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是否退税?
昨晚解答邮箱里学员的问题的时候,发现个问题,不止一个学员问过,今天就和大家一起聊聊:“预缴增值税是否退税?”
看到这个问题,我第一反映是:当然退了!
而且,通过这个问题忽然觉得,眼皮底下的财税问题,才是企业会计真真正正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我写文章的素材和方向,希望我们继续保持这样的联系。
下面我们还是以案例来解析“预缴增值税是否退税?”
【案例】
金穗源房地产公司2017年初开发楼盘,预计销售收入1000万元,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开盘当天,实现“日光盘”,且全款收回。次月,金穗源公司计算预缴增值税税款,并按期申报。
预缴增值税计算:1000/(1+11%)*3%≈27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缴增值税 27万元
贷:银行存款 27万元
2018年底竣工结算,清盘确认收入,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经核实,经过认证待抵扣进项100万元,销项税金99万元。金穗源公司以后多年再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增值税销项税金计算:1000/(1+11%)*11%≈99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收账款1000 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0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99万元
2018年底,进项留底1万元,留作下期抵扣。
考虑:预缴增值税27万元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政策依据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政策依据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结论】
1、计算应交增值税顺序是:销项 - 进项 - 预缴增值税。
2、预缴增值税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没说是否可以退税。
3、预交增值税,是企业按照现行规定,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提前”缴纳的税款,是一项资产,而不是负债。该科目借方余额表示已经预缴但还没有抵减应交增值税部分,或者抵减之后剩余的金额。余额在“其他流动资产”列示。
结合列举案例,依据《征管法》规定,金穗源公司预缴的增值税27万元,属于“多交”税金,可以申请退税。
当然,以上仅代表我个人的意见,如果大家有更周全的意见,可以点击右下角“写留言”探讨、指正,我们的目的旨在帮助更多的朋友,解决“眼皮底下的财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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