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琐记:你不知道为了不泄露隐私,法院的裁判文书有多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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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裁判文书,特别是家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以往这并不是个问题,早年间无论是法院干警还是普通公众,保护隐私观念并不强烈,另一方面即便隐私暴露,也缺乏传播的手段。但是今时不同以往了,当事人保护隐私的观念越来越强,司法公开的力度越来越大,信息传播手段也越来越丰富高效,判决书中的哪句话,手机一拍发到网上,也许全世界就都知道了。真是形势严峻啊。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法院的裁判文书从格式到内容都煞费苦心。例如无论是判决书还是调解书,按照总公司的文书格式要求,不再载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文书内容上,也尽可能避免出现敏感内容,例如对双方婚姻的一些情况作淡化处理。但是很多事还是无从预料。橙子有一回审理一件离婚案件,经过努力最终调解,原、被告都很满意,结果第二天作为被告的女方及其家人怒气冲冲的来法院找到橙子,情绪激烈的说调解书的内容对女方有污蔑。我听得一头雾水,耐心听了一回才明白,文书中载明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到要求离婚的一个理由是女方没有生育能力。橙子解释说这只是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而且法院并没有认可啊。女方的家人很激动,表示就是不能这么写,不然可能影响女方今后的婚姻,怎么解释也没用。最后再次召集原、被告来到法院,交出原来的调解书,下发了新的调解书,新的调解书删掉了女方不能生育的那句,这样才让女方满意。有了这次教训,橙子今后再出具调解书,都会主动的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化。
当然,最釜底抽薪的方法,就是让当事人不必出示裁判文书。因此各级法院纷纷建立了《离婚证明书》制度,即经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案件,在调解书和判决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凭本人身份证并携带裁判文书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核实无误后,由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只记载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和身份证号、裁判文书案号和生效时间、双方当事人离婚等必要信息,避免了上述问题。去年有一阵橙子的朋友圈被上海法院发出《离婚证明书》的新闻刷屏,其实这项制度好多法院都早已建立,橙子所在的法院也有,只是《离婚证明书》不如上海法院制作的精美罢了。
近年来,司法公开的力度越来越大,其中一个重大举措就是裁判文书上网。文书上网是好事,但确实有可能暴露当事人的隐私,因此一开始要求调解书不上网,判决书上网要隐去当事人的信息。但这种做法带来两个麻烦,一是文书上网前隐去当事人个人信息的工作主要由书记员手工操作,这无疑加大了法院一线干警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文书涉及隐私的地方并不只在于当事人个人信息,事实查明部分涉及当事人个人信息的地方简直是防不胜防,而且有的信息法院干警觉得不算隐私,而当事人特别是对判决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坚持是隐私。我就曾有一个家事案件,尽管裁判文书上网前已经经过了处理,但是败诉的原告坚持认为事实调查部分提到涉诉房屋,这个房屋目前由她居住,涉及到了她的隐私,并不依不饶的一直投诉到了总公司,最后按照上级要求息事宁人将文书撤下了事。
最近,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再网上公布,橙子并不清楚这个决定的涉及范围,也不知道当事人对这个决定的态度,但是很多律师朋友显然不太支持这个决定,毕竟分析研判生效的裁判文书对于法律工作者正确适用法律是很有帮助的,但是甘蔗没有两头甜。只能说,法院为了不让裁判文书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做了很多工作,而且这项工作还要继续做下去,如何平衡好司法公开和隐私保护,法院人任重道远,也希望全体法律人乃至社会公众更多的理解、参与并共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