,包括引入小型大写字母,这些规则对中国作者、编者和读者可能都不方便。所以,还是要从中国法学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套自己的规则。
最后,对于学术研究来说,互联网和数据库已经成为“当代”的一个主要特征。大量文献发表在互联网上,甚至个人博客、微信公号上也有不少有价值的原创文章,完全禁用互联网上的文献是行不通的。同时,海量文献收录在数据库里。在互联网和数据库上检索文献,是许多作者的第一选择。是否要像以前那样一一标注出版社地点、文章页码,也值得斟酌。但是,互联网上的文章鱼龙混杂,数据库也还不能让人完全放心,如何引用特别需要规范。
综上,中国法学写作和出版中的引注体例亟需统一,而引注体例的统一必须建立在细致、合用的基础上。
二、引注手册的起草过程
统一引注体例大家都觉得是好事,却一直未能实现,问题很可能出在没有一个合理的路径和合适的步骤。本引注手册的起草试图在这方面做一些探索。
(一)统一引注体例的路径设想
统一引注体例这事由出版单位各自为政不行,由一个机构发布规则强行统一也不行;一开始参与的机构太少不行,太多也不容易。我们初步设想,由几家法律出版单位联合制定、学术团体倡导使用、定期修改、逐步统一。
首先,拟由几家主要法学刊物和主要的法律图书出版机构作为发起单位,派人组成一个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开会讨论,在“求同去异”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相对具体周详的引注体例。
其次,倡导使用。讨论确定的引注体例公开发布,发起单位首先使用,欢迎其他学术刊物和出版机构采用。
最后,定期修改。引注体例以发起单位的名义联合出版,定期修改。各发起单位派人组成工作小组讨论修改,经发起单位同意的其他机构也可以派人参与讨论。
(二)引注手册的起草过程
这份引注手册参考了多个出版单位的引注体例,它的起草是众多学者、编辑共同参与、集体讨论的过程。
引注手册讨论稿的初稿由何海波(负责中、英文文献)、冯术杰(负责法语文献)、王钢(负责德语文献)和龙俊(负责日语文献)拟写,何海波统稿。初稿写成后,陈天昊审读了法语文献,做了少量增补;王天华审读了日语文献;陈卫佐通读全文,提了多处意见。汤欣、屠凯也贡献了意见。该稿经车丕照主编决定,在《清华法学》试用。讨论稿初稿曾在微信群里发布,朱芒、王贵松、易明群、朱明哲、马剑银、谭冰霖、江溯、彭錞、蒋浩等多位学者、编辑提出了宝贵意见。
2018年12月24日,多家刊物和出版社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法学著作引注体例讨论会”,《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清华法学》等刊物和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的负责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对统一注释体例的必要性、路线图和工作安排达成了基本共识。与会人员还在《中国法学》总编辑张新宝的主持下,对《法学著作引注体例(讨论稿)》进行了具体讨论。会后,何海波综合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讨论稿做了修改。
2019年4月13日,上述单位组成的工作小组再次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会议,对修改后的《法学著作引注体例(讨论稿)》进行整整一天的讨论。讨论涉及引注体例的一般规范以及中英文引注体例。事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马颖女士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余娟女士反馈了各自单位对讨论稿的意见。《中外法学》的高薇编辑对德语引注体例做了一点增补。在这些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稿的内容和编排再次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引注体例,名称改为《法学引注手册》,条文从69条增加到98条。
2019年8月20日,在云南昆明举行的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年会印发了《法学引注手册(审议稿)》;应法学期刊研究会指派,何海波在会上就审议稿做了说明。在会议前后,《中国法学》的编辑任彦校对了审议稿并提出许多意见,《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马长山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庞从容副编审就审议稿提出了详细意见,《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袁方、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助理韦钦平、中国检察出版社李健副编审也提了具体的意见。
