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 | 《斯坦福法律评论》第72卷第6期
Stanford Law Review
Vol.72, Iss.6
本期Stanford Law Review共由2篇文章,2篇评论组成。
第一篇文章题为《种族与宗教民主——上世纪中期法院的身份与平等》,本文以纽约市家庭关系法院为中心,旨在证明种族和宗教身份的交集对实现平等的法律和政治努力产生了有意义的影响。
第二篇文章题为《无效律师协助原则的分解:宪法性无效的四种形式》,本文将那些被其他人混杂在一起的《第六修正案》的原则进行了分解,使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能够将斯特里克兰标准限制在其适当的范围内,并在其他地方进行更恰当的分析。
第三篇文章题为《死亡在联邦法官那里不同吗?》,本文在确定联邦上诉法官在死刑案件中的行为实际上有所不同之后,该说明考虑了这一裁决的规范性含义。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联邦法官在人身保护状审查上的行为符合死刑法理学中一个普遍认同的原则:防止对无辜者执行死刑。
第四篇文章题为《打开房门——通过兄弟会保险扩大性暴力犯罪的民事赔偿范围》,本文是一篇论述了性暴力的民事赔偿、侵权责任和兄弟会结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将保险视为一项还未使用的规则来减少大学中的性暴力犯罪的学术研究。
【ARTICLES】
2 essays
01
‘Racial and Religious Democracy’——Identity and Equality in Midcentury Courts
种族与宗教民主——上世纪中期法院的身份与平等
Elizabeth D. Katz
摘要:在我们当前的政治时刻,对少数种族和宗教团体的歧视经常成为头条新闻。尽管一些媒体对这些事件的报道承认种族偏见和宗教偏见之间存在着相似之处和联系,但是在法律和历史学领域,这些交叉仍然没有被理论化。由于学者通常将种族和宗教分开研究,因此他们忽视了种族和宗教在歧视的肇事者和受害者中共存的法律意义。相比之下,本文证明,种族和宗教身份的交集对实现平等的法律和政治努力产生了有意义的影响。
通过广泛的档案研究,本文揭示了从1930年代到1950年代从地方到联邦各级的种族和宗教反歧视努力之间尚未形成的联系。为了检查这些联系,本文以纽约市家庭关系法院为中心,这是一个非常有影响力且备受瞩目的审判法院。在1930年代,国内关系法院欢迎当时美国有史以来最多样化的法官席位(包括男女,黑人和白人;以及新教徒,天主教徒和犹太人),这种发展被称为支持美国民主和反击来自于国外的纳粹偏执。几位法官在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和美国犹太人大会等总部设在纽约的突破性民权组织中担任领导职位。
02
Disaggregating 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 Doctrine——Four Forms of Constitutional Ineffectiveness
无效律师协助原则的分解——宪法性无效的四种形式
Eve Brensike Primus
摘要:多年来,专家们一直将刑事司法系统的许多问题归咎于斯特里克兰诉华盛顿案(Strickland v. Washington)对律师辩护效力的评估标准过于宽松。但是,传统上把斯特里克兰案视为主张无效问题的看法过分强调了这一案件,因为它将斯特里克兰案视为所有此类案件的检验标准。那是一个错误。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最高法院已经承认了四种不同的宪法形式的律师辩护无效,而斯特里克兰案的双重检验标准只适用于四种形式中的一种。如果诉讼当事人和法院能注意到这种复杂性,并把斯特里克兰案放到适当的位置上,这将为其他三种有理有据的主张无效的标准铺平道路。这篇文章将那些被其他人混杂在一起的《第六修正案》的原则进行了分解,使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能够将斯特里克兰标准限制在其适当的范围内,并在其他地方进行更恰当的分析。
这篇文章还解释了为什么在斯特里克兰标准被正确适用的案例中,额外的分解是必要的。最高法院含蓄地制定了三个而不是一个标准来评估这一领域的不良表现,并表示愿意削弱结果决定的偏见。由于没有认识到这些不同形式的斯特里克兰标准的无效性,这个测试对被告来说似乎比实际上更难以满足。如果要公平地对待个别被告,并解决为贫困的诉讼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方面的系统性宪法问题,就需要认识到这些复杂性,并在正确的情况下适用正确的标准。
【Note】
2 essays
01
Is Death Different to Federal Judges?
死亡在联邦法官那里不同吗?
Brett Parker
摘要:长期以来,法律评论者一直认为,相较于非死刑上诉,联邦法院法官更倾向于支持死刑上诉。然而,由于死刑审判的两种性质和随后的上诉的复杂性,迄今没有实证研究证明,有罪阶段的死刑被告的主张比其他被告的主张更有可能在联邦人身保护状审查中获得成功。这篇注释解决了文献中的空白。作者分析了2013年至2017年间,联邦上诉法官在接受人身保护状复审的谋杀案中的1368次投票。在这些案件中,被告被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利用这个独特的数据集,本报告发现,联邦上诉法官明显更有可能给予死刑被告有罪阶段的救济,而不是类似情况下的非死刑被告。然后,排除了对“量刑效应”这一发现的其他解释,如不同的律师投资或死刑与非死刑被告之间的不同。在确定联邦上诉法官在死刑案件中的行为实际上有所不同之后,该说明考虑了这一裁决的规范性含义。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联邦法官在人身保护状审查上的行为符合死刑法理学中一个普遍认同的原则:防止对无辜者执行死刑。
02
Opening the Door——Expanding Civil Redress for Sexual Assault Through Fraternity Insurance
打开房门——通过兄弟会保险扩大性暴力犯罪的民事赔偿范围
Alexandra Willingham
摘要:预防大学性暴力犯罪的努力传统上一直关注刑事诉讼以及以《教育法》第九修正案作为震慑和赔偿的条款。这一焦点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民事诉讼,这一能帮助受害者获得更多经济赔偿的渠道。然而,虽然共同侵权人无履行能力通常导致不会进一步采取民事诉讼,但由于大量校园性犯罪都有兄弟会的身影,受害者可以要求全国兄弟会组织承担监管疏忽的责任。这一诉讼理论前提是,全国兄弟会组织能够对分会以及成员施加实际控制,尤其要有强有力的惩罚机制。加强对兄弟会的控制以及采取这一诉讼策略依赖兄弟会保险机构,它能够保障全国兄弟会赔偿其成员造成的伤害而产生的第三方责任,并加强兄弟会内部的控制结构。
本文是一篇论述了性暴力的民事赔偿、侵权责任和兄弟会结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将保险视为一项还未使用的规则来减少大学中的性暴力犯罪的学术研究。本文调查了在财力雄厚的兄弟会背景中,民事赔偿要如何特别救济某些受害者。同时,与很多法院结论相反,本文解释了全国兄弟会组织通过保险要求,能对其分会以及成员产生极大地控制。我认为,全国兄弟会组织由此应该承担更多校园性暴力犯罪中监管不力的责任,并展示如何建立这样一个案件。这样做也能够为受害者提供急需的经济赔偿,同时加强兄弟会责任。
译者
徐 辉,郭东城,罗嘉敏,王小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校对
张峰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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