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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年第4期要目

法研在线 2022-03-24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年第1期要目

《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年第2期要目

《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年第1期要目

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部

期刊目录


主题研讨:


1、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司法适用   

张 勇 


2、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 

张欣瑞、陈洪兵


3、猥亵行为应纳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以师源性侵为例 

陈 波


刑事法研究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以131份判决书为视角 

张 磊、张 萌


2、冒用他人互联网电子积分行为的刑法定性———以“冒用他人航空里程积分的行为”为例 

何 萍、刘继琨


3、环境犯罪学的兴起:从观察到实验的发展路径 

阮重骏、单 勇


4、互联网背景下医疗过失之刑事责任 

龙 敏


5、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规律特征与对策研究 

徐永胜、许 韬


青少年犯罪研究

1、生涯犯罪人的社会互动 

孔 一


2、 转介与互动:社会工作参与下我国少年司法分流制度的重构 

杨 旭


3、共青团在专门学校中预防犯罪的功效研究———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为背景 

杨 帆


青少年法治

1、实现全民守法的路径转变:从强制到法治教育 

雷槟硕


2、利益衡量与场景实践下的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研究 

蔡一博、吴 涛


主题研讨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司法适用


张勇,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其保护法益为受照护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所谓“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的观点并不妥当。认定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是否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需要进行实质判断。本罪属于身份犯,只要行为人具有照护职责身份,与受照护的未成年女性之间形成优越地位和被依附信赖的人身关系,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法律拟制为其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同时,刑法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或推定明知对方是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于本罪加重构成的“情节恶劣”,可比较强奸罪的定罪标准加以认定。另外,基于被照护者所从事职业与性侵犯罪行为的紧密关联性,提倡适用职业禁止的刑事预防措施。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 性侵罪 未成年女性 性自主权 明知 职业禁止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评析

与司法适用


张欣瑞,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

陈洪兵,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 从实质的法益概念出发进行考察,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设立兼具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观念增强的社会根据,以及国家培养少年、儿童身心全面发展的宪法根据。性自主决定权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本罪的法益还应当包括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对于本罪中的“特殊职责”应进行限制解释,形式上要具备特殊身份,实质上要利用职责对未成年女性产生不平等影响。成立本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该未成年女性的年龄。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发生性关系”应当作广义的理解。评判“情节恶劣”只能考虑客观方面的表明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强奸罪与本罪之间是存在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但在司法实务中不必严格区分,只需适用重法优先的原则即可。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实质的法益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权 性自主决定权



猥亵行为应纳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以师源性侵为例


陈波,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其保护法益为受照护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所谓“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的观点并不妥当。认定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是否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需要进行实质判断。本罪属于身份犯,只要行为人具有照护职责身份,与受照护的未成年女性之间形成优越地位和被依附信赖的人身关系,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法律拟制为其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同时,刑法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或推定明知对方是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于本罪加重构成的“情节恶劣”,可比较强奸罪的定罪标准加以认定。另外,基于被照护者所从事职业与性侵犯罪行为的紧密关联性,提倡适用职业禁止的刑事预防措施。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强奸罪 猥亵犯罪 师源性侵 性同意年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问题

研究 ———以131份判决书为视角

张磊,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萌,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作为新型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在案件数量、地域分布、被告人情况和刑罚情况等方面均具有较为独特的特征。具体考察该类犯罪的司法适用情况可知,在主观“明知”、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等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过程中,司法实践均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应当通过合理使用推定“明知”的判断标准、加强对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所构成犯罪的查证、完善对“帮助”行为含义的解释、严格规范“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等途径予以解决,从而实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确适用。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司法适用 明知 情节严重


冒用他人互联网电子积分行为的刑法

定性 ———以“冒用他人航空里程

积分的行为”为例 

何萍,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继琨,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互联网电子积分本身的占有及所有应当隶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冒用电子积分行为发生的过程中,电子积分本身并非发生占有及所有的移转,发生变化的乃是互联网电子积分的使用权。电子积分的使用权作为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通过对于涉电子积分行为进行合类型性分析,从而为该行为性质的界定提供方向。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首先形成对个案的预判,并将个案事实与规范认定相结合,进行个别化的判新,不应当一概而论。此外,行为人冒用他人互联网电子积分时,由于手段行为具有显著的技术性,可能会触犯其他罪名,从而在个案认定中,应当严格遵循罪数原理,做到不重复评价、不遗漏评价。


【关键词】 互联网电子积分 虚拟财产 财产性利益 航空里程积分


环境犯罪学的兴起:从观察到实验的发展路径

阮重骏,浙江警察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单勇,南京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 近年来,环境犯罪学开始逐渐受到我国犯罪学研究者的关注。然而,目前对于环境犯罪学的理解,很多时候仅将其看作研究犯罪事件与其当前环境关系的流派,而忽略了环境犯罪学对于犯罪学研究科学性的推动。事实上,环境犯罪学的核心理念应当是通过抑制与犯罪具有直接关系的犯罪机会来降低犯罪的发生。这一独特的理念造就了环境犯罪学研究的两大特色:一是面向微观地理空间的研究视角;二是以社会科学实验为主要研究手段。其中,强调社会科学实验是环境犯罪学的最重要的特点,也正是该学派的价值与魅力之所在。社会科学实验的引入大大增强了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与实用性,令犯罪学研究成为更容易转化为现实的犯罪治理策略。鉴于此,我国在学习环境犯罪学理论的同时,应该吸收这种先进的犯罪学研究方法,通过高校为中心的警学合作模式,解决我国犯罪学研究成果现实转化的问题。


