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据理论工作坊
【证据法学】
1.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样态、问题与完善//潘金贵、赵飞龙;517
2.刑事诉讼中“有专门知识的人”争议问题的实践反思//韩 旭、罗维鹏;534
3.属性分野视角下刑事非讼程序证据体系研究//吕晓刚;546
4.美国鉴真规则及其借鉴价值//陈邦达;560
5.美国纽约州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改革//赵常成;573
6.人工智能与司法证明过程:来自形式主义和计算的挑战//[美]罗纳德·J·艾伦 著,汪诸豪 译;588
【证据科学】
1.“反鉴定”行为实证研究//贾治辉、吴欣;600
2.“其他类”鉴定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张凌燕、刘金文;613
3.清代尸伤检验及其价值分析—以巴县为例//石晋之、蒋铁初;630
《证据科学》2020年第5期 摘要
【证据法学】1.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样态、问题与完善作者:潘金贵、赵飞龙(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摘要: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完善是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实践适用中,刑事补强证据规则不仅适用极少,且实践效果尚未达到其理论期许。主要存在压缩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所置换,以及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印证化处理三个方面的功能异化。就此,应在厘清辅助证据、补强证据以及印证证据三者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将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对象限定为九类证明力存疑的证据。明确补强证据的三个特性,将传闻证据等三类证据排除于补强证据的范围之外。同时,“以待证事实的重要性为主,以辩方是否提出质疑为辅”作为标准,限定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待证事实范围。 2.刑事诉讼中“有专门知识的人”争议问题的实践反思作者:韩 旭、罗维鹏(四川大学法学院)摘要:自 2012 年《刑事诉讼法》新设“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如何有效参与庭审展开了不少探索,却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实践做法也不够规范和统一。“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的理论和实践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几个重要问题:一是区分“有专门知识的人” 参与庭审的出庭资格和专业资质。二是承认“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专家辅助人和专家证人的复合主体身份。三是根据具体情况区分“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和专家证人所提的书面意见和庭审意见的不同效力。四是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同的诉讼身份和功能,完善相应的庭审调查规则。 3.属性分野视角下刑事非讼程序证据体系研究作者:吕晓刚(湘潭大学法学院)摘要:基于程序属性差异,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构建的刑事证据体系难以有效兼容刑事非讼程序,导致其证据体系面临理论研究导向不明,立法规范内容缺失,实践操作流程混乱等困境。刑事非讼程序证据体系具有证据形式种类丰富,证明对象指向多元,证明过程缺乏对抗,证明标准层次多样等特征。在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与刑事非讼证据体系二元分立的基本理念指导下,独立刑事非讼程序证据体系的构建一方面应当完善立法规范,增加刑事特别程序证据概括性规范与具体程序操作性规范。另一方面应当优化实践适用,拓展证据来源,创新证明形式,顺畅程序衔接。 4.美国鉴真规则及其借鉴价值作者:陈邦达(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摘要:鉴真是举证方证明某一证据确属其声称之证据的证明活动,必须首先证明有关证据即提出证据者所主张的证据,在此基础上才有该证据的可采性可言。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确立鉴真的方法包括有特殊表征之物采知情者证言方法,无特殊表征之物采保管链条等方法。鉴真是确定某项证据是否真实的必要手段,为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供基本保证。这项规则与英美陪审团制度、可采性包含关联性理论、对抗制下平等举证等诉讼传统密不可分。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立了类似于鉴真的规则,提出证据的真实性鉴别要求。完善我国鉴真制度,须注意以下问题:中国鉴真制度的性质和功能有别于美国,中国鉴真的主体、步骤、范围有特殊性,我国宜借鉴可操作性的鉴真方法,不宜设置违反鉴真规则的刚性后果。 5.美国纽约州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改革作者:赵常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摘要:为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认罪认罚前的证据知悉问题正为我国所关注。无独有偶,以辩诉交易普遍适用、错误定罪大量披露为背景,美国对认罪答辩前的证据开示问题也进行了持续性反思。近年来,美国各州陆续进行了大幅度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改革,由“封闭卷宗模式”逐步向“开放卷宗模式”转型,其中以纽约州 2019年4月1日通过的《证据开示司法改革法案》最具代表性。以“早期及全面证据开示”理念为指导,纽约州立法确立了全面的主动开示、分阶段的早期开示、认罪答辩的特别开示,并设置了保护令程序等配套机制,这为我国构建认罪认罚前的证据开示制度提供了饶有价值的借鉴样本。 6.人工智能与司法证明过程:来自形式主义和计算的挑战作者:[美]罗纳德·J·艾伦 著,汪诸豪(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译摘要:就实际法令的意义而言,法律规则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冲突广为人知。这种冲突关系同样存在于事实认定之中。法律几乎贯穿了人类活动的所有方面;人与人之间的任何互动都可能会导致法律冲突。对这些纷争进行准确的事实认定是恰当贯彻实体法要求的必要前提保障。若事实认定缺乏准确性,法律就会变得不可测,继而人们便无法高效地按照法律规定行事。法律事实认定之于准确性和可预判性的需要促使人们去探寻适用于这项任务的形式化工具。众多形式化工具之中,贝叶斯定理和期望效用理论 ( 贝叶斯式或统计式决策理论 ) 已被检验。可惜二者并无法很好地与诉讼相契合,进而引发了对其它替代方案的探索与检验,其中以案情故事模式和相对可信论为典型。本文将依次探讨这些问题,展开论述美国传统法庭审理的基本架构;审视庭审与贝叶斯定理、期望效用理论等形式化工具之间的不和谐关系;并介绍相对可信论—一种阐释司法证明本质的理论。
【证据科学】1.“反鉴定”行为实证研究作者:贾治辉、吴欣(西南政法大学)摘要:在互联网时代,司法鉴定的理论与技术逐步被公知,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不法人员提供了对抗鉴定的条件。不法行为人从技术层面干扰鉴定活动,企图得到于己有利的鉴定意见的行为属于“反鉴定”行为。“反鉴定”行为已经对鉴定实务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轻则增加鉴定工作的难度、延缓鉴定进度,重则导致鉴定意见出错,甚至引发事实认定者认定的事实错误。笔迹鉴定是经验性较强的鉴定技术,“反鉴定”行为表现较为突出,因此本文结合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笔迹鉴定为视角,通过实证研究论述“反鉴定”行为的目的和典型表现形式,进而阐述相关证据规则运用,提出应对“反鉴定”行为的措施及方法要点。 2.“其他类”鉴定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作者:张凌燕、刘金文(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摘要:在我国鉴定体制的构建和完善过程中,对于“其他类”鉴定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的预期获益与诉讼的实际影响的矛盾,潜在诉讼需求与实际管理能力的冲突。其根本原因在于 “其他类”鉴定涉及领域广、行业多,其管理模式未尊重相关行业自身的发展规律。为了解决“其他类”鉴定管理问题,需要改变以往的鉴定人管理模式,采用以诉讼需求为导向的专家证人模式,并以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相结合构建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庭审实质化,保障庭审中“其他类”专门性问题得到科学有效地解决。 3.清代尸伤检验及其价值分析—以巴县为例作者:石晋之、蒋铁初(中国政法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摘要:尸伤检验制度是清代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清代立法对尸伤检验的主体、程序及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规定。清代中前期司法实践中的尸伤检验与立法规定基本相符,但到了晚清时期尸伤检验实践与立法不符之处明显增多。清代证据制度的多重价值追求是决定尸伤检验制度的内容与变化的根本原因。清代的尸检制度具有一定进步性,至今仍值镜鉴。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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