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 | 温州: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温州出台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的
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2020年4月2日,温州市政府副市长李无文、温州市法院院长徐亚农共同组织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就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参加会议的有市法院陈卫国、方飞潮,市委编办钱勇,市司法局卢斌、程鸿伟,市财政局杜潘祚,市金融办陈国作,温州银保监分局孙蕙等。现将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01
会议听取了市法院关于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相关工作的汇报。会议认为,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不仅填补了全国目前的制度空白,而且对于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进而最终促成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打造温州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新高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各有关部门要敢于担当,勇于探索,密切配合,确保制度落实。
02
会议明确:
一、关于公职管理人的管理。
1.确定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部门为公职管理人的管理机构,增挂公职管理人管理机构牌子,其主要职责为承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行政性事务管理功能,履行对公职管理人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等职责,确保个人债务清理、债务人信用修复前的行为监督、案件档案保管等事务的落实。
2.公职管理人由司法行政机关中具有从事法律职业资格和公职身份的人员担任。
3.市法院与市司法局根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需求共同编制公职管理人名册,并向社会公示。
二、关于公职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1.依据《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2019年7月10日印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的规定,进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公职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公职管理人担任个人债务清理管理人,同时应将指定结果向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部门备案。
2.公职管理人可以根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在未给债务人增加费用情形下可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在给债务人增加费用情形下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3.人民法院已经指定公职管理人的案件,受理法院依据债权人会议或债务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更换为其他管理人。公职管理人的回避、更换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处理。
4.对于重大、复杂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由属地政府进行预清理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由公职管理人协助完成事务性工作。
三、关于公职管理人的职责。
1.公职管理人按照《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公职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2.公职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需要调查债务人的信用信息、账户信息、违法犯罪信息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3.公职管理人在履行管理人职责过程中发现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以及按照《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应当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应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4.公职管理人不收取管理人报酬。聘用人员费用、公告费等必要费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从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支出。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四、关于工作的保障机制。
1.建立公职管理人工作机制。尽快制定公职管理人工作指引,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方式等,确保公职管理人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2.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市法院和市司法局应指定专人负责,以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走访调研等多种形式沟通、交流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公职管理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建立社会律师参与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律师积极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工作时间可计入律师公益服务时间。对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表现优秀的,在行业评先评优、政府法律顾问和“两代表一委员”推荐工作方面予以倾斜。
4.加强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探索联合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人民法院对律所管理人评价结果,同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列入律所行业年度综合评价内容。
原文出处:“温州法院”微信公众号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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