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 | 重要期刊法理论文刊载情况报告(9-12月·法学类C刊)
2019
C刊
法学类
依照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研究院目录排列期刊的先后顺序
比较法研究(双月刊):共3篇
1、人的尊严的价值证成与法理构造
郑玉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人的尊严是现代法律实践的核心价值,但尊严的法理内涵充满着不确定性和冗余性,无论是在价值基础还是在实践意涵上,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议。解决尊严的实践难题,特别是人工智能和基因科技等新兴科技带来的尊严挑战,需要在法理学意义上对尊严的价值本质加以澄清。首先需要在方法论上确定尊严的价值分析的理论路径以及尊严的厚概念属性。其次是分析尊严背后的价值网络的基本形态及其价值本质。中道的操作模式进路能够展现尊严概念的世界指向性与行为指引性,中道的内在价值尊严观主张尊严的价值内核是其不可侵犯性和共同体属性。在法律实践中,尊严的保护需要放置在一个互惠性证成模式之中。在宪法内涵上,尊严为权利提供价值基础;在私法内涵中,尊严与人格权的保护存在着弱的互惠性证成关系。面对新兴科技带来的尊严危机,应该从乐观视角构建一种包含着开放性、实质价值推理和互惠性规制的尊严法理。
关键词:人的尊严; 操作模式进路; 内在价值; 人工智能; 基因科技
2、作为科学的法教义学?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教义学与神学的历史亲源性使得"法教义学的科学性"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以自然科学为代表的科学观念是近代的产物,"科学性辩护"问题的本质是"(成为)知识的可辩护性"或学科的正当性问题。法教义学之科学性辩护应当采取内部进路,以传统科学观为典范。在传统科学观中,自然科学方法用以鉴定"知识"的基本标准有两条,即"客观性"与"公理体系"。由于价值判断不可避免,(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并不具备价值无涉意义上的客观性,但通过方法、规则与程序,它可以被认为具有主体间性意义上的客观性,由此获得的理性共识已接近于知识。(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不是公理体系,并非从不证自明的前提(公理或定理)出发通过逻辑推演获得的知识整体。但法教义学体系也非基于偶然和任意的实证材料之上,它是具有融贯化和动态化特质的开放包容体系。这两方面使得法教义学的"教义性"有别于神学。法教义学是一种"弱意义上的科学",但它能够成为一种不断趋向于理性化的事业。
关键词:法教义学; 科学性辩护; 知识; 客观性; 体系
3、基因编辑的法哲学辨思
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当今时代基因科技正对人类产生深刻影响,基因编辑所引发的问题复杂多元,其中既有科技的又有法律的,还有哲学的和道德伦理的,因此,有必要从法哲学的视角研究和思考基因科技将会给人类带来何种影响和根本性的威胁。基因造人工程的背后预设了一套优生学思想,而无论是旧式的以国家为主导的优生学,还是自由主义的新优生学,都面临着一些内在的局限和批评。基因编辑通过人为地干预人的自然生殖的过程,打破了人类自出生就本应享有的平等和自由前提。在深刻影响人类生存命运的方面,它会破坏人的自然本性、侵犯人之尊严和干涉未来人的自主性。基因工程的可能界限在于,既要允许一定限度内的科研自由活动,同时又要将基因编辑严格限制在以治疗为目的的范围之内。充分尊重和保障潜在者可主张的"开放性未来之权利",让其自主地规划和主宰自己的可能生活。
关键词:基因编辑; 生命伦理; 优生学; 人之性质; 开放性未来
当代法学(双月刊):无
东方法学(双月刊):共4篇
1、人工智能开发的理念、法律以及政策
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
摘要:当人工智能因深度学习而从他律系统转化为自律系统,特别是在人工智能网络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连锁反应不断进行的情况下,黑箱化和失控的风险会不断增大。"透明社会"与"黑箱算法",这是数据驱动社会的一对根本矛盾,对国家治理方式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也提供了新的机遇。为此,如何对人工智能进行适当的、合理的、充分的规制,确立人工智能开发的规则、伦理以及政策就势必成为极其重要并非常紧迫的一项课题。国务院印发的2017年《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了人工智能发展的中国式制度安排以及九条主要原则,与国际社会已经形成的基本共识是相洽的;但在不同价值取向发生冲突时,怎样决定取舍的元规则和优先顺序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为了在甄别和防范风险的同时保护人工智能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必要更多地采取软法方式,而不是简单地提高硬法的惩戒力度。
关键词:数字驱动; 风险社会; 人工智能网络化; 软法与硬法; 数据格式标准化
2、论区域法治竞争视角下的地方立法协调
陈光,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脱胎于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和治理实践的区域法治竞争,逐渐获得了法治与改革双重意义,成为地方法治竞争的一种有益升级。地方立法协调是区域法治建设与竞争的基本内容之一,具体包括根据立法的协调和关于立法的协调两种类型。从应然角度讲,地方立法协调应是区域法治竞争的首要衡量指标,但地方立法协调在实践中却遭遇了体制与实施尴尬。导致地方立法协调动力不足的原因可以从经济基础、文化观念和体制机制三个基本层面来分析,而动力的获取也主要来自这三个层面。各区域内的地方政府及立法者应该从提升区域法治竞争力的视角去看待地方立法协调,借助地方立法协调推动一种新型的法治市场——区域法治市场的形成。
关键词:区域法治竞争; 地方立法协调; 依附性; 动力; 法治市场
3、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反智化批判
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热潮的再度兴起,使得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空前繁盛,但当前研究出现了违反人类智力常识的反智化现象。概念附会现象严重,不少成果只是基于"AI+法律"的任意性组合,"泛人工智能化"研究正在产生大量学术泡沫;制造人工智能研究中的"假问题"或误将司法适用问题当作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的元问题,理论创新方向值得怀疑;将对策与科技问题当作理论与学术问题,离开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与方法,使得人工智能的研究日益滑向不可知论。人工智能并未对法律基础理论、法学基本教义提出挑战,受到挑战的只是如何将传统知识适用于新的场景。法学研究应该避免盲目跟风,走出对人工智能体的崇拜,回归学术研究的理性轨道。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学; 反智化; 法教义学
4、越法裁判的可能、形式与根据
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司法裁判的形式合法性,源自于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对于既有法律的遵守。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法官应受法律拘束的刚性要求在逐渐松动,出现了一些无法再继续严格贯彻这一信条的情形,法官为了填补既有法律之空缺以及寻求公正的个案裁决,迫不得已而偏离既有法律标准作出裁判。此种偏离有内在的正当性根据,其显然并不是法官任意而为的,它的行使会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从而确保这种表面上偏离法律的司法裁判活动其实在实质上是为了向既有法律更好地回归。
关键词:法官受法律拘束; 司法偏离; 法律漏洞; 法律续造; 个案正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共3篇
1、非制度化因素对法院就地化解纠纷的影响及其意涵
——内在视角的考察方乐,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院能否顺利就地化解纠纷,从影响因素的类型上看,既受制于纠纷的性质与形态,也受当事人诉讼行为及其策略的掣肘,还被来自法院、法官自身的现实考量所牵绊;就影响因素的内在构成而言,则不仅包括非制度化的事实信息,也包括非制度化的行为动机,还包括非制度化的利益考量与行动机制。实践中,正是由于这些非制度化因素的复合化存在,造成法院难以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来推进纠纷的就地化解。这也意味着,并非所有的纠纷通过法院都能够就地化解,并非所有的问题通过法治化或制度化的方式都能够得到很好地解决。这样,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就不仅要强化法治化的、以司法为主导的纠纷化解方式,也要允许非法治化的甚至非制度化、非机制化的方式存在于合理的空间并允许其在可控的范围内发挥纠纷化解的作用。
关键词:就地化解纠纷; 非制度化因素; 制度角色; 制度优势; 司法改革
2、中国法学中的研究问题:一次有关学术规范的理论铺陈
张健,荷兰蒂尔堡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
摘要:中国法学界对"研究问题"这一概念似乎认识不清,有必要对其进行一次理论铺陈。研究者提出研究问题时要考虑至少4个维度:形式、相关性、原创性、可行性。研究问题的形式是在论文一开始就提出的、数量惟一的、包涵学术不确定性的、可回答的疑问句,不同于我们所说的学术兴趣、选题、问题、命题,但与之又有密切联系。相关性指的是研究问题被提出的基础是利用文献综述的方式识别出的几种固定类型的研究空白,而不是现行法发展、社会现象或者流行词汇。研究问题的原创性和可行性分别指的是研究者要解释研究问题能够产生的知识增量,以及使用的研究方法。所以,所谓的"问题意识"不仅仅是在论文开头提出几个问句,而是一整套内在相互联系的学术规范。
关键词:法学研究问题; 形式要求; 相关性; 原创性; 可行性
3、司法裁决中的后果论思维
王彬,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研究员,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学者,法学博士。
摘要:杜德利案说明,后果主义既作为一种评价行为正当性的道德推理模式,又作为评价裁判正当性的法律推理模式。在知识谱系上,后果主义作为一种决策方式来自于伦理学,根据行为结果评判行为的正当性,功利主义是其典型版本,因其理论局限而分化为行为后果主义和规则后果主义;对于司法裁判而言,规则后果主义更具应用价值。作为裁判思维,后果主义根据裁判后果对裁判理由进行调整,追求个案裁判结果的实践合理性,其理论形态为法律实用主义的裁判哲学,其实践表征为结果导向的法律适用方法。后果主义审判出于对概念法学或形式主义法学的反思而具有合理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后果主义具有因"后果"之名而越法裁判的风险。为此,须对后果主义审判进行方法论意义上的控制。
关键词:后果主义; 行为后果主义; 规则后果主义; 道德推理; 法律推理
法商研究(双月刊):共4篇
1、论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的吸收与规制
