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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 转债会计处理全解析

刘郁 田乐蒙 董远 郁言债市 2023-02-06


摘 要   


可转债既具有债券属性,需按期付息还本,又具有权益属性,内嵌转股权。因而转债无法像纯债或正股一样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处理相对特殊且复杂。为尽可能厘清转债会计计量及其对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本文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并结合相关实例,对转债全生命周期的会计核算处理过程进行详尽分析。

转债发行时,发行人应将转债拆分为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首先应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纯债部分未来现金流,按同等级信用债利率或贷款利率的贴现值),并以此作为其负债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转债发行规模扣除负债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作为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费用,则按照负债和权益成分各自初始确认金额进行分摊

转债付息时,需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费用总额。负债成分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按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并按时支付,实际应付利息和财务费用的差额计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增加负债成分的摊余成本。

转债转股时,应终止确认负债成分,并将其确认为权益,权益成分仍保留为权益,不产生损益。

转债到期时,负债部分比照一般公司债券进行处理,赎回超过面值的部分,作为对转债既往较低利息的补偿。对于权益部分,原来的所有者权益部分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转债下修时,在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下修后转债持有人进行转股的公允价值与下修前的差额,发行人应将其确认为一项损失。


转债赎回与回售时,本质上均为企业以面值加当期利息的价格回购投资者持有的转债。这也意味着,二者会计处理基本相同。具体来看,企业应将赎回所支付的价款以及发生的交易费用分配至该工具的权益部分和负债部分。价款分配后,分配至权益部分的款项计入所有者权益,与债务部分相关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损益,进而对公司利润造成影响。

关于银行转债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若转债未转股,随着财务费用的计提,商业银行利润会受到侵蚀,因转债发行暂时增加的核心一级资本最终反而会净减少。如转债转股,股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无需再计提相应财务费用,核心一级资本得到补充。


于利息资本化,转债利息资本化可暂时缓解部分财务压力,但终究需要通过转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利润表的负担。

核心假设风险。会计准则发生超预期变化;转债规则发生超预期变化


可转债作为具有股权性质的特殊证券,既具有债券属性,需按期付息还本,又具有权益属性,内嵌转股权。在这样的独特结构下,转债无法像纯债或正股一样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处理相对特殊且复杂。此外,转债还可能同时影响到归母净利润、每股收益等投资者广泛关注的财务分析核心指标。因此,为尽可能厘清转债会计计量及其对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本文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并结合相关实例,对转债全生命周期的会计核算处理过程进行详尽分析。


转债发行完成后如何进行初始确认,既是转债会计核算的起点,也是后续会计处理的基础。而转债内嵌的转股权及修正条款成为了转债发行初始确认的关键争议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 CAS 37)第九条,如果发行人可以通过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来结算该金融工具(即“固定换固定”),则可将其划归为权益工具。考虑到转债通常会赋有修正条款。其中,转股价格因分红、转增股本、配股等除转债转股之外的方式影响股份数量的方式可称之为“反稀释”调整,而这一调整本质上并不影响“固定换固定”。而转债发行之时同时还会赋予发行人主动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权利,这理论上可能会影响“固定换固定”的认定,从而将转债内嵌的转股权划分为衍生工具。但下修条款终究是发行人的权利(不构成合同承诺),甚至都不一定会触发,同时考虑到转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准确计量(使用二叉树模型)也存在较大难度,也即将转债内嵌的转股权划归为权益工具是更为合理的方式。



会计实务中,除2012年发行的石化转债以及部分港股市场可转债发行人在报表中将其记为可转换债券的嵌入衍生工具之外,绝大多数发行人也是将转债内嵌的转股权划归为权益工具。


综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四条以及上述结论,可转债整体既含有负债成分,又含有权益成分,可能被划分为复合金融工具。在转债初始确认时,应当首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1


1

转债生命周期常规历程的会计处理


可转债全生命周期常规历程包括发行、付息、转股、到期,我们将首先介绍这四个阶段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发行时的会计处理

如前文所述,转债发行作为转债生命周期的起点,其初始确认方式贯穿转债各阶段的会计处理过程。按现行会计准则及实例,发行人应在转债发行完成后将其拆分为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


体而言,我们首先应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纯债部分未来现金流,按同等级信用债利率或贷款利率的贴现值),并以此作为其负债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转债发行规模扣除负债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作为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


落实在会计处理上,负债成分体现在应付债券项目,其中,转债面值计入“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面值与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的差值计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权益成分则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此外,转债发行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初始确认金额进行分摊。