2019年10月14日,遵法学期刊研究会张新宝会长意见,引注手册的拟定稿送呈共同制定单位最后审阅。在反馈意见基础上做少量技术性修改后,于10月29日定稿。
引注体例的起草,还得到诸多人士的支持和帮助。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罗伟教授表示了支持,清华法学院聂鑫、李平等多位学者提供了具体的帮助。
三、引注手册的基本内容
(一)引注手册的主要方面
引注手册着重总结引注文献的格式。著作正文、文后参考文献,以及解释性的注释,基本没有涉及。
引注手册讨论了引注的基本要求、引注的一般格式以及与引注有关的论文部件,作为引注的一般规范。
中文引注体例按照引注文献的性质分别介绍,依次为纸质出版文献、网络电视文献、未发表文献、法律文件、司法案例和统计数据。
考虑到中国法学著作中引用外文文献相当频繁,引注手册用较多的篇幅列明了英、法、德、日四种文献的常用引注体例。
(二)学术引用的伦理原则
引注手册明确了学术引用的几个伦理原则,分别涉及“什么地方需要引用”“引用什么文献”“如何标注文献信息”三个问题。
一是使用引注应当必要而适度。引注是文章的辅助部分,是正文的补充。涉及学术观点、法律文件、事件、案例、统计数据等,需要交代出处而又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才予以注明。应当避免繁琐引注,谨慎使用外文夹注,尽量避免一句多注或者连续一句一注,以防干扰正文阅读。学术写作应当尊重前人的智力成果,但提倡使用作者自己的话来论述。一般的意思无需引用,直接引用宜谨慎使用;没有必要,不大段引用原文。
二是应当引用真实可靠、内容相关、权威稳定的文献。作者应当对文献引用承担首要责任,不得引用未经查核的文献,不得歪曲他人观点。引用文献的选择上,中文优先、纸质优先、原创优先。相关外国文献有中文译本的,原则上引用中文译本,或者在引用外文文献时提示中文译本。有纸质出版文献的,不引用网络、电视资料,尤其是“百度百科”等有待查核的资料。有多个相关文献的,一般引用最初文献,不引用网络或者其他介质转载的文献,包括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和各种文摘。慎用转引,作者有条件查找和阅读原初文献的,有义务查找并引用原初文献。
三是保证引注信息准确、完整,力求简洁、流畅。已出版文献的作者、名称和出版信息,原则上从原文原著,具体根据版权信息而定。原文原著的名称包含多个部分的,原则上应当全文引用,不省略。在保证基本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引注信息尽可能简洁、流畅,符合中文阅读习惯。引用外文文献,需要照顾中国读者的知识结构,慎用简称;一般不做翻译,直接使用外文,必要时可加以解释或者评注。
(三)引注体例的编排方式
为方便查阅和引用,本引注手册参考中国法律的通常写法,分级编排、以条为主,条文序数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除了各部分的一般性规范,原则上,一条规定对应一种文献。中文纸质出版文献情况复杂,则按作者、文献名称、其他 贡献者、出版信息、页码和章节等项目编排。
四、起草引注手册的方针
为最大程度地实现统一、细致、合用的目标,引注手册的起草采取的方针是:遵守法律,遵循惯例,尊重作者和编者。
(一)遵守法律
与引注体例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国家语言文字法》以及出版行业的相关法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较原则。与引注体例直接相关的,目前主要是三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一个是教育部办公厅2000年发布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教社政厅〔2000〕1号)。这份编排规范为部分高校学报所采用,形成特色鲜明的“学报体”“学报体”没有考虑法律文献引用的特殊性,与法学著作通用体例相去甚远,使用起来也不方便,没有为多数法学刊物和法律出版单位所接受。
第二个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发布的《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该规则所用的著录格式与“学报体”一致,因为同样原因,在法律出版界较少采用。
