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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粹 | 姜兴智: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形”与“魂”

姜兴智 法理杂志 2022-10-14



来源

《法理》杂志2020年第6卷第1辑


姜兴智


广西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与评估咨询服务基地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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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部门法哲学作为连接法哲学与部门法学的交叉学科,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与演进是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前沿方向。在引发新一轮产业革命的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的“形”与“魂”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全新发展。就其“形”而言,本文主张在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的研究方法将呈现出智能化和多元化的全新态势,而从深层次角度来看,部门法哲学的体系也将发生变革与重塑,在部门法哲学的研究上也真正实现“破茧”与“深潜”。而部门法哲学之“魂”在人工智能这一全新时代也将发生理念重构、价值升质与能效增益,具体来说研究各部门法在法哲学层面的重构与发展是研究部门法哲学之“魂”的根本路径。当然从根本上讲,通过研究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形”与“魂”的发展与演进,最终实现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是本文的终极目标所在。



引  言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产生于20世纪中叶,是人类在历次科学技术革命基础之上所形成的重要发展成果,具有深刻里程碑意义。人工智能技术的产生及发展对于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都具有深刻影响和改变。


可以认为人类社会在经历了原始社会时代、农业社会时代、工业社会时代之后,又迎来了人工智能社会时代,一个全新的时代。


正如托马斯·库恩(Thomas Samuel Kuhn)所言,每次科学革命都是一种范式革命,在社会剧烈转型与变迁的过程中,法也将在二级现代化进程中再次迎来一场范式革命,而在人工智能时代研究部门法哲学面临的革命将让我们更好把握部门法与法哲学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变革与精神突破。目前关于人工智能时代的划分与界定还没有形成统一共识,人工智能时代简言之就是具有高度智能化的新一代计算机系统可以完成人类心智(mind)能够完成各种事情的时代。


从纵向发展来说,学界通常把人工智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弱人工智能;第二阶段,强人工智能;第三阶段,超人工智能。一些学者认为我们已经真正进入了人工智能时代,而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我们还没有真正进入人工智能时代。欧洲科学院院士、德国人工智能研究中心柏林所所长汉斯·乌思克尔特(Hans Uszkoreit)就认为,人工智能具有学习能力,也可具有一定程度的知识,但他们对这些知识的表达方式与人类学习、储存和再现知识的方式并不相同。正因为我们还不理解自我意识(这是意识的核心),因此我们离造出真正意义的人工智能还有一定的距离。本文认为,当前阶段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成果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逐渐应用,我们已经开启并逐渐进入了人工智能的全新时代,但是在当前阶段人工智能还处于发展较低阶段即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在其发展与应用方面还存在着较多瓶颈。随着未来人工智能的高度智能化,人类将全面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在这一阶段智能机器人将越来越具有人的属性,可能对法律体系、社会治理等方面产生深刻影响。因此,在当前阶段探究与论证未来全面进入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形”与“魂”的革新与突破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而且从国家顶层设计方面,已经越来越重视到人工智能作为一项核心技术可以影响到全社会各个领域,并助力传统行业实现优化升级,促进国家实现跨越式发展。2017年7月,国务院正式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该规划提出的“人工智能+X”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中,法学就赫然在列。我们认为未来的社会应当是智能化的社会,互联互通的信息数据网络、自动化高科技智能系统等高科技成果在社会生活中的普遍应用,将是未来人类社会的图景。因此,在当前阶段对于未来人工智能时代的部门法哲学理论发展的研究和对未来法治道路的探索就显得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而且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深入研究与分析人工智能时代的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形”与“魂”必然会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前沿问题。


近年来国内外诸多科研院校开始成立越来越多有关未来法治,特别是有关人工智能法治的专门研究机构和科研平台。例如,2017年12月29日北京大学依托学校优势科研资源,成立了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中心,该中心意义在于建立国际和国内一流水平的法律与人工智能产学研一体化基地,努力为法律和人工智能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这正与我国的AI战略规划形成了高度契合。此外西南政法大学成立了人工智能法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也成立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而近几年来有关人工智能主题的法学学术论坛也在国内许多高校开展,2018年10月21日由《中国高等教育》、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的 “首届人工智能法学教育论坛 ” 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形成了诸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研究成果。由此可以发现,法学与其他学科融合而成的新兴研究领域,在法学与人工智能之间尤为突出。


在法哲学领域包括部门法哲学在内,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深刻思想内涵的学术成果,但是对于今后即将到来的人工智能时代法哲学的发展方向,理论困惑以及突破路径的论述研究还不是特别充分和全面,在研究维度上以及研究的方向上也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而法哲学作为一般法律科学,作为法学的基础性理论,对于整个法学体系的变革与发展都具有中心地位,对于法学的现代化发展也具有宏观层面的指导意义。目前国外学者对于人工智能技术部门法哲学研究的视野已经从立法到行政到了司法的各个环节,已有学者研究人工智能的创造作品和民事侵权责任相关理论问题,其他国家甚至已经有学者开始研究机器人暴力以及机器人虐待问题的法律责任归责理论基础问题。


让未来时代的法学发展能够紧跟人工智能等尖端科技的发展步伐,就必须处理好人工智能与法哲学特别是部门法哲学相互关系的问题,真正解决好人工智能时代法学理论的变革发展问题。努力通过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寻找法律制度发展的突破方向,进而推动其他部门法的法律现代化发展,发挥好部门法哲学的对部门法的重要指导作用。所以本文主要人工智能技术对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影响以及人工智能时代的部门法哲学发展情况和发展趋向这两个方面对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的“形”与“魂”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思考。



一、“形”:方法革新、体系更动与层级迭代


17世纪以来的所有科技革命都没有改变人类本性和人的自然基础,至多是把人类本性中的某些方面外化和扩大化,但进入现代以来由人工智能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的科技革命则有所不同,正在从根本上颠覆人的自然本性。因此,在智能时代的生活世界里,人分化为智能人与自然人,智能人生活在互联网空间以及未来的万物互联的新世界,而自然人则生活在旧的自然世界。智能人有了自己的生存空间——人造的虚拟世界,自然人生活在旧的实体世界。虚拟世界逐步由虚转实,实体世界逐步被隔离出生活世界。应当认为人工智能时代对于法学乃至部门法哲学的影响意义是极为深远的,它所带来的不仅仅是部门法哲学理论自身的发展,对于部门法哲学的研究更是具有无法忽视的深层次影响。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部门法哲学是一个部门法学理论成熟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我国部门法哲学研究的水平与层次还不够深入,这是在人工智能社会的法哲学研究所亟需解决与突破的瓶颈问题。本文认为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包括法学在内的诸多社会科学的研究思维以及研究方法的发展都具有里程碑意义,为部门法哲学在人工智能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时代机遇。因此,下文将主要分析人工智能对于部门法哲学研究的重大影响,探究在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的研究也就是部门法哲学之“形”这一层面,将发生哪些方面的深刻变革。


(一)研究方法的革新与突破


目前以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为代表的国内法学研究机构近年来不断加强对于法治指数理论的研究。法治指数作为显示社会法治状况的晴雨表,对于研究分析我国各个部门法的基本制度和法律政策安排的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各部门法哲学的研究也是重要的方法路径。我国对于法治文明指数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形成了初步的法治文明程度分析研究机制。当然不可忽视的是目前对于研究法治情况的研究手段以及相关标准的科学性还亟需进一步提高,对于相关数据标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需要深入商榷,确保所收集的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也是必须要重视的问题。而在这一过程中运用人工智能机器人以及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就可以将需要检索的某一问题在全球互联网络进行检索,一方面可以智能的过滤出无效信息,另一方面又能保障所搜集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相比之下,在人工智能技术出现以前传统的信息数据收集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学术研究的需要,但是缺乏全面综合的数据收集,数据失真的问题还是较为严重的。


可以说大部分的数据价值在于它的灵活运用,而非信息数据本身,所以利用未来水平更高的人工智能机器人系统来对信息数据进行智能分析处理,是未来人工智能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研究发展的重要方向。


在部门法哲学的研究过程中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入应用可以为部门法哲学的理论研究提供更加强大的研究手段,将为部门法哲学研究提供强大的科技助力。人工智能时代的部门法哲学研究方法将发生前所未有的巨大突破,并且呈现出日益明显的智能化与多元化的特征。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学研究过程中的应用将在法学研究材料收集,数据信息分析方面发挥极大的作用,可以让法学研究者更加全面而且客观地了解到各部门法领域的法治社会建设实际情况。例如,我们可以借助于人工智能的自然语义识别技术(NLP)对公开裁判文书非结构化数据的深度挖掘,应用于相应的法律部门进行法哲学研究,形成更加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大数据部门法实施效果评估。也有一些学者也提出了研制人工智能“法律诊断”系统和人工智能“法律推理“系统的构想,并且对其可行性也进行了相应的论证与说明。


此外,还应当进一步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优势和人工智能时代新媒体技术的强大信息优势,根据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实际需要,灵活运用深度学习、计算机视觉、智能机器人、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通用、实时语音翻译、情境感知计算、视觉内容自动识别、推荐引擎等先进人工智能技术来解决与突破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在实际运用当中存在的一些困难与瓶颈,降低研究成本乃至制度运行成本。例如在部门法哲学研究中使用语义分析方法的过程中,可以尝试引入人工智能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使我们在运用语义分析法对于研究材料进行法哲学研究的过程中,能够更加深度分析法律词语使用的语境 (包括环境、条件以及方式)的多重意义,明确这些法律词语的实际语境,全面且准确的掌握它们的实际意义。真正将人工智能技术与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结合起来提高部门法哲学研究的科学性,进而推动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前进与发展;将情境感知计算、推荐引擎技术以及智能机器人技术运用到部门法哲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当中,真正实现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程度,研发有助于法学学者对部门法基本理论进行法律经济分析的人工智能技术成果。而且早在2001年苏力教授就有效运用计算机检索的方法进行法律实证研究,并且有效佐证了有关法律本土资源理论的研究观点,因此可以认为今后灵活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法哲学乃至部门法哲学研究拥有广泛的发展空间。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在未来的人工智能时代,由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社会生活方式变化,在进行部门法哲学的研究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吸收经济分析法学的有关方法和理论,突破固有的思维局限,不断在部门法哲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上形成新的创新与发展。