假设国内某上市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发行A转债20亿元,且无发行费用。A转债具体要素主要包括转股价格10元/股,期限6年,第1-6年的票面利率分别为0.3%、0.5%、1.0%、1.5%、1.8%、2.0%,到期赎回价104元(含当期利息)。我们以同评级同等资质信用债利率(5%)作为贴现率,未来6年本息贴现后的转债纯债价值为81.85元。因此,负债成分计入16.37亿元(81.85/100*20=16.37),权益成分计入20-16.37=3.63亿元。具体会计分录如表1所示:

实务中,上市公司发行转债需向证券承销机构支付发行费用,我们以苏银转债为例,介绍现实情况下转债发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银转债于2019年3月14日发行,募集规模为200亿元,第1-6年的票面利率分别为0.2%、0.8%、1.5%、2.3%、3.5%、4.0%,到期赎回价111元(含当期利息)。根据江苏银行2019年报披露的数据,苏银转债发行时负债成分计入为172.05亿元(根据现金流贴现法反推出采取的实际利率约为5.75%),权益成分计入为27.95亿元。同时,公司本次发行费用为4956.5万元,按初始确认金额比例分摊至负债成分4263.9(172.05/200*4956.5)万元,权益成分692.6(27.95/200*4956.5)万元。发行时公司的会计分录如表3所示:




(二)付息时的会计处理


本小节内容将详细解答市场关心的转债财务费用问题。可转债负债成分的会计处理与长期债券类似,通常是以摊余成本计量,并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实际需要支付的利息按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计入应付利息并按期支付。二者差额(财务费用与应付利息的差额)在会计分录中由“应付债券——利息调整”项配平。而这实际上会增加负债部分的摊余成本。


继续以A转债为例(假设该转债6年间存量规模维持不变),其第一年需计提的财务费用为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同等资质信用债利率,即0.82亿元(16.37*5%)。应付利息则为转债规模*票面利率,即0.06亿元(20*0.3%),那么利息调整项即为二者差额0.76亿元,第一年末负债成分的账面价值为年初的16.37亿元加上摊销金额0.76亿元为17.1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最后一期的付息会计处理相对特殊,需首先计算出转债前5期付息摊销形成的利息调整项的总和3.44亿元(0.76+0.76+0.69+0.63+0.60)。然后,利用发行时初始确认的利息调整项3.63亿元扣除3.44亿元得出余额0.19亿元,作为当期利息调整项。最后,将其加上当期应付利息(票面利息,0.40亿元)反推出财务费用0.59亿元(0.19+0.40亿元)。



我们接着以苏银转债为例来验证上述案例模拟的有效性。考虑到苏银转债2019年累计转股37.8万元,相比于200亿元的发行规模明显较低,我们此处将其简化为未有实际转股发生。2019年末,江苏银行简化情况下应计提苏银转债财务费用7.92亿元(5.75%*(293/365)*171.62亿元),应付利息为0.32亿元(0.2%*(293/365)*200亿元),差额7.60亿元计入负债部分摊销额(与公司2019年报披露的摊销额7.66亿元接近)。



(三)转股时的会计处理
转股是转债最为理想(对发行人而言)也是最为常见的退出方式,能够成功实现从负债至权益的转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应用指南,在转债转股时,应终止确认负债成分,并将其确认为权益,会计处理为将转股的负债部分账面价值从“应付债券”转入“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原来的权益成分仍旧保留为权益,会计处理为将转股的权益成分从“其他权益工具”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继续以A转债为例,假设2023年1月2日首次有转债转股5亿元(也即转股1/4),转债面值随之调减5亿元,若公司选择发行新股以作为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则公司股本也相应增加0.5亿元(转股价格为10元/股,5/10=0.5,面值为1元),其他权益工具等比例减少0.91亿元(3.63/4),应付债券的利息调整项在第一次付息之后的余额为2.87亿元(3.63-0.76),同样等比例减少0.72亿元。上述差额将由资本公积的二级科目——股本溢价来配平,为4.69亿元。


实际上,绝大多数转债并不会恰好在付息日之后立刻转股,而当转债在付息日前一段时间转股时,企业会计账上已经计提该转股部分转债的应付利息,但由于转债转股,利息无需实际支付,此时除将应付利息冲减外,还需调整差额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期或前期已确认的利息支出(包括费用化利息和资本化利息)不能冲回。


(四)到期时的会计处理


到期赎回是指转债在其生命周期当中未能全部转股或者回售,一直存续至债券到期。转债到期时,负债部分比照一般公司债券进行相应处理,赎回超过面值的部分,可作为对转债既往较低利息的补偿。对于权益部分,虽然债券持有人并未行权,但不影响其作为权益工具的本质,为保持会计的一致性,通常也需按照转股进行会计处理,原来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仍旧保留为所有者权益,并将其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


