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岛”的辩护律师&交通事故私了的注意事项&视频:大美莽山[@裸嘢李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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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丽岛”的辩护律师
源自村东茶舍
1979年6月2日,《美丽岛》杂志社在台北成立,由黄信介任发行人,许信良任社长,施明德任总经理,姚嘉文、林义雄任发行管理人,张俊宏仁总编辑,其成员几乎涵盖所有本土精英。
创办《美丽岛》的目的是“要形成没有党名的政党,主张实行国会全面改选与地方首长改选”,旗下网罗了各派党外人士。这一充满异议色彩的政论刊物,销量最多时达8万册,影响空前。
1979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美丽岛》杂志在申请未获得台湾当局许可的情况下,仍组织游行活动,被台湾警方镇压,双方发生严重冲突。事后,台湾当局大规模收捕事件参与者,黄信介、施明德、张俊宏等共152名党外人士被抓捕。
台湾当局决定用“军事法庭”审讯此次事件。由于牵涉人员甚多,审讯受到国际传媒、欧美政府、人权组织的高度关切。为使审判过程公平公开,当局开放岛内外人士旁听,并同意被告委托律师辩护。
被告方闻讯,开始积极延揽律师,但这又谈何容易?
上世纪80年代的台湾政治氛围异常紧张,风声鹤唳人人自危。
对于参与美丽岛案件辩护的15位台湾律师来说,办理美丽岛这样重大敏感的政治案,不但影响前途和业务,而且还时刻存在灭顶之灾。
张德铭找到了陈水扁,这时刚到而立之年的陈水扁只是一名小有名气的海商法律师。打惯了赚钱的经济纠纷,面对这么一个棘手的案件,阿扁虽有意但又不敢冒然应允。
陈水扁的老师表示反对,说吃力不讨好,这个时候不要去接,如果去接,绝对会影响律师业务,现在当律师好不容易这么赚钱,又这么成功,如果接下来,很多人就不敢找你当顾问,也不敢把案件让你办。
踌躇不定的阿扁跟妻子吴淑珍商量此事,没想到妻子大义凛然地说:“当一位律师,如果说要自私不敢站出来替他们辩护,那么当律师还有什么用呢?”
陈水扁经过几番思想斗争,最终决定成为被告辩护律师团的一员,负责为主犯之一黄信介辩护。
相对而言,谢长廷的思想斗争就少得多。谢长廷1975年从日本留学返台后,曾任林义雄、姚嘉文等人创办的“中国比较法学会”秘书长,因此他当仁不让地接受姚嘉文妻子周清玉的委托,担任姚的辩护律师。
谢长廷当时跟家人说:“我们律师有的辩分尸案,有的辩强奸案,有的辩偷窃案,这个案件为什么不能辩护呢?除了有风险外,没有什么理由啦。如果这个案件来了,我们律师不敢辩护,其实没有资格再做律师。”
在张德铭及陈继盛两位律师的努力下,为美丽岛受难人组成15人的辩护律师团。他们是:尤清、江鹏坚、吕传胜、陈水扁、谢长廷、苏贞昌、张俊雄、郑胜助、高瑞铮、郑庆隆、张火源、张政雄、金辅政、郭吉仁、郑冠礼。
这群年轻律师第一次踏进景美的军事法庭,他们站上火线,这是冒险,也是对自己命运的挑战。他们让自己生命的脚步,踏进与国民党对抗的反对运动领域。
姚嘉文的辩护律师苏贞昌指出,过去谁替二条一的叛乱犯辩护,就会被视为叛乱犯的同伙,成为下一个被告,他说:“姚嘉文律师为余登发父子辩护,这次变成被告,我们为他们辩护,很可能就变成下一个被告。”虽然如此,他仍无畏地前往。
开明的蒋经国权衡再三,在1980年1月4日的《中央日报》上给事件定性:“高雄暴力案件的发生非常不幸,这是一桩‘法律’案件,对于涉嫌分子自应‘依法’秉公处理,尤其对于首、从应明确区分,毋枉毋纵。在高雄的暴力案件发生后,‘政府’一定‘依法’处理,今后不会影响我们推动‘民主法治’的既定政策及决心。‘民主法治’之路,是我们一定要走的路。”他坚持要好好开一次庭并全程录像,使媒体有史以来第一次进入“军事法庭”。
在开庭前当局为了缓解外界的非议,准许部分被捕者同家属通信,派国民党官员接见被捕家属代表。被捕者的家属同一些未被捕的党外人士积极活动,他们组团环岛慰问,并派出代表分别会见来台访问的女作家陈若曦、美国国会众议员代表团成员等人,争取更广泛的支持。
1980年2月20日开始,一场备受瞩目的审判开庭了,“警总军法处”以叛乱罪起诉黄信介、施明德、张俊宏、姚嘉文、陈菊、吕秀莲、林义雄等人,其他30多人则在一般法庭遭到起诉。
台湾当局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公开审判该案,开放岛内外人士旁听。
在法庭的审讯期间,每一个被告都有机会陈述。施明德、黄信介等人把法庭变成了民主讲坛而“大鸣大放”。
美丽岛大审判有了这15位律师的参与,法庭审判成了执政者与反对者政治理念相互碰撞的舞台。
辩护律师们明确指出所谓的“戒严令”本身就是非法、军事法庭也没有资格审理此案,应该不受理。
辩护律师还以长篇报告详述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以致审讯本身形同公开的政治大辩论。报纸、电台连续一周长篇累牍地报道大审情况,事无巨细,公布于众。
其实,辩护律师们不仅仅为被告在辩护,而且也是在为整个台湾地区的党外运动做历史性辩护。
媒体的广泛报导,再一次展现了台湾地区执政者与反对者的信念与力量冲突,让台湾民众接受到民主的洗礼。这次大审其实是审判国民党政府,《美丽岛》杂志未尽的事业,让国民党的“军事审判”完成了。
根据蒋经国“不能有死刑”的指示,1980年4月18日,“军事法庭”宣布判决结果:施明德处无期徒刑,黄信介处有期徒刑14年,姚嘉文、张宏俊、林义雄、林弘宣、吕秀莲、陈菊等处12年有期徒刑。后黄信介改判10年,其余六人为8年。此外,尚有三十余名人士被控以公然聚众施暴,其中一部分被处以1至3年的有期徒刑。
这次不寻常的辩护不仅成为律师们职业生涯的亮点,也成为很多人的人生转折点。他们中很多人由此成为台湾党外运动的主角,尤以陈水扁与谢长廷为代表。这两位出生贫寒的台大法律系校友,都因帮“美丽岛事件”打官司而名声鹊起,由此开始走上了从政之路。之后他们同时当选台北市议员并转进“立法院”,成为民进党新生代中最闪亮的两颗政治明星,相互争锋。
美丽岛大审判有了这15位律师的参与,法庭审判成了执政者与反对者政治理念相互碰撞的舞台。审理期间,被告人在庭上陈诉其政治观点,辩护律师亦详述“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以致审理本身形同公开的政治大辩论,并且均刊登在报纸上。
辩护律师们明确指出所谓的“戒严令”本身就是非法、军事法庭也没有资格审理此案,应该不受理。其实,辩护律师们不仅仅为被告在辩护,而且也是在为整个党外运动做历史性的辩护。“军事法庭”最终的判决结果:施明德处无期徒刑,黄信介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姚嘉文、张宏俊、林义雄、林弘宣、吕秀莲、陈菊等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后黄信介改判十年,其余六人为八年。此外,尚有三十余名人士被控以公然聚众施暴,其中一部分被处以一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美丽岛案件的审理,再一次启蒙了台湾民众,进一步激发台湾民众追求民主宪政的热情,也让美丽岛案受刑人的家属和辩护律师走到一起,成为80年代以后台外党外力量的中坚。以蒋经国为首的台湾当局,在党外力量的巨大压力之下,顺应民主宪政世界大潮,解除戒严,解除报禁,开放党禁,台湾地区终于送走了一党独裁的严冬,迎来了民主宪政的初春。