(二)体系的变革与重塑

    

部门法哲学的发展与演进是具有其自身规律的,其研究的内容与方向是深受时代的变化发展情况所影响的,不同的时代背景给部门法哲学提出了不同的研究问题。而这也对部门法哲学内部的研究体系发展演进情况形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传统模式下的部门法哲学研究体系基本上是直接对应并且体现了部门法学的体系架构,基本上呈现与部门法体系一一对应的结构形式。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人工智能等高端科技的快速发展,部门法学的基本制度、基本框架体系也形成新的发展与变化,不仅各部门法内部的制度内容出现了更新与发展,而且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部门,例如科技法学的出现与发展。因此本文主张在未来社会,部门法哲学体系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


首先,将出现诸如科技法哲学、传媒法哲学以及国家安全法哲学等新兴部门法哲学的形成与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实践层面进一步创造和形成了一些新的社会关系,而在此过程中首当其中的就是科技领域,应当认为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转变人类社会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同时也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这不仅仅体现在科学研究的过程中,而且也可能出现在人工智能等技术成果的发展及运用过程中,因此随着科技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可能由于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引发的社会风险以及成本的增加也就需要形成新的部门法加以规制与调整,在此情况下科技法哲学必然会在人工智能时代得到逐渐的重视与发展。同时,在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技术的智能化程度将得到进一步提高,人工智能对于传播媒介的渗透和影响将远超以往,一些人工智能机器人将在微博等新媒介中发挥重大影响,甚至能够模仿人在微博等平台中进行发言活动等,而且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传媒对社会的影响是全面的,这不仅涉及到公民的知情权更涉及到信息传播的有序进行。因此可以认为在人工智能时代形成传媒法哲学这一新型部门法哲学已经具有了高度的必要性,并且也是真正实现传媒法治化治理的必然要求。此外,在人工智能时代国家安全所面临的新型风险特别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所研发智能计算机以及网络系统威胁国家安全的可能性将进一步增加,而在2015年国家安全法就已经颁布出台。有关国家安全法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以及具体规则的制定还需要形成系统化的国家安全法哲学加以指导与辅助。


而且传统的部门法之间将进一步打破界限,形成越来越多的跨部门法交叉法哲学研究。例如,在人工智能社会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更加有效地整合各类社会综合治理资源,因此形成打破传统部门法界限的社会治理法哲学;建立从根本上打击腐败源头,防止利益冲突,从各个部门法角度系统化研究反腐败法治发展和基本规律的廉政法哲学;进一步在人工智能时代,发挥科技优势彰显程序正义,形成打破传统单一部门法界限的程序法哲学。


此外,随着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研究水平以及研究层次的不断提高,部门法哲学研究方法手段的不断丰富,以及其他法学领域的理论研究与方法研究的深层次发展,部门法哲学自身的研究领域和研究体系将更加开放与灵活,部门法哲学与包括法律逻辑学、法律经济学等其他交叉法学或者边缘法学的关系将更为密切,整个部门法哲学的研究体系将进一步向开放化和多元化的发展。


(三)层次的“破茧”与“深潜”

    

人工智能作为21世纪的重要尖端科技,是涉及到众多学科门类的一种综合性学术方向,与法学研究具有密切的联系。近年来,学者对于法学研究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大,一些以往较少研究的法学理论难题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研究,部门法学的研究也有了明显的哲理化趋向。这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新的科学技术产品打破人类固有的思维方法对有着重要联系。应当认为在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将更加向纵深方向发展,研究主题也更加丰富多样,更加紧密的联系人工智能时代社会生活实际的法治实践问题,并且也将趋于更加精细化的研究方向。


目前阶段总体而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仍然处于瓶颈阶段,距离发展成高智能阶段仍然存在巨大距离,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给作为规范人类社会生活的现代法律制度带来某些新的影响甚至挑战,并且对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个方面产生新的影响。一些以往没有出现过的问题,可能会在人工智能时代出现,而法律制度作为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上层建筑”往往无法有效适应高科技发展对社会生活产生的深刻影响,一些新型社会关系可能也会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因此部门法哲学作为法律与同其他社会科学密切联系的中间学科应当及时对于这些新的社会现象做出反应。在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一些无法由以往部门法加以调整的新型社会关系就可能会推动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可能出现专门的人工智能专门法,甚至由此在部门法哲学门类中出现人工智能法哲学。此外,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新型法学研究手段的学者可能也对推动不同法学流派在部门法哲学的研究思路以及研究方法上产生更多的发展变化。例如,对于新实证分析法学学派的学者进行部门法哲学的研究而言,人工智能机器人系统可以辅助收集以及深度分析各部门法哲学进行实证分析中所需要研究的各种国内外法律文本以及国内外的司法判例,甚至运用人工智能系统对这些研究材料进行深度分析与推理,这不仅促进了研究手段的多元化,而且对提高部门法哲学研究成果的科学性以及理论价值具有重要作用。


而更加关注于法律与人类心理学之间联系的心理学法学派在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部门法哲学研究方面更是具有可以广泛运用的空间。2018年,伦敦大学神经科学家和英国DeepMind团队人工智能研究员运用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技术成功模拟人类大脑的部分活动。


加夫里列斯库(Mihai Gavrilescu)在2016年建立了一种新的非侵入性系统,这一系统可以根据面部动作编码获得的面部特征来确定人的各种人格特征。之后,加夫里列斯库和维齐雷努(Nicolae Vizireanu)又在2017年提出了一种基于面部动作编码系统的面部特征分析系统,用以预测人们的16PF人格特征。而且交互进化计算(Interactive Evolutionary Computation,IEC)技术在行为人心理测量领域的研究中也可以得到很好的应用,利用这一技术可以在部门法律实践中用于深度分析不同自然人主体的人格特征,通过研究与论证不同类型人格特征的自然人在法律行为选择以及法律纠纷处理方式选择上的倾向与偏好,并且发现其中之规律。此外,人工智能技术中的拟贝叶斯最优学习器(quasi-optimal Bayesian learner)和人工神经网络(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s,ANN)等技术也有应用于主张心理学法学派学者进行部门法哲学研究的空间,提高以心理活动为研究基础的心理学法学派研究部门法哲学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所以在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研究过程中心理学法学派学者的一些主观判断将越来越多的让位于精准的智能化大数据分析。


就法律部门体系内部而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各个部门法自身的法哲学基础——包括部门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原则——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吴汉东教授认为,各个部门法在法律制度上的一系列发展与变革,每一过程的路径选择和规则设计,其法律思维一般都是客观事实分析与主观价值判断的综合化。这些变革进一步而言也会促进部门法哲学研究者不断联系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其他学科研究成果,推动法学的创新与发展。


而当前阶段,一些部门法哲学研究者企图离开哲学去解决部门法哲学的问题。持此态度的人越来越多,德国著名法哲学家阿图尔•考夫曼(Arthur Kaufmann)将这种法律科学主义的做法称为“法哲学的安乐死”;相反,哲学主义是那些只受哲学激励和引导的部门法哲学家的误区,他们不关心法律问题,不关心和回答法学此时此刻对哲学提出的问题。应当认为在未来长远时期,人工智能技术所可能产生的技术成就本身是无法准确预估的。在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更加复杂的,往往会涉及到的其他领域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以往单一的思维方式将在今后的人工智能社会越来越难以形成具有较高学术意义的部门法哲学研究成果。这也就更加需要以人工智能技术为助力,灵活运用各种人工智能技术的衍生成果,努力打破法学内部乃至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包括哲学、伦理学和社会学以及一些自然科学之间的学科壁垒,形成更多交叉学科,吸纳其他学科优秀学者及其研究成果,形成有效学术研究的凝聚力,积极创新并且大胆突破现有学科的研究模式,实现法哲学研究特别是部门法哲学研究在人工智能时代符合客观规律的跨越式发展。而真正实现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的跨越式发展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需要人工智能部门法哲学研究坚持法学本位和底色,用法哲学的分析与研究方法进行思考与论证,并且使用法学研究者看得懂的语词体系进行研究和交流。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法学研究者也不能故步自封,而应开拓知识外延,吸纳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的理论成果。人工智能时代理想的部门法哲学应当是在充分吸纳科学技术知识的背景下,综合运用法学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进行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创新意义的部门法哲学研究。不仅要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到部门法哲学的研究中,还要将研究成果应用到部门法实践中进行检验与发展,促进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间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努力探索形成适应人工智能新时代社会发展变化的多元化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



二、“魂”:理念重构、价值升质与能效增益


前文对于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已经之“形”的方法革新、体系更动与层级迭代进行分析与论述。应当认为每一次科学技术革命的发展都会导致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哲学领域的反思与改变。而部门法哲学与部门法学本身在研究对象上是存在明显区分的,正如黑格尔所言在部门法的学者必然会出现理性上的思考,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部门法本身的合理性问题,这就是部门法哲学所追求的价值与研究内容,它与仅处理法律自身问题的应用法学主要特征有所不同。


部门法哲学是广泛运用哲学的“反思”方法,价值分析法,法学的规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分析与论证部门法的伦理基础、价值基础、社会基础以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研究领域。部门法哲学一方面源于法律实践,另一方面又高于实践、超越部门法本身,构成了把法哲学与民法、刑法、宪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学有效衔接的现代法哲学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学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部门法哲学是部门法真正从根本上实现不断调整与优化的理论基础。应当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社会制度、经济、文化的改变,甚至是对人类自身身体、思维、观念的改变,很大程度上将会带来对社会关系的革命性改变,从而使得一些当前法律主张的价值成为陈旧的价值,而一些新的价值将随之诞生;一些当前的权利类型将成为陈旧的权利类型,而一些新的权利类型将随之诞生。人工智能对人类自身身体及其社会关系网络的改变,带来的是根本性的重塑的社会价值、理念、权利、以及“人”的观念。无论是政治制度的体系,还是民事权的体系,本身实际上都会有重大的改变,人工智能技术带来了这些改变,而在法律实践中要因应这些改变,而不仅仅是使用新技术更好地维护旧体系。


