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疫情下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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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表
税种 | 对象 | 税收优惠 |
增值税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 免 |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 免 |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 免 | |
消费税 |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 免 |
企业所得税 |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的费用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 ||
印花税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 免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 | 免 |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 | 三年内免 | |
个人所得税 |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 免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 免 |
重点提示
一、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支出的扣除凭证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扣除凭证
企业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扣除凭证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二、直接捐赠或发放给个人的,均不涉及现金,即现金不享受优惠政策
三、免征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对应的附加税一同减免
四、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才符合条件
五、接受捐赠对象的资格
1.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获得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2.企业直接捐赠防疫物品允许全额扣除的捐赠对象特指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除了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广东省政府还出台了其他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其中财税相关政策措施包括:
(一)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1、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2、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事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三)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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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参考: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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