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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新收入准则下,可明确区分服务如何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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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公司向零售商B出售1,000台手机,对价为100,000元。销售合同中同时包含一份广告合同,A公司需要向零售商B支付10,000元广告费,用于零售商B开展特定的广告促销活动。零售商B需要开展的特定广告促销活动,包括在重要位置的广告牌及当地媒体上投放广告。A公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提供类似广告服务。
情景一
如果A公司委托第三方提供类似广告服务,价格为10,000元。
情景二
如果A公司委托第三方提供类似广告服务,价格为8,000元。
在情景一和情景二下,向零售商支付的广告费应该如何计量?
用存货偿债,会计处理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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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应付客户的对价----决策树:
值得注意,收入准则的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所以,对于案例中的两个情景,会有以下不同考虑:
情景一
A公司委托第三方提供类似广告服务而发生的价格,与A公司支付给零售商B的广告费用10,000元一致,反映了服务的公允价值,所以手机销售的交易价格100,000元并不会受到向零售商B支付广告费用的影响。因此A公司手机销售应确认的收入为100,000元,另外支付给零售商B的10,000元应记为广告费。
情景二
A公司委托第三方提供类似广告服务的价格为8,000元,而A公司支付给零售商B广告费用10,000元,其中超过广告服务公允价值的2,000元为应付客户的对价,应视为对手机销售价格的抵减,因此A公司手机销售应确认的收入为98,000元(即100,000元-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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