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月刊》2022年第8期法学论文要目
《理论月刊》2021年第5、6、8期目录
来源:理论月刊
5· 李永刚:
应得正义与自我实现
——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双重意蕴
13· 李 丹 熬杏林: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妇女减贫合作的基础、路径与展望
26· 江 畅:
西方政治哲学重点关注的八大问题
40· 张 君:
官僚主义的两种演化路径及其异同
49· 关柏春:
劳动商品论探析
61· 吴振东 汪 洋 等:
时间银行视角下第三次分配的路径挑战及优化
·黄河文化专题·专题主持人:范周
71· 范 周 祁吟墨:
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导向下的黄河文化旅游发展研究
78· 常天恺 齐 骥:
文化记忆视角下讲好黄河故事的理论逻辑与现实路径
86· 魏晓阳 侯雪彤:
黄河文化传播的现实困境与创新路径
·家庭社会学·专题主持人:吴小英
91· 吴小英:
重返传统:家庭研究的方法论转向
105· 胡静凝:
姻缘与利益:中越边境的跨国婚姻实践
——以广西宁明县N屯为例
·新业态法律保护与规制研究·
116· 葛家欣:
新业态从业者集体劳权的实现路径
——以集体劳动法和反垄断法的协调为视角
127· 陈 鹏:
平台权力的扩张与规制
136· 冶进海:
元宇宙时代的媒介图景、技术实践与风险认知
147· 孙炜炜:
从自律到参与
——艺术“介入性”的理论演变
154· 张俊福:
中国古代小说本土生成中的民俗视角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出现及其快速发展,在对人类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也推动着资源配置方式和商品交换形式发生着深刻的变革,以网络平台为载体的平台经济这一新型的经济形态开始出现,在创造收入和带来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使得游离于传统劳动法所调整的新业态从业者大量涌现。本专题两篇文章,尝试对新业态法律保护与规制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文章一着重以集体劳动法和反垄断法的协调为视角,从明确我国反垄断劳工豁免的适用对象与条件、设立“依托平台的个人灵活就业人员”集体行为的竞争承诺制度两个方面来探索新业态从业者集体劳权的实现路径。文章二以平台权力的扩张与规制为切入点,探寻积极使用和有效规制超级平台企业平台权力的现实进路。在充分发挥平台企业在平台治理和平台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应明确划定平台权力的边界,不断强化对平台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管、规范平台数据的使用和算法的运行、依法依规保护平台用户数据安全并严厉打击平台企业滥用垄断和优势地位的行为。希望这组文章能带动更多学者加入讨论,共同努力改善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现状,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
原文出处:葛家欣.新业态从业者集体劳权的实现路径——以集体劳动法和反垄断法的协调为视角[J].理论月刊,2022(8):116—126.
