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看守所死亡事件始末!(附视频《“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裸嘢李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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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文源自网络
源自法律园地
黎朝阳,桂林平乐县人民法院二庭审判员。2007年3月22日,桂林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传唤黎朝阳。11天(4月2日)后死在兴安县看守所,身上有明显外伤。相关部门“都闪烁其词,没有人肯说死因是什么,也没有人作任何解释”。
18天状告无门,死者黎朝阳的家人终于上网喊冤,他们选择了最高人民法院旗下的中国法院网。2007年4月21日,中国法院网报道了这一新闻。
中国法院网报道说,这是第一起全国法院工作人员被检察机关传讯而当场暴亡的案件。之前,2004年3月8日,曾有江西景德镇法官刘江因依法办案,被冠冕堂皇的犯罪分子、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指使手下打手立案传讯,江西省检察院的打手们对刘江实施多次殴打、酷刑并将其残酷致残。而从2007年3月23日——4月2日,在这短短的11天内,在人民公安的看守所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我曾经关注过的广西法官黎朝阳在看守所“暴死”事件。
法官离奇死在看守所
2007年4月21日,中国法院网的记者注意到他们网站法治论坛上的一个帖子《桂林平乐县法院法官离奇暴死于看守所中》。帖子发表于20日晚7时许。
文章以黎朝阳妻子的口吻进行陈述称,“3月22日被桂林市检察院的干警传唤去问话及写认识。24日下午3时30分左右接到平乐县检察院干警说是代替桂林市检察院发的《刑事拘留通知》(传真件),拘留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此后无任何与家属联系的方式(如电话或是见面)。
“直至4月2日13时30分接到平乐县法院通知,叫我丈夫的弟、妹一起到兴安县看守所去看看(已换拘留所,无人通知),我及丈夫的家属匆忙赶至兴安县看守所(18时10分),吃完晚饭于20时10分与兴安看守所所长谈话,所长说我丈夫已于2日上午8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告知死因不明,当时我及我丈夫家属提出要见死者一面均被拒绝。后在我们强烈要求下才看到尸体,发现死者从头到脚都有伤痕,与看守所解释的死因完全不符。”
没有任何说法
2007年4月21日中午,中国法院网以《广西法官黎朝阳全身伤痕离奇暴死看守所》为题报道了这一新闻。报道中提到:“亲属询问相关部门负责人均闪烁其词,没有人肯说死因是什么,也没有人作任何解释。其后,死者亲属到桂林市人大、市政府、市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信访,均是敷衍了事,并没有给任何说法。”
中国法院网的记者与平乐县法院取得联系,对方确认了黎朝阳的死讯,但表示死亡原因不明。
被送到医院时已无心跳
曾对黎朝阳进行抢救的兴安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的一名医生对本报记者表示,她没有参与抢救,但基本上大家都知道这回事。她了解的情况是:2007年4月2日上午,黎朝阳被看守所的人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事前并没有打过急救电话。黎到医院时已无呼吸心跳,心电图呈直线,瞳孔放大。但值班医生仍对其实施心肺复苏术,抢救无效,于8时50分宣布死亡。
黎秀清说,参与抢救的蒋医生告诉她,黎朝阳送到医院时是裹在一床被子里的,身上未着衣物,浑身青紫。
黎秀清说,家属4月2日要求见尸体,得不到同意,对方称一定要以“组织的名义”才能看。35名家属第二天同时去了兴安县殡仪馆,在他们的强烈要求下,才终于见到了黎朝阳的尸体。黎秀清称,被传唤前黎朝阳的身体很健康,门牙也无缺损,但他们见到的尸体则有明显的外伤痕迹。
记者见到了死者家属传来的十多幅尸体照片,外伤最明显的就是鼻下一处约15厘米长的伤口,已被缝合,超过10针,上门齿也少了两颗。另外,喉部有一圆形红色淤痕;右腰侧面有一长条状紫色伤痕;背脊上有两处一元硬币大小深褐色印记;两小腿内侧有鲜红色斑块。
令人质疑的死因调查结论
黎秀清曾冷静地拍下了哥哥身体上的多处伤痕。照片上,黎朝阳的鼻梁与嘴唇之间裂开一道与唇等宽的口子,两颗门牙崩断;脖根处至臀部的皮肤泛紫红色,右腿外侧、左腿膝盖与肩膀上的淤血清晰可见。
黎的家属曾与桂林兴安县公安局签订协议,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庭鉴定研究所做二次尸检鉴定。“死亡时间已有两个半月,我们再次解剖,占有的材料太有限。”法大法庭主任法医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常林回忆。尽管如此,他们得出了与桂林市公安局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的结论:黎朝阳仅双腋下、双腘窝及双足底暗红色改变,不排除与死后血液坠积有关;尸体病理学改变符合窒息所致死亡的特征,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直白地说,黎朝阳几乎不可能是躺着死的。”常林告诉本报记者,血液坠集通俗说即尸斑,形成于悬空不受力的部位,人躺着死亡,血液在腰背部坠集,与床接触的臀部则是苍白的。而黎的尸斑出现在双腋下、双腘窝及双足,这意味着其死时身体悬空,或是坐着。此外,黎朝阳肺泡的呼吸比正常过度,肺部充血、扩张,这表示他的身体曾受到外力的固定或限制,且时间较长。
但2007年4月29日,调查小组仍排除了黎朝阳“中毒、受刑讯逼供的可能”,宣布其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这个鉴定结论让家属无法接受。
