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层机制
2013年11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启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层机制试点工作》和《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将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机构的业务优势,启动建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层机制。主承销商分为A类主承销商和B类主承销商,同时并试点启动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的市场评价工作。地方性银行经市场评价获得B类主承销业务资格的,可在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主承销业务。
一、建立分层机制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队伍建设,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协会公告[2011]1号,以下简称《评价规则》,2014年3月4日有所修订)等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启动建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层机制相关工作。
二、主承销商的分层
为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机构的业务优势,优化配置市场资源,建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层机制,主承销商分为A类主承销商和B类主承销商。
⒈A类主承销商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现有主承销商均为A类主承销商。
⒉B类主承销商可在限定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⒊B类主承销商自获得业务资格之日起一年内应与A类银行主承销商联合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管理规则尽职履责开展相关业务,如在联合主承销期间发生未尽职履责或违法违规事项的,将适当延长联合主承销时间。
⒋B类主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刑事、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的,取消其业务资格。
三、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的市场评价工作
为推动多层次主承销商队伍建设,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和市场成员意见,试点启动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的市场评价工作。地方性银行经市场评价获得B类主承销业务资格的,可在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主承销业务。
⒈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适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见附件1)。
⒉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承销类会员应具备公司信用类债券承销业务经验。
⒊参评机构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加市场评价:
①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
②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③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⒋请参评会员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见附件2)要求的内容与格式,于2013年11月25日17点之前将相关材料送达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⒌请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市场成员代表按照《评价规则》及相关规定配合做好评价工作,并在有效时间内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独立、客观、真实。
附件:
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
⒊有关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制度评价指标的说明
注:本文封面照片为金光穿洞,取自高雅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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