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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视角下的公司法现代化”主题讲座顺利举办

法研在线 2021-09-17

11月22日晚,“营商环境视角下的公司法现代化”主题讲座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工程馆224举行。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担任主讲嘉宾。我院副院长彭诚信教授、韩长印教授、沈伟教授、陈韵希老师以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俞巍副院长参加与谈。讲座由崔香梅副教授主持。

 

朱慈蕴教授以《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和国务院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切入点,围绕着我国近年增补公司法重要制度的司法解释、审判纪要,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进一步明确股东会能否在董事任期内解聘董事、如何判断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等规定出发,引入了“完善营商环境关键在于公司法现代化”的主题。整个主题讲座分为“充分认识公司本质和形态”、“如何鼓励设立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三个部分。

在“充分认识公司本质和形态”章节,朱慈蕴教授强调:维护公司的拟制的独立人格十分重要,同时应注意公司法的团体法的特点,即公司法规则是规范公司组织秩序的法律,对公司外主体施以义务须法律明示,并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域外立法,进一步论证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审慎使用、公司决议瑕疵与法律行为瑕疵的关系以及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不足。

在探讨“如何鼓励设立公司”时,朱慈蕴教授指出,2005年公司法最大改革之处在于法定资本额的大幅降低且允许分期缴纳,但是降低设立门槛只是表面条件,完善设立秩序才能处理好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2013年公司法修订的进步之处在于促进企业信息系统的建立,鼓励投资创业,但在先照后证、全面认缴制等方面存在问题。并且,从两个维度分析全面认缴制下存在的问题。首先,当股东的实缴出资所构成的公司现有财产总额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务时,承认股东未到缴纳期限的认缴出资可以加速到期,非常重要且必要。其理论基础在于:出资人对出资期限的承诺仅对公司有效,对债权人无效。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然而,最高院目前还未普遍承认加速到期制度。另一个问题,在股东未缴清全部认缴额情况下,股权能否转让。朱慈蕴教授认为,民商合一立法例下,若公司法无特别规定,公司对外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认缴股东和公司间为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转让时债务一并转让,此时应通知公司。公司则应向受让人说明该股东的股权状态。实践中,法院在追缴出资时面临善意受让人与原股东消失的困境。因此,此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应进行条件限制。

在此基础上,朱教授围绕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展开更深刻的探讨,并提出两个疑问。一是资本三原则在我国是否还需要,资本维持原则和偿债能力测试哪个更适合于我国?对此,朱教授认为,目前资本维持原则饱受诟病的原因在于一些公司虽然表面上资本额未减损,但资产端混乱,导致偿债能力实质上较弱。然而,偿债能力测试也并非易事,在没有合格公司评估的情况下偿债能力测试不能信任。因此,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资本维持原则更容易操作,但未来偿债能力测试也有机会发挥作用第二个疑问是,授权资本制是否需要引入。朱教授通过列举“国美控制权争夺战”与“宝万之争”两个案例,展现了相似的定向增发行为因资本制度不同而导致结局不同,以此说明授权资本制的功能。因此,朱教授认为我国未来应在配套董事授信义务的前提下,引入授权资本制,。

在“完善公司治理”章节,朱慈蕴教授认为,第一,股东权利需进一步彰显,并进一步探讨了股东权利的来源和性质。股东权利来源有二:一是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如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表决权、人事权等;二是通过公司章程赋予的,如章程确认累积投票权。股东权利绝大多数为固有权利,限制股东权利需法律明示或者本人同意,不得用多数决来剥夺。

第二,朱教授谈到了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信义义务,认为董事要受到信义义务的约束,不可以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也不能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对于我国的实际控制人制度,朱教授给出了较高的评价,在实际控制人侵害公司利益时,可以视情况将其作为影子董事或事实董事来追究责任。

 

在提问环节,李奕轩同学提问——“什么是认定公司独立人格的最重要要素”,朱慈蕴教授认为公司人格的独立性最关键体现在“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即要有独立资产;如果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仅有独立意思表示也并非人格独立。随后,郭东阳同学就“破产程序中重整计划的法律性质问题”与朱慈蕴教授展开探讨。

 

 

在交流与谈环节,首先由崔香梅副教授做简短总结。她认为,本次讲座有高度、有广度、有深度,直击前沿问题,信息量大。“有高度”体现在本次讲座从营商环境大视角下展开,回归公司法现代化;“有广度”体现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及诸多案例的融合贯通;“有深度”体现在朱老师对每一部分内容深刻透彻的讲解。

随后,韩长印教授在回顾当年公司法教学的基础上,从公司的法人性特征、社团性特征、营利性特征谈了自己的体会与感悟。沈伟教授表示,其对“优化营商环境与法学分支学科的互动”颇感兴趣,并且认为互动的共性在于“产权保护与减少交易成本”。其中,公司法主要侧重于小股东的产权保护,金融法的重点在于普惠金融与金融排他性问题,即金融消费者产权保护,随后又结合中美贸易战、自贸区改革等前沿问题进行深度探讨。最后,俞巍副院长谈了自身三点感想:第一是表达对朱老师的敬意;第二是朱老师的学术研究完美地结合了公司法理论与司法实务,比如认缴制度下的股权转让问题;第三是想要表达一份期待,希望朱老师在公司法修法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讲座的最后,彭诚信副院长代表我院向朱慈蕴教授赠送纪念品,以此表达对朱慈蕴教授的感谢,并且希望两校法学院之间多多开展高质量学术交流活动,共同进步。

 

 

本次讲座共百余十人参加,座无虚席。朱慈蕴教授的演讲与各位与谈人的点评均是干货满满、精彩连连,使得讲座长达三个多小时,让听众们收获颇丰、感悟颇多。尤其是,朱慈蕴教授不辞辛苦,全程站立授课2个多小时。最后,再次对奉献精彩演讲的朱慈蕴教授表示感谢与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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