【关键词】 环境犯罪学 社会科学实验 犯罪治理 警学合作


互联网背景下医疗过失之刑事责任

龙敏,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


【内容摘要】 在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加持下,互联网医疗行为打破了传统医疗行为的地域限制,实现了医疗资源的共享。互联网医疗行为与传统的医疗行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尤其是互联网医疗中远程医疗模式的应用,使得传统的医疗过失犯罪理论在互联网医疗过失犯罪的认定与处理中遭遇了困境。医疗过失犯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医疗注意义务和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在追究互联网医疗过失责任时,不应拘泥于传统医事刑法对医疗过失责任的判断标准,而应在充分认识互联网医疗行为特征的基础上,探寻互联网医疗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的内容及判断标准,进而准确地认定医疗过失及合理地分配医疗风险和法律责任。


【关键词】 互联网医疗 医疗犯罪 医疗过失 注意义务 注意能力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规律特征与对策研究 

徐永胜,法学博士,浙江警察学院副教授。

许韬,浙江警察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 以浙江省18起法院判决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根据法院的判决书采集犯罪数据,对涉及诈骗的犯罪行为人属性、诈骗组织结构、作案手段、犯罪产业链条进行案例剖析,对犯罪能力、犯罪收益、刑事处罚等维度指标进行统计分析,笔者发现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有组织犯罪;同时,这也不是一种简单的低风险、高收益的犯罪类型,对于不同级别的罪犯来说,具有不同的犯罪收益和犯罪风险。应当采取“重典治乱”的刑罚策略,推进全球犯罪治理模式的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实施地域性职业犯罪预防和受害精准预防、系统性源头性全链条打击、统筹境内境外两个战场的“打防结合、预防为先”侦防策略。


【关键词】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犯罪结构 犯罪规律 犯罪治理

No.生涯犯罪人的社会互动

Perseverance Prevails

孔一,澳门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 生涯犯罪人在社会互动中所形成的社会认同和自我认同对其犯罪生涯持续具有显著影响。他们在与身边非特定关系人、用工单位领导与同事、婚恋对象及其家人等社会成员的互动中感受到社会排斥,而他们的不断犯罪、不听规劝、拒绝改正又使其家人由最初的劝阻、摇摆最终转向彻底绝望和完全放弃。社会和家庭对生涯犯罪人的“合理”排斥与“无奈”放弃,使这个群体被动退出正常社会并主动投向“灰色圈子”,成为以犯罪为生的“惯犯群体”中的一员。社会成员和生涯犯罪人间的互动过程已经成为一个“互为因果”“相互伤害”的死循环。


【关键词】 生涯犯罪人 社会互动 守法世界 越轨圈子

SUMMER.TIME.

No.转介与互动:社会工作参与下我国少年司法分流制度的重构

Perseverance Prevails

杨旭,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 少年司法要注入儿童福利因素,建立司法与福利的协同与融合机制,其基础是建立两个系统间的分流制度,完善从司法系统转向福利系统的分流路径。本文认为,少年司法中要明确由专业社工承接分流后处遇,在借鉴国外转向和社会工作参与的基础上,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多学科与跨专业的专业评估,在司法体系的各阶段中建立分流机制,明确被分流未成年人的范围、分流路径、分级处遇措施,建立分流后处置场域,设置分流官角色,增加分流项目。


【关键词】 少年司法 分流 司法社工 儿童权利 分流官

SUMMER.TIME.

No.共青团在专门学校中预防犯罪的功效研究 ———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为背景

Perseverance Prevails

杨帆,扬州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收容教养虚置化、工读学校式微化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现实困境,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提出设立专门学校,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专门学校教育。专门教育被纳入国家教育体系,这为共青团在专门学校中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共青团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量体系中的中坚力量之一,因为共青团的性质、职能、任务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指向一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共青团的使命所在、责任所在、担当所在,在专门学校中,共青团工作面向的群体具有特殊性,需要对共青团的队伍建设、工作职责、工作路线予以明确,可以通过法治辅导员的聘任、服务职能的延伸、群众路线的贯彻等措施,助推专门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 共青团 专门学校 工读教育 收容教养 罪错未成年人

实现全民守法的路径转变:从强制到法治教育



雷槟硕,华东师范大学讲师。


【内容摘要】 全民守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外在强制模式可以推进公民守法,但该模式维持成本高昂且收效甚微,甚至会出现负面作用。促使人们形成内在支持性态度与价值观,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同时促进人们更加自愿、积极、主动守法,故应当实现守法转向内在模式。通过内化规范性、培育支持性态度与价值观以及外在隐规范语境与显性规范的完善,实现个人价值观与法律价值的规范一致性,形成个人与法律之间的内容联结,促使人们积极守法。同时,需要注意规范认知培育的阶段化特征,从早期阶段就开始对儿童进行规范认知教育,实现守法活动与认识的内外结合。


【关键词】 法治教育 外在强制 规范一致性 内化


利益衡量与场景实践下的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研究



蔡一博,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干部。

吴涛,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未成年人信息保护亟待立法及司法综合施策,目前存在保护制度失序、责任不清、可识别性界定方式单一且缺乏可操作的判定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事实认定较难等问题。未成年人信息在属性特征、利益衡量等角度不同于成年人信息,基于监护关系和亲权关系,承载了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的双重利益。在场景方面,面对信息业者对未成年人信息的利用的各种需求,建议立法和司法应秉持细化场景规则的理论,并引导行业自律,特别是教育者对未成年人信息的知情需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信息的保护需求、政府对未成年人信息的共享需求,亟待平衡私人领域和公众领域的内在张力。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信息建立统合式法治保护体系,破解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


【关键词】 未成年人信息 利益衡量 综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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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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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法治研究工作坊”第二期征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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