内容概览:
平台及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创造收入和带来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使得游离于传统劳动法所调整的新业态从业者大量涌现。为保护这部分群体的劳动权益,实践中,已经呈现出劳动保护的具体化扩张的趋势,即绕开劳动关系认定的烦琐流程,直接赋予新业态从业人员相应的权利。集体劳权作为解决其议价能力不平衡的工具应运而生,尤其是在我国《工会法》修改后,不同新业态从业人员开始组建行业工会、区域工会。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通过谈判及协商解决政府监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平台合作条款、佣金规则、评级和定价规则、工作数据使用和评估系统等。
但不具有雇员身份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易被反垄断法视为具有经济实体地位的“企业”,难以适用传统反垄断劳工豁免,从而其行使集体劳权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价格固定的“横向卡特尔”。因而,其行使集体劳权的行为具有反竞争隐忧,易受到反垄断法掣肘。虽然说反垄断法并非劳动权利保护法,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集体劳权不是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但在反垄断法确立相应的制度规则也尤为重要。正如欧盟竞争政策的执行副主席玛格丽特·维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所言:“竞争规则不是为了阻止工人组成工会,竞争法要向那些需要集体谈判以改善其工作条件的人提供明确的导向和信息。”基于此,实现新业态从业人员集体劳权不仅需要集体劳动法或《工会法》有所作为,也需要反垄断法有所回应。
一些国家和组织已经在其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确立了相应的制度规则,例如,2017年,爱尔兰通过了《竞争法(修订)》,将某些类别的自雇者排除在《竞争法》之外,以使他们能够集体谈判;为保障自雇者的集体劳权,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12月9日出台了《欧盟竞争法适用于自雇者工作条件集体协议的草案》,以协调竞争法和自雇者集体协议的矛盾和冲突。而反观我国的制度实践,目前,只是在集体劳动法和《工会法》中强调赋予新业态从业人员集体劳权的重要作用,并未在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确立相应的制度规则。基于此,为破解上述困境,一方面,可以扩大传统反垄断劳工豁免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可以对特定类型的新业态从业者设立“竞争承诺”制度,从而消除其“集体行动”所带来的反竞争风险。在我国,应将具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就业员工、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平台网约劳动者”纳入反垄断劳工豁免的范围,并明确豁免的适用条件;同时,还要设立针对“依托平台的个人灵活就业人员”集体行为的竞争承诺规则。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字经济下我国劳动法面临的挑战与转型研究”(19CFX077)。
作者简介:葛家欣,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平台权力的扩张与规制
原文出处:陈鹏.平台权力的扩张与规制[J].理论月刊,2022(8):127—135.
内容概览:
近年来,平台经济规模迅速扩大,平台经济模式正在对传统的经济模式产生巨大的冲击,平台企业在部分领域和市场中的垄断地位和独占优势日渐凸显,并由此催生出平台权力这一新型的权力类型。
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力形态,平台权力是指伴随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超级平台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影响力和控制力的不断增强而出现的,由少数超级平台企业所掌握的影响和支配平台空间内的经营者、消费者等平台主体行为的能力。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监察权等公权力相比,掌握和行使平台权力的主体是超级平台企业,平台权力是平台私权力和平台公权力的有机结合,平台权力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部分公权力逐步私有化的过程,平台权力的拥有者与平台权力的实施对象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地位不对等和信息不对称。依据平台权力的运行过程,可以将平台权力分为平台准立法权、平台准行政权和平台准司法权三种主要类型。
伴随平台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少数超级平台企业在特定行业和市场中影响力和控制力的不断增强,平台权力呈现出明显的扩张态势,进而对现有的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格局以及国家治理秩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平台权力在立法权上的扩张,使得平台企业在立法权上对国家立法机关完成了部分的替代,平台规则成为平台空间治理的主要依据。平台权力在执法权上的扩张,使得平台企业在行政权上对国家行政机关完成了部分的替代,平台企业成为平台空间治理的主导力量。平台权力在司法权上的扩张,使得平台企业在司法权上对国家司法机关完成了部分的替代,平台企业成为平台纠纷处理的裁判主体。
伴随平台权力的不断扩张,超级平台企业所拥有的平台权力在塑造平台空间治理秩序和改善平台治理绩效的同时,也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国家公权力构成了部分或者完全替代的威胁,进而对由主权国家政府主导的国家治理秩序和由民族国家主导的全球治理格局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和一定的冲击,对平台权力进行规制的重要性正日渐提升。平台权力的生成与扩张,与少数超级平台企业拥有的市场优势、数据优势、算法优势和平台优势等密切相关。平台权力的规制,需要从划定平台企业所拥有的平台权力的边界,强化对平台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管、保护平台用户的数据安全和严厉打击平台企业滥用垄断和优势地位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着手推进。
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人工智能时代国家治理面临的机遇与风险研究”(AHSKQ2019D12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鹏,管理学博士,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我国现有5000余个一级学科、专业学位博士点及交叉学科博士点!你们学校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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