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清算业务规则(试行)20190731
2019年7月3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19〕252号),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清算业务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用质押券业务),维护相关参与主体合法权益,防范交易清算风险,提高交易清算效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共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通用质押券业务是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参与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质押专户,上海清算所对质押专户的债券按照折扣率进行计算,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开展回购交易。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业务参与者需自行确定回购金额、利率和期限等要素,而对应的质押券由上海清算所自动选取、质押并进行存续期管理,包括估值盯市和质押券替换等。上海清算所按集中清算方式进行清算结算。
第三条 交易中心作为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平台,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和中央对手机构,分别为通用质押券业务提供交易、担保品管理、集中清算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 上海清算所实行分层净额清算制度。上海清算所负责与清算会员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结算。非清算会员可通过综合清算会员参与通用质押券业务,并由代理其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先行承担相应权利义务。
第二章 业务参与者及账户设置
第五条 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符合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的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参与者,可申请参与通用质押券业务。
所有已成为债券净额清算会员的参与者,可申请直接参与通用质押券业务。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非清算会员,可向债券净额综合清算会员申请参与通用质押券业务,并由综合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报备开通业务权限。
第六条 参与通用质押券业务前,业务参与者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中央对手方清算相关协议,认可和遵守上海清算所就担保品管理的相关要求,完成与上海清算所的联网并符合规定的其他要求。综合清算会员开展代理清算业务前,还需与非清算会员签订代理清算协议并提交上海清算所备案。
第七条 通用质押券业务与债券净额清算业务共用资金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用于净额轧差后的资金结算、管理和核算清算会员缴纳的保证金。清算会员应授权上海清算所对资金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进行直接借记或贷记处理。
第八条 上海清算所为通用质押券业务参与者开立质押专户,用于存放业务参与者提交的、拟融资或已融资的债券,并授权上海清算所对质押专户进行直接借记或贷记处理。上海清算所为业务参与者开立的质押专户与业务参与者的债券账户保持一一对应关系。
第九条 业务参与者应指派两名以上清算专员和一名风控专员,代表其与上海清算所进行业务联系。清算专员、风控专员应参加上海清算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清算会员对其指派的清算专员、风控专员在上海清算所的通用质押券业务活动负责。
第十条 上海清算所使用以自身名义开立的清算资金账户、违约处置资金账户和违约处置证券账户,用于办理通用质押券业务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存放违约处置时暂不交付的资金和债券。
第三章 合资格债券与折扣率
第十一条 上海清算所负责设定可纳入通用质押券业务的合资格债券标准。业务参与者使用合资格债券作为通用质押券业务的担保品。
第十二条 上海清算所对质押券提供自动选取、估值盯市等集中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者应确保交易存续期担保品价值足额。
第十三条 合资格债券折扣率根据主体信用水平、债券剩余期限、价格波动和市场流动性等设定。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通用质押券业务的合资格债券和折扣率,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第四章 质押专户总价值与额度管理
第十四条 质押专户总价值基于业务参与者质押专户的债券数量、估值、折扣率等计算。若质押专户总价值不足以覆盖存续期交易的,业务参与者应按上海清算所要求及时补库。
第十五条 业务参与者的交易额度包括可融资额度和可融出额度。可融资额度基于质押专户总价值计算,用于管理业务参与者融入资金的规模。可融出额度基于业务参与者申报的可融出限额计算,用于管理业务参与者融出资金的规模。
第十六条 业务参与者进行通用质押券交易,需满足额度管理要求:即业务参与者每笔正回购交易对应的到期结算金额不得大于实时可融资额度,每笔逆回购交易对应的首期结算金额不得大于实时可融出额度。
第十七条 上海清算所每日日间和日终分别为业务参与者计算交易额度,传输至交易中心。每日日间交易休市时段前,交易中心根据上一工作日日终的额度及机构实时报价交易情况进行额度管理;每日午间休市时段后,交易中心根据当日日间额度及机构实时报价交易情况进行额度管理。
第五章 质押券出入库管理
第十八条 业务参与者需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端主动提交质押券出入库指令,包括入库、日终批量出库、实时出库、替换。质押券出入库处理完成后不实时更新可融资额度,每日日间和日终后,上海清算所统一计算可融资额度,并传输至交易中心进行额度管理。
第十九条 质押券入库申请实时处理,上海清算所将相关债券由债券账户划转至质押专户。质押券入库处理成功后实时计增质押专户总价值。
第二十条 质押券出库申请分为日终批量出库和实时出库,上海清算所将相关债券由质押专户划转至债券账户。日终批量出库申请在结算完成后批量处理,实时出库申请实时处理。质押券出库处理成功后实时计减质押专户总价值。
第二十一条 质押券替换申请实时处理,上海清算所将换入的债券由债券账户划转至质押专户,换出的债券由质押专户划转至债券账户。质押券替换处理成功后实时更新质押专户总价值。
第二十二条 上海清算所根据合资格证券列表等要求确定强制出库的质押券列表,在满足价值检查条件后自动将债券从质押专户划转至债券账户。
第六章 交易
