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59:关于悬赏广告的相关裁判规则8条
来源:法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民法典》第499条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本条最明显的变化在于删除了原规定中关于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规定,不再直接以《合同法》第52条的合同无效情形对悬赏本身的效力进行评价。同时,本条取消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完成悬赏的行为人支付报酬的相关表述,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采用了“可以请求支付”的表述,体现了法律对于拾金不昧的倡导性;将原规定中“完成一定行为”的表述修改为“完成特定行为”,也即对于悬赏指向的行为进行了特定化,对于界定悬赏行为是否实际完成具有规范价值。
【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
(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1.微信用户通过软件点赞的方式完成悬赏广告活动任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该点赞行为无效——蔡某诉宁国某公司悬赏广告纠纷案
案例要旨:经营者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奖集赞活动,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参与邀请,如果参与者完成一定行为即可领取奖品,该行为构成要约,微信用户参与该项活动,转发广告至朋友圈集赞,即为承诺,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微信用户通过使用点赞软件完成任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该点赞行为无效。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4月28日第3版
2.悬赏行为一经完成,悬赏广告发布人和悬赏行为完成人之间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叶某诉五山公司悬赏广告纠纷案
案例要旨:悬赏广告是以广告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系实践性特殊法律行为,当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后,在悬赏广告发布人和悬赏行为完成人之间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有获取报酬的权利。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2日第3版
3.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应该按照所发布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
案例要旨: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约定的报酬。任何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则应该按照所发布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案号:(2002)辽民一终字第3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
4.悬赏广告中没有明确悬赏金额的,根据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悬赏人应当给付与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确定行为相适应的报酬——潘家伏诉枝江市光红氨基酸有限公司环境违诺举报奖悬赏广告纠纷案
案例要旨:悬赏广告中明确了悬赏金额的,悬赏人应当按照自己承诺的金额给付行为人报酬。悬赏广告中没有明确悬赏金额的,根据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悬赏人应当给付与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确定行为相适应的报酬。
案号:(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145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选编(民事与行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7月版,第293~297页。
5.法院对于网络“人工刷量”行为不予支持——小赵诉华多公司网络悬赏广告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人工刷量”行为不符合网络悬赏广告悬赏的目的,实际上是采用欺骗方法制造完成特定行为的假象,进而利用悬赏活动牟利,无权要求支付奖励金额。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例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年09月17日
6.有特定给付的“比价悬赏”宣传构成悬赏广告——周某诉甲公司、乙商场悬赏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悬赏人在宣传手册中公开表示,只要有人完成差价比较行为或举报行为则可获得差价赔偿金或奖金,即悬赏人向完成行为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具有明确性。因此“比价悬赏”是特殊的邀约,符合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网 2015年2月19日
7.单位内部制定的奖励办法属于悬赏广告——张某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悬赏广告纠纷案
案例要旨:单位内部制定的奖励办法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主体,凡完成该办法规定成果的都应得到相应的奖励,从保护当事人利益方面来看,应当将其认定为悬赏广告。
审理法院: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南阳法院网2012年11月12日
8.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支付报酬——刘某诉尹某悬赏广告纠纷案
案例要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不得主动请求给付报酬,而法律并没有禁止权利人支付报酬,如果权利人自愿选择支付报酬,则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必须尊重其处分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0年07月02日
1.关于悬赏人与应征人
将发出声明之人称之为悬赏人当无争议,为交流的便利,亦应赋予“完成特定行为之人”一个较为简洁的称呼。陈卫佐先生在其译注《德国民法典》中,将其翻译为“应募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将优等悬赏广告中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称之为“应征人”。这与《辞海》对悬赏的解释“出具赏格,招人应征”,是一致的。可以使用“应征人”指代按照悬赏广告完成特定行为的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没有限制的情况下,悬赏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机关法人也可以成为悬赏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02)辽民一终字第38号鲁某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和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监他字第14号复函所答复的张某东与平阴县平阴镇人民政府追索奖励费纠纷案的悬赏人均为国家机关。应征人一般应为自然人,因机关法人一般负有法定的职责,其履行法定职责是义务,又不可在职责范围之外行事,故机关法人不能作为应征人,其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没有限制,一般可以作为应征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效力,应根据本法(《民法典》,下同)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的有关规定认定。
2.行为人不知悬赏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请求问题
本条(《民法典》第499条,下同)并未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本条并未将知道悬赏广告的存在作为请求支付报酬的前提,所以悬赏人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从比较法解释的角度,《德国民法典》第657条明确规定,即使行为人未顾及悬赏广告而实施行为亦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64条亦规定“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广告行为之人”也有取得报酬请求权。故悬赏人以行为人事前不知道有悬赏广告存在为由拒绝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3.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
悬赏人应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当完成特定行为的有数人时,如何确定数人的报酬请求权需要区别情况确定。首先是根据悬赏广告的内容确定,如果悬赏广告对此没有声明的,参照域外立法例,规则应为:(1)最先完成的有报酬请求权;(2)同时完成的,均等比例享有报酬请求权。
4.悬赏广告的撤回与撤销
按照契约说,发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本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销。本法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据此,在公告发布前,可以撤回悬赏广告,而一旦发布,即应适用撤销的规则。对定有完成行为期限的悬赏广告,不可撤销。对于可撤销的,应在特定行为完成前以与此前同样的方法撤销。
5.报酬数额的确定
悬赏广告中未明确报酬的数额,只是以“必有酬谢”“必有重谢”表述,悬赏人与应征人容易就报酬的数额发生纠纷。在确定报酬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广告的表述,“酬谢”与“重谢”显然不是一个程度的报酬;二是悬赏人的受益情况,例如遗失物的价值、特定劳动成果的市场价值等;三是应征人为完成特定行为所付出的合理成本和费用,这是报酬必须覆盖的。
(以上观点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266~268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东与平阴县平阴镇人民政府追索奖励费纠纷一案的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平阴镇政府于1996年6月6日下发的平镇政发〔1996〕7号《关于在工业园内引办项目、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优惠政策》中第七条关于引资奖励的内容属于悬赏广告。镇政府承诺“对引进独资(外资、合资、内资)项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该悬赏广告未对引资人的主体资格作出限制。张树东作为引资人,完成了引资项目,享有奖励请求权。镇政府未履行承诺引发的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张树东完成招商引资的行为不是经营活动,不适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禁止的“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
故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张树东要求镇政府履行承诺的主张应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再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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