——基于制度性事实理论的分析杨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地方立法吸收民间规范可以增强地方立法的可接受性,但这只是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关系的一个面向。民间规范作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具有认识论上的客观性和本体论上的主观性,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应采取多元的方法应对。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不仅要认可与吸纳,还要发挥其能动性,运用立法审查权对民间规范进行创造性转化与修正。这样既有助于保障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也能促进民间规范的可持续发展。制度性事实理论也阐明了民间规范自然淘汰与更新的过程,地方立法应当正确对待某些民间规范的自然消失,更多地关注其对民间规范的规制和促进新的民间规范的形成。
关键词:地方立法; 民间规范; 制度性事实
2、关系思维的法学意义
刘风景,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摘要:关系思维是从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中观察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并揭示其属性及发展规律的与实体思维相对应的一种思维方式,也是一种法学新思维、新方法。相对于实体思维,关系思维的法学特征主要有本体上的建构性、立场上的换位性、功能上的多维性以及视域上的整体性。法学上的关系思维是分析和探究法律现象的有效理论工具,以关系思维为基础,可对法学理论的各主要部分作出新的阐释和概括。同时关系思维,在裁判过程中往往转化为以法律关系为基础的思维,对法官具体运用裁判方法、作出司法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关系思维; 法学方法; 法律方法; 法律关系
3、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核心要义及时代价值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该理论包括司法权的属性、司法改革的性质与方向、司法职权的配置、司法权的运行规律、公正司法、司法公信力、人权保障、司法监督、司法改革的战略定力等方面的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观点,构成了内容丰富、逻辑严密、方法成熟、切合实践的内容体系,具有鲜明的科学性、时代性特征。该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民司法观点的继承与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制度、理论的创新,是对司法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升华,也是新时代全面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长期基本遵循与行动指南。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司法改革; 人民司法
4、中国法院改革的内部治理转向
——基于法官辞职原因的再评析刘忠,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有关法官和法院的议题设定中,法官流失是一个被高度意识形态化了的主题。研究者多将法官流失归因于法官待遇差、法院机构地位低,但是实际上,法官流失的原因多种多样。法官货币和非货币收益的大幅度改善,证伪了法官辞职与法官整体福利指标之间正相关性。法官辞职的真正原因在于法院内部晋升的各种非正式规则严重影响到正式职务晋升制度发挥作用。法院职级晋升上的异化,导致优秀法官相对剥夺感增强,因而以选择离开的方式表达不满。法院改革的中心在于内部治理,而主要不在于外部对法院人财物的制约。法院改革应进行内部治理转向。
关键词:法官辞职; 法官待遇; 法院改革; 内部治理
法学(月刊):共5篇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入法
——一个立法学的分析框架王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摘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是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与难点。要完成此项任务,立法者需从立法理论中寻求指导,从以往的立法实践中汲取经验。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是一切立法活动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法入规也应以此为基准。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含着三个不同层面的价值观要求,不同层面的价值观进入权利义务性规范和影响个体行为的方式应当有所差异,并借助不同的立法技术予以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重点领域往往也是立法难点所在,为确保所立之法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目的,立法者应灵活运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策略,借助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街接转换,推动"立法修法规划"中部署的各项任务稳步落实。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立法原则; 立法技术; 立法策略
2、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论”之提倡
周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智能机器人是不是人"的权利主体资格问题是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的核心。"权利主体"的前提性哲学问题,则是一个"人如何定义人"的问题。在农业社会,人类主要面临着"动物是不是人"的问题。中世纪以来的社会主流思想将非人种的"动物"这类古老"主体"逐步排除在权利主体范围之外。在工业社会之后,人类主要面临着"机器是不是人"的问题。近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社会主流对"机器是人"观持否定态度。但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法学界到了必须认真对待"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问题的时间点。在法理上,将智能机器人"人格化"不存在法律方法论上的障碍。智能机器人也具备了权利主体的智能性这一本质性要素。将智能机器人建构为法律上的"人",尽管可能会对旧有的法教义学体系产生重大的冲击,但具有适应社会发展的正向功能性。从刑法学的发展角度看,在法律观念或制度上承认"智能机器人也是人",可以合理有效地处理涉及智能机器人的各种"犯罪"现象与疑难社会问题。
关键词:智能机器人; 权利主体; 动物; 法教义学; 犯罪
3、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三个基本问题
刘同君,江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培养卓越法治人才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逻辑前提,提升法科生的实践能力是卓越法治人才的核心要求。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在教育理念、学历层次、学位结构,以及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渠道等方面,基本上遵循了法学教育的内涵式发展规律。法学教育的变革与发展,既是法治人才适应法律市场需求的规律使然,也是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的内在要求。《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涉及法治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机制、理论教学体系、实践创新体系、学科建设体系、课程设计体系、教材编撰体系等方面的统筹推进与变革创新。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必须着力解决好三个基本问题:一是突破法学教育的传统思维定势;二是完善以培养特色为指向的核心课程体系设计;三是构建多样化的实践教学创新机制。
关键词:卓越法治人才; 思维定势; 课程体系; 实践教学
4、习惯法的严格概念与类型
——兼与陈景辉教授商榷张琼文,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2017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当前学界通行的习惯法概念误将其他法律类型和法律之外的规范当作了习惯法,此错误源于未能严格厘定习惯法存在应当满足的标准。依照习惯法的严格概念,法律权威性标准、独立于其他法律类型标准和习惯特有规范性标准应当成为习惯法存在与否的试金石。虽然严格概念限缩了习惯法的范围,但并不意味着习惯法不存在。作为立法、判例法等法律类型效力来源的承认规则和通过"授权外造法"方式产生的规范能够分别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因此习惯法是可能存在的,习惯法仍然是个有效概念。
关键词:习惯法; 法的分类; 承认规则; 法律的权威
5、论法官绩效考评制度改革及其实践效果
张建,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副院长。
摘要: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要求司法应在更好的层面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法官绩效考评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构成。改革中的绩效考评制度呈现出指标复杂化与"双高"并存的现象,复杂化的绩效考评制度带来了时间精力被占用、法官策略行动等意外后果。对现代技术的盲目依赖、建构性的理性假设及将法官工具化处理是复杂化的重要原因。需要重视法官的主体性,审慎对待绩效考评制度的功能;需要重视法官的主动性,建构法院与社会的联通机制;需要重视法官的主要性,建立服务型法院。
关键词:法官绩效; 考评制度; 司法改革; 法官对象化; 法官主体性
法学家(双月刊):共3篇
1、“同案同判”:并非虚构的法治神话
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同案同判"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基础,同时也是司法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实现"同案同判"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也正是围绕这一点而进行的。然而,在最高司法机关大力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质疑这一司法理想的声音,其中一种典型的主张认为"同案同判"不过是一个虚构的"法治神话"。纵观各种怀疑论的观点,可以发现其问题在于对"同案同判"的本质以及内在原理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同案同判"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对裁判者提出了义务性的要求,这一要求的实现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保障。通过重构"同案同判"运行赖以为基的方法论体系,可以从根本上破除那种将其视作法治神话的错误的命题主张。
