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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心让同事搭车,出车祸了却要我赔她300多万?”

裸嘢李转帖 想法看法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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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文源自网路


“我好心让同事搭车,出车祸了却要我赔她300多万?”新疆伊犁,男子顺路载女同事上班,途中意外出了车祸,导致女同事受伤瘫痪。随后,女同事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308万元。近日,当地法院做出了判决。

(案例来源:法制日报)



男子王某是伊犁霍城县一所学校的老师,其家住在伊宁,从学校到家有60多公里,王某每周往返于家和学校,车程约1个小时。恰好同一所学校的女教师董某也住在伊宁,其请求王某顺路搭她上下班。

从霍城到伊宁有一小时的车程,王某也时常觉得无聊,想到有同事一起可以聊天打发时间,于是其同意了董某的请求。考虑到是同事,王某本无意收钱,但是搭乘的次数多了,董某自己觉得不好意思,就在每次乘车后给王某转一些油费。


案发当天早上,王某开车接到董某后一起上班,因雪天路滑,行驶中王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一棵大树,导致董某受伤,王某车辆受损。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

经司法鉴定,董某颈6椎体骨折伴截瘫,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换句话说,董某脖子以下全部瘫痪,日常生活起居完全需要人照顾。




想到今后的人生都要在床上度过,董某痛彻心扉,一切都是那场车祸造成的,于是董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8万元。

1、王某觉得很冤,自己好心搭乘你上下班,现在出了交通事故,责任全要自己承担?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王某应该对董某的受伤负责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完全责任,也就是说,本次事故是由于王某不当的驾驶行为所导致的,其对于董某的受伤存在过错。

因为王某的过错,导致董某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严重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董某当然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2、王某提出了2点理由认为应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第一,自己是无偿搭乘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自己就是无偿搭乘行为,因此应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对于王某的该条辩解理由,董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其在事发前的两次搭乘后,均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了王某一定费用,法院据此认为王某搭载董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偿搭乘,所以不适用《民法典》1217条规定,不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关于该条,本人认为应该将王某收取分摊油费的行为,和营运车辆为了盈利而收取费用的行为有所区分。

从主观意图来看,王某搭载董某并非为了盈利,分摊油费不能改变其“好意同乘”的性质,从这这一点来说,应当将王某的赔偿责任,与营运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后,对乘客的完全赔偿责任有所区别,应该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第二,人社部门已经认定董某为工伤,其相关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后的护理费用均可以100%报销,而且学校还组织全体教师为其捐了75万元,应该按照“填平原则”将该部分费用从董某诉求的308万中予以剔除。

这里插一句,上下班途中因意外受伤,均属于工伤。

对于王某的该条辩解理由,法院提出,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和捐款的目的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王某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受害者认定为工伤、且已收到捐款而有所减少。

3、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损害了董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情况核实,判决王某赔偿董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完全护理依赖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2.69万元。

4、这172.69万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付么?

很多人可能会问,我不是给车辆买了保险么,我的第三者责任险是100万,乘客出了事可以由保险来赔付。这样行么?

答案是不行,因为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保险关系中,“第一者”是指保险人,即我们投保的公司,“第二者”是指被保险人或致害者,“第三者”是指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车辆之外的受害人。

本案中董某是车内乘客,不属于第三者,因此这172.69万全部要由王某自己承担。

客观来说,多人同乘能将资源最大化利用,有助于较少交通拥堵,还能减少碳排放,是一种值得鼓励的出行方式,但作为驾驶人员必须要意识到,一旦自己驾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乘客受伤,交警认定自己对事故负有责任,那么不管搭乘行为是否收费,驾驶员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你认为王某承担170多万的赔偿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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