而且作为现代国际尖端科技代表的人工智能将会直接推动未来人类的社会生产率快速提高,进而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以及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科技本身相对而言属于工具理性,是人类为了完成某一目标所应用的方法手段,我们认为人类社会的活动不能简单归结为是对自然的消极服从,人类总是不断试图超越并且也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人自身的高度,追求并且实现自己的理想和目标。而科学技术一般更为关注研究手段,却无法证明目的本身具有正当性基础,无法证明什么是应当被允许的,什么又是应当被禁止的。法律作为调整和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重要途经,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法律自身的保守性和滞后性,就可能无法适应科技飞速发展造成的社会生活的深刻变革,究其本源就在于法律的思想渊源和基本原则所具有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无法适应近年来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的快速转型。在这一背景下,2019年有关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就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任务之一。与此同时,作为具体法律制度重要理论基础的部门法哲学也应该更加关注于人工智能技术对于法学理论层面的深刻影响以及重塑作用。因此本文主张着眼于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理论的新变化,新发展,我们应该着重关注宪法哲学、刑法哲学和民法哲学等各个部门法哲学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与演进,进而探究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之“魂”的理念重构、价值升质与能效增益。


(一)人工智能让公民与宪法之间形成有效衔接,促进宪法价值的实现


宪法哲学的价值一定程度上是在公民的生活世界中找寻优良生活方式并推动正确的宪法规范的形成,进而促进宪法的完善。我们国家宪法的政治意义和统治色彩相对较为浓厚,这使得宪法对普通大众来说未免显得抽象,觉得宪法是只能仰望而遥不可及的东西。所以在人工智能时代,如何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巨大变革来缩短宪法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是宪法哲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更是真正发挥宪法作用,实现依宪治国,实现宪法哲学意义上正义的必然要求。


应当认为有效缩短宪法与公民之间的距离是真正实现公民宪法权利保障,是宪法真正具有生命力,实现宪法价值的关键所在。在人工智能时代,公民与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之间的有效联动将更为便捷。民众参与各项宪法活动的途经越来越完善,运用宪法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更加强大。在以往宪法虽然被公认为根本大法,但是其作为“法”的主要特征没有得到完全的彰显。宪法能否真正和公民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连接,是能否实现制宪目的的关键所在,而这一问题的关键一方面就在于怎样让公民切实运用宪法权利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在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制度能否通过科学的制度普通法律文件来使之转化成具体权利义务规范来与市民社会之间形成直接的联系。本文主张在人工智能时代,由于人工智能技术所衍生的各种智能产品在国家机关、市民社会以及立法活动当中的深度应用,将逐步降低实施宪法所规定各项基本制度的经济成本以及社会成本,对于化解以往所存在的宪法权利保障以及保障宪法实施等方面的问题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深刻影响。此外,灵活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促进民众对于各项立法工作的参与,确保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制度能够真正变成可以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提高我国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统一性也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因此,在未来的人工智能时代,真正在宪法与公民之间形成有效的联接,培育公民的宪法精神,需要从如何提高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便捷性和提高普通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及科学性等几个方面来加以思考。


1.人工智能时代宪法权利实现的成本将进一步下降,权利保障更加完善


权利行使和制度运行的综合成本是影响法律制度能否真正发挥实际作用的关键因素,作为国家根本法律的宪法更是如此。在科学技术水平尚不发达的时期,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综合成本,是国家统治阶级所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而且这也是能否将宪法的法定权利转化现实权利的关键所在。一些基本权利的内容范围变化从本质上讲就是由权利实现的成本所影响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宪法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成本不断降低,实现的现实可能性不断提高,而且公民是实现这些权利的途经越来越趋于多元化,便捷性也越来越高。由此,随着权利实现的成本不断减低,公民积极行使各项宪法基本权利,参与宪法活动的积极性也将随之提高。例如,以往由于纸质化投票以及人工现场投票等因素所带来的不便捷,在客观上影响了公民参与民主选举,行使选举权的积极性。在人工智能时代,民主选举的途经将更加灵活,人工智能技术与计算机的紧密结合将推动研发智能民主选举系统,通过人工智能的生物识别技术来识别公民各种生物信息进而确定公民的身份,然后在移动终端平台实现各项民主选举的相关内容,将有效降低传统民主选举方式所造成的各项成本。而且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所研发的智能化选举系统,可以更为集中而且直观的呈现出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主张等,甚至可以通过人工智能选举系统在这一智能化的平台上与候选人直接互动,使候选人的主张可更为直接的被选民所了解,增加选民行使选举权的热情。


在未来的人工智能技术和互联网大数据高度发达的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在新媒体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占有的地位也必然进一步增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行使宪法所赋予政治权利的基础条件更加完善,以往公民了解国家机关工作效果以及基本政策方针的途经将更为丰富与便捷。在人工智能时代,各种依托人工智能所衍生的智能机器人系统可以让民众更加迅捷的了解到所希望获知的国家机关相关信息,同时人工智能技术平台可以将民众的意愿及时准确的反映到有关国家机关,进而保障公民更加畅通的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特别是对国家机关行使批评、建议权的途经将更加畅通。在未来的人工智能社会,例如,AI主播技术目前在我国出现并且逐步得到改进与完善,已经初步实现播报新闻的功能,可以根据不同的新闻内容更好为不同社会群体提供翔实生动的新闻信息。未来人工智能时代,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出的智能多媒体媒介,可以让群众更加便捷的知悉国内外格局形势的发展变化,在潜移默化中对公民进行宪法教育,培育广大公民的宪法精神,将极大的缩短公民与宪法之间的距离,提高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能力,更主动的运用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来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应当认为公民监督国家机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宪法赋予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会让各项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数据分析更加科学化,面向公民的呈现方式也将会更加生动明朗。因此相较于过去,人工智能时代各级国家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将不断提高,公民对于国家机关进行民主监督的效果也将得到有效的提高。在此情况下,所有公民特别是一些表达自身意愿途经不是十分便利的公民群体,可以发挥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来拓宽自身利益的表达途经。


当然,这也会逐步提高公民对于国家机关执行宪法法律的支持度和配合度,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保障宪法所确立社会秩序的实现,使宪法具有真正强大的生命力。所以应当认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不仅可以增加群众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行使政治权利的便利性,而且可以提高国家机关维护宪法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水平。


与此同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宪法实施保障的配套机制将更加完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综合成本将进一步降低,宪法对广大公民的保护将更加平等和充分。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开始在我国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逐渐投入应用,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智慧审判系统、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及相关智能辅助系统在广西一百三十多家法院全部正常使用。而且依托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以及语音识别技术所研发的“贝侬”智能交互系统不断提升立案的效率和速度,降低了综合成本,保障了各族人民平等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真正保证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宪法权利。而随着顶级人工智能平台IBM Waston、微软、法律区块链平台Integra的出现并逐步进入法律实践,在人工智能时代更为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救济一体化平台将在未来研发问世,宪法所赋予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模式也将更为智能与便捷。


此外,近年来许多的地方行政机关也开始研究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来进行便民惠民服务,降低人民群众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18年印发了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的建设通知,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以及行政公开制度的创新完善,运用人工智能的技术平台来缩短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距离,更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公民充分监督政府在保障宪法实施,履行宪法赋予行政机关各项职责方面所采取的各种工作。而且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可以让政府可以更好的了解人民群众的需要,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各项宪法权利,真正实现宪法所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的各项职责。


2.人工智能技术有助于实现依宪立法,保障宪法强大的生命力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通过立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来使之成为具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因此立法的合宪性问题以及立法的水平从本质上决定了宪法能否真正有效实施以及依宪治国的目标能否真正完成。而且依据宪法所制定的各项法律能够在本质上体现宪法的精神,是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在这个国家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关键所在。只有真正实现了依宪立法,提高法律本身的合理性,才能在完全意义上实现宪法的存在价值,在宪法与公民之间建立持久稳定的联系。近年来有学者主张人工智能技术今后也要在立法领域发挥好应有作用,对于此类主张,本文认为应当是可取的,并且也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可以说能否实现科学立法是实施依宪治国,实现现代化宪政模式的重要保障。当前阶段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深水区,社会也正处于深刻变革的转型时期,因此许多过去制定的法律已经无法有效的满足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宪法基本制度理念的要求,因此及时制定或者修改部分立法是我国当前较为迫切的重要任务。


通过研究与分析以往立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一些不足,今后阶段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要着重解决好立法过程当中的合宪性和科学性问题,真正做到依宪立法。在宪法的框架内并且在遵守宪法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法律法规自身的科学性和适应性,让法律制度真正符合依宪治国的根本要求,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本质需要。特别是随着法治区域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所衍生的智能立法支持平台,从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出发,建构公民与政府、政府与社会之间科学合理的依宪立法模式,保障宪法制度能够在地方区域范围内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提高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作用,将成为人工智能时代宪法哲学以及立法哲学研究的重要方向。而且在立法领域合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不仅体现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更体现的是与时俱进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以及实事求是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重要体现。


就如何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支持新时代的立法工程这一问题上,本文主张可以参考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运用北大法宝智能立法支持平台的先进做法。逐步尝试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纳入我国地方立法的完整过程,具体而言通过大数据和云技术的科技优势,建构人工智能立法支持系统。


此外,未来也可以利用人工智能立法平台为我国立法主体探索建立“敏感词智能词库”,并将其充分利用到立法体系的审查环节之中。例如,依据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规章及以下位阶的法律文件不能增设行政许可,人工智能立法系统在检测到待审查的规章文件出现一些特定语词的时候,智能系统就会发出相应反应。当然上述“敏感词汇”的出现也不意味着审查对象一定违法,此时就需要人大常委会结合完整法律文本作进一步的实质性审查。在上述情况中,待审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当然这其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也需要进行程序上的审查与核实。


而且通过对于立法过程中需要调查分析的对象范围进行智能对比分析,可以更加真实全面的掌握我国各地方的社会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现代科技在立法领域的辅助性作用,真正解决好以往立法中出现的一些粗糙以及不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问题,让立法主体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真正符合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因此应当认为人工智能在立法过程中的合理运用是新时代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必然要求。