如今,台湾已走上了民主宪政轨道,昔日的勇者陈水扁已成为民主宪政制度下的罪人,时代变迁总是让人感慨不已,时代进步总是在必然中充满了许多偶然,不论怎么说,历史都不应该忘记这十五位曾经勇敢过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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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私了的注意事项
1、和手续不全车辆发生事故
机动车牌照、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标志,与缺乏这三种任何一种或以上的车辆发生事故不能私了。
2、当事司机酒驾或药驾
事故当事司机有饮酒、服用药品(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和吸毒驾驶行为的不能私了。
3、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有争议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事实或者形成原因有异议的、对责任划分有争议的,不能私了。
4、损坏了公共设施的事故
事故造成了公共设施和建筑物的破坏,不能只顾私事,忘了公事。
5、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通俗地说,单方交通事故是指不涉及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交通事故,即碰撞外界物体,自身车辆损坏,但外界物体无损坏或者无需赔偿。
6、无证驾驶或司机不能出示驾驶证
驾驶证过期、失效或者没有驾驶证开车上路,这肯定不能私了,需要交警判定具体是无证驾驶还是忘带驾驶证。
7、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
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比较复杂,当事车主很难判断具体责任情况。首先需要做的是报警及时对伤者急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1、行政区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行政区内的道路上发生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双方当事人均无《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列举的过错(也就是规定的第13、14、16条所列举的过错情况)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私了”后又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应当立案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尽量收集证据,尽可能准确地认定事故责任。
但由于现场已不复存在,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则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推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①即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②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负同等责任;
③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并经两次调解无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查看财产损失情况。
2、签订书面“事故事实”协议。
3、拍照或标划位置后撤离现场。
4、签订书面赔偿协议。
1、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一定要拍能反映实际情况的现场照片,留下证据。
2、如有人员受伤一定要及时送往医院,不可在事故现场就决定是否私了以及怎样私了。
3、根据检查结果再判定能否私了,如果发现伤势较重一定不要选择私了,及时报案。
4、伤势较轻微,并且协商私了后,双方要签署《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其中要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事故描述,事故处理方法、检查结果以及赔偿金额等信息,签字按手印,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1、《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签署之后可避免部分麻烦。比如如果一方告你肇事逃逸,该协议书即可作为有力证据。
2、但若私了之后如果后续检查发现伤势较重,存在重大误判的,可申请撤销私了协议。
3、《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成功撤销之后,必然会存在更多的赔偿。
4、一般保险公司都规定,事故之后48小时内如果不报案,则不立案。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及时上报保险公司,冒然私了,后续赔偿就得自掏腰包了。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对于 年 月 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 元人民币。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须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六、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源自民商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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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那个谁,这是我的车钥匙,车停在XX酒店车库,车牌是XXX,你帮我去开回来”。
乙:“好的”。
几天后警察蜀黍上门,以涉嫌盗窃车辆把乙带走,而甲已不见踪影,乙有口难辩。
类似案例还有在机场车站有人让你帮忙带个行李,千万别被“雷锋精神照耀”顺手把“好事”给做了,你很可能帮忙带的是毒品,贩运这东西50克可是死罪哟,别说俺没提醒过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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