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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征 | 专利权的期限与保护期限概念辨析
一
引言
二
“专利权期限”与“保护期限”的概念分析
三
比较法视野下的专利权期限与保护期限
1.
日本
2.
欧洲
3.
美国
4.
国际条约
四
区分“期限”与“保护期限”概念是专利制度的必然要求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6】此为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7】2023年2月21日,经过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下称“泰州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申请的“一种电池极片制造用的涂布装置”发明专利仅38个工作日即获得国家授权,相较于正常发明专利平均20个月的审查周期,授权时间大幅缩减。这个“加速度”得益于泰州保护中心的快速预审通道,专利授权速度得到极大提高,同时这也是泰州保护中心自2022年12月15日开展专利预审业务以来,首件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8】日文原文为:“特許権の存続期間は、特許出願の日から二十年をもつて終了する。”【9】日文原文为:実用新案権の存続期間は、実用新案登録出願の日から十年をもつて終了する。
【10】日文原文为:意匠権(関連意匠の意匠権を除く。)の存続期間は、意匠登録出願の日から二十五年をもつて終了する。【11】《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三条之(1)的英文原文为:(1) The term of the European patent shall be 20 years from the date of filing of the application. 德文原文为:(1) Die Laufzeit des europäischen Patents beträgt zwanzig Jahre, gerechnet vom Anmeldetag an.【12】《简明欧洲专利法》,(英)哈康、(德)帕根贝格编,何怀文,刘国伟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6月出版。【13】发明专利申请在未授权之前,需要缴纳专利维持费,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这可以印证在广义意义上的专利保护期也包括这段时间。《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第八十六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二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第一次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第三年度的第一个月内缴纳,以后的申请维持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已缴纳申请维持费的,不再缴纳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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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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