第三个是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2015年以来发布的新闻出版行业系列标准,其中最为相关的是《学术出版规范 注释》(CY/T 121-2015)。该标准与法律出版的惯例比较接近,但个别地方仍有差异。例如,出版社与出版年之间用逗号分隔,主编作品的编者与书名之间不用冒号,编辑作品的副主编也写上。这几点在法律出版行业基本没有被采用。
依据《标准化法》,上述几个标准都属于推荐性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又依该法,只有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才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可见,法律没有也不准备对引注体例作强制、统一的规定。由出版单位联合制定特定领域所需要的引注体例,并由学术团体倡导使用,完全符合法律精神。
(二)遵循惯例
统一引注格式是本引注手册的首要考虑,遵循惯例则是统一引注体例的最好路径。惯例越清晰稳定,越应当遵循。已经形成稳定惯例的,没有十分必要,不做更改。是否形成惯例,以主要法学期刊和法律图书出版机构的做法为参照,结合这种做法的时间长短来确定。例如,规范性文件的年份用六角括号〔〕、裁判文书的年份用圆括号(),已经约定俗成,从习惯。
遵循惯例最大的问题是,在多大程度上已经形成惯例,以及我们在多大程度上愿意为了其他目的而牺牲惯例。在讨论过程中多位编辑提出,所有析出文献,包括引用期刊、报纸、文集和互联网上的文章,都应当写明“载”。查阅国内主要刊物,目前只有《中国法学》《现代法学》等少数刊物和法律出版社采用这种体例。但析出文献一律加“载”,确实有规则简明统一、文词连贯的好处。而期刊前面不加“载”是相对晚近的做法,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惯例。我们考虑改变多数刊物的做法,要求所有析出文献后加“载”字。
出于遵循惯例的考虑,每个人不得不放弃一些个人认为合理的改进建议。例如,依笔者个人看法,在作者和著作名称之间的冒号可以省略,因为著作名称已经有书名号间隔。我在一些场合表达过这个想法,也曾经在一些著作中使用过这个格式。但是,这种做法还难以为多数人所认同,显然无法以此统一格式。又如,出版信息(××出版社××年)之后的“版”字,似乎是冗余的。但它在法律出版行业已经约定俗成,很难改动。英文引注中的小型大写字母很好看,但中国学界普遍陌生,暂时无法引入。
(三)尊重作者、编者和读者
统一引注体例归根到底是为了便利作者、编者和读者。在追求规范、统一的同时,需要考虑文献的多样性,给各种复杂情况留有余地,防止禁锢今后的发展。为此,引注体例尽量尊重作者、刊物和出版机构的偏好,不搞完全的“一刀切”。
1. 有些内容不做要求
例如,引注符号的标记,目前有的用圆圈,有的用六角括号,有的只写阿拉伯数字,不同作者和出版机构有不同偏好。而且,不同方式能够在电脑上迅速转换,差不多一键到位。因此,引注手册不做要求。再如,注释是采文章各篇、书籍各章连续编码还是每页重新编码,不同出版机构有不同偏好,而且这个问题在电脑上转换起来也比较容易。引注手册建议采用连续页码,但不做强制要求,出版社有不同偏好可以自己转换。又如,多次出现的文献,有的著作从第二次开始采用缩略写法。这种做法特别容易出错,引注手册提供了缩写方案但不作要求,更不建议作者投稿时采用缩略写法。
2. 较多使用“可以”“必要时”等建议性措辞
引用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如果涉及正文特定内容,应当注明页码;但如果整体提及全书全文,引用页码似乎没有必要。引注手册未做“一刀切”的规定。
引用规范性文件,引注手册要求标明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和文件号,同时规定,“必要时,进一步标明发布或者施行日期”。在已经有制定机关和文件号的情况下,发布和施行日期不属于必需的部分,是否标明由作者根据情况决定。
引用外文文献,一般不做翻译,直接使用外文;必要时,可加以解释或者评注。相关外国文献有中文译本的,原则上引用中文译本,或者在引用外文文献时提示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已经过时、翻译质量不够理想或者有其他原因不适合引用的,可以不引中文译本。是否引用或者提示中文译本,由作者斟酌。翻译作品有校对者,是否必须写明,难以统一。我们建议作者“可以视情况写明校对者”。作者没有写明的,一般不要求补加。
3. 容许各出版机构做适当保留
