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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聪 | 流量不是企业的私有财产权益——兼评“欢娱诉顺火”案
“欢娱诉顺火‘恶意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简介
(2022)苏02民初472号
原告欢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推广运营《盟重英雄》《美杜莎传奇》两款传奇类游戏。被告某公司为网络游戏运营商,通过与游戏公会合作,派“水军”在涉案游戏平台内通过诱导方式,让真实玩家点击链接下载被告推广的游戏,进行恶意拉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委托游戏公会推广其游戏,推广人员以虚拟玩家身份实施被诉行为,被告是拉人行为的提出者和受益人,在对该行为具有制止的权利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了实质上认可的态度并下达指令使该行为持续进行,应当认定是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被告用比正常宣传推广更低成本的方式争夺涉案游戏既有客户资源,抢夺交易机会以获得利益,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网络游戏行业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影响了原告对玩家的后续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害,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据此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系全国首例对网络游戏运营商恶意拉取游戏玩家的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案件。
//引 言
Foreword
一、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二、“反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必须有外在客体
三、“拉玩家”行为并不具有可责性
四、“拉玩家”并不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
五、“反法”不是保护单个的市场经营者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3】参见熊文聪:《以“反法”调整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反思》,载知产前沿:https://mp.weixin.qq.com/s/iTJtb_ke1VlN3X9PJ2BOzA。【4】参见熊文聪:《超越称谓之争:对象与客体》,载《交大法学》2013年第4期。【5】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6】248 U.S. 215 (1918).【7】Dinwoodie, Janis. Trademark and Unfair Competition,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2004:15.【8】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9】陈为:《数据抓取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载《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21年第1期。【10】转引自蒋舸:《关于竞争行为正当性评判泛道德化之反思》,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6期。【10】参见蒋舸:《关于竞争行为正当性评判泛道德化之反思》,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6期。【11】参见蒋舸:《关于竞争行为正当性评判泛道德化之反思》,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6期。【12】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13】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1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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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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