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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评论》(第3卷)目录

法研在线 2022-03-24


李曙光主编。本书主要包括以下专题:金融违约债,数字时代与破产法变革,业界,个人破产法。具体内容包括,中国债券市场违约债券交易与处置机制研究报告,银行提前收贷纠纷的司法对策,危机银行:自救还是政府救助,技术型企业破产的特殊问题与制度回应,人工智能对破产重组的影响,加密货币对破产重组的影响,破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报告,浅论债务人内部责任人员及时申请破产义务,破产执业者道德准则等。本卷《破产法评论》的主题是“个人破产”与“债券违约”。我先简单谈谈债券违约市场的情况,然后重点探讨一下个人破产问题。一、关于债券违约与破产法债券市场是我们离不开的市场,债券违约是我们离不开的现象,而且在目前经济语境下会越来越多。债券市场应该是一个健康市场,不能逃废债,但现在借市场制度漏洞逃废债的违约很大胆。如河南永煤与辽宁华晨,这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债券市场规模及违约债发展情况与破产法息息相关。截至目前,中国债券市场的规模已经达到120万亿元,是世界第二大债券市场,其中政府发行的债券规模为48万亿元,金融债券规模为40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为27万亿元,单看公司债市场也位居世界第二。2014年开始出现债券违约。截至2021年9月,公司债市场共有191家发行人违约,涉及违约债券654支,累计违约本金规模约5000亿元。2021年以来,71支债券发生违约,规模约为712亿元。随着债券违约事件的增多,破产程序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2014年“超日债”违约至今,近三分之一的债券违约企业进入或正在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选择上,以重整程序居多,但也有个别企业进行了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总的来看,债券的基础法律关系仍是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在破产程序中并未表现出实体权利上的特殊性;但债券经过“证券化”后,具有了快速转让、杠杆交易、风险转移等特征。此外,由于债券融资属于信用融资,能发债的都是信用评级较高的大型企业。我国目前有3000多家企业发行债券,基本都是大型央企国企、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母公司。因此一旦这些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注定是重大复杂的破产案件,对企业所属行业、地方经济、金融市场、甚至社会稳定等都会产生一定影响。例如近年来的东北特钢、北大方正、海航等涉及债券的破产案件都受到了中央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对债券违约的破产法应对要点有四:(1)债务违约有公共的部分,如政府债券,也有市场与私人的部分。处理公共部分主要靠暂停债务上限与释放流动性来解决。解决市场上的债务违约只能靠破产法。(2)破产法是很好的处置债券违约的工具,也能有效率地解决债券市场预期问题。(3)破产法正在通过重整等制度有效处理债券违约企业如海航、北大方正等案。(4)破产法要加快修改步伐,以更好处理债券市场的争议问题如预重整、合并破产(申请主体、司法管辖、认定标准、债权异议等)。 二、关于个人破产个人破产,也叫自然人破产、消费者破产。它考虑的是解决诚实但因为外在不幸的原因导致债务缠身不能按期清偿的债务人负债问题。个人破产制度是让“诚实而值得同情的人”有东山再起的机会。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该次会议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破产制度,与共同富裕密切相连,个人破产制度更是共同富裕的底层制度,没有破产制度,就不会有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也不会有公平竞争与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机制。2006年,《企业破产法》在我国正式颁布。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该法修改提上议事日程,《企业破产法》已经出台15年,实施14年,此次修改要面临的重大问题比较多,但社会*关注的问题是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能否扩大到个人破产,是否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成为业界讨论的热点。而在2021年3月1日,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7月19日,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近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等机构又推出《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国内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我认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个人破产是共同富裕的底层制度,深圳的试点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全面铺开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 (一)个人破产是共同富裕的底层制度多年前就曾有一位陕西的债务人跟我写信,说他经商失败后欠了别人200多万元,但手里只有30万,他愿意把30万全部用于还债,但债权人还是会继续向他追偿,所以他很希望我们国家有个人破产制度,让他豁免部分债务。现实中有很多这样陷入债务泥沼的人,希望能得到法律保护,得到一个喘息的机会。因此,个人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底层制度,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一个新的开始,鼓励创业者去大胆创新和试错。这个制度为市场主体建立了预期,让他们知道,即便自己失败了,大不了过一段苦日子,但如果没有这个制度,债务的压力就会伴随他们终生,无法翻身。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利于加强对“老赖”的打击。在破产法律制度体系里,有相关利益人、信息披露制度等,各种眼睛会盯着“老赖”,对他的消费行为进行监督。