关键词:同案同判; 法治神话; 形式正义; 差异化判决; 案例指导制度
2、在科学性与实践性之间
——论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与性质泮伟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法理学的学科自主性面临着科学性不足、缺乏实践性和相对于部门法的冗余性等批评,那种传统的法理学指导部门法教义学和法律实践的模式正面临危机。拯救法理学的学术尝试也随之展开。其中,"无用之用说"坚持法学的纯粹科学性,放弃法理学的实践性;"实践参与模式"采取二元论,将法理学分为规范理论与后设理论两个部分,各自兼顾法理学的实践性与科学性,但却仍无法论证后设理论的实践性与规范理论的科学性。将法理学看作是科学系统与法律系统之结构耦合的理论,能够更好地说明法理学的科学性与实践性这两个面向及其相互关系。法理学是法律系统内部分化出来与裁判系统、法教义学系统并列的子系统,其任务是在法律系统内部对法律系统的整体进行自我描述和自我反思,从而在法律系统与社会的共同演化过程中引导二者关系的调整,促进法律系统随社会发展而发展与演化。
关键词:法理学; 科学性; 实践性; 法律系统; 结构耦合
3、论司法过程中的案件事实论证
武飞,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案件事实既是对事实存在的描述,也是对事实存在的评价。司法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可以在理论上被区分为事实发现与事实论证。事实发现的过程是推论性和判断性的,它帮助法官初步获得事实认定结果;而事实论证的脉络则是回溯性的,它要求法官用一种审视的眼光回看事实发现的过程,对所认定的证据事实与裁判事实进行检验并形成内心确信。就案件事实论证的正当性而言,案件事实认定理由应达到真实性、决疑性、叙事融贯性、说服有效性、经济性等标准。案件事实论证可借助于多种论证模式,其整体论证模式具有可废止性。借助于有效论证,司法裁判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对事实之"真"的追求。
关键词:司法裁判; 案件事实; 事实论证; 叙事融贯; 论证模式
法学论坛(双月刊):共2篇
1、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创建和发展党章学
肖金明,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党章学是党内法规学的一门基础课程,在党内法规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创建和发展党章学,使党章学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问,需要厘清其研究对象和范畴体系,确立其研究内容和框架结构,明确其方法论和研究方法,界定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以及阐明党章学作为一门基础课程的教材体系与学理逻辑。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创建和发展党章学,不仅有利于推进党内法规学学科化,完善党内法规学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创新中国公法学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重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和学科体系,以及形成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法治理论,而且对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依章管党治党实践,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战略,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新法学; 党章学; 法学学科体系; 范畴体系; 党章学教材
2、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违法必究”
——从伦敦警方拒受“低级别案件”切入桑本谦,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
魏征,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英国伦敦警方于2017年宣布放弃调查一部分"低级别案件"的声明挑战了"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受预算约束、案件多发以及侦破困境等许多因素的约束,这种做法在其他国家(包括中国)普遍存在,只是诉诸隐蔽的方式。虽然最优威慑模型能够为适度的"违法不究"提供充足的经济学依据,但来自社会心理及意识形态的压力却决定了"违法必究"作为执法原则仍难以被彻底摒弃。认识到法律原则在真实世界中的复杂性,是平衡理念与实践的先决条件。
关键词:“违法必究”; 小额侵财案件; 最优威慑
法学评论(双月刊):共4篇
1、李达法哲学思想探析
朱晓璇,中共湖北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教研部讲师。
汪信砚,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
摘要:李达在传播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哲学思想,其法哲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分为孕育、成熟和发展三个时期。李达法哲学思想的基本内容包括他对法的本原、法的本质和法哲学基本范畴的分析,以及他对法哲学各流派的评价。李达法哲学思想的主要特点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唯物辩证法为研究方法、以中国社会现实为出发点。李达法哲学思想明确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的目的及其实现途径,构建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从法哲学的角度回答了"中国向何处去"的时代问题。
关键词:李达; 法哲学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
2、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基本遵循
——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系列观点的体会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负责人、教授,教育部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孙逸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科学回答"破除政权更迭历史周期律"、建设清明政治时代难题,直面"检察公共品"供给与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法制统一"法福利"需求不匹配的矛盾,破解检察能力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不适应的矛盾,填补检察体制改革实践先行与检察理论创新滞后不协调的短板,构成"习近平检察改革系列观点"形成和发展的时代背景。这一涵盖系列新理念新观点新命题新论断理论体系的科学内涵包括:检察职权性质地位论;检察体制改革政治属性论;法律监督职能保障论;检察职权优化配置论;检察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论;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论;坚定检察体制发展正确政治方向论。其理论品质凸显出科学性、实践性、时代性的有机统一。这一理论体系的时代价值在于:它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民主权、人民司法与法律监督"基本原理的继承与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发展,是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基本遵循。
关键词:习近平论检察改革; 法律监督; 核心要义; 检察体制
3、论党内法规的明确性原则
段磊,武汉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摘要:为缓和党内法规的规范与明确需要之矛盾,回应理论与实践中部分论者对党内法规性质问题的诘难,强化党内法规的"法"属性,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应在《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十五条基础上,经学理凝炼形成党内法规的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原则要求党内法规在制定、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均应尽可能保证党内法规规则表达明确,不存在含糊其辞的情形。当前,在贯彻党内法规明确性原则的过程中仍存在理论和现实两方面的困境,前者表现为应在理论层面解决党内法规明确性与模糊性、政治性的逻辑冲突,后者表现为应在实践层面注重对现有党内法规中不明确内容的类型化认知和适应性调整。应在正确认识明确性原则适用方式的基础上,通过制定配套性法规、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制定《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强化党内法规解释机制、创设党内法规案例指导制度等方式,消解党内法规中的不明确问题,提升党内法规的理念明确性、文本明确性和实施明确性。
关键词: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明确性原则; 党内法规规范性
4、谱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篇章
戴小明,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的领路人习近平在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中,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角度全局谋划,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正确的认识论和科学的方法论,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系统回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和根本性问题,形成了一个视野宏阔、意蕴深邃、理论完备、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的科学思想理论体系——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这是植根中国大地、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气派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强烈的实践性、高远的战略性和严谨的科学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时代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本文置身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以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重要讲话、报告、著述、批示等文献和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为依据,以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演进为脉络,运用文献分析、文本分析、实践分析和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概述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核心要义、基本特征及其重大理论创新。