此外在现代法治体系中,法律文本制定后的立法评估既是实现科学立法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地方法治建设,充分贯彻落实宪法所明确的各项国家基本方针政策,进而真正全面实现依宪治国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人工智能技术在立法评估当中的运用空间也应当是较为广泛的,在人工智能时代进行立法评估工作,一方面要做到对于法律文件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实质性评估,如果发现可能存在违宪性的可能就应当及时向违宪审查部门进行报告,从而及时进行违宪审查的工作;另一方面更要发挥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在评估立法的科学合理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如何运用好人工智能技术在立法评估中的突出优势就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应当认为在未来人工智能技术的成果真正运用到立法评估的过程中,我们要运用的是温和理性的人与智能机器人的“合作”思维,而不是非此即彼的僵化人与智能机器人的“替代”思维。可以重点通过人工智能立法评估智能一体化平台采集社会热点、收集以及筛选对于立法合宪性以及科学性的意见,真正实现确保法律法规的合宪性以及科学性这两方面重要问题的紧密结合。


(二)刑罚理念更加人道,刑法保障人权价值不断凸显


随着现代社会对刑法正当性、合理性基础反思与追问的不断深入,长期以来刑法哲学是部门法哲学研究中最为热点的研究领域之一。刑法哲学要回答的是人类社会里为什么会犯罪以及为什么有刑罚或刑法、国家依据什么持有刑罚权、国家行使这一权力又得到谁的允许,这样一些处于刑法背后,促进刑法发展完善的根本动力。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以及人类交通系统的不断发展,国家力量侦破案件的手段不断增强,对于犯罪人的跨区域抓捕能力以及落网率都大幅提高,在古代依靠野蛮残酷刑罚手段的打击犯罪的法律实践基础已经逐渐趋于减弱,因此以西方国家为先的世界各国都逐步开始进行刑罚制度改革,刑事政策以及刑罚制度开始趋于轻缓化,更加具有人道主义色彩。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Beccaria, Marchese di)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就运用自身良好的数学和物理学素养,从“政治算数”和“刑罚力学“两个角度设计了根据社会危害性不同的犯罪阶梯,与之对应也设计了一套刑罚阶梯体系,进而真正实现罪刑相称的刑法理念。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响深入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未来时代,借鉴贝卡利亚运用自身数学和物理学理论设计罪刑体系的思路,运用高度人工智能化的计算机系统设计符合新时代犯罪斗争形势发展需要的罪刑体系将成为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探索一个重要领域。


更深层次而言,由于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为了进一步追求资产阶级利益的不断扩张,人格独立解放的趋势也不断加强也正因如此随着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不断发展,追求自由与平等思想的自然法学派逐渐登上了历史的舞台。而传统刑法制度通过严刑峻法的刑法理念无法与自然法思想相契合,因此刑罚制度文明化也是近代以来法律发展的代表性成果之一。所以,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正是推动刑罚理念转变,刑法哲学发展的真正内在原因。近年来随着天网工程逐步完成和刑事侦查技术手段的不断丰富,我国的刑事侦查效率已经得到大幅度提高,破案率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因此犯罪成本得到了真正有效的提高,对于社会危害行为形成了极大的震慑。


具体而言,本文主张人工智能技术对于刑事法治以及刑法哲学发展的影响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刑罚轻缓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刑罚的预防价值进一步提高


随着人工智能理念的出现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可以认为在未来社会,国家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智能化管理将会更加完善,特别是对于公民生物信息的管理将会和人工智能技术逐步衔接,真正实现对于犯罪嫌疑人范围的快速锁定。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传统刑罚方式的观点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主张,认为未来的监狱设施应当逐渐向诊所化发展,而犯罪人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病人”的定位,犯罪人在这样一种特殊的智能化监狱中进行矫正教育,刑罚在传统意义上的报应目的将进一步降低,刑罚预防犯罪的重要意义将进一步彰显。


今后阶段,对于人工智能技术促进刑罚理念和刑罚制度的变革特别是对于智能社会矫正制度的发掘与研究,对形成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定刑罚体系,促进刑罚社会化的发展,让犯罪人真正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回归法治社会重新生活具有重要积极意义。尤其是对于一些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问题,由于未成年人在心理上以及生理上和成年人都有非常大的不同,对于未成年人的改造就更应该强调教育感化的重要意义,但是仅仅是通过隔离社会然后进行传统说教式教育,既缺乏针对性,也无法在根本上让未成年犯罪人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出专门针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智能系统就可以改变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惩戒模式,在此就更要进一步发挥刑罚在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上的重要价值。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人工智能技术完全可以更大限度的发挥其自身优势参与到对于犯罪人的教育改造效果的评估过程中。例如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对犯罪分子矫正改造情况进行评估的专业智能机器人系统,辅助国家机关对犯罪人对矫正改造的效果进行评估,切实保障提高刑罚的实际效果,增加对不同类型犯罪分子改造以及不同性别年龄犯罪分子改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以提高我国刑罚体系和刑罚理念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德国法哲学家考夫曼(Arthur Kaufmann)曾提出,“法律哲学是探讨正义的学说”,而刑法哲学从本质上讲是研究刑法怎样实现正义的部门法哲学。而上述这些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影响与改变,从更深层次上讲需要刑法哲学关注的是,在人工智能时代通过实施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正义目的究竟应当通过什么样的刑罚理念来加以实现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以往人们往往希望通过重刑倾向来打击一些严重危害于社会的刑事犯罪,实现社会正义。但是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和影响下,未来的刑事侦查能力会得到更大的提升,而且今后阶段也会在现有智能法院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人工智能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进一步利用现代科技的优势来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保证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贯彻落实。因此通过上述逻辑分析可以得出轻刑化将成为刑法哲学中刑罚观发展必然趋势的重要结论,而这更是实现刑法哲学所追求正义的必然要求。本文认为人工智能时代轻刑化发展趋势的深层次原因可以通过对于犯罪行为进行刑法哲学上的逻辑分析发现。人工智能时代的侦察手段不断加强,犯罪人被追诉的概率大幅提高;同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成果在各级政法机关工作当中的逐步应用,犯罪人通过改变自身生物特征以及身份信息的手段来逃脱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将大为降低。


而且在人工智能时代,犯罪人或者潜在犯罪人的犯罪成本将大幅提高,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所衍生的智能安防监控系统等也使社会自身的对各种犯罪的防卫力量得到有效的强化。刑事法治体系对于犯罪人在心理上的威慑与压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社会和谐稳定的局面也将得到有效巩固。所以潜在的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也会有所降低,在科技落后时代通过严刑峻法来控制社会犯罪行为的实践基础和逻辑基础将不复存在。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轻刑化将成为刑事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这一趋势的发展是符合刑罚理念发展规律的。而且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是完全符合并且有利于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目的。


2.推动刑法机能的有效发挥,促进刑法两大机能的有机统一


刑法的机能问题是刑法哲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刑法哲学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人权保护与社会保护两大机能。在人工智能时代,随着人工智能在社会生活中应用范围的越来越广泛,在刑法实践中人工智能也将发挥越来越深刻的影响作用。因此在人工智能技术对于刑法机能所带来的影响也是刑法哲学所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之一。


首先,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有利于刑法社会保护基本机能的实现。应当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在刑事法治中的运用是较为广泛的,在人工智能时代的犯罪侦查手段的得到极大的提升,通过人工智能中机器视觉(machine vision)技术可以对犯罪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度分析,最大限度的还原犯罪现场的实际情况,模拟出犯罪人犯罪的基本行为流程,犯罪人本事的身体特征,行为特征等甚至据此预测出犯罪人逃离现场的路线等,进而大幅提升破案率。同时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更好地运用现代化技术模拟还原真实的犯罪现场,可以更有效地对于一些犯罪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锁定犯罪人。而且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通过机器人技术对于刑事证据的收集可以收集到以往通过常规手段很难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此外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阶段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中运用RPA技术处理刑事证据在论证被告人罪刑证明的问题上具有巨大的潜在应用空间,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所研发的智能计算机系统依据侦查机关所提出的证据以及所掌握案件实际情况的材料信息进行推演与分析,进而更加客观全面的向法庭展现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以及承担什么样刑事责任的基本情况。让犯罪人承担与其刑事责任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从而真正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


而另一方面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发挥将在人工智能时代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在未来的人工智能时代,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将逐渐从如今的人工智能的初级阶段向下一代人工智能的高级阶段上发展。高度完善的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机关的广泛应用将深刻影响刑法对于公民人权保障的实际效果。应当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对于犯罪现场的还原,对于犯罪人基本特征以及生物信息的锁定将有效排除无法提供证据自证清白的无罪公民,真正保障无辜的人不受惩罚,确保刑法罪责自负基本原则的真正实现。


而且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所研发的侦讯智能辅助系统,可以辅助公安政法干警迅速及时检索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信息情况,并且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情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的分析和判断,为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提供有效的辅助支持。通过人工智能系统平台发现并汇总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法律事实,可以有效提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侦讯效率,缩短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时间,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同时通过研发与法院实际工作相关的人工智能计算机软件系统也可以有效帮助人民法院的法官在短时间内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必须采取审前羁押,以及是否可以实行保释,进而减轻司法羁押场所的负担与压力,并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而且当研发者尝试用超过十几万件案例来检验人工智能系统时,发现它能比法官更准确地预测被告人在释放后的行为。


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将人工智能技术纳入刑事司法审判当中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正逐步变成现实。2011年,研究人员使用1953—2004年期间美国最高法院八位大法官的表决,推测在相同案件中第九位大法官的投票,结果准确率达到了83%。当然值得指出的是即使在未来人工智能技术更为发达的时代,人工智能技术也不会完全取代法官进行司法审判工作,其所发挥的作用应当是辅助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而将人工智能技术更好的纳入刑事司法的审判过程中作为司法审判的重要辅助性工具,不仅是对法官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工智能系统本身不偏不倚的中立特点还可以形成对于法官审判活动的约束,更好地实现法官的中立性要求。利用人工智能机器人系统在事实证据发现以及汇集处理方面的技术优势,还可以将能够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轻罪重的完整事实客观现象地展现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预防公检机关因工作疏漏等原因没有及时提交完整的证据材料,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刑法保障人权功能的真正实现。