目前深圳的破产试点,让大家逐步认识到个人破产的积极意义。不过,单独一个地区的试点会面临许多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债务人的债务可豁免,有的就不行,这造成同一国家债权人与债务人地位的不平等,又如债务人在外省的财产如何执行等。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企业破产法》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国家立法机构正在考虑是否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深圳的试点,为全国立法提供了重要示范价值。 (二)将个人破产写入全国立法,需要建立哪些配套措施首先要解决关于“逃废债”的争议问题。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会担心大家是不是都会欠钱不还?但我认为,这一问题目前已有解决办法:第*,我国已建立失信名单制度,进入这一名单后,将面临不能乘高铁不能坐飞机等后果,处处受限,这一举措可惩戒大多有资金实力却故意不还款的人;第二,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还有支付体系的变化,大额交易是可跟踪的,足以控制转移资产的行为;第三,深圳试点建立了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这可以有效防范与打击利用个人破产程序来“逃废债”的行为,减少信息提供、收集与处理的成本。另外,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特别需要公众观念的改变。在“吉兆文化”的传统看来,“破产”似乎是一个凶兆,但市场主体与自然人一样有生老病死,“破产”实际上是一个中性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资格申请个人破产,你首先要是一个有责任、有信用、有稳定年收入的人。但即便针对这些群体,社会保障力度仍然不够,医疗、养老、生育、工商等许多险种不够健全。个人破产还涉及许多法律的修改,深圳进行试点后就发现一个问题:许多申请人不会填表,不知道家里哪些财产要列入破产资产清单中,这些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而对欺诈性破产、逃废债、隐匿资产、转移资产、暴力催债等行为,刑事打击的配套也要跟上。 (三)个人破产立法的另类价值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深圳*近首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也是我们破产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参考。现在大家比较关注的是个人破产立法时机是否成熟,讨论焦点为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价值即在于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东山再起的机会,如何防止老赖通过个人破产逃债,以及如何更好地实现个人重整和清算制度功能。我想强调两个大家讨论不多,但对于推进个人破产立法至关重要的方面:第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改变数千年中国人不愿意个人自负其责的文化传统。个人破产是市场经济信用的基石,也是一个新型商业与社会文化的基石。传统观念中,个人负债通常与家庭或家族相关。将个人负债、个人行为,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归咎于家庭、亲戚关系当中,而个人破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个人要自负其责,要对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任何交易行为、任何市场行为以及民事行为负责。个人破产制度将改变我国数千年形成的一种集体主义文化传统,这是一种生活行为责任哲学的变化。第二,个人破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约束债权人的机制。目前我国社会中存在很多“子债父还”的现象,很多借贷并非是期待父债子还,而是期待子债父还。在2015年股灾的融资购股中,存在网络P2P平台诱导年轻债务人借贷的现象,一些高利贷债权人不在乎年轻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而看中的是年轻人身后其父母与家庭的偿债能力,特别在独生子女的社会结构中,这种高利贷借贷很有市场。伴随而来的是在民间存在大量的暴力催债行为,暴力催债与高利贷现象相伴相随,商业交易活动中股权质押抵押现象非常严重。另外,一些金融机构在贷款时,也存在很多不良贷款行为,如现在诱导型的网络借贷。这些都是导致个人出现破产的原因或在个人破产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很多都是由不良债权人主导的,因而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债权人的行为,使债权人借贷时能够更加审慎,对借贷后果更加负责。在中国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构起来时,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约束限制债权人通过子债父还、暴力催债,去进行诱导性或诱骗性借贷的行为。可见,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我们应当加快个人破产立法的步伐。李曙光2021年10月于蓟门法大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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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英国个人破产数据(2018年) 李鹦键译 15、德国个人破产数据(2018年) 李鹦键译 16、法国个人破产数据(1990~2019年) 钟 林译 17、俄罗斯个人破产数据(2015~2019年) 刘 冰译 18、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数据(2018年) 整理:李鹦键 19、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数据(2008~2018年) 整理:李鹦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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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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