关键词:习近平; 全面依法治国; 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法治道路; 宪法权威
法学研究(双月刊):共1篇
1、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议论
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
摘要:人工智能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能够辅助法律议论,确保法律论证、推理、判断以及决定的客观性和中立性。但是,司法人工智能在提高同案同判水平和审判可预测性的同时,也容易导致法律议论流于形式,助长算法歧视。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离不开法律专家的介入和监督,智慧司法的系统构建应为法律解释和法律议论预留空间。为使人工智能真正有效地模拟法律议论,法律人需对法律背景知识体系进行梳理和电脑化处理,从一般条款、元规则入手,以法律论题学为媒介,建立价值标准体系。为实现价值判断的客观化,除为法律推理的价值体系建立论题目录、缔结关于法律议论的通信协议外,确立价值函数和价值权重也是一项重要任务。此外,还应开拓与人工智能相兼容的法律议论方式,将具体的场景和语境纳入法律议论电脑化的视野,开发相应的技术方法和模型。
关键词:人工智能; 逻辑法学; 法律议论; 智慧司法; 法律论题学
法学杂志(月刊):共4篇
1、基层非正式治理的法治化路径
梁平,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但因制度供给无法满足基层治理需要以及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基层治理实践中存在着与国家主导下的正式规则不完全一致的"非正式运作",尽管缺乏充足的合法性,但具有治理的有效性。基层非正式运作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与法治化治理既具有同向性,也存在冲突,从长远来看,只有立足于现有的社会条件,加强契合基层治理需要的制度规范供给,尊重私法领域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不断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非正式运作的空间将会逐渐缩小,最终迈向法治化治理。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法治型国家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9BFX006)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基层治理; 非正式运作; 法治
2、论我国地方立法基于民间法的创制
谢晖,广州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地方立法中,不仅存在着认可,而且也存在着创制,故与国家统一立法一样,地方立法在立法形式上也是认可与创制的结合。民间法不仅为地方立法者提供着认可的规范基础,同时,也为其提供着在此基础上进行创制的需要。无论在同一社会关系中民间法的多元存在、对既有民间法的扬弃与改造、在民间法识别基础上的另起炉灶等,都意味着地方立法基于民间法创制的必要。这一创制活动,一般要经历地方立法者的民间法发现、识别、扬弃以及加工、提升等流程。
关键词:地方立法; 民间法; 创制; 认可
3、破解公地悲剧与法治反腐之道
蔡宝刚,扬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摘要:公地悲剧是一种对公地的过度使用而造成公共资源枯竭的悲剧现象,公地滥用、人性自利及制度缺失等是公地悲剧的生成病理,公地悲剧需要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多中心治理及其制度保障。腐败是一种对具有公地属性的公共权力资源滥用的公地悲剧现象,一般公地悲剧的生成病理与制度治理对于腐败公地悲剧的生成病理与法律治理具有重要的启发性与解释力。从公地悲剧及其破解逻辑和进路看待和对待法治反腐之道,就是要能够切实解决我国现行反腐法制在推进和维护多中心治理腐败方面存在的不充分和不平衡问题,努力形成保障多中心治理腐败的整体法律体系和多维法律方案,推进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公地悲剧; 腐败; 生成病理; 法治反腐
4、司法推定的适用条件与要求
毛淑玲,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林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摘要:推定是诉讼活动中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法律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推定做立法推定与司法推定的分类较为合适。在法官进行事实认定的过程中,司法推定适用较多。司法推定的适用条件包括对基础事实严格确证、经验法则准确选择、法律效果明确规定、救济方法科学到位。司法推定的适用主体只能是法官,当事人的推定启动申请权不具有实质意义。适用司法推定要履行告知程序并遵循相关原则,如"裁判者排除干扰原则""在刑事领域保守适用原则""单级推定原则""心证公开原则"等。在实践中要矫正对司法推定的几个误解,实现对推定方法的真正规制,使推定的效力从期待状态达到现实状态。
关键词:司法推定; 法官; 适用条件; 要求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共8篇
1、作为法律之内在根据的法理
王奇才,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摘要:从法理作为法律的内在根据来理解"法理"概念,需要回答相关的五个理论问题,即法理是在法之内还是在法之外,法理与法律原理的关系,法理的规范性,法理的文化性与可阐释性,法理的抽象综合性。基于对这五个问题的回答,法理可以进一步被视为法律的内在原理和内在规律,为法律的存在、运行及效力提供正当性、合理性根据。
关键词:法理; 根据; 原理; 正当性; 合理性
2、论立法与法治的契合
——探寻程序法治的理论逻辑汤善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江苏高校区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摘要:形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将立法结果作为评价的对象,但忽略了立法机构和立法过程本身具备的法治内涵,因此都不能正确揭示立法和法治的关系。沃尔德伦建构了一种不同于形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的程序法治观,通过揭示现代立法具备的机构性特征、程序性特征以及程序尊严,证成了现代立法同法治之间的契合关系。程序法治对立法的约束体现出强规范性、开放性和自洽性的性质,程序法治观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当下中国立法如何实现"良法善治"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程序法治; 立法机构; 立法过程; 分歧; 约束性质
3、论司法证明中的最佳解释推理
向燕,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研究人员。
摘要:司法证明中的事实认定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什么是案件事实,二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前者描述了司法证明的对象,后者确立了司法证明的方法。我国当前的证明理论尚未对这两个基本问题提供清晰的回答。借鉴最佳解释推理理论,可从"求真"的视角重新审视司法证明中的案件事实建构问题。证明对象既包括由法律构成要件所确定的经验事实,还包括由叙事目的所确定的要素事实与解释性事实。应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来构建事实认定的动态论证结构,修正事实认定中的融贯性标准并增设简单性标准,从而将我国宽泛而模糊的印证证明模式改造为能够真正引导和约束裁判权行使的证明方法。
关键词:最佳解释推理; 印证证明模式; 事实认定
4、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与新兴权利的法理论证
——“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八次例会述评资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正>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习近平主席强调:"没有创新就没有进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国将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大力强化执法"。良法是善治的基础与前提。高质量的立法是实现对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有效保护的重要保证。然而,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数字时代的到来,现有的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设
5、迈向法学的中国时代
——中国法学70年回顾与前瞻黄文艺,中国人民法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中国法学70年的发展史是一部与时代潮流同频共振史,是一部与党和人民事业同向同行史,是一部与法治中国建设同步共进史。70年法学发展的主要成就是,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法学范畴体系、法学理论体系、法学方法论体系,推动构建了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法治运行体系。70年法学发展的基本经验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面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挖掘汲取中国传统法律文明成就,广泛吸纳世界法学法治成果,加强法学学术引导管理,加强法学学术队伍建设。未来30年,中国法学将在学术品格上具有更强的主体性,将对法治中国实践具有更大的引领力,将在世界法学舞台上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将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再经过30年左右的持续发展,中国法学将以崭新姿态屹立于全球,世界法学终将迎来中国时代!