另一方面,在司法公开制度的框架内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所产生的推论结果进行公开,并且在判决书当中予以体现,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如果法官的审判结果与人工智能技术智能审判辅助系统所得出的结论存在明显差异就应当充分结合案件的完整事实情况,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进行深入的论证与解释,以避免可能因刑事司法腐败等原因所造成的判决不公。此外,在人工智能时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将为审判公开提供更大的便利,从法庭审判到法律文书的公开将逐步形成更加完善便捷的一体化智能平台。公众可以更加便捷地了解想要了解的司法审判的各方面情况,从而增强对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


当然刑法的保障人权机能不仅仅是对于普通公民的人权保护,同时也是对被判处刑罚犯罪人的人权保护。所以人工智能的运用不仅是在侦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中,对于刑罚的执行程序也可以充分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来辅助对于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具体而言,在未来可以运用具备NLP技术的先进人工智能系统对于犯罪人的个人全面情况进行分析,由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的实际效果,而且有利于增加刑罚执行的人道性,避免以往对于不同情况的犯罪人集中统一改造的粗放做法造成犯罪人之间恶劣影响的问题,提高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人文关怀。通过刑罚来让犯罪人真正得到改造,重新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的变化发展,真正对社会负责,同时也在完全意义上实现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


此外,刑事司法中的腐败问题是严重影响刑法机能发挥,阻碍刑法目的实现的严重问题,对于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极为不利的影响,是无法忽视的现实问题。从法哲学的角度分析,刑事司法腐败就其实质而言是公共权力的私利化和异化,就是掌握一定司法职权的法官,通过利用职务便利,与为获取特定利益的相关人进行利益交换,进而谋取各自非法利益,形成一定的腐败利益链条。因此,掌握不同利益内容主体之间的非法利益交换所造成的个别法官舍弃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私主体利益的利益冲突行为是腐败问题发生的根本性因素。由于智能化的人工智能系统本身是不偏不倚的,合理发挥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降低司法腐败发生的可能性,而且有利于提升司法公正,保障刑法机能的发挥以及刑法目的的实现,保障所有公民的人权不受侵犯。


当然,必须承认的是将人工智能技术更多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人工智能技术尚不完善的今天,人工智能计算机系统无法保障其得出的每一条结论,发出的每一条指令都是正确的,因技术不成熟所引发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在客观上也是存在的。因此在未来人工智能时代,对于一些可能出现的人工智能技术产品所造成了法律和社会安全风险也应当引起法学学者的足够关注。如何通过法律机制来避免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乃至伦理风险,以更加稳健的方式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刑事法治实践当中的应用,将成为未来刑法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3.人工智能社会的死刑观念和死刑制度的存在目的将更加理性


对于死刑的价值意义及其存废一直以来是刑法哲学研究的理论重点。全世界范围内对于死刑的存废始终存在不一样的声音,主张保留死刑与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各自运用不同的价值体系对于死刑之存废展开不同角度的分析。而从上个世纪以来,主张废除死刑的理论主张得到了越来多国家的认可和采纳,虽然也有个别废除死刑的国家恢复了死刑,但是总体上目前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数量还在不断增加。本文认为在人工智能对于死刑挂念和制度的主要目的将进一步发展,人们对于废止死刑的态度和死刑适用的根本目的将更加趋于理性,传统的残酷报复目的将趋于消灭。


应当认为主张废除死刑的理论主张不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Beccaria, Marchese di)和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Charles-Louis de Secondat, Baron de La Brède et de Montesquieu)就分别论述了废止死刑的理论主张。贝卡利亚在177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积极主张废除死刑制,他认为死刑的作用是暂时的,它的残酷性容易引发旁观者对于受刑人的怜悯,因此可能会不利于死刑发挥其应有的刑罚效果,降低了死刑本身对于社会的警示作用。而且他认为死刑可能只是一种暂时的狂暴,决不会成为一种稳定的法律体系。孟德斯鸠也早于1748年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主张刑法应当更加具有宽容性。在现代社会以前,死刑存在的价值基础之一就在于其他刑罚无法有效对严重刑事犯罪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因此只能寻求严酷的死刑来维持对于犯罪行为的最高威慑力。


而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使我们对人工智能时代死刑制度的发展演进有了更加明确的思路。应当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对于死刑政策的影响是全方位的。首先,人工智能技术影响死刑判决的做出。通过前文对于人工智能审判辅助系统在司法审判应有的分析与展望,人工智能技术中对案件关键法律事实的发现与法律推理有助于法官对于案件完整情况的分析与理解,真正使法官更加科学准确的依据法律做出合理判决,降低做出不合理判决的可能性,从审判环节降低死刑适用的可能性。其次,通过前文对于人工智能对于侦查工作的辅助角度来分析,在人工智能时代,随着社会自身防卫力量的不断加强以及犯罪人逃脱刑事处罚的可能性不断降低。在古代因犯罪人受刑事处罚可能性相对较低的问题而导致通过死刑等严刑峻法来威慑犯罪分子的实践基础将不复存在。当然值得指出的是,现代社会死刑废止的一大阻力在于社会公众对于废止死刑之后可能引发的犯罪反弹问题的恐慌,应当认为人工智能高度发展的未来时代,对于犯罪人改造的手段也将不断丰富,正如本文所述,人工智能技术完全可以运用到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中,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有效提高对犯罪人改造的实际效果,降低再犯罪的可能,而且通过增加终生监禁等刑罚方式来改进现有刑罚体系也有利于保持死刑逐步废止后刑罚自身的威慑力。应当认为死刑理念和死刑制度的发展变化要紧密结合社会实际,应当遵循发展规律,采取更为理性的变革思路才促进死刑制度的发展演变。本文主张在人工智能社会,死刑制度的发展应当由保留死刑、坚决少杀向全面废止“非人身犯罪“死刑的刑事政策和理念上转变,继续保持对严重危害人身犯罪的高压态势,彰显捍卫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意志,实现刑法哲学的理性化发展。


(三)人工智能技术对于完善人格权理论,彰显人格权价值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民法典制定和编纂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目前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经进入到了分则篇的阶段。当前,学界对于制定民法典人格权篇的呼声比较高,许多学者主张在当前时代,仅仅通过侵权责任法等部门法无法充分保障公民完整的合法正当权益。在新时代社会经济基础条件和社会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的条件之下,人工智能、云技术以及5G技术的不断发展,新时代的信息互联互通,物流网络的快速发达,以及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对于以往单一的人格权保障模式形成了较大的冲击。人工智能技术对传统民事权利的介入与影响将会是以往任何时期所不存在的,在人工智能时代传统人格权的权利范畴,保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都具有深刻的影响甚至是重塑。


1.人工智能时代人格权的基本范畴将发生扩张


权利的基本范畴是法哲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而部门法相应权利的基本范畴则是部门法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人格权作为民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畴的发展变化及规律应当是民法哲学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主张,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完善,未来阶段人格权基本范畴的扩大将会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向。因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促进了社会生产生活的便利,而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在客观上增加了对人格权侵犯的可能性,以往普遍无法被侵犯的一些私人正当权益可能遭到他人的侵犯。因此目前没有纳入法定人格权保护的一些权利例如公民的声音权、生物信息权等具有高度生命特征的权利,在人工智能时代运用AI等人工智能科技完全可以模仿出一个自然人的声音、肖像甚至是身体动作等基本生命特征,公民个人的这些基本生命特征就完全有可能被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所模仿。而随着这些以往没有可能被侵犯的基本权利在未来的人工智能时代具有越来越高被侵犯的可能性,对于公民的声音权等具有高度生命特征的权利在人工智能时代就具有越来越需要法律制度加以保障,通过将声音权、生命信息权等具有高度生命特征的权利上升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扩大人格权所保障的权利范围是人工智能技术对于人格权理论的重要改变与影响。


2.人工智能技术将对人格权的保护带来挑战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时代对于公民人格权的保障也有所影响,人格权的保障更应当充分考虑到人工智能技术在对于公民个人基本信息,甚至隐私信息收集手段以及分析方式上所带来的巨大便捷的实际情况,公民的基本信息等内容在人工智能时代将会面临更高的风险,这也为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保护形成了全新的挑战。由人工智能技术所产生和传播的谣言可能摧毁自然人的声誉和名声,而且隐私被暴露也可能造成公民在精神上受到永久伤害。不法分子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传播的骚扰信息也会对广大公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不利的影响。一些人工智能技术的机器人系统还可以在互联网中根据某些特定人的安排进行虚拟网络销售员任务,进行各种形式的推销、营销等活动,在这一过程中也就可能会违反法律法规,可能会对公民个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精神生活造成不利的影响,从而引发一系列负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将会对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保护造成深远影响和挑战。


此外还有一些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研发的智能系统分析以及预判消费者的消费动向以及生活规律。可以认为,在人工智能高度发达的时代,随着对公民基本信息和隐私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搜索办法不断丰富,使得公民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私人秘密空间将会进一步缩小,公民个人在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面前将会变得更加透明。因此,人工智能对于以往较为忽视的一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个人隐私方面的保护力度应当加强。通过逐步形成并完善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立法并且形成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管理的专门力量来将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纳入法治的轨道中来。此外,由于RPA等人工智能技术在越来多领域中的应用,各种智能机器人在信息网络中越来越难以识别和分辨,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运用这一技术在微博平台等制造虚假声势,高度模仿他人的形象或者声音,抹黑他人形象破坏他人名誉,甚至直接对他人展开人身攻击。因此人工智能所引发的违法侵权行为对于公民在精神上所可能造成的危害更大,所以对于公民精神权利的保护方式和保护的实际条件也都需要加以细化和区分,扩大允许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


3.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格权侵权责任理论将发生变革


今后阶段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成熟,由人工智能技术所衍生的各种技术成果,必将越来越多的运用到社会生产或生活当中,甚至由人工智能技术所研发的未来高智能机器人会成为我们社会的“成员”之一。例如沙特阿拉伯的人工智能Sopia 就在此前被授予了公民资格,而且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成熟类似于索菲亚的人形机器人在世界范围内将会越来越多。因此一旦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到高级阶段,人工智能机器人等产物将具有更为显著的独立性。在此条件下,因人工智能技术自身所造成的一系列重要人格权侵权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就需要我们深入思考。


