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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列】签“阴阳合同”逃避税款---此路不通

案情概览:

不久前,汕头市S建筑总公司就“异地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金额与申报纳税金额不符”,被举报至汕头市地税稽查局,根据可信度较高,稽查局成立检查组对S建筑总公司立案检查。


稽查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S公司在多地设有分公司,外出施工工程由当地分公司在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费,各分公司营业收入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稽查局前期调查得知:S建筑总公司在东莞市的项目甲方为R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后者投资的M市场工程。S建筑总公司与R实业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4312.80万元,S建筑总公司在汕头市地税局以预缴方式已就该项业务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税款均在工程所在地东莞市申报缴纳。稽查局对S公司的账簿信息及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


稽查人员前往S建筑公司在东莞的分公司,对其实施核查,重点检查举报材料所称的M市场工程项目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亦未发现异常。


稽查人员随后对工程建设方开展调查取证,去到项目甲方R实业公司时,企业负责人以外出为由避而不见。企业财务人员也因负责人外出,拒向检查人员提供工程结算汇总表等重要财务资料。经过多次联系并进行税法宣传,R公司负责人终于配合调查,随后得知R公司与项目乙方S建筑总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先后签订了8份M市场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书》,预算1.1亿元,工程完工结算并交付使用后,最终结算金额为1.2亿多元,R实业公司在S建筑总公司以工程款结算时给R实业公司一定金额的返还为利益驱动,额外签订了1份金额为4312.8万元的工程施工合同,到账后S建筑总公司,开具相应金额建筑业发票给R实业公司入账,其余7961.16万元工程款,由东莞分公司开具收款收据给R实业公司,按计划未入账,未申报。


至此,S建筑总公司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方式偷逃税款的案件已落实,所涉偷逃税款7961.16万元,被汕头市地税局稽查处追缴税费合计424.33万元、加收滞纳金417.17万元。


S公司在缴纳部分税费后,以企业经营不景气,收入锐减和资金缺乏等为由,拒不缴纳其余税款和滞纳金。2017年5月24日,在检查人员向该企业负责人讲解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并组织观看相关专题片后才补缴了所欠税款及滞纳金。


评论:

案件当事人通过“阴阳合同”方式来偷逃税款,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而这种故意采用非法手段虚开发票、虚增可扣除成本费用,减轻税负的行为,又构成企业逃税。我国也将“逃税罪”纳入刑事犯罪中,《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公告,第六条相关规定(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对这列案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一场由双方配合的“完美”逃税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举报线索称,S建筑总公司在异地施工时涉嫌偷逃税款。但检查人员赴企业调查发现,该企业已就异地工程项目申报纳税,企业账面并无问题。是举报有误?还是另有隐情?


  1 线索追踪 企业账证无异常


  不久前,汕头市地税局稽查人员收到一封来自东莞市的举报信,信中称:“汕头市S建筑总公司从2009年起承建东莞市某工程,该工程项目已验收完工并结算完毕,但S建筑总公司承建该工程项目结算金额与申报纳税金额不符,存在严重偷税行为。”汕头市地税局稽查局分析举报信息后,认为举报事项可信度较高,决定成立检查组,对S建筑总公司立案检查。


  检查组首先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分析平台等征管软件查询采集S建筑总公司的历史涉税数据信息,结合企业税收征管档案、财务报表等税收资料,对举报信息所称的该企业相应年度业务经营及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案头分析。


  检查人员了解到,S建筑总公司在多地设有分公司,外出施工工程由当地分公司在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费,各分公司营业收入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充分了解S建筑总公司的外出施工情况,检查人员到S建筑总公司主管征收分局,详细了解企业在东莞市开展的工程项目施工情况,收集其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将收集到的该工程情况与举报材料进行对比分析。


  同时,按照检查计划,另外一组检查人员对S建筑总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在调取手工账簿凭证的同时,检查人员运用稽查查账软件及电子取证设备,从企业的办公电脑中依法采集了全套业务数据及财务信息。


  经过前期调查,并与举报信息比照,检查人员得知,S建筑总公司在东莞市的项目甲方为R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后者投资的M市场工程。S建筑总公司与R实业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4312.80万元,S建筑总公司在汕头市地税局以预缴方式已就该项业务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税款均在工程所在地东莞市申报缴纳。


  S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工程款4312.8万元转入总公司账户,S建筑总公司在账面上将该笔收入记录到东莞分公司的往来科目中,账目中所附的原始凭证为S建筑总公司开具的同样金额的建筑业发票。虽然该企业账面上对该项目一直未作收入结转和成本费用归集处理,但检查人员对S建筑总公司调取的相关资料以及电子取证取得的资料分析后,并未发现企业在对东莞该工程项目施工时有获得其他收入的迹象。


  项目施工合同、账簿信息、发票开具、企业申报情况……企业东莞项目初查并未发现异常,难道举报信所称企业偷税情况有误?