继续以A转债为例,假设2028年1月1日,A转债到期,未转股余额为15亿元,公司将以104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此时,应付债券利息余额调整至0元,到期赎回金额为15.6亿元(15*1.04),倒挤出财务费用0.6亿元(15.6-15)。其他权益工具余额2.72亿元则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

转债附加条款执行后的会计处理


除常规生命历程之外,诸多转债存续期间还会经历下修、强赎以及回售事项,这也明显增加了转债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

(一)下修时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可能修订可转换工具的条款以促成持有方提前转换,例如提供更有利的转换比率或在特定日期前转换则支付额外的对价。
也即,在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下修后转债持有人进行转股的公允价值与下修前的差额,发行人应将其确认为一项损失。

继续以A转债为例,假设此前转股5亿元,债券余额为15亿元。其下修前的转股价格为10元/股,下修后为7元/股,下修后转股价格生效日的股价为7.2元/股,公司确认的损失应为(15/7-15/10)×7.2=4.63亿元。


实务中,下修会计处理方法并不统一。
亦有观点认为,下修后若一直无转债转股,则会高估发行人的损失,因而在转股日确认损失可能较为合理3。且转股时确认的损失将由债券部分和权益部分共同承担,并根据各自账面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

(二)提前赎回或回售时的会计处理

除到期赎回之外,发行人在转债达成强赎条件之时,还可以执行强赎条款来提前赎回转债。虽然达成强赎之后,绝大多数投资者都会选择转股,从而使得其会计处理可以完全参考前文所述的转股情景,但考虑到接受赎回款亦是一种可能出现的现实场景,其会计处理我们仍需要讨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通过在到期日前赎回而终止一项仍旧具有转换权的可转换工具时,应在交易日将赎回所支付的价款以及发生的交易费用分配至该工具的权益部分和负债部分。分配价款和交易费用的方法应与该工具发行时采用的分配方法一致。价款分配后,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分别根据权益部分和负债部分所适用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分配至权益部分的款项计入所有者权益,与债务部分相关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损益,进而对公司利润造成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应用指南表示“分配价款和交易费用的方法应与该工具发行时采用的分配方法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具体分配方法未在指南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导致会计实务中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1)按赎回时点,以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的摊余成本比例进行分配;(2)按赎回时点,以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3)按发行时点,以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

此处,我们主要列示第一种处理方式的会计分录。即我们首先分别计算出转债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的账面余额,然后利用提前赎回实际支付价款与其相减计算差额,并将差额按赎回时账面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分别计入财务费用、资本公积。此外,第二和第三种方式的会计分录与下表类似,将摊余成本换成对应时点的公允价值进行处理即可。


假设A转债2023年3月1日,顺利达成强赎,赎回登记日为2023年4月2日,且此前未发生转股。触发强赎后,理性投资者于赎回登记日转股18亿元,收盘后,未转股转债余额为2亿元。发行人有权按照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该1亿元未转股转债。当期应计利息(IA)为:IA=面值*票面利率*计息天数/365=100×0.5%×90/365=0.12元,也即赎回价格为100.12元。赎回前存量转债对应的应付债券——利息调整项的账面价值为0.1435亿元,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为0.1815亿元,产生的利得和损失按赎回时点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摊余成本比例分摊,那么A公司提前赎回的会计分录如下表所示。



实务中,上市公司在赎回时可能更倾向于使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即按赎回时点,以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这种处理方式下,需再度按发行的贴现率计算赎回时存量转债的本息贴现值(债券部分),此时债券部分公允价值与摊余成本相等,并不会对当前利润产生影响。参考历史上吉视转债、天合转债的赎回结果公告,均未提及赎回对财务情况的相关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回售条款,虽不同于赎回,属于转债投资者的权益,但当回售实际发生时,对于发行人而言,与赎回类似,回售本质上依然是企业付出现金,以面值加当期利息的价格回购投资者持有的转债。这也意味着,发行方对回售的会计处理与提前赎回基本相同。

参考历史上大额回售案例,江南转债与时达转债均表示“回售不会对公司现金流、资产状况和股本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侧面反映出发行人或许采用的是第二种处理方式。而辉丰转债则有所不同。2020年8月3月,辉丰转债公告本次辉丰转债回售金额为人民币8.45亿元,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对可转债负债部分以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与票面计提利息的差额因回售确认为当期利得,增加本期利润总额4519万元。这表明,辉丰转债发行人更可能采取的是第三种处理方式,即按发行时点,以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4 。