关键词:中国法学; 法学范畴体系; 法学理论体系; 法治话语体系; 中国时代
6、中华经典文献中法理概念之考辨
陈翠玉,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法理是传统中国所固有的名词、概念和术语。法理概念在中国的使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迄今所知,法理概念始见诸文字于《汉书·宣帝纪》中,由东汉史学家班固以"法理之士"形式首次使用。随后,另一位东汉史学家刘珍以"明达法理"的形式,再次使用了这一概念。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法理概念不时出现在中国经典文献(经、史、子、集)中,活跃于立法、释法、司法、民众生活及国家治理等领域。到了宋代,除了继续被运用于立法、释法等场合以外,法理概念还被作为专门司法术语,频繁出现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在判据发现、法意解释、行为正当性评价、裁判说理等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其意涵更加丰富,标志着古代法理概念的初步定型。元明清时期,法理概念被继续使用于各种与法有关的场合。回溯古代中国,法理思想源远流长。将法理思想凝练为法理概念,是古代中国人法律发展认知史上的重大进步。作为中国古人创造性地提出的一个兼具理论和实践品格的思想范畴,法理概念反映了中国古人探索法之理的独具特色的中国式思考轨迹和话语逻辑。古代法理概念有着自己的问题意识、指称对象、运思逻辑,其涵义、用法及功能与现代法理概念有着诸多相通之处。
关键词:法理; 理; 法理术语; 法理概念; 中华经典
7、论人权法的三种法理
刘志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广州学者特聘教授。
摘要:人权与公法、私法以及公私交叉法的互构,体现在由各项具体权利构成的基本人权规范体系中。人权法的具体法理可以提炼为权力制约型法理、私权自治型法理与社会保障型法理。这些具体法理从法律权利的明文规定中推导出来,也需要在宪法和具体部门法中加以提炼。法理的内在逻辑决定了具体法理之上还有一般法理。从一般法律原则中可以揭示出人权运行的两种结构模式:防御权结构模式与合作权结构模式。这是人权在规范语境下的两种典型运行样态,也是人权法的一般法理。处理好防御权与合作权的微妙关系,可以促进人权事业的更好发展。除具体法理、一般法理外,还存在最高维度、最根本性的普遍法理。人权法的普遍法理所要揭示的是人权法的"法理中的法理"和"元法理",这种普遍法理就是人权法中"人的尊严"的规范内涵,其负载了人权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价值原理,诠释着人权法的"法之价值"与"法之美德"。
关键词:人权法; 具体法理; 一般法理; 普遍法理
8、可废止法律推理与法治
陈坤,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法律推理具有合理性、非保真性、动态性与扩展性,因此属于可废止推理。典型的法律推理有三种,分别为旨在认定案件事实的事实认定推理,旨在确定规则在特定案件中的适用性的概念涵摄推理以及基于规则的规则适用推理。事实认定推理的可废止性主要根源于证据的不充分性、对常识规则的依赖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区分。涵摄判断推理的可废止性主要根源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解释元规则的可废止性。规则适用推理的可废止性主要根源于提高推理的效率与能力,分配证明责任以及增强法律的合理性、灵活性与稳定性的各种实践需求。法律推理的可废止性不会加剧法律的不确定性从而冲击法治理想。恰恰相反,正是可废止推理使得法治理想的实现成为可能。
关键词:法律推理; 可废止性; 可废止推理; 法治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双月刊):共4篇
1、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国家主义立场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选择走法治之路是共和国七十年来最重要的制度成就,而法治道路的构设却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斟酌权衡。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当代中国需要运用强大的国家权力进行资源整合、社会动员,以实现国富民强。以国家为中心建构法治秩序是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基本立场与价值取向,也是势所必然的选择,突出表现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自治型法迈向回应型法需要坚持开放包容的国家主义立场,讲好中国故事,展示中国对人类法治文明的贡献。
关键词:法治; 国家主义; 司法
2、中国司法中的国家角色
于浩,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司法权是一种国家-社会权力。国家主义对共和国成立以来法制的认识和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在司法上集中体现在司法职能和司法组织构造两个方面。在司法职能上,司法审判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司法政治性与规范性、司法人民性与技术性等面向上的紧张关系,尚需进一步研究。司法组织构造独立性改革的具体实现路径与主流政治话语深度契合,司法组织构造独立性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张力体现出国家主义立场。
关键词:司法; 国家主义; 职能; 组织构造; 法治
3、案例指导制度中的理性建构偏好
——基于审判指导性案例的展开徐媛媛,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判例制度的中国样态,运行至今,制度的力量正在逐步显现。国家主义立场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构设和司法应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偏好理性建构,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稀释指导性案例形成的自然性与司法性,模糊其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界限,同时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应用程序上有待进一步探索。推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在继续坚持国家主导的前提下,立足立法与司法的双重视角,尊重司法规律,遵循司法判例作用生成原理。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国家主义; 司法
4、法律关系理论的传播脉络与争议焦点
唐晓晴,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怡,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法律关系理论源于康德哲学而由萨维尼构建成型,随即向欧洲各国以及英美地区传播,并在前苏及其他社会主义阵营国家转化。在传播的过程中,法律关系的本体理论曾在不同层面引起争议,其中最著名的论题包括法律关系是否必须为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是否必然约化为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否基于不同的社会生活关系等。这些论题的深入讨论不仅澄清了一系列模糊的概念,更丰富了法学的说理框架。
关键词:法律关系; 生活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 人与人的关系
行政法学研究(双月刊):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双月刊):共6篇
1、有理由支持基因改进吗?
陈景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虽然将基因编辑技术适用于人类自身,会带来智力、身体等方面的显著改善,但这种做法仍存在着激烈的争议。其中的关键之处在于,如果坚持治疗和改进的两分,那么争议将主要发生在改进的领域,而不是治疗的领域。由于人类改进的支持者所能采取的最佳方案,是将人类改进做义务教育式的设计;然而,这个做法实际上再次认同了治疗和改进的区别,并且这仍然属于"达到正常状态"的治疗,所以还是缺乏支持以基因编辑方式做人类改进的道德理由。
关键词:基因编辑; 人类改进; 治疗; 优生学
2、基因改造、人性与人类价值
——辩护一种自然主义的“人类改进”概念王凌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基因改进技术的迅猛进展所带来的争议需要得到道德、伦理与法律上的回应。作为回应的基础,首先必须界定妥当的"人类改进"概念。"人类改进"是对人类而言的真正改进,以基因工程技术为手段,以人类生理与心理的表观性状的优化或改善为目标。这种理解体现了自然主义人性论的观点。人的生命形式设定了人的基本境况,限定了人类价值的基本内容。基于此,人类改进必须满足"人性相关性""人性完整性""全局适应性"及"帕累托改进"四个基本要求。这样一种自然主义的"人类改进"既约束了改进的范围,同时又提供了支持改进的致善主义理由,为立法与社会政策制定提供了可靠的概念基础。
关键词:人类改进; 基因改造; 人性论; 人性发展观; 致善主义
3、基因提升伤害平等和伦理了吗?