  2 异地调查 甲方承压道真相


  案件涉及异地施工工程,鉴于企业调账检查并无效果,检查人员调整检查思路,决定从工程建设方及工程所在地入手,通过实施外围调查打开局面。


  在东莞市税务机关的配合下,检查人员对S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实施核查,重点检查举报材料所称的M市场工程项目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东莞分公司提供的合同、工程结算资料中所载信息与检查人员从S建筑总公司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一致。东莞分公司账务情况和其与总公司的资金往来记录等也与总公司账面情况相符。


  检查人员随后对工程建设方开展调查取证。但当检查人员来到项目甲方R实业公司时,企业负责人却以外出为由避而不见。同时,企业财务人员也表示,因负责人外出,无法向检查人员提供工程结算汇总表等重要财务资料。


  R实业公司为何不配合调查?在掩藏什么?企业的反常行为,加重了检查人员对该业务项目情况的怀疑。


  检查人员随即加大对R实业公司的调查力度,一方面前往该工程项目所在地实地调查该工程项目完工落成的真实情况、建设情况并拍照取证;另一方面通过电话多次联系R实业公司负责人,告知其拒不提供涉税材料、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情节严重将会承担法律后果,企业涉税信用也将会产生污点,要求其慎重考虑,并主动配合检查人员调查。


  经过多次联系并进行税法宣传,R公司负责人终于答应配合调查,并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与项目乙方S建筑总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签订的9份《工程施工合同书》,以及其他相关建设施工的凭证资料。


  R实业公司负责人向检查人员承认,S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先后与R实业公司签订了8份合同,承建了M市场工程的8个项目,项目预算总造价1.1亿多元,工程项目目前已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1.2亿多元。S建筑总公司与R实业公司负责人私下协商,以工程款结算时给R实业公司一定金额的返还为条件,让R实业公司与其再额外签订1份金额为4312.8万元的工程施工合同,并通过“制作”相关结算凭据,达到少缴税款的目。


  在利益驱动下,R实业公司同意了S建筑总公司的提议,结算时将工程款分4次支付给S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S建筑总公司收到4312.8万元工程款后,开具相应金额建筑业发票给R实业公司入账,其余3笔共计7961.16万元工程款,则由东莞分公司开具收款收据给R实业公司,并未入账。至此,S建筑总公司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方式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3 晓以利害 企业认错缴欠税


  检查人员对R实业公司提供的合同、凭证等取证后,立即赴S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核查,面对检查人员的证据,该分公司负责人承认R实业公司负责人讲述的情况属实,除4312.8万元工程款外,R实业公司支付的其余7961.16万元工程结算款,S建筑总公司东莞分公司并没有汇回总公司,而是按计划不入账、不申报将这笔款项“雪藏”了。


  经查,S建筑总公司在异地开展建筑施工业务的过程中,通过与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共隐瞒实际工程施工收入7961.16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汕头市地税局稽查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合计424.33万元、加收滞纳金417.17万元的处理决定。


  S建筑总公司接到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后,分两次补缴了280万元和144万元税费,随后以企业经营不景气,收入锐减和资金缺乏等为由,拒不缴纳其余税款和滞纳金。


  为使税款尽早入库,推动案件执行,检查人员加大了对企业的税法宣传力度,向该企业负责人讲解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并组织该企业负责人及近两年内被税务机关立案调查的涉税违法企业人员观看《税收“黑名单”里的罪与罚》专题片。看到专题片中违法企业因被列入“黑名单”后,银行贷款受阻、工程项目招投标被除名、企业负责人出行受限等内容,S建筑总公司负责人受到了触动,经过权衡,该负责人最终向检查人员表态,将遵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筹措资金补缴所欠税款。2017年5月24日,S建筑总公司补缴了所欠税款和滞纳金,案件最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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