因为具有高度人工智能化的计算机系统自身独立所做出的决定并非其所有人直接做出的,这一点与一般的财产具有较大的差别。让这些人工智能产品的所有者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是否违背了责任自负原则就值得深入讨论。就这一问题我们应当具体根据不同情况来加以讨论,应该就出现侵权事件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如果人工智能机器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失仅仅是由于生产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的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这一侵权纠纷中生产企业就是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这一类型的责任处理相对较为明确的。但是如果所造成侵权的原因无法归咎于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者以及生产者,那么这样的情况就是比较复杂的了,因为按照传统民法哲学的一般理论观点,人造产品仅仅可能作为无法自主决策的法律客体存在。所以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势必将会对法学理论中的人格权侵权责任基本理论造成一定的影响,这就使得我们需要深入论证承担人格权侵权责任的判定衡量标准。在未来人工智能技术逐步走向成熟的时期,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所生产出的机器人系统在拥有高度发达的独立决策系统,具有某些高度智能化的基本特征,从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来看很难完全归责于人工智能产品的所有人或者生产者。因此在侵权责任的归责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一问题,适当减轻其所有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甚至在满足意外事件基本条件下应当及时明确为意外事件,真正确保纠纷处理的公平公正,实现社会正义。本文主张在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独立决策的阶段在人格权侵权责任问题上可以适当参考宠物的侵权责任处理方式,制定合理的侵权责任制度。当然如果人工智能技术机器人在未来真的可以类似于自然人完全独立自主决策的话,整个人格权基本法律制度包括侵权保护问题都将会发生更加深刻的改变,这其中更将会涉及到伦理学、社会学以及人类学方面的的讨论,本文在此就不加以详述。而就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阶段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无论是人格权侵权责任还是其他性质的民事法律责任都暂时不涉及到人工智能技术产品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理论争议,所以对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格权利保护问题也应当是未来时期人格权保护理论研究的重点问题。


4.人工智能时代人格权的价值地位将进一步提高

    

到了未来的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技术所衍生的各种成果将深入公民的日常生活,深刻影响社会公众的生活方式。通过前文的分析与研究,人工智能社会人格权基本范畴的丰富发展,人格权保护方面的改变,极大的促进了人格权制度的迅速发展,对人格尊严、人的保护也提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从部门法哲学角度分析,一个完整的私权体系,是一个社会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但是,民事权利体系并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与时俱进的,是随着时代发展始终具有蓬勃生命力的。新型民事权利大多产生、发展于人格权领域,人格权成为民事权利体系最重要的增长点;而且在人格权类型中,一些例如隐私权等人格权在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价值地位也日益上升。特别是在人工智能社会,公民行使人格权的空间越来越广,灵活运用人格权实现人格解放以及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条件越来越完善,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将越来越突出,在实现人权上的价值意义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彰显。


(四)有力的推动经济法哲学进行价值衡量与反思


我们认为经济法是以特定时代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思想为背景而制定的,而且相对于该时代的思想背景之外,这一时代的特定社会经济关系才是决定经济法以及经济法哲学运行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从方法论的角度讲,经济法哲学就是将哲学或法哲学方法和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范式。应当认为在未来的人工智能时代,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成熟将有力的推动经济法哲学进行价值衡量与反思。


1.人工智能时代经济法哲学实践基础发生显著变化


在人工智能时代经济发展将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变化。首先,资源配置以人流、物流、信息流、金融流、科技流的方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需求方、供给方、投资方以及利益相关方重组的目的在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第二,新时期的产业核心要素已经从土地、劳力资本、货币资本转为智力资本,智力资本化正逐渐占领价值链高端;第三,共享经济构成新的社会组织形式,特别资源使用的转让让大量的闲置资源在社会传导。


2.人工智能时代经济法哲学的价值判断与取舍


首先,人工智能时代经济法的安全价值将显著提高。在实践中,人工智能对信息的“用益”,可能涉及诸多领域的信息安全,因而需要对消费者的数据信息、相关机构或组织的秘密信息依法加以保护,以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而且,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秩序形成的深刻影响,在人工智能时代经济法应当着重关注秩序价值。可以说人工智能的大范围应用,会对许多产业产生重要影响,由此导致的产业兴衰、人员流动、市场调整,已经引发了公众的普遍忧虑。其中,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所导致的裁员、失业,已经对劳动或人力密集型产业产生重要影响,若应对失当,就可能危及经济秩序,甚至引发社会动荡,这对于人口大国尤其重要。所以,在人工智能时代要保障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经济法规制可谓必不可少。不仅如此,未来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带来的问题也是比较广泛的,事关政府与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等多重关系的处理,更是涉及到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安全等多种价值的权衡与兼顾,以及分配与发展、风险防控与信息用益等多种重大问题的解决。


而且在人工智能时代,由于人工智能技术所衍生的技术成果的丰富多元性,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范围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切实做到“以人为本”,保障人类的根本利益,始终坚持以保障实现广大公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为最高价值准则,对于处理好人类与人工智能的关系、建立和谐的“人机关系”是极为必要的。此外,从经济法哲学角度分析,人工智能在政府和市场两个资源配置系统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应用价值。人工智能在各级政府系统中逐渐的应用,有助于从技术手段层面提升政府的“调制能力”,因而有利于解决“两个失灵”问题,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的市场化、产业化发展;其在市场系统的应用,有助于提升市场主体的经济效率,从而增进其“竞争能力”。


(五)环境权益范畴不断扩大,环保法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不断变革,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人类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对自然的敬畏态度,开始在多个维度发挥人类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处于自身利害关系的考虑逐步改造和利用自然环境,实现人类主体地位的转化。同时,随着现代法学思想的不断发展,第三代人权理念已经吸收了环境权的理念。因此,有关环境权益所保护的范围、外延逐步成为环境法哲学的研究重点。在未来社会,随着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进一步成熟与发展,环境法做为确保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关键法律部门,探究环境法哲学重要理论问题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与演进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本文主张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响下,环境法哲学的基本内容将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发生重要变化。


1.环境权益客体范畴不断扩大,环境标准不断提高


环境权益做为环境法哲学研究的基本范畴是研究环境法其他基本问题的重要前提。只有解决好环境权内涵问题才能明确哪些行为侵犯了环境权,进而应当进入环境纠纷解决程序,为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奠定坚实理论基础。因此能否明确环境权的内涵外延是今后有效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的关键所在。在未来的人工智能时代,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以及经济发展层次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环境的需求也必将不断提高。以往一些没有包括的环境利益内容将会越来越多的纳入法定保护范畴内。


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现有的各国环境立法中关于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等环境权益内容的规定,而我国对于环境权益内容则尚无明确之规范,仅在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环境的基本范畴。在人工智能时代,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在环境污染检测以及环境影响评估方面的深入应用,未来的环境污染预防和环境治理成本将不断降低,环境保护的综合效益也将不断提高,因此环境权益客体的基本范畴也应当随之发展变化。应当认为一些同样与人类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却因保护成本过高而尚未纳入法定保护范畴的一些环境利益在人工智能时代逐步纳入发展保护的轨道中将成为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具体而言,本文主张在人工智能时代,无辐射污染环境权益,运用人工智能所衍生的智能机器人技术成果可以研发全天候城市电磁辐射监测系统,特别是智能机器人通常用于执行人类难以执行或执行一致的任务,以往一些难以建议监测到的地理区域,同时未来将研发的生态环境适时监测移动终端将可以实现公众实时了解并对所处的生活工作环境电磁辐射污染情况有一定基本的了解,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提高了这一环境权益内容实现的现实可能性;视觉环境权益,视觉环境作为与人类生活密不可分的环境领域其主要的污染问题来源于光的污染,由于光是一种波,具有不同的波长、强度、频率, 因此对于视觉污染问题的监测与治理受技术条件的制约,长期以来都没有形成完善的防控机制。在人工智能时代,通过人工智能的机器视觉技术可以使机器视觉技术运用相机,模数转换和数字信号处理等方式来捕获和分析视觉信息。它通常与人类视力进行比较,但机器视觉不受生物学的约束,并且可以编程以透视墙壁,更加全面客观的分析与判断特定地域视觉环境的综合情况,从而为规避视觉污染提供有效路径。所以今后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来制定光污染排放标准时可以借鉴水污染的排放标准, 将光波中某些对人体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有害射线如红外线、紫外线等的波长范围, 列为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加以严格限制,并运用这一技术来监控可能存在的各种视觉污染问题,真正让这一权益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行性。此外,其他类型的环境权益也将随着人工智能等现代高科技发展,环境治理成本的不断下降以及人民群众对于生态环境需求的不断提高,而逐步纳入法定环境权益的基本范畴,与此同时环境标准也将随之提高。


2.环保法治成本不断降低,环境法治思维不断前进


环境法乃至环境法哲学的发展离不开经济发展变革带来的深刻影响,所以从根本上讲研究人工智能时代环境法哲学的发展变化就是分析与探索在未来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发生革命性变革的前提下,研究环境部门法自身调整与适应背后的部门法哲学原理。按照法经济学的基本思路,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来进行分析与指导。


从本质上讲在人工智能时代环境法哲学所要突破的瓶颈在于如何通过科技飞速发展所形成的高科技成果来解决好环境保护与治理成本大于环境污染成本这一问题所造成了利益冲突,增加所有社会主体环境保护的主观积极性,以此从根本上改变甚至突破现有环境保护思维,将消极被动转化为积极主动。而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以及现代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的深刻变化,环境监测预警和环境污染治理的方法手段将趋于多样化发展,以往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监控难、执行难以及环境污染治理成本过高的问题将在人工智能时代得到突破。在此条件下,应当认为现有“谁污染,谁负责”的环境法基本思路将进一步发展为“谁环保,谁受益”的积极能动思路。在未来的人工智能时代由高环境污染成本,低环境保护成本所带来的利益驱动将促进传统以事后处罚为核心的传统环境法思路发生根本性变革,环境保护法所制定的主要目的和使命将不在是如何打击与处罚破坏环境行为,而将演变为如何通过环境立法来转变经济发展理念,让保护环境者受益,进而激发和推动社会主体自发保护环境的内心原动力,从根本上促进环境法治思维的不断前进,真正开启环境保护的权利时代。