第二十三条 业务参与者需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并遵守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交易中心为具备通用质押券业务参与资格的市场成员维护通用质押券业务交易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为通用质押券业务提供报价交易、信息查询等交易相关服务。业务参与者需在额度范围内进行交易,无需约定具体质押券。交易达成后,本币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交单,其中显示交易对手为上海清算所,并由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质押担保品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通用质押券业务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交易时间为每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5:30。
第七章 清算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上海清算所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清算系统)实时接收通用质押券业务成交数据,并进行风控检查和轧差处理。通用质押券业务与债券净额清算业务的资金实行统一轧差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风控检查的成交数据,上海清算所将交易纳入净额处理,并承继应收或应付资金清算结算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上海清算所对通用质押券交易头寸进行实时风险监控。上海清算所可视监控具体情形,对业务参与者采取风险提示、追加保证金、暂停通用质押券业务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上海清算所对当日结算的净额交易的资金进行最终轧差,计算各清算会员最终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并通知清算会员。
第三十条 清算轧差完成后,上海清算所将所有未进行到期结算的回购交易与质押券进行一一匹配。资金结算开始时点,根据日终资金轧差结果完成资金结算。结算截止时点尚未补足应付资金的,进入违约判定,并按第八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业务参与者应以上海清算所发送的业务通知单为依据,严格履行相应义务。业务参与者应及时做好业务通知单的核对工作。如有异议,业务参与者应在结算完成后及时向上海清算所书面提出。非清算会员应由代理其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在结算完成后及时向上海清算所书面提出,上海清算所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章 违约处理安排
第三十二条 清算会员发生以下情形的,在通用质押券业务中构成对上海清算所违约:
⑴清算会员未按时足额交付结算资产的,为结算违约。
⑵清算会员未按时足额交纳最低保证金、变动保证金或特殊保证金的,为保证金违约。
上海清算所有权视情形对违约清算会员采取包括书面警告、暂停通用质押券业务资格、暂不交付质押券、计收违约金、强行平仓、终止清算会员资格等在内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上海清算所按以下流程完成结算违约处置:
⑴清算会员自营清算业务或代理清算业务发生结算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可将该清算会员及未履约非清算会员当日到期交易对应的质押券以及其他上海清算所有权处置的债券转入违约处置债券账户,暂停该清算会员通用质押券业务权限,并逐日对该清算会员计收违约金。
⑵上海清算所启动银行授信等应急机制,完成对未违约方结算。上海清算所当日对违约资产流动性补入不足的,按照受影响业务参与者最少的原则选择延迟交付方,并逐日支付违约金。
⑶违约清算会员应于规定日期、规定时点前足额补交违约资产。部分补足应付资产的,清算所按照剩余资产缺口的一定比率(大于100%)冻结其质押券。
⑷违约清算会员于规定日期、规定时点前足额交纳违约资产、违约金至指定账户的,上海清算所释放其相应冻结资产。同时,将相应资产偿还授信机构或延迟交付方,并支付相关费用。未补足违约资产和违约金的,上海清算所启动后续违约处置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对冻结资产的市场出售、对交易的平仓拍卖等。
⑸待处置资产全部处理完成后,将处置资产售出所得偿还授信机构或延迟交付方。
第三十四条 上海清算所按以下流程完成保证金违约处置:上海清算所根据保证金缺口逐日对该清算会员计收违约金。同时,上海清算所有权视情形通过书面警告、暂停通用质押券业务资格、暂不交付质押券、强行平仓、终止清算会员资格、司法诉讼等措施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综合清算会员代理业务发生违约的,综合清算会员应将客户违约及处置情况通报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有义务协助综合清算会员对非清算会员违约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清算会员违约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违约清算会员承担。如违约清算会员未能按规定交纳,上海清算所参照集中清算业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保证金、清算基金和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七条 通用质押券业务保证金包括最低保证金、变动保证金和特殊保证金。本规则所称保证金指用于通用质押券业务的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自营业务计算自营保证金要求,对综合清算会员的代理业务计算代理保证金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最低保证金根据业务参与者作为逆回购方申报的可融出限额、保证金率计算,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情况下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时可能产生的损失。上海清算所有权视业务情形调整清算会员的保证金率。
第四十条 变动保证金是清算会员根据上海清算所的规定交纳的现金,由上海清算所根据风险监控情况确定。风险监控指标主要包括业务参与者的已融出额度、欠库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清算所有权要求清算会员及时追加保证金:
⑴清算会员资信状况恶化;
⑵清算会员自营或代理业务发生欠库,且未根据上海清算所的要求按时足额补库的;
⑶清算会员自营或代理业务的资金融出金额大幅超过其正常水平;
⑷保证金率调高;
⑸上海清算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保证金、清算基金、风险准备金的其他规定,参照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市场监测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对通用质押券业务的交易、杠杆率、担保品等各类交易、结算信息开展日常监测,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对通用质押券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规定另行公布。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各类有关时间或时点要求、相关比率进行调整,公告后实施。
注1:本文封面照片取自刘芳菲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学习金融-子业务二-银行间”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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