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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第6期

法研在线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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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目录、摘要和关键词




·民法典绿色原则与环境犯罪专题研究·


民法典绿色原则对刑法环境犯罪认定的影响

摘  要:绿色原则进入《民法典》之后,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刑民一体化思维,其对刑法环境犯罪的认定将带来重要影响: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确立如何从刑法思维转向刑民一体化思维,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如何与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之间协调化,环境犯罪的处理如何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作用,以确保《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刑法环境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必须充分考虑作为前置法的民法绿色原则的影响和作用,并及时调整环境犯罪认定中的法益思维、责任转向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等问题,才能推动刑民一体化背景下环境犯罪理论与实践的深入发展。刑法环境犯罪的理论与实务如何因应《民法典》绿色原则提出的新挑战,将是今后环境犯罪研究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民法典  绿色原则  环境犯罪法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民事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基地暨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教授。

本文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面向诉讼全流程的一体化便民服务技术及装备研究”(项目编号:2018YFC0830200)暨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成果。


民法典绿色原则视域下“修复生态环境”的刑法定位

摘  要:民法典绿色原则促进了民法与刑法在修复生态环境上的互相渗透。晚近以来,附带修复生态环境的刑事裁判增速明显,在修复措施上灵活多样,且修复生态环境是刑罚轻缓化处理的重要依据。但是,刑法与民法在修复生态环境上存在衔接不畅、修复方式相互之间隐性排斥、包含违背刑法基本原理的内容等明显问题。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刑法对修复生态环境作出准确定位。现有的量刑情节说、刑罚种类说、非刑罚处罚措施说等都存在一定缺陷,要使修复生态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真正成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的利器,应以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的自愿性、真诚性为前提,以《刑法》第13条“但书”、量刑根据条款中的“情节”、缓刑和社区矫正适用条件为依据,将修复生态环境定位为刑罚轻缓化事由,并在入罪时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方案。

关键词:绿色原则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修复生态环境  刑罚轻缓化事由

作者简介梁云宝,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2242020S30039)暨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时代新型侵财行为的入罪理念与方法研究”(项目编号:19BFX07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立法“绿色化”背景下生态法益独立性的批判性考察

摘  要:刑法立法“绿色化”确立了生态法益的独立地位。关于生态法益的独立性,主要存在独立于“人类法益”和独立于“个人法益”这两种主张。前者基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颠覆了人本主义法益观。后者基于法益二元论的立场,动摇了个人主义法益观。个人法益是人本法益的核心意涵,脱离了个人法益的集体法益存在异化之风险。应立足于缓和的法益一元论的立场,对生态法益独立性进行合理界定,明确其作为保护个人法益之中介法益的地位。只有以个人法益限定刑法保护生态法益的边界,才能实现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在生态风险预防领域的有效协作。

关键词:生态法益  环境犯罪  累积犯  法益二元论  缓和的法益一元论

作者简介李琳,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刑事法治语境下的轻罪出罪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9F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大数据侦查专题研究·


隐私权视角下的大规模监控措施类型化及其规范

摘  要:目前我国刑事侦查中已经开始运用一些大规模监控措施,部分大规模监控措施会对公民基本权利构成侵害,尤其是会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属于应由法律进行严格规制的强制侦查措施。公民对通讯的非内容信息享有隐私权,所以对非内容信息的监控也可能会构成强制侦查措施;对业务记录数据的监控,则要根据侦查机关获取业务记录的方式、业务记录是否超出正常内容等确定是否属于强制侦查措施;对不特定公民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进行监控,在我国应作为任意侦查措施,但对特定公民在公共场所行为的监控则属于强制侦查措施;对公开网络信息的监控一般不会侵害公民隐私权,但可能会侵害其他基本权利。因此,大规模监控在侦查中的运用多数情况下会因侵害公民隐私权而构成强制侦查措施,有必要对其实施进行法律规制。对大规模监控应以《刑事诉讼法》为主进行规范,并辅以其他法律的规制;应当在对目前《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对象范围和立案制度进行调整改革的基础上,从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实施过程的检察监督、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等几个方面构建规范大规模监控措施的具体规则。

关键词:大规模监控  隐私权  强制侦查措施

作者简介纵博,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大数据监控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及其规范研究”(项目编号:AHSKQ2018D04);安徽省2019年度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项目(项目编号:gxyqZD2019029)。


科技定位侦查的制度挑战与法律规制——以日本GPS侦查案为例的研究

摘  要:在刑事侦查中,定位技术的普及与发展提高了定位信息的精确度,降低了侦查人员的取证成本,将位置信息的侦查价值予以最大化。科技定位侦查的出现不仅引发了侦查取证从实时收集向事后分析的转变趋势,也使公民隐私权面临着隐形侵权的新型风险。面对以科技定位侦查为代表的分析型侦查行为,传统刑事诉讼规则在法律性质界定和行为规制方式上均呈现出不同程度上的滞后性。对此,日本最高裁判所在GPS侦查案的判决中提出了私人领域不受入侵的概念,从而将信息性隐私权纳入强制侦查的判断标准之中。在反思判例造法、附条件令状等传统做法局限性的基础上,日本重申了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在规制科技定位侦查问题上的主导地位。我国目前科技定位侦查存在概念边界模糊、授权层次失衡、权利保障缺位等问题,有必要在明确其法律性质的基础上,通过类型化判断形成追踪型定位侦查和分析型定位侦查的区分,并对分析型定位侦查从数据的有序使用和隐私的有效保障两个角度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科技定位侦查  GPS侦查  强制侦查法定主义  令状主义

