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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全国31省市契税适用税率政策集锦&热点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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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穗源编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即将(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期,各地也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明确了当地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市均已明确执行口径,如下正文,汇总供大家参考。记得关注我们公众号,第一时间了解最新财税动态。

目录

1.湖南: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宁夏: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3.山东: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4.贵州: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5.黑龙江:关于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6.西藏: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7.天津: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8.山西:关于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决定9.河北: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10.海南:关于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11.江西: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12.云南: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13.甘肃:关于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14.北京: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15.新疆: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16.陕西:关于批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的决定

17.四川: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18.安徽: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19.湖北: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20.广西: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1.内蒙古: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2.广东: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3.辽宁: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24.江苏: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5.福建:福建省适用税率和减免税具体办法方案

26.青海: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27.浙江: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8.重庆:关于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9.吉林:关于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30.上海: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31.河南: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温馨提示:蓝字部分直接点击了解


契税立法热点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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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7月27日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契税法》授权事项,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本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本省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国家另有免征、减征契税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解读
2021年7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决定》的背景和依据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三条授权省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内提出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以及提出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两种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为保障《契税法》今年9月1日在我省顺利实施,我省出台《决定》,明确了授权事项。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我省按照总体税制平移的思路确定了契税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并据实际情况,作了略微必要调整。
(一)我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维持法定税率(3%-5%)最低档不变。
(二)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本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此项优惠政策既延续了现有房屋征收、征用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又扩展到土地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权属方面,将土地和房屋的优惠政策进行统一,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本省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与现行规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77号)第四条第四款保持一致。
(四)国家另有免征、减征契税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我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实施优惠税率。《契税法》授权了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因此《决定》做了衔接性规定,对国家另有免征、减征契税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免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2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方案(草案)》。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决定:

一、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省人民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免征契税;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甘肃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补价的免征契税,支付补价的,对补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授权,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价格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补偿价格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国家对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的决定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草案)》。会议同意省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规定,统筹考虑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相关减免税政策如下:


一、陕西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按照契税法第三条授权,四川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安徽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规定,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部分情形下免征或者减征具体办法决定如下:


一、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具体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现将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第一条 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第二条 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减免契税:


纳税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纳税人选择土地、房屋产权调换,且无需支付差价的,对新换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第三条 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纳税人,免征契税。


第四条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对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未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国家有免征或者减征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授权地方明确事项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契税适用税率和相关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


辽宁省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减按3%征收。


二、契税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认定,免征契税。


三、契税特定情形减免税办法


符合上述规定(一)(二)项情形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应当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提请当地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提供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由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契税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目前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是法定税率范围的最低税率。根据《契税法》授权,我省契税立法体现税制平移的总体思路,遵循平稳过渡、公平合理、征管便利的原则,维持现行具体适用税率3%不变。考虑当前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及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本次立法暂不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同时,《决定》明确了《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的免征或减征契税情形的具体办法。


一是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契税我省适用税率和减免税具体办法方案》,明确全省契税税率为3%,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是对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省现行契税税率为3%,从二十多年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税制运行总体平稳,有力促进了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契税立法遵循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思路,平移现行税率。


同时,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及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情形,《方案》明确了减免税办法:


一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情形,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过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我省契税税率保持不变,仍旧是3%。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方案》提出,一是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二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三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据省财政厅副厅长王鹏介绍,为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授权事项,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在对全省房地产市场运行和契税征收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并广泛征求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及纳税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保持我省现行契税税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思路,形成了此次表决通过的《方案》。


《方案》确定的契税税率与现在执行的税率有何变化,是否会增加纳税人契税负担?针对社会比较关心的问题,王鹏表示,“目前,我省契税不分地区和税目,税率均为3%。但在实际执行中,房屋权属交易有1%、1.5%、2%的优惠税率,家庭第三套房及以上、非住宅房屋、土地权属交易等适用税率为3%。考虑到房屋权属交易税费关注度高、牵涉面广,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此次拟定的契税税率,是平移现行3%的适用税率,也是《契税法》规定的3%-5%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同时与周边省份税率保持了一致。因此,今年9月1日《契税法》和我省《方案》施行后,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税率将继续执行,不影响个人购买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不会对纳税人实际税负产生影响。这也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有利于保持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解丽娜)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国家对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认定,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免征契税。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治税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会议决定,批准吉林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免税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对落实契税法授权事项拟订我省契税税率及特定情形减免税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契税法立法要求,吉林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对落实契税法授权事项拟定我省契税税率及特定情形减免税(征求意见稿)》,拟订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拟调整为:全省个人住房3%税率不变,将土地和其他房屋税率由5%降至3%。


二、我省契税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为保持政策连贯性,本次拟继续对以上两种特定情形予以免税,在征管中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执行口径。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将本市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1年8月19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说明》,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方案(草案)的议案》。会议同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统筹考虑我省契税征管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河南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免征契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纳税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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