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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如何处理?

高戬 金穗源商学苑
2024-08-24

        今天在微信群看大家在讨论“增值税发票丢失”的问题,所以,就把发票丢失的问题和大家做个分享。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情况,《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2014年19号公告)已经规定很明确,这里不再赘述。 对于普通发票,目前总局层面尚没有细化规定。

        唯一的政策依据就是《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我们看看各地对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第十五条 代开发票后发生丢失的,由丢失方登报(市级以上)声明作废,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后,可持相关资料,到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后,可作为记账凭证。


二、粤地税函[2004]314号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一律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 

2、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税务机关门前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号码及丢失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不再补税。 

不能出示该发票的完税凭证而申请重新开具发票的,一律按规定补税。 

3、开具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及号码,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丢失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帐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曾于X年X月X日取得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4、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三、深国税发[2007]127号

取消《发票丢失被盗申请审批》文书。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的,应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直接到发票供售窗口登记备案并接受处罚。

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二手车销售发票,或者填开错误但无法从公安机关和车购办取回所有联次的,允许发票开具方在联次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一张与原开发票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相同的发票,不重复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其他普通发票的,统一由开票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部门提供购货方证明、以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发票供售部门核对其与原件一致无误,可在其复印件上注明“与存根联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局发票业务专用章”,交购货方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四、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和被盗等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在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五、重庆市

(一)渝地税发[2011]32号

受票方发生发票丢失情形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方依据受票方提供的报刊登载原件、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与发票金额相同的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然后再开具金额相同的发票。开具方开具红字发票验旧核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办理。

(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

第二十三条代开发票发生发票联丢失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人在持完税凭证、登报申明作废的报刊以及发票丢失的情况说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后,到原代开地税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经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可附相关资料作为记账凭证。


六、河南省地税局公告2014年第4号(本文废止)

已经开具发票发生丢失情形时,付款方持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以及发票丢失的情况说明,经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到原开具方复印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或打印发票开具信息),加盖发票专用章,并附相关资料可替代丢失发票入账,原开具方一律不得重复开具发票。


七、皖国税函[2008]10号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机动车销售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不需要重复计提销项税额。


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一)开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开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开票方将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与该份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等其它联次粘贴在一起,对该份发票进行作废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

3.若受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受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问: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在发票开具方无法重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发现丢失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开具发票方索取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某发票的证明,注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5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丢失发票方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其主管地税机关,并在地州级以上(含地州级)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声明的基本内容有:开具发票方名称、取得发票方名称、服务项目的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2、丢失发票方主管地税机关收到载有作废声明的报纸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丢失发票方的行为进行处罚。

3、开具发票方丢失已填开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向其出具《重新开具发票证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留档备查(式样见附件)。

4、取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发票的,应将载有作废声明的报纸及其主管地税机关处罚文书、罚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开具发票方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开具发票方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留下报纸及处罚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向丢失发票方出具《重新开具发票证明》。

丢失发票方携带该证明到开具发票方重新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方除对丢失发票的开票信息有异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拒绝。


综上,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非就是两种处理方式:

1、取得销售方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或打印发票开具信息)并附相关资料,作为购买方的扣除凭证;

2、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冲减后再次取得蓝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当然,建议企业在丢失普通发票时,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避免因地域规定的差异,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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