(六)有效促进社会法学研究开放性的进一步增强以及新一代社会法理论的形成


从部门法哲学的视角来看社会法哲学应当重视社会法的制度演化、变革,从经验性事实中探寻其历史逻辑,并转化为理论逻辑。社会法 (social law) 是欧陆国家的制度事实和学术概念,因其调整对象、价值取向、机制方法的特殊性,获得了类群、部门、法域等不同意义的相对独立性,但社会法学发展的成熟度仍然相对较低,特别是关于其形而上层面的探讨较稀少而浅近,甚至缺乏部门法哲学或法理学的问题意识和学术自觉。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法的社会法学逐步演进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经社文类人权、追求实质性公平的法律类群。而随着人类逐渐步入人工智能时代,这一特征也将越来越明显和突出。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本文主张社会法学的开放性特征将进一步增强,新一代社会权利体系以及社会法哲学理论也将逐步形成。


1.社会法哲学研究壁垒不断突破,学科开放性进一步增强


社会法的部门法哲学,是对社会法的机理、性质、规律、价值、功能、机制、体系等一般问题进行理论研究的交叉学科。所以可以认为,社会法的法律应用问题和社会法哲学方面问题的范围,应当是相对开放或者是宽泛的,开放性成为其学科的重要特征之一。以劳动法学为例,如果对人权、产权、资本运动、劳动力市场、生产过程、社会分配、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机制设计等问题缺乏理论、制度、技术各层面的关注,就无法对劳动法的基本问题作出科学的界定和理解。


而在人工智能时代社会法哲学的开放性特征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对社会整体带来的改变与影响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未来的实际运用当中也必然会产生一些需要由社会法学部门调整的新型社会关系和研究领域。例如,在人工智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实际运用当中会形成越来越多的新型社会保障途经,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的社会保障智能化一体平台可以及时对社会整体的社保体系运行情况形成准确的把握,对于部分地区可能存在的社保风险及时进行预警,而在这较为复杂的系统中就必然要求向其他社会科学充分开放,实现跨学科的融会贯通,进一步提高社会法学自身的开放性,真正形成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法治运行模式。


2.社会法学理念不断创新,新一代社会法理论逐渐形成


德国著名思想家拉尔夫·达伦多夫(Ralf Dahrendorf)和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Peter Drucker)等学者先后提出了相关理论主张,认为信息技术与网络成为了有支配性的知识资源,导致了资本主义社会在20世纪后期出现了结构性危机和结构性转型。而与工业革命及信息技术革命不同,人工智能技术所产生的影响是深远而广泛的,例如传统制造业中的手工艺者被流水线工人所取代;或只会使用纸张和打字机的秘书被精通电脑的个人助理所替代等;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是对现有职业和工作版图大规模地颠覆。毋庸讳言,其中大部分为低薪工作,但某些高薪岗位也将面临严峻的挑战。社会法作为与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法律部门,在人工智能时代所产生的生产方式变革必将影响许多行业对劳动力数量以及劳动力素质的实际需求,在解放越来越多劳动力的同时也必然会推动社会生产格局的重塑,这些都将成为今后社会法哲学所必须要面对的重要现实问题。正因如此,应当认为要真正形成符合人工智能时代社会生产模式实际情况的社会法学就必须要推动符合时代发展的新一代社会法学的形成。本文主张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法学自身的独立性将进一步增强,在整个法学体系的重要性也将越来越突出。同时由于人工智能时代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成本的不断降低以及社会保障途经的不断丰富,未来社会法学各个领域的立法中应当进一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原则要求,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保障法律文本中真正体会人文主义关怀的精神,促进社会法学基本理念和指导精神的不断更新与发展。


人工智能时代将是共享的社会。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社会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和人口规模的相对稳定,人们共享资源和收益有了物质前提。而且共享本身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我们党始终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施政理念和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为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奠定了稳定的可预期的思想和政策前提。而人工智能技术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高水平共享社会的技术瓶颈,拥有强大处理能力的自主智能系统可以将资源的利用权分配到最需要它的地方,进而实现社会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随着共享经济和共享社会逐渐成为现实,由此带来的社会法哲学变革也将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可以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社会法哲学的研究与发展导向将更为关注如何促进人才劳动力以及社会保障资源如何更为有力的推动人工智能时代社会资源的更高效分配,以及如何在人工智能高科技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社会生活的向往与追求。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生活水平也将出现日趋丰富且多样的需求,这也就要求了社会法学在人工智能时代要更多关注于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需求,努力实现实质上的社会公平,制定更加完备且细化的社会法体系,确保因科技革命对传统行业群体带来的不利影响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真正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法根本方针。而由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的新型社会矛盾也值得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人工智能技术解放了许多行业的劳动力,也提高了相关产业的利润和规模,但是由此引发的社会资源分配不均问题将更为严重,因此今后社会法学的理论焦点会逐步聚焦于如何通过社会法的调整来解决高科技发展引发的劳动力过剩与社会资源分配更加不均衡之间的矛盾问题。


因此,今后阶段以人民为中心的应当成为新一代社会法学发展的根本方向,着眼于人工智能时代社会生活出现的新态势新特征,转变传统社会法哲学的相关主张,打破公私法壁垒,更多关于与人工智能时代所出现的新社会矛盾,努力实现实质上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并在此基础上真正实现社会法体系的协调统一,提高社会法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与完整性,形成符合人工智能时代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法学理论,努力实现社会法及社会法哲学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变革与前进。


而且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来我们还应当努力与国际接轨,参考和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先进立法成果,提高我国社会法的国际化程度和科学化程度,为“一带一路”倡议营造良好社会法的法治保障,促进我国社会法与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效衔接。此外,我们不仅仅应当建构科学合理的社会法体系,还应当凸显社会法哲学中人权价值的重要地位,确立正确的社会法发展导向,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关配套机制,真正形成科学合理、逻辑清晰的新一代社会法学。


(七)人工智能有利于促进政府存在和运行的正当性


研究行政法哲学实际上就是探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也就是探讨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思想脉络,而政府存在和运行的正当性则正是行政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政府法治论将政府的活动视为一个完整的过程,并在每一个具体环节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法律要求,进而使政府的权力处于全方位的法治监控之下。如何在人工智能时代灵活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来促进政府存在和运行的正当性应当是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必要环节。


1.有力的推进政府控权理论的发展


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指出:“把政府看作一种手段、一个工具,既不是一个赐惠和送礼的人,也不是盲目崇拜和为之服役的主子或神灵。”可以认为控权论和控权思想在英美国家传统的行政法中,一度成为主流学说。“政府依法产生”这一主张明确表达出了政府法治论中的控权思想,更是行政法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随着人工智能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在政府运行特别是行政执法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监督者的角色。将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纳入行政执法活动中,既可以辅助行政机关进行相应执法活动,同时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对于行政机关日常活动的介入代替部分行政公职人员的工作内容,预防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避免政府机关公职人员滥用自身职权。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政府控权监督体系中,人工智能将逐渐发挥自身作用,并且在行政法治监督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让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更有效的和法治建设相协调,突破现有政府控权理论和方法的一些局限性和瓶颈。


2.进一步促进完善政府服务理论


应当认为政府控权理论和政府服务理论是建设现代法治政府的两个方面,也是行政法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可以说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及其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服务理论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的不断涌现以及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生产成本的不断降低,深度学习+大数据+并行计算共同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跨越式发展,我们在智慧政府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与突破,这也为政府服务水平的提高,政府服务理论的完善奠定了重要的科技基础。在今后的人工智能时代,科学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建设智慧型政府,转变政府的服务方式和服务理念,以便利群众,让群众即时与政府机关实现互动交流,降低群众求助成本,提高政府服务的综合效益,是人工智能时代政府服务理论研究与突破的重要方向。


(八)程序法治文化逐渐形成,公民程序意识不断增强


程序是法治与恣意的分水岭。可以说任何形式以及任何程度上的程序违法,都对我国的法治建设造成严重危害。应当认为,程序法治的发展情况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当然需要明确的是程序法不仅仅指三大诉讼法,诉讼法是典型的程序法,其他有关程序性的法律文本也应当划分为程序法的基本范畴之内。程序法除了保障实体法有效实施之外的独立价值是程序法哲学所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特别是如何发挥好程序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突出价值更是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哲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与其他部门法领域相比,在程序法治的实践当中,人工智能技术所衍生的各类成果将得到更为直接的应用。因此应当认为在人工智能时代,程序法是受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所带来影响最为直接且深远的法律部门。


1.人工智能时代程序法治文明建设将实现真正突破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精神构成,是法治文明先进程度的重要标志,努力形成全社会范围内的程序法治文化,培育公民的法律程序思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发展,AI系统在信息感知(Perceiving)、机器学习(Learning)、概念抽象(Abstracting)和推理决策(Reasoning)等方面能力将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今后我国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司法活动的情况也将愈发普遍,由此对于司法程序活动带来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首先,具备更强大信息检索与分析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的未来高智能AI辅助系统在司法活动中的广泛运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繁重的工作压力,由此有利于解决因案件数量过大,人员不足等原因所造成的司法机关工作压力,而从更深层角度讲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程序中的逐渐应用在客观上有利于解决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程序意识不强,长期缺乏尊重程序的社会文化,以及由此引发的例如司法腐败、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不足等诸多深层次问题,进而逐步培育和形成深入人心的程序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


首先,人工智能与人类的显著区别特征就决定了它在未来的深入应用中不会受到人类利益冲突的影响,真正发挥其中立优势。人工智能时代的自动法律推理系统通过严密的演绎逻辑使用户确信全部法律结论得出的正当性,同时在解决相互冲突的规则、判例和政策问题时提示可能出现的判决预测等,这些都可以在辅助司法机关进行诉讼程序活动的同时预防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而且可以说如何有效防止公职人员因利益冲突而引发司法程序腐败是当前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重大难题。在人工智能时代破解这一难题的根本途经就在于加强防止利益冲突法制体系建设和灵活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成果来切断不正当利益链条,从内心上消灭公职人员违背程序精神的心理动机,让司法公职人员的公心归位,逐步培育和营造遵守法律,遵守程序的法治文化氛围。