刘叶深,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基因提升技术带来的挑战大致分为三种:技术挑战、道德挑战和伦理挑战。包括法学家在内的人文社科学者在技术挑战中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但在后两种挑战中大有可为。鉴于基因提升带来的善的可分享性,以及政府在再分配中所扮演的有效角色,基因提升并不必然会带来不平等。通过对努力之善、本真性、父母之爱这些概念的深入分析,基因提升也并不必然会伤及这些个人伦理。因此源于平等和上述伦理价值的担忧都不构成国家禁止基因提升技术的适当理由。
关键词:基因提升; 平等; 伦理; 本真性; 父母之爱
4、人类基因编辑的权利基础
马驰,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政府应当如何回应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构成了一个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意义上的难题,而基因编辑自由应当是回应这一难题的规范基础。按照福利论的看法,如果实施人类基因编辑的收益大于成本,那么政府就应该允许甚至鼓励,否则就应禁止。这种回应思路不但将导致相关立场的不确定,更无法避免侵害公民权利的危险和反事实论证的缺陷。因此,政府回应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妥当立场在于权利论。在权利论范围内,生育自由能够支持基因编辑自由,但这一论证方案面临着哈贝马斯所主张的基因编辑将侵害胚胎自由的批评。为了充分应对该批评,文章的第四部分用亲权来论证基因编辑自由的存在。考虑到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可替代的抚养关系,亲权中必定包含有父母塑造孩子的自由和权威,如果该权利能够扩展至基因编辑技术上,潜在父母便获得了编辑胚胎基因的自由。借助该思路,人类基因编辑讨论中的一些常见争议点,也将被妥善澄清。
关键词:人类基因编辑; 后果主义; 权利; 自由; 亲权
5、法律漏洞的特征与填补路径
李秀芬,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
摘要:法律的不完备是法律漏洞的本质;法律的修改是法律漏洞填补的表现形式。法律漏洞是必然、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任何法律体系都存在漏洞,有些漏洞在立法时已经预见,有些漏洞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被发现。法律漏洞是分层次的,有些是国家法律体系上的漏洞,有些是法律相互衔接上的漏洞。法律漏洞的发现与填补是法律漏洞研究的基本任务。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律漏洞,其填补路径各不相同:立法填补是法律漏洞填补的基本方式,司法填补是法律漏洞填补的重要补充,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法律漏洞填补最常见的形式。
关键词:法律漏洞; 规范性漏洞; 司法填补; 学理填补
6、如何面对“无用阶层”:人工智能与未来正义
李晓辉,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智能社会使人类的社会结构面临分化为少数"超人阶层"与大多数"无用阶层"的风险,从而导致建立在人类能力基本平等基础上的正义和法律制度失效。基于人类整体发展的前瞻性,应从未来智能社会的角度重新审视既有的正义理论。德沃金已经部分承认了人格资源但仍存在适用于未来智能社会的局限。在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础上,修正能力正义理论,从"消极能力正义理论"到"积极正义理论"的转化将为未来智能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具有解释力和矫正能力的理论框架。
关键词:人工智能; 无用阶层; 社会正义; 能力正义
环球法律评论(双月刊):共2篇
1、县域治理与基层法院的组织形态
刘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经过历次法院体制改革,我国法院组织形态发生显著变化,但也保持了一定的稳定性。以整体本位范式作为指引,在县域治理场域,可以较好地揭示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深层机制。一方面,基层法院形成了一定的对外承接机制,以确保接收并整合党政系统形成和输出的治理要求。法院院长和党组成员在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基层法院还形成了一定的内部调控机制,以确保外部治理要求能够在法院内部顺利传递和实现。在这一方面,法院内部形成层级式的传输机制和行政主导的回应机制,这种机制呈现出弱行政化而非强行政化的特质。法院组织形态中的"去行政化"并不是孤立的问题,而是需要置于法院与外部关系的整体视域中把握,由此才能认识其中的深层机制,探寻适宜的改革举措。
关键词:基层法院; 组织形态; 县域治理
2、“家”视野下的法治模式的中国面相
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家"的生活方式孕育出了中国人特有的权利观念。权利不是作为维系家庭生活的首选机制而是作为备选机制来发挥作用的。"家"的维系依赖于一套以"同""别""情""止"为特征的机制,这些机制深度影响了法律对现实生活的调整方式。"家"的思维方式的扩展,使中国人视野中的社会、国家、世界、自然都有了"家"的意义。在"家"的视域下的个人已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独立个体,而是一种"关系性的自我",人与共同体的关系是一种责任意识下的关系性平衡。既然"家"型塑着中国人的思维,深度参与了中国人的生活,面向中国人建设法治就不能无视"家"的存在。唯有兴家庭,才能扩大法治的社会之基,而只有充分关照"家"的意义才能构建出属于中国自己的法治模式。"家"意义上的法治重视协商、教育功能的发挥,不是恢复传统的家长制,而是力图通过"家"来培育亲情、人性、宽容、互助,进而培养出公民对社会的责任感,培植法治之善的根基。
关键词:家; 法治; 主体性
清华法学(双月刊):共1篇
1、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文本的流传、修复与勘校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员。
摘要:古典时期的罗马法文献,甚至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官方文本在历史上完全灭失。不过,在历史上,《民法大全》的各个部分以残缺不全的形式流传下来,即,以"摘要"(compendia)、"概要"(summary)、"精要"(extract)或"手抄本"的形式存续,这些文献(特别是《学说汇纂》)多有矛盾、错漏,或者内容不完整,各个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缺乏通盘的原理(教义)组织结构。罗马法在欧洲复兴的历史就是《民法大全》的发现、修复、编校、注释以及实践应用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注释法学派、评注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以及19世纪的法学家(尤其是11-12世纪的伊尔内留斯、14世纪的巴尔多鲁、15-16世纪的安格罗·波利齐亚诺、勒里奥·托雷利、雅克·居亚斯、德尼·戈德弗雷瓦、19世纪的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特奥多尔·蒙森等人)均做出了各自不可磨灭的贡献。
关键词:优士丁尼添加; 注释法学派; 博洛尼亚手抄本; 佛罗伦萨手抄本; 人文主义法学
现代法学(双月刊);共5篇
1、新中国法理学七十年:变化与成长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员。
摘要:中国法理学七十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苏联版"国家与法的理论"时期(1949-1977年),"法学基础理论"时期(1978-1993年)和不同知识-理论谱系的"法理学"成长时期(1992-2019年)。法理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使命,面对不同的理论难题,其进退兴衰具有制度依赖性。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发展还面临西学强势如何因应、确立中国话语体系及研究范式、如何建立独创性理论的问题。
关键词:法学基础理论; 维辛斯基法学; 法教义学; 法理; 一般法学
2、论以法律职业精英化为目标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潘剑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应当准确认识其在报名资格、考试内容、考试模式等方面的"变"与"不变",坚持其服务于法律职业精英化的目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法律职业"应做限缩解释,仅限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国家级、统一性、职业资格考试的特征,应协调其与其他国家考试的关系,取消地域区分,突出职业性。在提高报考条件和设置四年过渡期的基础之上,应禁止通过者重复报考,设置报考次数上限。与"二阶段"考试模式相适应,在考试内容方面应精简考查科目,增强命题的综合性和实践性。此外,应当完善合格命题者的资格条件和选拔程序,以社会需求为参考划定分数线,适当延长客观题考试成绩的时间效力。
关键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司法考试; 法律职业; 司法改革
3、从实现温饱到美好生活的中国人权叙事
