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丨企业家最易触犯的十大高频罪名!排名第一的竟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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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面临经济下行压力,中央层面多次强调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保护,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19年4月,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提出“不捕不诉”,两高也发布典型案例贯彻落实。
虽然中央层面一再强调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保护,但另一方面,对企业、企业家涉税刑事犯罪也必须予以追究,企业一旦涉及税收违法,税务机关、办案机关必须对企业账簿、银行账号等进行扣押、查封,案件侦办之初对涉及事项、数额的不确定性又极易引发超范围问题,这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保护不可避免的存在冲突,2020年度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依然存在,且有增无减。
一份研究报告
2018年4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联合举办了第六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在论坛上发布了一份引人注目的报告——《2017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以2017年企业家犯罪数据为蓝本,2017年国有和民营企业家共涉及84个具体罪名,触犯刑法频数共计2481次。
根据该报告,企业家犯罪的前十名高频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挪用资金罪及行贿罪。
企业家涉税犯罪,“虚开”高居第一。
典型案例
没有实际生产和销售,订立虚假的服装订货合同,企业家张天盛空手套白狼,在短短的5年内,拿着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3亿多元。
2017年年初,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对福建省截至目前最大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张天盛因成功骗取出口退税2.3亿余元被判无期徒刑,其余6名被告人被判10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张天盛为骗取出口退税牟利,先后纠集被告人刘启智、刘婷婷等人,使用华福等五家公司和张天盛实际控制的一龙公司的名义操作虚假出口业务,在上述公司没有实际采购、出口货物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购买海关出口报关单证假报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虚假出口形成的退税单证通过上述公司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在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张天盛、刘启智、刘婷婷以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并支付代理费的方式,获取华福等五家公司的空白出口单据,之后将盖有上述五家外贸公司及一龙公司印章的空白委托报关协议书、A4便笺纸等出口单据交给王彬彬、张永福、蔡雪鸿及詹国雄(另案处理)等人,由上述人员寻找服装等货物后假借该六家外贸公司自营出口货物的名义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货物通关后,张天盛向王彬彬等人支付费用,获取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等通关单证。
截至案发,张天盛虚假出口业务报关出口货物2437票,报关总金额2.43亿美元,为出口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915份,申请出口退税2.433亿元人民币,其中已退税2.32亿元,未退税100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启智、刘婷婷参与骗取出口退税2.03亿元,已退税1.94亿元,未退税927万元。
虚开发票的严重后果
虚开5万元判刑三年!虚开虚抵这条红线绝对不能触碰。
什么是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五万元判刑三年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最高法院官方原文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事儿哥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注: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三)虚开到底是怎么量刑的呢?
链接: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注:很多做外贸的企业都有境内外资金流空转骗取退税的行为,处罚标准也是一样喔,250万就可以判到无期!)
给老板和会计的14点防虚建议
1、税务登记时据实填写好相关的行业。
虽然行业选择出错,不能成为定性的依据,但如果选择错误,与发票上体现的标的所属行业不符时,容易让税局对企业产生不信任。
2、电话登记正确。
在税务登记时、更换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时,及时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尤其是电话的变更,确保税局能及时找到贵司。
3、工商地址真实。
不要在虚拟地址成立公司,尤其是一般纳税人,需要有真实的地址,有真实的租赁合同和发票。
4、防范上游供应商虚开。
对上游企业进行详细的供应商尽职调查,了解对方的生产经营情况,与有实力,有诚信的企业合作。如果上游供应商走逃或开票不报税,下游将面临增值税不能抵扣的巨大风险。
5、不主动对外虚开。
财税人员要及时向老板宣传税法,强调虚开的严重后果,财税人员是防范公司虚开的最后一道防线。
6、及时进项转出。
对外取得的虚开发票,不要认证抵扣,当然是不要接受为妥当。如果事后发现是虚开的发票,应第一时间进项税转出,以规避未来可能存在的各种稽查风险。
7、证明自己不是恶意取得。
发生稽查案例后,提供充分的证据取信税局,包括出入账单、运输单据、合同、付款信息等。如果被判定为恶意取得,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后果。
8、不要无货交易。
虚构货物交易是非常愚蠢的做法,因为货物的流动涉及生产能力的认定、货源、运输的证明、出入库的证明等,只要证据链不完整,就非常容易查出,上述十例标的全是货物交易。当然小编不是鼓励你虚开服务发票。
9、资金支付方式尽量采用转账方式。
现金交易在证明交易真实性方面不易被税务机关采信。如确实要现金支付,最好让对方有一个签收的单据。
10、商贸企业进销应一致。
因无加工过程,两者不一致面临巨大风险。
11、物流证据充实。
如果本方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运输费责任,哪么本方需要有运输发票等单据支持货物交易的真实性。
12、票款一致。
买多少钱的货就付多少钱的款,如果事后达成折扣条款,需要有合同证据支持。
13、上游开票信息中银行开户行和账号一定要核实清楚,打款也打到上面的银行银户上。
14、一定不要现金交易。
企业在成长过程中,为了生存,无法避免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走正步”“金盆洗手”“回头是岸”,这些问题都迫在眉睫。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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