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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新收入准则下,收入如何在各商品之间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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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销售精品茶叶和茶具的公司,其业务包括单独售卖茶叶、茶壶、茶杯等,也有组合出售的茶具套装。

公司的价目表显示产品的单独售价为:
茶叶:每罐3,000元茶壶:每把2,000元茶杯:每个200元
组合出售的茶具套装价格为2,600元(含一把茶壶和5个茶杯),茶叶通常不参与折扣销售。
2020年,顾客A与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5,600元的折扣价格从甲公司购买了一罐茶叶、一把茶壶和5个茶杯。
甲公司应如何将5,600元的收入在各商品之间分摊?
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时,需要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以使企业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交易价格能够反映其因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相关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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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要点一:分摊交易价格

合同中包含茶叶、茶壶和茶杯三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应当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 要点二:分摊合同折扣

顾客A购买了一罐茶叶、一把茶壶和5个茶杯,按价目表显示的单独售价简单相加累计为6,000元,而顾客A实际支付5,600元,表明顾客因为购买商品组合而取得了合同折扣,甲公司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分摊该合同折扣。


  • 要点三:合同折扣的部分分摊

甲公司通常以组合的方式出售茶壶和茶杯构成的茶具套装,茶具组合售价为2,600元(一把茶壶和5个茶杯的原价为3,000元),茶叶通常不参与折扣销售。A顾客以5,600元的价格销售了一罐茶叶和一组茶具,其折扣金额与茶具的组合售价折扣金额相同,因此甲公司拥有可观察的证据显示400元的折扣应当仅分摊给茶壶和茶杯。分摊后的交易价格为:茶壶和5个茶杯2,600元,茶叶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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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若本案例中甲公司通常也在配套出售茶叶和茶壶时提供折扣,则将该折扣分摊至任意两件产品的组合是不恰当的。相反,折扣将按比例分配至该三件产品。


来源:普华永道(本微信文章中的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可视为详尽说明,亦不构成普华永道的法律、税务或其他专业建议或服务。普华永道各成员机构不对任何主体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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