死刑犯刑前检举:“死于虐待”
如同佘祥林案一般,检举人戏剧性的出现,使法官死在看守所一案终于逼近真相。在检举人出现之前,中国政法大学法庭鉴定研究所已对黎朝阳之死作出“体位受限”的结论,却被公安机关否定。
在被定性为“猝死”之后一年半,桂林法官黎朝阳死在看守所一事再起波澜。
2008年5月3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黎朝阳同监室犯人黄于新死刑立即执行。这名因口角争执,一怒之下刺死同村人的68岁犯人在与二女儿黄洁(化名)告别后,转向法官高喊,“我有重大情况要举报!”当庭喊出黎朝阳死于看守与同监舍犯人的虐待。
死囚黄于新的举报,让黎朝阳死亡真相出现大逆转。一切真相大白。
被吊死在窗户上的法官
根据黄于新的口述,黎朝阳在看守所“一直不服管”,2007年4月1日下午,黎又开始大喊大叫,还不肯穿裤子,看守暗示同监舍某些犯人把他拖出去殴打。打完拖回监舍后,黎朝阳“还是不听话”。看守又暗示犯人们把被单撕成布条,捆住黎的胸腹部,反吊在监舍的窗户上。次日早上8点,大家都起来吃早饭,才发现黎朝阳已经一动不动。
辩护律师黄莉曾经要求为黄于新做一份笔录,但被黄本人拒绝。黄于新透露,黎朝阳死后,“干部多次找14监舍的人谈话,不得外泄看到的一切”。
追责 所长民警均判刑
广西兴安县原看守所所长盘定龙妨害作证案与民警王万安虐待被监管人案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亲自督办、自治区检察院和南宁市检察院层层交办的重大案件。南宁市茅桥地区检察院受理后,于2008年7月—2009年2月将两案成功告破。
2009年2月,两案移交南宁市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3月26日、27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原兴安县看守所管教民警王万安,指使看守所服刑罪犯用布条捆绑黎朝阳,已犯“虐待被监管人罪”;看守所所长盘定龙,身为司法人员指使他人不如实作证、作伪证据,犯了“妨害作证罪”。
王万安辩称,值班民警周耀弟(另案处理)交代他捆绑黎朝阳,称已请示所长,他只是执行任务。但盘定龙否认了这一说法。盘说,当时来请示的民警没有说清楚是以捆绑形式制止黎朝阳违规行为,如果明确知道,他不会同意。对于指使他人不如实作证、作伪证据,盘定龙承认了此犯罪事实。
黎朝阳案发生后,曾经先后出现过多份尸检报告。其中第一份尸检报告是桂林市黎朝阳案调查组指定桂林医学院病理科、广西桂林临床病理诊断中心在4月28日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该报告认定,黎朝阳系猝死。
法院认定了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鉴定中心作出的尸检报告。该鉴定认为黎朝阳系因体位受限促发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低温因素对其死亡的发生存在辅助作用。通俗的解释为:被害人黎朝阳被布条捆绑于腰腹部位后,固定绑在该监所通风窗的铁条上长达15个小时,长时间被处于同一个姿势,促发其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同时,当时的低气温,是加剧黎朝阳死亡的因素之一。
法院认为此前鉴定依据材料不全,甚至有些鉴定还存在虚假成分。
公诉机关指控,黎朝阳死亡后,兴安县检察院、桂林市政法委调查组先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盘定龙未如实报告捆绑黎朝阳的真实情况。为隐瞒真相,盘还分别找事发当晚的值班民警王万安、周耀弟等人谈话,并安排他们分别找参与捆绑的服刑罪犯和14监舍的在押人员谈话,统一口径称黎朝阳躺在铺上已经昏迷。
周耀弟(另案处理)的供词中也承认,黎朝阳死后的当天上午11时许,盘定龙打电话让他马上到2监舍,向一名参与捆绑黎朝阳的被监管人交代不要乱讲。另一名看守所民警也交代受到盘定龙的暗示,当时盘定龙对她讲,“所里出了这么大的事,我们要保护老民警啊,这种事对我们看守所的声誉也不好”。
据了解,盘定龙和王万安指使他人不如实作证、作伪证据,导致桂林市政法委的两次调查结论是:黎朝阳在羁押期间,没有发现监管民警对其有体罚虐待的情况。
2009年6月1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被告人王万安、盘定龙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后果及认罪态度,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依法以王万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盘定龙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两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裁定。
思考:“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官暴死看守所的新闻引起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而法官们就更加关注此事,在法律人士浏览的、也是此次事件原始发帖地的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有许多篇帖子讨论此事。
北京刘晓原律师实名发帖称,“警察涉嫌犯罪后,办案警察对昔日的同事,也会采取刑讯逼供办法来获取他们的口供。在大家的印象里,只有平民百姓才会因涉嫌犯罪遭到虐待。他们的印象却是一个‘错觉’。在办案人员看来,只要你涉嫌犯罪被抓了,不管抓获前你是普通百姓、还是警察、法官,你都属于犯罪分子。对待犯罪分子,就应当‘一视同仁’,所以才有了警察和法官与平民百姓‘享受同等待遇’现象。在这个问题上,办案人员真正体现了‘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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