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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 | 《哲学与公共事务》(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第48卷第4期

域外编辑部 法理杂志 2021-10-27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48  Iss.4

本期《哲学与公共事务》共4篇文章。在《政府政策试验与随机选择的伦理》一文中,作者试图探究政府随机对照试验的伦理限制;在《为何人类尊严如此特别?》一文中,作者就人类尊严的特殊性提供了自己的看法和论证;在《不包含服从的互惠》一文中,作者对公民之间的互惠关系作出了新的诠释,提出了公平游戏理论的替代方案;在第四篇文章《你为什么应当为了改变结果而去投票》中,作者认为只要满足利益关系条件(stakes condition)与可能性条件(chances condition),投票就是理性的。


【ARTICLES】

4 essays


01


Government Policy Experiments and the Ethics of Randomization

政府政策试验与随机选择的伦理

Douglas Mackay

摘要:政府越来越多地使用随机对照试验(RCTs)来评估政策干预。人们通常认为RCTs能为一项政策干预的因果功效提供最高质量的证据。通过随机将参与者分配至政策干预以及控制组中,研究者能够将选择偏见最小化。在观察性研究中,研究者永远不能确定成果究竟是干预的结果,还是某些他们无法控制的独特属性的结果。随机因此在政策实验的环境中扮演着重要的认知角色。然而,随机也对参与者扮演着重要的分配角色,因为人们可能被随机分到不同的政策,并因此收获不同的利益类型以及利益水平。如果有些人被随机分到有前景的政策中,而另一些被分至明显劣势的地位或者什么也得不到,这就会成为一个麻烦。如果随机分配不仅仅是认知上是理想的,而且从分配正义的立场出发也是理想的,那么就会便利得多。然而,许多评论者都正确地质疑道,通过抽签来分配参与有前景政策的机会是否总是公平的。因为研究设计必须要求对待参与者的方式同时符合伦理和保持科学上的强健。我们用于生产知识的方法存在诸多的道德限制,即使这些知识能够更好地提升政府能力来促进人们的福祉或保障一个更加公正的社会秩序。在本文中,我认为在政策随机对照实验中随机分配任务的适用中存在一个必要条件以及一组充分条件。虽然不一定详细,这些条件为在政府机构考虑以及适用RCTs的主要场景提供了指导。第一部分我对政府政策随机对照试验的本质以及与分配任务直接相关的义务提出了简短的解释。我认为随机任务只有在与实现道德重要结果的政府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被允许。第二部分以及第三部分我确认了一组可行性随机分配的充分条件。第二部分我重新解释了相类似的政策随机对照试验的临床平衡(clinical equipoise)规范,论证了当社会科学社群对干预措施处于一系列不确定性中,随机任务是被允许的。第三部分我考虑了当平衡性没有被满足时——即,存在一种干预比其他手段更加优异时强证据,是否能够适用随机分配。我认为此时随机分配也是可允许的,并探讨了一系列可允许性需要满足的条件。我分析后得到的一个有趣结论就是平衡性并不是一个伦理性随机的必要条件,而我们有时候却会这样假设。第四部分我重新定义了在第一部分介绍的必要条件,并且给出了一些RCTs违反这一条件的例子。我的分析具有两点局限性。第一,我关注的是由政府指导或主持的试验,而不是非政府组织的。政府对那些与研究行为直接相关的公民负有明确的义务,因此政府政策试验中的随机化伦理必须被区别对待。其次,我关注的是随机任务的许可性。RCTs必须满足一系列被许可的额外要求——例如,知情同意,社会价值,以及公平参与选择——但这些要求的完整说明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范畴。



02


What's So Special About Human Dignity?

为何人类尊严如此特别?

Adam Etinson

摘要:人类尊严是特别的。至少看上去对我们人类而言是如此。人类尊严的核心是人类是地球上最伟大的存在。这是一种绝妙的自我奉承。但实际上人类尊严的概念中并不蕴含这种看法。尊严可以在跨物种中共享。其核心在于,谈及人类尊严就仅仅在谈论一种仅属于人类的尊严;不需要作任何积极的或消极的、关于其他动物尊严的假设。本文认为人类尊严在另一个意义上是特别的。如果我们认为规范性概念(正义、仁慈、慈善、自由、平等、实用等)多元的——即如果我们认为存在多种规范性概念,并且每种概念都有着截然不同的关注点时——那我们可能要思考人类尊严在这个多元图景中的位置。人类尊严是否提出了某些独特的关切,或者发出某些独特指令?如果是,那么是什么?文中,我认为尊严关心的是特殊的社会地位及其标志——或者我们有时称之为“荣誉”。其要求的是我们避免让人遭受特定的(社会导向的)羞辱或堕落的伤害,并且,更重要的是我们也帮助保护他们免受这种伤害。在论证这一观点时,我其实已经在一场既有论战中站队。但我会提供一些新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发展这一观点的技术细节。



03


Reciprocity Without Compliance

不包含服从的互惠

 

摘要:哈特曾写到,“当许多人按照规则从事一致行动而限制他们自己的自由时,那些根据要求服从这些限制的人,有权从受益于他们服从的人那里获得相类似的服从。”这一论证存在很多争议,例如是否获益本身足以产生义务,公民是否真正从法律中获益,以及互惠是否适用于公民身份以及它是否能扩展到所有公民。

本文的目的是更好地说明公民的互惠关系。经典的公平游戏和相称贡献理论都误解了义务的性质。前者在公平回应的标准上过于僵化,后者关注促进共同善的行动,但却忽视了公民在推进共同善时面临不同负担。就此,我认为“互惠”要求每个公民都承担一类特殊的行为,即我所说的“公民服务”,这一类行为比公平竞争的倡导者承认的更为广泛,但比相称贡献的倡导者所承认的更为有限。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公民服务路径会为评估我们的同胞提供了一个更好的框架,给予那些被边缘化的、贫困的公民应有的道德声誉。



04


Why You Should Vote to Change the Outcome

你为什么应当为了改变结果而去投票

ZACH BARNETT

摘要:投票总是伴随着成本,既然如此,为何依旧要付出成本?依据一个简单的回答,我们付出成本是为了让我们所偏好的结果更有可能实现。但是,有人会质疑,这个简单的理性原则无法应用到大型的选举中:在数百万的选民中,个人投票对最终结果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小的。基于此,让人们去做完全没有影响力的事情并不符合理性的要求。结果主义辩护试图回应这个挑战。依据该辩护,至少在某些时候,利益关系量级(the magnitude of the stakes)能够弥补投票对结果造成的微乎其微的影响,这使得仅仅鉴于预期结果去投票是理性的。也就是说,尽管投票实际造成的影响非常小,但是投票结果产生的利益影响是非常大的。但是,结果主义辩护受到了来自Jason Brennan的挑战。Jason Brennan主张,投票所需要付出的预期成本远远超过预期收益的量级。他通过例子来阐明,即使假定利益关系极其高,以投票来改变结果也是徒劳的;个人投票对于最终结果而言仅仅是沧海一粟。本文的目的是以一个简单但有力的结果主义论证来回应Jason Brennan的挑战;本文主张,只要满足利益关系条件(stakes condition)与可能性条件(chances condition),投票就是理性的。经过检验该论证也能进一步说明Jason Brennan的例子为何会产生误导。




译者

于婷、罗嘉敏、吴少华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校对

张峰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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