3

值得关注的细节问题


上文中,我们详细分析了转债生命周期各阶段和特殊条款触发后的会计处理,最后,我们还将试图剖析其他受转债投资者关注度较高的会计财务相关问题,以期进一步理解转债对发行人盈利以及资本结构的影响。

(一)银行转债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不仅是商业银行提高抗风险能力的根本手段,还需满足国内监管底线,对于商业银行至关重要。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一般风险准备等。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0%,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底线还会分组调增。

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补充工具包括IPO、配股、增发、发行转债等。其中,转债凭借融资成本较低、发行审批程序相对简化,受到诸多银行发行人的青睐。
最为关键的是,银行增发及配股还面临着“1倍PB”的隐形要求(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也不可低于每股净资产)。因此,转债成为了诸多破净区域性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重要选择工具。


转债发行时,权益部分计入其他权益工具,可补充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以苏银转债为例,江苏银行在2019年3月14日发行规模200亿元的苏银转债,转股期为2019年9月20日到2025年3月13日。根据公司2019年度报告披露,江苏转债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权益成分余额为27.88亿元,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科目中,可直接补充核心一级资本。2019年公司核心一级资本1147.70亿元,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59%,其中苏银转债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27.88亿元可以贡献0.21个百分点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若转债未转股,随着财务费用的计提,商业银行利润会受到侵蚀,因转债发行暂时增加的核心一级资本最终反而会净减少。具体而言,银行转债发行当期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部分,可暂时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若存续期内不转股,初始确认的权益成分将随财务费用的计提逐期摊销,最终核心一级资本相比转债发行前,将面临小幅减少,幅度为发行费用与存续期间所有票面利息之和。

以A转债为例,若发行后直至到期均未转股,存续期间共需计提票面利息1.82亿元(20亿元*(0.3%+0.5%+1.0%+1.5%+1.8%+2.0%)),利息调整项转回3.63亿元,等于初始发行时其他权益工具使核心一级资本增加的3.63亿元,由于不存在发行费用,最后核心一级资本减少的部分就是存续期间所有票面利息之和1.82亿元。

若发生转债转股,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增加额,为转债面值扣除发行费用和转股前的应付利息。继续以A转债为例,若在2023年第一次付息后,20亿元可转债全部转股,初步计入核心一级资本的规模为20.76亿元(2亿元股本+18.76亿元资本公积),扣除第一期的财务费用0.82亿元之后,顺利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19.94亿元(20.76-0.82),也即20亿元的转债面值减去第一期票面利息0.06亿元。


实务中,宁波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因宁行转债成功转股得到较大提高。2017年12月5日,宁波银行发行100亿元宁行转债,随后于2018年6月11日进入转股期,2019年8月30日顺利转股退出,总转股比例为99.89%。据公司2019年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74.89亿元面值的宁行转债实现转股,宁波银行资本公积因转债转股达到187.85亿元,相比年初增加75.66亿元,总股本达到56.28亿元,相比年初增加股本4.20亿元,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增加79.86亿元,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提高至9.62%,相比年初提升0.46个百分点。



(二)利息资本化可以适当缓解财务压力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予利息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构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一般规定了筹集资金明确用途,且对募集资金设立专户进行严格监管,专款专用,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如建设生产基地)而发行的可转债,可认为符合专门借款的判断标准。

转债利息资本化可以暂时缓解部分财务压力。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使用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将其产生的利息进行资本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应用指南,专门借款的资本化金额是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闲置资金的利息收入或者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以A转债为例,转债于2022年1月1日发行,募集资金用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于2021年10月份开工建设,预计2025年6月份完工。2023年1月1日时,A转债尚无转股发生,且转债募集资金已经使用4亿元,余下约16亿元,其中3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此时应付利息为转债规模*票面利率,即0.06亿元(20*0.3%)。假设专户活期利率为0.35%,那么闲置资金的利息收益为0.0455亿元(0.35%*(16-3)),利息资本化金额为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闲置资金收益,即0.773亿元(16.37*5%-0.046)。其会计分录如下表所示。



利息资本化的确可以帮助公司一定程度上缓解财务费用的压力,但实务当中对利息资本化的要求较高,且监管对利息资本化开始、暂停、停止的条件有明确规定,资本化的暂停或停止将使得财务压力重新显现。因此,只有转债转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转债利息对利润表的不利影响。