参与引注体例联盟的各个出版机构原则上应当整体接受讨论确定的引注体例,但使用中发现有不合适之处,各单位可以斟酌处理。出版社在出版特定图书时,也可以根据作者和编者的意见做适当改变。当然,无论如何,每一期刊物、每一本书的引注体例必须是统一的。
五、引注信息的编排原则
引注信息的编排是引注手册的核心内容。本手册关于引注信息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提供引证文献必要信息的同时,力求文字简省、表述自然、便利输入。
(一)必要信息
1.“编”“主编”。编著、集合作品不同于专著,写明“编”“主编”是必要的。引注信息的主要功能是方便读者查核,不是记录参与者的版权和贡献。所以,“副主编”不是必要信息,不建议写;翻译作品的校对者,也不要求写。
2.出版地址。以前信息不便,写明出版社所在城市是必要的。但在互联网时代,这一点已属多余。尤其在中国,出版社数量有限,其所在城市也广为知悉,再写地址纯属多余。
3.出版月份。写明出版年份主要是为了帮助辨析书的版本。一本书一年之内出两版的情况比较罕见,写明月份没有必要。
4.刊物的卷次与期数。中国的刊物习惯上写“××年第×期”,简单明了。“总第×期”不利于了解出版年份,查找起来也不方便。一些刊物采取卷次或者卷辑(多为一年一卷,可能分几辑,连续编码),本手册尊重刊物的编排方式,但要求括注年份。
5.网络文献访问日期。许多刊物借鉴国外做法,要求网络文献写明访问日期或者最后访问日期。这本来是为了防止网络文章丢失而设计的措施,但实际上对于读者意义不大,也无法让作者承担责任。14 而网络文献的上传时间,就像报纸期刊的出版时间,是更有用的信息。所以,原则上要求写明上传时间,上传时间不能获知的才考虑写访问时间。涉及动态页面,访问日期对查询结果有直接影响的,应当注明访问日期。
(二)文字简省
1.见、参见。原文引用的写“见”,否则写“参见”,这似乎已经约定俗成。但实际上,是原文引用还是概括引用通过正文就能辨析(原文引用带引号),不必要求在注释中一律写“见”或者“参见”。
2.著。图书应当标明“编”“主编”等文献性质,但创作作品,即作品内容原创并由作者(一人或多人)对作品整体负责的,姓名后省略“著”字。
3.文献名称中的冒号与破折号。文献标题包含副标题的,副标题之前有冒号有破折号。个人认为,冒号占地少,版面更干净,提倡用冒号。如果主标题带问号,冒号可以省略。在三重标题的情况下(不过不提倡),先冒号,后破折号。
4. 网络文献的上传和访问时间。网络文献的上传时间,一般只写上传日期,不写几点几分,也不写“上传”“推送”字样;网络文献需要写明访问日期的,标注哪年哪月哪日“访问”即可,不写作“最后访问日期”。
5. 规范性文件的文号。规范性文件的文件号在文件名之后,一般用逗号分隔。这主要是考虑逗号比括号更简省,更便利输入。
6. 省略的写法。同一文献重复出现的,再次出现时可以省略部分信息。常用基本典籍、官修大型典籍以及书名包含作者姓名的文集,可以省略作者。报纸标题包含引题或者副题,内容特别冗长的,可以省略引题或者副题。引用常用基本典籍,不涉及内容争议的,可以省略出版信息。
(三)表述自然
1.“拙文”“拙著”。引用作者自己的著作,不用“拙文”“拙著”等谦称。直呼作者姓名更加自然、统一,也便利匿名评审。
2.文献名称。文章名加书名号是规范的中文表达,用引号不是规范的中文表达。文章名加引号仿自英文文献,但现在英文引注的Bluebook都已经不用引号了。
3.英文文献的作者。英文名字,名在前、姓在后,首字母大写。姓在前、名在后、中间加逗号(如“Reich, Charles A.”),是列举参考文献时的通常写法,不是自然表述,不宜用于注释。华人作者的署名,原则上尊重作者在文章中的写法。姓在前、名在后的,姓氏采用大写字母或者小型大写字母。例如,张力写作ZHANG Li或者ZHANG Li。名字有两个字的,两个字的拼音合写为一个单词。例如,何海波写HE Haibo,不写He Hai Bo。
4.主要作者以外的其他贡献者(例如翻译者、整理者、校对者)的姓名置于书名之后,这一点也已经约定俗成了。
5.第×页。有的文献写“页×”,也是从英文“p.×”学来的,在中文中不够自然。
6. 允许适当变换表达方式。举个例子,前面提到文件号一般在文件名之后,用逗号分隔。但如果在文章叙述中提及规范性文件的,为保持行文顺畅,可以在文件名之后括注文件号。例如:《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明确要求,“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司法文书的案号也可以做类似处理。
(四)便利输入
1.页码之间的波浪号,用短横线代替。所引文献涉及多个连续页码的,页码之间有的出版社用波浪号。但波浪号不方便输入,用短横线更便利。
2.“参见前注”。前后相互参引,特别容易出错。所以,在作者投稿或者交稿时,不要求写参见前注。
3. 括号的用法。引用外国文献的中文翻译,有的文献在作者姓名之前用六角括号〔〕注明国籍。六角括号比较美观,但在目前的键盘中不便输入,所以只要求用方括号[ ]。