作者简介吴桐,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刑法理论·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

摘  要:区块链技术在促进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同时,亦存在被不法分子用以传播有害信息的风险。面对区块链技术给刑事责任认定带来的诸多挑战,我国主要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作为治理区块链有害信息的切入点,对其赋予了管理信息内容和配合监督检查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违反该义务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承担。在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履行配合检查义务的场合,应依循着纯正不作为犯的路径来认定其刑事责任。在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义务的场合,则需要从保证人地位的判定、可归责的危害后果类型以及主观方面的认定等方面来对其不纯正不作为的刑事责任范围予以限缩。

关键词:区块链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行政犯  不作为犯

作者简介王熠珏,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伦敦玛丽女王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A1类奖学金(留金选[2019]110号)资助成果。


·个罪研究·


大数据时代证券市场虚假申报操纵犯罪的司法认定

摘  要: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证券领域金融犯罪的有效治理,及时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这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稳定、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信息化时代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发展,以高频交易为代表的证券交易技术蓬勃发展,利用高频交易等算法优势进行证券操纵的行为也日益增多。高频交易下的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刑法定性差异化、操纵行为入罪标准复杂化、主观认定客观化等现实挑战。应进一步优化刑事司法认定的思路,将“滥用优势”界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入罪标准的判定上,要以市场优势的滥用作为违法所得认定的基本原则,并坚持整体性评价的判断方法;对“不以成交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要科学适用刑事推定规则。

关键词:操纵证券市场罪  高频交易  虚假申报  滥用市场优势  不以成交为目的

作者简介商浩文,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北京市金融领域腐败犯罪防治长效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FXC0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诉讼理论·


物证的直接式调查:实证研究与理论思考

摘  要:中国司法实践长期实际奉行间接式物证调查方式,即围绕物证进行的法庭调查往往以宣读、审查案卷中的相关材料方式进行,而直接式物证调查,即在法庭上直接出示物证并采用个别化的证据审查判断方法并不盛行。实证研究显示,在有重大争议的对抗与准对抗式庭审中,直接式的物证调查能促进法官认定与之有关的案件事实,保障庭审在认定证据时发挥关键作用,可以成为实现实质化庭审的重要手段。囿于当前庭审未能充分重视直接式的物证调查方式,且科学化的直接式物证调查方式亦尚未确立,其所能发挥的效果十分有限。为顺利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未来应明确直接式调查方式的适用条件与适用范围,鼓励直接式物证调查方式在物证存在争议或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普遍使用,在理顺物证调查逻辑的基础上,打造一个阶梯式、连贯化的直接式物证调查方式。

关键词:物证调查  直接式调查  庭审实质化

作者简介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昕,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18AFX008)阶段性成果之一。


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制度的若干反思

摘  要:我国现行电子数据证据制度着眼于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两个视角,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设计了相关规则。但传统的最佳证据规则在电子数据领域是否仍可以无差别的适用,见证制度面对专业性极强的电子数据提取还能否发挥见证作用,电子数据取证措施未加区分而引发非法证据判断的模糊化,关联性判断尚未充分体现电子数据的证据特点,大数据情形下证据审查的颠覆性变化等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在现行证据制度下还未能很好地解决。故有必要重新建构取证规则,完善排除规则,建立推定规则、失权规则、咨询规则。

关键词:电子数据  证据规则  电子证据调取  电子证据审查  判断规则

作者简介奚玮,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实施状况研究

摘  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庭前会议规程》正式施行的新背景下,针对庭前会议制度实施状况开展系统性的实证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考察2014年至2018年全国相关裁判文书数据和部分地区问卷调查数据发现,尽管庭前会议适用率呈逐年增长态势,但总体仍处于极低水平,较高比例办案人员从未适用或参加过庭前会议,且办案人员对目前适用率的评价存在较大差异。以《庭前会议规程》内容为参照,结合访谈等方法,针对四城市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问卷调查结果呈现出了庭前会议在程序构成、内容与功能、效力等三个方面的具体实践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完善该制度,应重点加强庭前会议的效力刚性,强化被告人权利保障,杜绝证据展示“质证化”,并理性对待适用率问题。庭前会议制度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手段,而非目的。未来在与庭审改革的长期互动中,该制度将有更大发展。

关键词:庭前会议  “三项规程”  以审判为中心  实证研究

作者简介贾志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制度实施状况评估》(CLS[2017]C2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机制研究》(2019ZZ011)研究成果。感谢张鹏飞、刘仁琦、孙佳奇、李冬冬、贾兴晨、周凯东、周远征在问卷调查方面给予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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