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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首例跨省房地产公司融通资金反避税入库税金32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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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同时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2017年9月30日,随着济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济宁市地税局市中分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税款顺利入库,标志着济宁市地税局市中分局成功处置了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关联企业无偿融通资金反避税的税收风险任务。该税收风险自发起到约谈、处置、入库历经半年的时间,房地产企业最终主动补缴营业税522万元、企业所得税2181万元、土地增值税323万元、加收利息258万元,合计3284万元。


2017年,市中地税分局通过该房地产公司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企业财务报表分析2014年、2015年存在大额其他应收款项,该房地产公司存在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无偿借款的避税风险,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该房地产企业在济宁XX广场项目销售火爆,2013-2015年度连续三年蝉联济宁市楼市销冠。该房地产公司账面存量销售回款资金与该房地产公司集团发生了相关资金往来。2014年-2015年间调拨资金给关联企业无偿使用。同时2017年6月该房地产公司下属的酒店准备分立经营,涉及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


市中地税分局国际税收风险团队以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涉及避税疑点为风险点进行风险应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启动特别纳税调整中的转让定价调查程序,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特别纳税调整程序规定的流程开展工作。由于该房地产公司2016年3月在济宁的楼盘销售完毕,公司财务人员全部撤离,纳税申报委托给其关联的商业地产公司财务人员代办。市中地税分局国际税收风险团队与已到黑龙江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电话联系,向该房地产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告知企业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和提供涉税资料,经过反复磋商、协调和宣传解释,使该房地产公司认识到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同样需要遵守独立交易原则,重新按照相关原则自行调整补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缴纳税款的,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按照可比非受控价格,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及1年以下银行贷款基本利率,该房地产公司借给集团公司的资金应收未收利息为9246.81万元,应纳营业税及附加522.45万元。集团公司一直亏损,济宁房地产公司盈利,二者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存在差异,2014-2015年度应补交纳企业所得税2181万元,房地产公司所属的酒店分离涉及土地增值税调整,应纳土地增值税323万元。


关联企业间拆借资金多发生于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一旦违反关联企业间独立交易原则,就会少缴、不缴或者迟缴税款,侵蚀税基。济宁市地税局市中分局成功处置办结该税收风险,对有效规范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的税收征管很有借鉴价值。

来源:济宁市地税局市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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