(三)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通常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发行人按照我们在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转债发行处理方法,即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但依然存在部分上市公司在进行转债发行初始确认时,将部分转债权益成分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该准则第六条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为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对于转债而言,是否需要就权益成分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取决于可转债负债成分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是否存在暂时性差异,而这又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所允许的利息税前扣除方式:

(1)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仅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票面本金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则转债初始确认时负债成分的计税基础应等于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初始账面金额之和,即负债成分的计税基础大于负债成分的账面价值,转债存续期间可税前扣除的利息总额小于会计上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总额。因而,企业应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接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二条规定,“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此时递延所得税负债直接借记入权益成分的账面金额,该项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后续变化应在利润表中作为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予以确认5。

(2)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发行人直接按照会计上根据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则可转换债券初始确认时负债成份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一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因而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A转债2022年初始发行时,假如主管税务机关仅允许在税前扣除A转债根据票面本金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确认负债成分入账金额16.37亿元,权益成分入账金额3.63亿元,同时需要对权益部分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为0.91亿元(3.63*25%),相应减少权益部分的账面金额,其他权益工具为2.72亿元(3.63-0.91), 那么公司发行A转债的会计分录应如下表所示:


关于后续计息和转股,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会计处理的实践研究,金其森》,“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前提是税务机关不认可实际利率法,该情况下应将计入其他权益工具部分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支出与票面利息支出差异部分转销递延所得税负债,结转时可以按比例进行分摊,即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列支。转股时对应的递延负债应转入资本公积”。

(四)稀释每股收益

转债转股之后,流通股股份增加,可能导致转股后的每股收益低于转股前的基本每股收益,所以转债具有潜在稀释性。具体而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因转债转股后无需支付相关利息,净利润可能增加。而转债转股后是否会稀释每股收益取决于增量股的每股收益的大小(即因转股而产生的增量净利润除以增量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则说明该转债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转债稀释后的每股收益=(净利润+假定转股时增加的净利润)/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假定转股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此处假定转股时增加的净利润指的是节约的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以及其他因潜在转股产生收益或费用;而股数的加权平均数取决于转债转股时间。

继续以A转债为例,假设A公司2023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0亿元,存量普通股股数20亿股,贴现率为5%,转换条件为每100元面值的债券转换10股该公司普通股(转股价格10元/股),当年未发生实际转股。假定A公司转债于2023年1月1日全部转为普通股,计算的净利润增加额和股票数量增加额:

2023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0/20=0.5元/股;
转股所增加的净利润=(20-3.63+0.76)*5%=0.8565亿元;
转股股票数量加权平均增加额=20/10*12/12=2亿股;
增量股每股收益=0.8565/2≈0.43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0.43元/股<0.5元/股),转债具有稀释性,稀释每股收益约为0.49元/股((10+0.8565)/(20+2))。


(五)上市公司持有转债的会计处理

对于购买可转债的企业,由于转债不满足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章的规定,转债持有企业不能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只能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转债各生命阶段对应的会计处理如下表所示:



注释:

1. 如果转债内嵌转股权被划分为衍生工具,则先计算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剩下的则是债券部分价值。

2. 根据《对可转债到期未转股会计处理问题的思考》,马燕认为应将权益成分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  参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会计问题探讨》(殷慧敏 倪侃侃,2020)

4.  参考《物价变动会计视角下的可转债回售会计处理研究》(叶妮娅)

5.  参考《瑞华研究2010-2019汇编》


风险提示:

会计准则发生超预期变化。转债基本条款发生超预期变动。转债附加条款发生超预期变化。转债市场发行、交易规则发生超预期变化。再融资规则发生超预期变动。会计实务处理可能存在争议的风险。


转债入门手册系列:

之一:《初识转债真面目》

之二:《转债打新全攻略》

之三:《一只转债“老券”的退出之路》

之四:《转债定价方法进化史》

之五:《转债市场参与者行为大盘点》

之六:《如何利用机器学习方法构建转债择券模型》

之七:《一文看懂转债市场策略:从基础到进阶》

之八:《如何测算历史可比的转债市场估值》

之九:《中国可转债简史》

之十:《转债信用分析框架指南》

之十一:《如何构建历史可比的转债个券估值体系》

之十二:《转债行业景气跟踪框架指南》

之十三:《如何挑选低价弹性转债》


   

已外发报告标题《转债入门手册系列之十四:转债会计处理全解析

对外发布时间:2023年1月30日报告作者:

刘 郁,SAC 执证号:S0260520010001,SFC CE No.BPM217,邮箱:shliuyu@gf.com.cn

田乐蒙,SAC 执证号:S0260520090001,邮箱:tianlemeng@gf.com.cn

联系人:

董  远,邮箱:dongyuan@g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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