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全国法院第三十四届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通知
来源:国家法官学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论文组织与选送
本届学术讨论会的论文组织和选送工作由各高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别负责。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做好本辖区论文推荐和选送工作,于2022年8月31日前报送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办公室。
二、论文要求
1.论文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认真贯彻落实。论文应围绕本届学术讨论会中心议题开展研究,选题应对人民法院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具有参考价值。
2.论文应力求学术观点明确,见解独到,材料翔实,分析论证充分,逻辑严谨,结构完整,层次清晰,语言流畅,文笔精炼,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论文字数应严格限定在6000字以上、15000字以下(含正文、注释和附件)。
3.指导思想、选题范围、字数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得参评。已公开发表或已获奖(含在本届学术讨论会评审期间公开发表或获奖)的论文不得参评。
4.各单位报送的论文正文及附件,必须严格按照“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不端行为检测。
三、报送要求
1.各单位推荐的论文数量,应严格限定在55篇内,超过限定数额的,视为推荐报送论文目录的前55篇论文为参评论文;
2.各单位跨省合作报送论文不得超过总篇数的10%(5-6篇),超限论文不得参与评选;
3.论文署名要严格遵守论文报送的要求,一篇论文的署名作者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人数限制,不得参与学术论文评选;
4.学术讨论会报送论文,每位作者署名不得多于两篇,超限论文不得参与评选;
5.每篇论文结构包括:标题、内容提要、主要创新观点、正文、注释和有关建议稿等;上传的附件文档仅限不端行为检测报告。报送请通过“国家法官学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论文管理模块)”提交论文电子版。
四、组织机构及其他
本届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11号
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
邮编:100070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黄 斌(010)67559569 18612639360
边疆戈(010)67559342 13621114937
传真(010)67559342
电子信箱:fyxstl@sina.com
附件1:全国法院第三十四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选题参考范围
附件2:论文格式要求
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
2022年4月14日
附件1:全国法院第三十四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选题参考范围
全国法院第三十四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选题参考范围
(注:每个题目均可分为若干小题撰写)
1.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研究
3.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研究
4.树立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研究
5.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司法保障研究
6.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7.推进人民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8.司法警察职权与审判安全研究
9.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研究
10.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研究
11.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研究
12.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13.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研究
14.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制度研究
15.优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研究
16.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研究
17.智慧法院建设研究
18.在线诉讼模式与规则创新研究
19.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司法应用研究
20.涉侨权益司法保护研究
21.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研究
22.刑法修正案(十一)司法适用研究
23.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24.刑事指导案例研究
25.刑事自由裁量权研究
26.新型网络犯罪研究
27.金融犯罪问题研究
28.跨境犯罪问题研究
29.环境资源犯罪问题研究
30.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问题研究
31.行贿犯罪问题研究
32.反腐败追逃追赃问题研究
33.毒品犯罪问题研究
34.追究偷漏税行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35.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研究
36.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研究
37.中国特色刑事程序法治体系研究
38.刑事一体化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39.刑事申诉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研究
40.刑事合规制度研究
附件2:论文格式要求
论文格式要求
刑法修正案(十一)司法适用研究
(注意:此处不能出现作者单位、姓名)
1.正文格式
论文提要:
提要字数在300字左右;
提要结尾应准确写明全文共XXXX字(包括正文、注释和附件),根据WORD“字数统计(计空格)”统计的数字如实填写,不符合规定字数要求的论文不得参评。
主要创新观点:
创新观点字数在200字左右,凝炼能够反映论文学术或应用价值的内容。
以下正文:
2.引用体例及注意事项:
(1)引用应是已发表文献。引用未发表文献应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并注明未发表或未出版。台湾、香港等地区的著作,凡未正式出版而自版的,注明自版。
(2)引用以必要为限,同时应保持被引证话语原貌,不得曲解原作者观点。
(3)注释一律采用脚注,编号用①、②、③……。
(4)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引用注文,则注“同上注,第N页”;若第二次与第一次引用之间有其他注释,则注明“同注N,第N页”。
(5)非引用原文,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作者,注明“转引自”。
(6)引用著作类
著作: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出版年代,页码。例: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完善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4页。
(7)引用文集类
多作者文章合成之文集:特定文章作者,文章名,文集编者名,收入该文之文集名,出版者及出版日期,页码。例:阎凤翔、马剑勇:《浅议司法的形式化》,载万鄂湘主编:《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方式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8)引用期刊文章
期刊: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出版年份和期数。例:肖建国:《从立法论走向解释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实务应对》,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
(9)引用报纸文章
报纸:作者,文章篇名,报纸名称,日期,版别。例:梁慧星:《中国合同法不承认过失相抵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1月9日A7版。
(10)引用电子文献
电子文献:作者,文章篇名,网站名称,访问日期或发表日期。例: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程》,载http://www.caicd.cn/pub/wml.txt/980810-2.html,1998年10月4日访问(或发布)。
(11)引用翻译作品应尽可能显示原文信息,注明作者国别、姓名及翻译文献名称,并在文献名称之后注出译者姓名、出版者及出版日期,页码。例:【法】勒内·达维:《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54页。
(12)引用国外法典或案例汇编,首次在正文中出现时要有汉译名称,可在翻译部分后以括号注名英文。
(13)直接引用外文,遵循该语种通常引用习惯。
(14)使用图表:在图表下直接注明来源,不必另加注释。自己制作的图表,如需要可另外注释予以说明。
3.图表格式及注意事项:
(1)图表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如“图1,图2,图3……”“表1,表2,表3……。
(2)图必须有图题,图序及图题要置于图的下方居中。
(3)表必须有表题,表序及表题置于表的上方居中。
(4)凡是能够用文字表达清楚的不需要用图表;凡是用表能够一目了然表示的不用作图。当需要对照比较或反映趋势变化时,可酌情考虑二者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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