同时在人工智能时代,智能司法系统将使公民等社会主体参与司法活动就必须要自动自觉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法律活动,一些法律主体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相关行为无法推动法定程序的正常前进,他们也很难通过给予司法人员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来达到自身目的。因为,司法程序的有序进行不仅是由相关司法公职人员决定,智能法院平台等人工智能技术系统还将通过智能计算机分析来合理调控法定程序的有序推进。在此情况下,公民将逐步形成自觉的程序意识,并从内心信仰法治,相信司法权威,并最终形成现代法治思维。


2.人工智能时代可能出现的司法程序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如前所述人工智能对于法治文明的促进与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多数学者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实践当中的广泛应用也大多持积极态度。但是理性的司法人工智能对于程序法治发展的影响,需要承认的是在司法活动这一领域,太多的创新反而对社会来说也并非不存在风险,如果我们不小心,可能就会走进一个反乌托邦的未来。


首先,人工智能等现代高科技的发展将给拥有广泛权力的司法机关以更大的便利来调查和处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从另一角度分析,在人工智能时代司法机关拥有更为强大的调查手段将使得一些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个人隐私受到国家机关不正当干涉的可能性大为增加。特别是人工智能产品通过其自主学习和模糊记忆功能,自动读取公民和法人信息并以数据形式保存下来。这些关乎公民个人隐私的数据信息细分到每个人的身上,既能了解他的行为喜好,也能评估他接下来的行为意识,这样对于评估与分析公民个人的人格特征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但是也为人工智能时代公民个人基本权利不被国家司法机关侵犯带来了一定冲击与挑战。此外,在人工智能技术处理数据带来便利、快捷的同时,基于数据共享性的规律,网络时代的个人隐私安全也岌岌可危。


而且人工智能作为科学技术的划时代成果虽然具有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和一定分析处理能力,对于司法活动成本的降低与效率的提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是,即使是高智能水平的机器人系统也不具备人类所具备的一些独特优势,也存在其自身应用的局限性,并且也无法保障其所出的各类决定是绝对客观准确的,这也就可能造成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风险,甚至造成司法判决出现一定程度的错误,进而威胁到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人工智能时代程序法哲学的研究不仅仅应当研究如何运用和人工智能来实现好程序法的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更要关注与研究如何预防与规避人工智能可能给司法程序带来的伦理风险、社会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应当以更加科学慎重的态度来推动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的实际应用,更加合理的规范司法工作人员与人工智能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分别发挥的职能作用,明确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各种标准和规范,真正实现人工智能时代司法文明的跨越式进步和程序法哲学研究的繁荣发展。


(九)中国的国际法发展壁垒不断突破,国际法基本制度原理灵活化趋向增强


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乃至国际法哲学,主要是依靠学习与移植国外国际法理论发展起来的。应当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为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乃至国际法哲学的发展创造了重要的时代机遇。本文认为在人工智能时代,中国弯道超车的机遇已存,在人工智能总体水平和应用方面,我国也处于国际前列,发展潜力巨大。因此,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发展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思想提供难得的时代机遇,不仅如此只有通过超越国际法自身或规范和实践而进行的跨学科研讨或者是法哲学层面的反思,才能真正把握国际法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前进规律,真正实现国际法原理的现代化发展。


1. 国际法发展主导力量逐渐转变,中国为国际法前进做出的贡献进一步突出


当前阶段,全球科技产业巨头都在积极推动AI技术生态的研发布局,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多极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目前推动国际法发展与变革的主要力量正日趋多元化,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所以应当认为在未来谁引领了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突破性发展,谁就掌握了人工智能时代国际各领域交流合作的主导权。由此可以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开启为提高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地位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为国际法发展主导力量逐渐转变提供难得机遇。由人工智能技术具备的强大逻辑分析和案情材料分析处理能力等智能法律辅助系统在国际立法以及法院司法判例形成过程中将促进国际法自身的科学性可以更好的反映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发展要求,更好地促进自身具有较高技术性的国际法的普适性与协调性,真正提升我国为国际法的繁荣发展所能做出的贡献。


而随着我国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更是为未来人类社会的和平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方向。在人工智能时代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人工智能科技优势相结合,我们应当推动人工智能时代国际统一规则的制定,努力实现人工智能时代的国际规则与智能时代的发展规律相适应。在未来推进国际法真正实现国际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我国必须要始终要坚持并弘扬共建共治共享和互利共赢的理念,增加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我国法治思想先进性和包容性的认可程度,在这一过程中增加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中国国际法思想的接受程度,促进我国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助力人工智能时代中华法系的复兴与发展。


2.国际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等国际法特殊原则得到进一步发展


国际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近代以来国际法不断发展所形成的重大进步成果之一。受13世纪意大利著名的法则区别说影响,法国法学家杜摩林(Dumoulin)正式提出了意思自治学说,主张由合同的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这一原则被后世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19世纪之后,受英国国际私法理论的深刻影响,涉外法律适用进入了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国际法阶段。而一般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纠偏”和“补缺”两大功能。


而且在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的国际法理论所划分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分法将受到越来越大的影响,这些类型的国际法之间将逐渐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特征,特别是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壁垒将进一步降低。而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等国际法原则作为贯穿于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其存在及发展背后的规律也是国际法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长期以来制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运用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一些情况下适用这一原则将给法院进行法律查明工作带来较大负担,特别是一些地区的法院在进行外国法查明的过程中存在自身人力以及资源上的困难,这不仅提高了司法活动的运行成本,也降低了司法效率。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成熟,未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所研发的外国法律智能检索系统的逐步应用将推动破解当前阶段进一步完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难题。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也将为法律的精准化应用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条件,在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国际法律实践当中,如何科学合理的运用这一原则解决好法律冲突的问题是人工智能时代国际法研究领域当中的重要问题。应当认为运用最密切联系这一原则进行法律确定过程中本身是具有较强灵活性和弹性空间的,这一特性也就决定了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最终所选择适用的法律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性,同时可能无法完全保障最终适用的法律本身是科学合理的,而人工智能技术就这一问题而言就具有了广泛的适用空间,人工智能系统可以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通过逻辑推理和法律检索来确定最具有密切联系的法律,确保根据这一规则所确定的适用法律具有足够客观准确性。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等国际法特殊原则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将更为突出。由此可以认为,在未来的国际争端中国际法冲突的处理方式将从单一明确的确定方式转向灵活多元的解决方式,并在终极意义上推动国际法思维的现代化转型。



三、代结语: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形”与“魂”的发展演进


人工智能作为强大的技术驱动力正在引发第四次工业革命,可以说谁引领了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潮流,谁就掌握了未来世界发展交流的主动权。因此有关人工智能发展的各方面问题也日益得到各国政府、产业界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人工智能的社会影响是多元的,既有拉动经济、服务民生、造福社会等正面效应,又有法律失准、道德失范、伦理失常、隐私失密等客观隐患。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人工智能引发的法律、伦理等理论问题也日益凸显,对当下的社会公共秩序以及法律体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此外,在人工智能时代社会法学的发展与变革、脑机接口和人机共生的法律伦理等问题都需要我们从法律法规、道德伦理、社会管理等领域出发,提供部门法哲学的解决方案。人工智能时代前沿的法学理论发展是人工智能技术突破、行业革新、产业化推进的基石。在此发展的临界点,我国要想取得最终的国际话语权,必须在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的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因此,进行人工智能时代的部门法哲学研究,促进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形”与“魂”的协同共进,既可以加强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研究,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构建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也有利于从国家安全、社会治理、社会保障、伦理道德、隐私保护等多个维度系统深入聚焦研究人工智能的部门法哲学的发展与突破。应当认为人工智能所带的不仅仅是相关经济产业的革命,而且从深层次意义讲人工智能将对于整个国际发展格局带来深远的变革与影响,真正在人工智能时代全面的发展不仅仅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与升级,还应当积极推动法治事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抓住时代机遇,实现建成法治强国的伟大目标。


当前阶段,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正在逐步进入人工智能的全新时代,也正面临以法律体制改革、法律体系重构、法律精神转换、法律国际化以及法律经济化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法治变革,社会转型和法制变革都要求法学家更加关注和自如地发挥部门法哲学的批判功能,即法哲学解放思想、推动法学和法治与时俱进的功能。而且部门法哲学是我国法学界近年来正在崛起的一个新兴研究领域,它以其自身相对独立的知识形态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日益引起学者们的兴趣与关注。但是从理性和长远的观点看,我国部门法哲学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它有一系列初始的和基本的理论问题急待探讨和解决。因此研究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的方法革新、体系更动与层级迭代,特别是研究方法的智能与多元、部门法哲学体系的变革与重塑以及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层次的“破茧”与“深潜”是真正认清部门法哲学之“形”的必然要求。


人工智能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就是研究具有脑神经信息处理机制和类人智能行为及水平的智能系统。那么如何保证将来的人工智能时代,是一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新时代,毕竟,人工智能最基本的就是数据。同时,更应该考虑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引发的社会舆论、隐私安全以及后续的一系列法律及社会伦理道德问题。而这些问题不仅仅应当在部门法学中进行具体制度规则研究过程中予以认真考虑,而且更应当充分研究这些实际问题背后的部门法哲学原理和规律,真正从根本上实现部门法的现代化发展,并且能够提供解决这些实在问题的可行进路,不再像以往的法哲学研究仅仅是孤立地停在“上面”或悬在“空中”,而是下到“部门法”中、沉到“部门法学”的“高端关切”和“迫切需要”之中,来充实自己、完善自己,有效促进部门法理念重构、价值升质以及能效增益,真正赋予部门法以法哲学的“魂”。


此外,人工智能技术的加速发展,有力促进了法律实践学派的形成与发展,而且更为我国实现法治现代化,建设法治强国,引领新时代法学发展提供重要的时代机遇。而在部门法哲学自身各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也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宪法哲学到刑法哲学再到民法哲学等各个部门法哲学都会在人工智能时代形成新的发展,进而对法学一般抽象理论的法哲学产生深刻的变革与影响。而作为部门法和法哲学之间重要纽带的部门法哲学更是这一过程中极为关键的一环,能否真正有效的促进人工智能时代部门法哲学“形”与“魂”的发展与演进,在繁荣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同时深入分析与研究人工智能是部门法哲学的发展趋势,将成为未来人工智能法哲学研究的重要领域。因此我们也要更加深入的研究人工智能在新时代对于部门法哲学及其研究的重要意义,从而推动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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