周力,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员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长时段考量历史演进脉络,可以初步形成一组有关中国人权的理念和原理。新中国成立前的近百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历史时期、1991年人权白皮书发表至今的近三十年是三个体现人权历史场景变换的年代阶段。"人权"最早是在救亡图存背景下的一种概念工具和思想武器。新中国成立后,与人权有关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判断被证实。1991年往后,中国结合历史和现实逐渐凝结出了十条中国人权认识。中国的人权话语是一个持续的创造性成果。中国人权观相对于西方人权观更应是一种扬弃,整体呈现出一条去西方化、去个人化的主体性回归的进路。中国对西方人权观的批判性借鉴更多地是建立在适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人权类别、具体权利权利结构和构造元素等合理的分析方法和学说内容进行了吸收。
关键词:中国; 人权; 演进脉络; 理念; 原理
4、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70年关系的发展历程
周祖成,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方万亮,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博士研究生,河南警察学院讲师。
摘要: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两种重要制度依托。然而,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任务和制度环境直接决定着人们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理解认知,并体现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实践定位及相互关系之中。大体而言,由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无产阶级专政是主线,巩固政权的需要推动党的政策成为无产阶级专政强有力的工具;由改革开放到依法治国,经济建设是中心,制度供给的需求促成国家法律成为重要治理方式;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规范转化和逻辑交融成为国家治理的时代主题。从"政策本身就是法"到"党的政策指导国家法律制定运行",反映出人们对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科学认识和解读;从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国家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表现了党对国家治理的新思维、新理念、新方略。与此同时,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关系的学术研究也经历了一个与实践逻辑相吻合的理论演进过程。
关键词:党的政策; 国家法律; 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 法治中国
5、计算法学:法律与人工智能的交叉研究
张妮,四川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
徐静村,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南方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计算法学是随着人工智能在法学中深入应用而产生的一门交叉学科,使用建模、模拟等计算方法来分析法律关系,让法律信息从传统分析转为实时应答的信息化、智能化体系,旨在发现法律系统的运行规律。计算法学的核心思想是计算思维与法学思想的深度融合,研究者通过主体的分布式实时计算来分析法律行为,从而发现法律发展的深层规律。人工智能等增强技术应用于法学有利于丰富和发展法学基础理论,提升部门法科学性及协调性,减少法律系统运行摩擦。计算法学对于提高立法与司法效率、应对和规避技术风险等均具有积极作用。计算法学涉及计算法学理论、立法实验、司法预测、法律的语义挖掘、法律逻辑分析、司法管理系统、司法证据等几方面研究。计算法学吸引着众多法学、计算机科学研究者的目光,正在形成一个新的学科分支,并有望孕育出一批新的法律职业群体。
关键词:人工智能与法律; 法律逻辑; 司法模型; 立法实验
政法论丛(双月刊):共4篇
1、法律语用推理的三元维度研究
聂长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形式推理已经广泛运用于法律中特别是司法中,但形式推理的形式性、抽象性、主客间性、价值中立与法律的丰富内容、具体语境、主体间性、价值导向还是存在着巨大的缝隙,弥补这缝隙的路径是实现法律形式推理向法律语用推理的转向。法律语用推理不是对形式推理的简单否定,而是在形式推理的基础上体现现代法律的三元维度:一是语境,法律话语的意义是由基于特定情境的正确使用所决定的;二是主体间性,法律言语行为的恰当性正在于其所具有的主体间性;三是正当性,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和生命力之所在。正是这三元维度使法律语用推理克服了法律形式推理的缺陷,既符合法律规范,又符合逻辑规则,确保现代法治的"良法之治"。
关键词:语用推理; 语境; 主体间性; 正当性
2、关于陆地的法理学考察
喻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比较法学的视野中,有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划分。但是,关于陆地、海洋的法理,还是一个相对薄弱的学术环节。中国是一个陆地性质的国家,在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中,有必要展开关于陆地的专门研究。一方面,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具有明显的陆地性质。另一方面,在西方的法律传统中,古希腊时代的斯巴达政制具有陆地性格,文艺复兴时期的马基雅维里揭示了夺取土地背后的政体考量。在近代,康德建立了以土地作为本体的法权体系,黑格尔把国家看作是陆地上的神物。在现代,施米特专门论述了"大地的法"。这些关于陆地、大地、土地的阐释,展示了一个立足于陆地的法理思想谱系。
关键词:陆地; 法理; 斯巴达; 康德; 黑格尔; 施米特
3、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形成与比较
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五千年中华文明的制度新篇,是对中华文明治国之道的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从中西法律文化传统与比较之形成这一历久弥新的主题出发,对二者进行新时代背景下的审视检讨意义重大。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受到儒家学说和佛教道教思想的深远影响,在国家治理模式、价值追求、司法原则、纠纷解决、法制实施和人性化制度规定等方面卓有特色。西方法律文化则在对法律主体、法治观、实践方式等方面具有鲜明的制度优势和强大生命力。从法治思维和法治实现方式角度对二者在法律规范体系、法治价值、法治目标、法治认识论、治理模式、法治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差异进行比较和概括别有意趣。我们应该在继续学习借鉴西方法治合理因素的同时,创造性转换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有益元素,助力法治中国早日建成。
关键词:中国法律文化; 西方法律文化; 特色; 比较
4、走向实践前置: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演进趋势
刘坤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副主任,兼全国法学教师培训基地办公室主任、副教授。
摘要:经过多年发展,中国法律实践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断裂、理论传授和能力培养分离等问题在中国法律实践教学中仍然存在,学界对此有所反思,但因为对于法律实践教学的内涵、类型、定性和使命缺乏系统总结提炼,从而对于中国法律实践教学的发展趋势不能形成很好的指导,未能形成法律实践教学的中国风格和中国贡献。实践教学的实践前置统合了法律实践教学所承载的知识传授、能力养成和伦理塑造等功能,通过将校外法律实践教学前置到招生后,将校内实践教学前置到和理论教学同步平行,在教育理念上实现了将教育环节前伸到进入专业教育之前,形成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法治人才培养闭环,因而可能成为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中国贡献。
关键词:法律实践教学; 实践前置; 法学教育
政法论坛(双月刊):共7篇
1、比较政治文化视阈中“廉”的概念研究
——廉政建设的价值分析张桂林,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国家监察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睿志,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理论与方法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廉"是华夏政治文明中的一个独特概念,它诞生于大一统的氛围中,又服务于大一统体制。在中西政治文化比较的视阈里,"廉"具有三层内涵:在组织学层面,它是维持大一统官僚制的精神原则;在伦理学层面,它是政治体道德风尚的决定性要素;在形而上学层面,它是华夏民族精神核心组成部分。"廉"的内涵的系统揭示,对于当代中国廉政建设有着积极价值。它提示人们,在廉政建设中,既要考量经济效应,也要考量政治效应,还要考虑伦理与文化效应。
关键词:廉; 大一统; 组织学; 伦理学; 形而上学
2、逻辑能解法律论证之困吗?
