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产品延期募集的监管要求20170523
2017年5月23日,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发布《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17年第5期总第18期)对公募基金产品延期募集提出了监管要求。
公募基金产品注册制实施以来,行业发展活力得到释放,基金产品申报数量和类型快速增长,基金行业整体稳步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基金产品申报及发行追逐热点、大量基金产品批文超期未募集、“迷你基金”数量不断增多等。针对上述问题,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切实具备注册产品相适应的条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部前期作出相应监管安排(2016年第11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基金产品注册制的监管要求20161130》),主要为:在基金产品注册审查过程中,对于存在短时间内大量申报基金产品、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数量达到或者超过已批复未募集基金产品总数的60%、“迷你基金”数量较多、基金经理“一拖多”、一年内被采取两次以上行政监管措施等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我部将委托相关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相关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一是,对防止行业盲目大量申报产品、刻意囤积批文起到了较好的提醒、警示作用;二是,基金管理人申报产品趋于理性,盲目扎堆申报产品的现象有所缓解;三是,基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有关措施,根据市场和投资者需求合理安排产品发行或变更注册,逐步消化超期批文。
近期,我部注意到,由于注册制以来行业长期积累的超期未募集产品批文数量较多,短期内消化大量超期产品批文存在较大压力。考虑到行业的现实困难,为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进一步完善对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的监管安排:对于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允许基金管理人自行选择是否延期募集。延期募集的,应当及时提出延期募集备案申请;不再延期募集的,应当作出相关专项承诺,后续不再启动超期未募集产品的发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进行认真梳理、统计、分析,客观评估有关情况,于2017年6月5日前向我部提交产品处理方案说明及相关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详见FIRST 系统)。逾期未报送书面正式材料的,后续不再接收。
今后,基金管理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基金产品达到2只及以上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至相关情形消除前,上报的所有基金产品均适用6个月的注册审查期限(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
1、2017年6月1日后准予注册的基金产品出现超期未募集情形的;
2、2017年5月31日前已准予延期募集备案的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未在案回函要求的有效期限内进行募集的;
3、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准予注册的基金产品,未在2017年12月1日前进行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应强化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理性规划和申报基金产品,共同维护市场效率和秩序。
注1:感谢毛灵俊提供《机构监管情况通报》汇编!
注2:本文封面照片为日本之行,取自梅雷军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3: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基金运作”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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