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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申文 | 个性化医疗和疾病诊断类发明在美国、欧洲及中国的专利保护的比较
一、美国
1、Mayo 2012案(Mayo Collaborative Servs. v. Prometheus Labs., Inc., 566 U.S. 66, 101 USPQ2d1961 (2012))
2、Vanda 2018 (Vanda Pharms. Inc. v. West-Ward Pharms. Int’l Ltd., 887 F.3d 1117 (Fed. Cir. 2018))
3、USPTO审查指南(MPEP 2106.04(d)(2))
“具体”的例子:向具有不良代谢基因型患者施用低于常规剂量的β阻滞剂。 “概述”的例子:向具有不良代谢基因型患者施用适当的药物。(该表述仅仅是一般性的指引。)
例1:权利要求限定了血糖水平超过250 mg/dl与酮酸中毒风险相关这一自然规律,并进一步限定“使用胰岛素治疗血糖水平超过250 mg/dl的患者”,该步骤与所发现的自然规律相关,即使用胰岛素降低血糖水平,从而降低酮酸中毒风险。因此,该步骤被认为是具体的治疗或预防动作,从而使权利要求整体不再是自然规律。 例2:权利要求限定了血糖水平超过250 mg/dl与酮酸中毒风险相关这一自然规律,并进一步限定“使用阿司匹林治疗血糖水平超过250 mg/dl的患者”,阿司匹林不是治疗糖尿病或酮酸中毒的已知药物,因此该步骤与所发现的自然规律无关,权利要求整体仍然是自然规律。
例1:权利要求限定:(a)使用不同免疫方案以狂犬病疫苗免疫第一组家畜;(b)分析所述不同免疫方案是否使这些家畜发展出免疫介导的慢性疾病,以确定哪种免疫方案的风险最低。步骤(b)涉及智力活动,步骤(a)虽然是具体的给药步骤,但仅仅是为了步骤(b)而收集数据。因此该权利要求整体上仅仅实现了步骤(b)的智力活动,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主题之外。 例2:在例1的基础上增加步骤(c):使用最低风险的免疫方案免疫第二组家畜。步骤(c)将从步骤(b)中得到的信息付诸应用(改变了免疫的顺序和时间安排),使得第二组家畜罹患免疫介导的慢性疾病的风险降低。包含步骤(c)的权利要求不再是智力活动,而是将智力活动成果付之于实际应用。
二、欧洲专利局(EPO)
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
四、总结
作者:倪申文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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