4. 小型大写字母。英文学术文献曾经有使用小型大写字母的建议,但因为不方便输入、照排和阅读,最后基本上放弃。目前只有涉及华人姓氏时,可以使用小型大写字母,但也不作要求。
六、几个事项的特别说明
(一)载
目前的较常见的做法是,引用文集和连续出版物上的文章,出版信息前加“载”字;引用期刊、报纸文章,出版信息前不加“载”字;引用互联网上的文章,尚无通行规则。由于规则不尽一致,作者比较困扰。本手册将此统一为:析出文献,包括期刊、报纸、书籍和互联网上的文章,在期刊、报纸、书籍、网站名称前均加“载”字。
(二)版
目前,图书的修订版、再版,多数在出版机构和出版年份后写“修订版”“第×版”;第一次出版的,通常也在出版机构和出版年份后加“版”字。讨论中大家认为,“修订版”“第×版”紧随书名比较符合认知习惯。为此,引注手册把“修68
订版”“第×版”等信息用括号置于书名之后,初版的不另标明。出版机构和出版年份后是否再加“版”字,在讨论中有不同看法。有人提出,前面有“修订版”“第×版”的,后面再加“版”字完全重复;前面没有“修订版”“第×版”的,“版”字也是冗余。但多数参与讨论的人认为,出版年后加“版”已成惯例,不宜更改。本手册姑且维持通常做法。
(三)纸质出版文献的页码
现在文章大都比较长,书籍就更不必说了,不标明页码不好查找。为此,引注手册原则上要求,引用期刊文章、书籍等纸质文献应当标明页码。但有几种情形例外:一是整体引用书籍不标页码,整体引用文章也可以不标页码;二是,如果有其他更加清晰的标示方法,可以用其他方法,例如标注书籍的某一章。标示页码的主要目的是便利读者查找,对查找文献没有意义的信息无需标示。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也需要考虑减轻作者和编者的负担。
(四)法律条文序数是否用阿码
法律条文的序数,官方文件多用汉字,项带括号,目用阿拉伯数字。用汉字写序数,庄重有余,简洁不足。特别是连续引用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动辄上百条的条文序数显得过于冗繁。而且,又汉字又括号又阿拉伯数字,处理起来也有些复杂。学术文章的文字表达,简洁为美。实践中,条文序数写成阿拉伯数字也是广为接受的。为此,引注手册努力兼顾不同需求:为行文简洁起见,允许作者改用阿拉伯数字;原文引用的,原则上从原文,即条、款、项序数用汉字,目用阿拉伯数字;引用法律文件标题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改成阿拉伯数字。
(五)英文引注体例
英文文献的引注体例非常复杂。英国法律界有通用的牛津手册(OSCOLA),比较好办。美国的,我们原先打算参考美国法学期刊流行的引注蓝皮书(The Bluebook)。
我们发现,最新一版的Bluebook (20th, 2015)与以往相比改动较大。最大的改动可能在于,报纸、杂志、书籍名称采用小型大写字母。所谓“小型大写字母”,就是全部字母大写,但每个单词首字母字形大一些,后面字母小一点。使用小型大写字母比全部大写美观,作为报纸杂志书籍名称也好识别。
但是中国作者对小型大写字母普遍比较陌生,中文照排系统目前也没有相应的软件处理小型大写字母,多数读者阅读英文大写字母还有障碍。此外,美国期刊卷次和页码的标示方式与我们的阅读习惯也有距离。为此,我们放弃追随蓝皮书的想法,在中文期刊熟悉的英文引注体例基础上加以调整和统一。
引用英文学术文献,我们采用的方式是:1)作为直接引用对象的文献,不管是期刊、报纸、网络文章还是书籍,都采用首字母大写,斜体;期刊名、报纸名和文献来源的书籍名称,首字母大写,不用斜体。2)为便利中国读者认知,报纸杂志名称不采用缩写(如“AM. J. COMP. L.”),期刊的出版信息允许采取期刊名后跟期刊卷数、页码和年份的方式;3)为避免混淆,对华人学者姓名的写法作特殊规定,即姓在前、名在后的,姓氏采用大写字母或者小型大写字母。
(六)本引注体例的名称
引注手册讨论稿曾经使用“法学著作引注体例”的名称,后改为“法学引注手册”。改名的主要原因是:讨论中,大家对于“著作”一词有不同理解,又没有更好的词可以概括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书籍等不同形式的学术作品,决定舍弃“著作”二字,而直接说“法学引注”。
“法学引注”比较简略,使用有先例,读者也不难理解。例如,罗伟教授在介绍《芝加哥大学法学引注手册》时,就使用这个说法;我国台湾地区也曾有《华文法学引注格式统一》的报告。
改“体例”为“手册”,主要是“手册”一说更加明了,也更加符合我们对它功能的期待。我们希望为作者和编者提供一个简便实用的引注指南,“一册在手,引注不愁”。我们也希望在多家期刊和出版社联合行动的基础上,形成一份符合当代中国法学研究需要的规范统一的引注体例。
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