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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知名教授带领学生一起犯罪!知名律师获刑5年,原最高院刑三庭副庭长刘广三获刑13年,原最高院民一庭法官王林清案即将宣判!

法律之道 法律之道 2022-05-13

2022年5月5日,由于案涉最高院“丢卷门”事件,北京市二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知名法学学者、原最高院刑三庭副庭长刘广三有期徒刑13年!其硕士研究生学生齐红玲,系原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一审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在一起案件中伙同师姐齐红玲,老师刘广三共同受贿1200万元的原最高院民一庭法官,最高院“丢卷门”当事主角的王林清,其所涉案件也即将宣判!而老师刘广三带领律师学生齐红玲,最高院法官学生王林清一起受贿,也给中国司法生态带来了恶劣影响!


相关人物关系:

老师:刘广三    男,1967年10月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法学博士,案发时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生导师、教授。198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95年获得北大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89年至2002年6月于烟台大学法学院执教,1996年10月破格晋升为副教授, 1999年10月破格晋升为教授;历任烟台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2002年7月调至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2004年1月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2005年12月至开始任教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2015年--2017年,刘广三挂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任副庭长。


学生一:齐红玲   女,山东淄博人,曾当过中学教师,被查前是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担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齐红玲多代理行政业务,还曾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齐红玲为刘广三在烟台大学任教时的硕士研究生。


学生二:王林清  男,1974年7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员。本科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是刘广三学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研究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刘广三、王林清、齐红玲等所涉案件是一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系安徽省怀远县兴安房地产公司(下称兴安公司),被告是安徽省潜山县国土资源局,诉讼标的额超过一亿元。


此案中,教授刘广三与原告都是安徽怀宁县人,而刘广三是王林清与齐红玲在烟台大学读书时的老师。老乡与学生,典型的中国式关系。显然,刘教授在这里是充当了个司法掮客的角色。故事大概是原告通过老乡关系找到刘教授,刘教授说让学生齐红玲当前台,他去背后操作,联系学生王林清摆平案件。刘广三教授的拉皮条操作极其隐蔽,都发生在师徒之间,若不是“丢卷门”这种发生概率极低的偶然性事件,可能一切都不会被察觉。


事件经过:该案一审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兴安公司败诉。兴安公司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2016年11月6日,二审改判兴安公司胜诉,王林清是两名代理审判员之一。


兴安公司与潜山县国土局打的官司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是一个垃圾中转站。

根据案件一审、二审所查明事实,2013年9月17日,兴安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位于潜山县开发区一块土地的开发使用权,打算用于房地产开发。地块面积为27724.9平方米,约合41.6亩。在这块地的边上,有一个已经建好的垃圾中转站。

兴安公司早就知道有这个垃圾站的存在,而且竞拍之前也到现场考察过。按照合同约定,双方是“按现状”交付土地,也就是说兴安公司知道并认可垃圾站可能对这块地的开发产生影响。

竞拍成功之后,兴安公司与潜山县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在一个月内交付了1.022亿元首付款。

但是在办理土地交付手续时,经过现场测量,兴安公司发现,垃圾中转站占了公司拍下的那块地,遂拒绝在交地协议书上签字,要求拆除垃圾站。经测量,垃圾站一共占了涉案地块19.34平方米,仅占地块总面积的0.07%。

潜山县国土局认为,垃圾站所占的十几平方米属于正常“误差”范围,并不影响整块地的规划设计。

对于兴安公司因垃圾站越界蒙受的损失,潜山县国土局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减少土地出让价款,二是从那块地旁给兴安公司补足面积。然而兴安公司都不同意,坚持要把垃圾站拆除。国土局也曾考虑过拆除垃圾站,但由于种种因素没能实现。


《情况报告》中也提到,兴安公司拒绝在交地协议书上签字的真实原因有三个:一是竞买价格过高,二是房地产市场疲软,三是认为相邻垃圾站气味会给房屋销售产生影响。

双方围绕着垃圾站拆不拆的问题僵持不下。2014年9月23日,兴安公司一纸诉状将潜山县国土局告至安徽省高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一个亿的土地出让金,并赔偿损失。


2015年5月,安徽高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潜山县国土局的违约行为尚不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驳回兴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之后,兴安公司上诉到最高院,并委托律师齐红玲作为二审代理人之一。二审的主审法官,就是后来卷入陕西“千亿矿权案”风波的王林清。

2016年11月,最高法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安徽省高院一审判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潜山县国土局退还兴安公司1.022亿元土地价款,并支付违约金5000余万元。



二审改判后,兴安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举世瞩目的“丢卷门”事件发生之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潜山县国土局除了向兴安公司退还1亿多元土地出让金,还赔偿了5000多万元“违约金”,并承担一、二审共计110余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王林清、刘广三、齐红玲三人利用王林清办理安徽兴安公司的案件职务便利,接受安徽一律师和另外一名社会人员的请托,收受1200万元。这笔钱进入齐红玲所在的律所,扣除相关税费后在王林清、刘广三、齐红玲三人之间分赃,其中,学者老师刘广三和法官学生王林清所得较多。




而5月5日北京二中院一审宣判的更引人关注的则是“丢卷门”事件、凯奇莱案

的当事人之一:陕西商人赵发琦。


最高人民法院“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调查结果公布后,公安机关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涉嫌犯罪问题侦查工作取得进展,王林清因涉嫌职务违法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同时,公安机关正在对涉嫌伙同王林清共同实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凯奇莱案”当事人赵发琦继续深入侦查。

2019年2月22日,中央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公布“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调查结果,对调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北京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北京市公安机关侦查,现有证据表明,2016年11月,王林清因对单位不满,私自将“凯奇莱案”卷宗材料带回家中隐匿,后为毁灭证据将材料销毁。

2018年6月至8月间,王林清受赵发琦指使,采用偷拍、复印等方式获取最高法院涉密卷宗材料,还与赵发琦共谋、伙同他人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办公室,窃取计算机内的有关文件。

2018年12月,王林清、赵发琦为达到混淆视听、获取个人利益的目的,捏造“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王林清受打击报复等虚假情况,并将相关材料交给崔永元通过互联网发布。

2022年5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中院)以犯单位行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判处赵发琦有期徒刑七年半。以受贿罪判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广三(2015年4月24日——2017年4月27日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有期徒刑13年。

一审宣判后,赵发琦、刘广三均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

而王林清涉嫌职务违法一案也即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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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2日,陕西榆林“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调查结果公布,卷宗丢失系最高法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本人故意所为。王林清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2019年5月10日,王林清因涉嫌职务违法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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