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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君 | 简评最高法院对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的新解释
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引发广泛关注。同济大学法学院张伟君教授就《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做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2022)
第一条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第一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十二条)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关系,即,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第二是关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即,违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杨红军:《反不正当竞争法过度介入知识产品保护的问题及对策》,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第116-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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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君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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