王洪,中国政法大学逻辑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法律论证其本质是基于法律证立判决,其关键问题是基于规范推导问题与价值选择问题。法律论证之困实际上就是规范推理难题以及价值选择难题。其中约根森难题是规范推理难题,而涵摄与例推难题、德沃金惟一正解难题与明希豪森困境是价值选择难题,也是法律论证之真正难题。逻辑是对有效推理规则的研究。它承担着回答约根森难题的重要任务与使命,必须提供规范推理一致性或有效性标准,应当建构出新的逻辑操作技术,使司法裁决真正受到法教义学和逻辑的双重检验。但它不能解答价值冲突的选择与平衡标准问题,因而不能消解涵摄与例推难题、德沃金惟一正解难题与明希豪森困境。
关键词:法律论证; 约根森难题; 涵摄与例推难题; 德沃金惟一正解难题; 明希豪森困境
3、体系选法论:在规则与方法之间
张春良,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选法结果对选法规则的逆袭造就了美国冲突法革命。后革命时代的冲突法除了将部分成果转变为养分对规则作了些许滋补外,最大的业绩就只剩下了统一。规则的改进可缓解、但无法根除冲突法危机,选法规则的内在缺陷命定了逆袭始终是一种可能。针对法律冲突问题,美国革命采取方法化解决的进路,在后革命时代则重拾规则化解决的进路。二者均将冲突法的危机等同为选法规则的危机,或激进或保守,难免沦为治乱循环之策。重审冲突法危机的本质,实为选法规则出离选法体系后的"裸选"。克服之道乃是让选法规则重归体系,恢复体系对规则的支持和制约,使法律冲突问题、体系化解决。体系替换规则,突破了规则的合理性极限,释放了冲突法方案的济世潜力。国际民商秩序的合理建构吁求供给侧改革,其要义是推进选法体系完善的同时,聚焦其关键"穴位",并予以点穴式回应。如此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地完善冲突法的供给,冲突法的自我修行才能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关键词:冲突规则; 冲突法革命; 选法体系; 体系选法
4、“权利方式”:人权实现的法律工具
程梦婧,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切实保障人权的实现,是当代中国法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从法律上讲,必须重视一种基本的工具,即"权利方式"。只有依赖于这一法律工具,人权的实现才能具有更坚实的法治保障。而"权利方式"作为一种结构性的体系,至少包含由主体、权利、义务、侵权与救济等要素构成的完整结构。当各种人权以"权利方式"加以法律化、结构化,在法律上就可以确立和提供人权实现的结构性力量。
关键词:人权实现; 法律工具; 权利方式
5、认真对待公众舆论
——从公众参与走向立法商谈王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摘要:公众舆论能否为立法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立法者又当如何看待并利用公众舆论?长久以来,人们在看待该问题时,缺乏清晰的判断和立场。理性认知公众舆论同民主立法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揭开公众舆论的面纱。恰当理解公众舆论的概念,当从语用学出发。在对"公众""公众舆论"等概念进行历时性考察后可以发现,公众舆论并非大众舆论。公众舆论也不等同于民意调查结果。公众舆论之真不取决于所涉事件之真,而是有赖于反复的、自由的、开放式的商讨。以此检视,当前我国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难以发挥凝聚、形成、表达公众舆论的功能,需充分借助互联网技术打造公众舆论的孵化器,促动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向立法商谈转型,实现立法议程同公众舆论的对接。
关键词:公众舆论; 公共领域; 公众参与; 民主立法; 立法商谈
6、法社会学意义上的“期望”
——源流、类型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影响亓同惠,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法社会学意义上的"期望"有其一脉相承的源流,经过涂尔干、韦伯和帕森斯有关期望理论的接续推进,由卢曼完成基本构建。在阐明期望基础、期望分化前提下,分析不同期望类型对中国法治的影响,值得尝试。这种尝试显示出我们用期望和规则共同构建的法治秩序基础之所以坚固,竟然不是因为它对惩罚的垄断和坚持。
关键词:期望; 规范性; 认知性; 法治
7、从客体到主体:法学范畴分类的认知解释
刘方圆,中南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要:传统法学范畴分类理论以经典范畴理论为根据,认为范畴分类是对客观世界实体秩序的直接反映。此种叙事纯粹从客体视角来解释法学范畴分类的思维形成和语言表述,不考虑主体性认知在其中的作用。当解释视角从客体转向主体,法学范畴分类将被描述为主体性认知构建之过程,其思维形成遵循认知中的整体性原则,其语言表述也以"图形—背景"认知习惯为基础,这将为法学范畴相关基础理论研究提供全新思路。
关键词:法学范畴分类; 主体性认知; 客体; 解释
政治与法律(月刊):共1篇
1、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发现
——以刑事实证研究为例白建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知识推进的形式之一是实证发现。法学研究中,实证发现包括"发现什么"和"怎么发现"两个方面。前者包括发现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距离、法学知识的相互印证、留得住的法学成果、法学通说的证否、法学理论的边界与局限。后者包括发现适合实证研究的问题、发现的工具理性、发现的程序理性、发现法律事实与法学理论的联系。实证发现蕴含着法学理论的创新,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中的实证研究推动着对犯罪定义学的创新。
关键词:实证研究; 经验研究; 实证发现; 犯罪定义学
中国法学(双月刊):共4篇
1、智慧社会背景下的“第四代人权”及其保障
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和智慧社会的深入发展,人权形态正在经历着深刻的数字化重塑,从而打破了既有的"三代"人权发展格局,开启了以"数字人权"为代表的"第四代人权"。它在发展动因上,源于信息革命;在内涵逻辑上,发生了根本转向;在价值内核上,实现了品质升级;在关系构架上,呈现关联义务的社会延展。这就需要确立全新的"数字人权"观,构建相应的人权保护机制,塑造尊重人权价值的"道德基础设施",从而为"数字人权"提供有效的法治化保障。
关键词:智慧社会; 数字人权; 第四代人权; 法治保障
2、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担当尽责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阔步前进
王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法学会会长。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习近平总书记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紧密结合现阶段中国国情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丰富实践而创立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实践导向和理论风格,是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的有机统一。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科学内涵,贯彻落实"十个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 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3、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发展脉络、核心要义和时代意义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的历程中,高屋建瓴、总揽全局,对法治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战略性思考和历史性探索,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其丰富的科学内涵集中体现为"十个坚持",而党的领导、法治体系和信仰法治三个关键词贯穿始终。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思想旗帜和行动纲领,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全面继承和创新发展,是对世界法治文明进步作出的中国原创性理论贡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站在新时代新起点,系统阐释、认真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这一重要科学命题和重大理论范畴,深入学习和深刻把握其发展脉络、核心要义和时代意义,必将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建设、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更加坚强有力、更加科学系统的理论支撑,助推"中国之治"进入新境界。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党的领导; 法治体系; 信仰法治; “中国之治”;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4、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论纲
管华,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是制定党内法规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规则,对解决其与国法难区分、结构不完整、语言不规范、与宪法法律和上位党规相抵触、活动技术缺失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党内法规具有思想性、政治性和道德性,其技术规范必须反映并规训这种特质。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的体系包括统筹技术规范、语言技术规范、结构技术规范、活动技术规范和公文技术规范五方面。统筹技术规范解决党规与国法之间的选择与分工、衔接与协调;语言技术规范既反映党内法规的特质,又应区分原则与规则、高标与底线、思想与行为;结构技术规范要解决标题、题注和正文中的突出问题;活动技术规范主要包括公布技术和完善技术。
关键词:党内法规; 统筹技术规范; 语言技术规范; 结构技术规范; 活动技术规范
中国刑事法杂志(双月刊):无
中外法学(双月刊):共1篇
1、算法解释权与算法治理路径研究
张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面对日益紧迫的算法治理需求,算法解释权被提出,对用户和相关个体的自治性加以尊重,为用户和相关个体的技术性正当程序权利奠定行使基础、避免算法危害成本外化和弥散。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立法层面构建了限制和弱化版本的算法解释权,但通过数据主体权利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制度在法律实施层面对其加以补强。但其仍然存在制度构造不足、语句模糊不清、适用范围有限等问题。在构建本土化的算法解释权时,应当明晰算法解释权在算法治理中的地位和功用,厘清其行使要件和核心内容,以社会嵌入性和应用领域为基准探索精准化、场景化的衡量机制,打造内外兼具的技术协同治理机制。
关键词:算法治理; 算法解释权; 算法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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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 王婧,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微信责任编辑 | 关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